不动产统登记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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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_条例_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_条例_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日前,天津市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内容涵盖地役权和抵押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内容。

在新的条例中,关注度最高就是关于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过去经常会出现分期开发的楼盘,业主已经入住,但产权却需要等到所有楼盘全部开发完之后,才能办理产权。

新出台的《条例》则赋予了预购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权利,只要买完房之后入住两年以上,就能够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下面是条例全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不动产登记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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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程展望
《物权法》(2007年):国家对不动产实 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 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
2013.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1)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 地登记的职责整合应于2013年4月底前完 成, (2)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 记条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三)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办 法和限制
1.允许查询的主体 自己查、委托代理人、登记代理结 构查 2.查询要求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一、什么是产权?
企业产权制度:产权明晰 房地产产权 知识产权 “小产权房”
专家观点:以土地为核心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四、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一)总登记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特 定区域内全部土地或房产进行的 全面登记。
针对所有地产和房产的一种 普遍性登记,
资金是运动的价值,资金的价值是随 时间变 化而变 化的, 是时间 的函数 ,随时 间的推 移而增 值,其 增值的 这部分 资金就 是原有 资金的 时间价 值
(四)不动产登记收费
房屋按件收取费用 (包含证书费)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申请人(权利承受人)缴纳 官方更正、查封、注销不收费,权利
(五)特殊登记
1.更正登记 官方发现有错误,更正 权利人认为有错误,申请更正。
2.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薄记载事项错误, 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期间,权利人处分土地或房屋申请登 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异议登记后,申请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 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以确认不动产权益的归属和交易的合法性,保障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制度安排。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现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在古代,土地属于权贵阶层所有,没有普及的土地登记制度。

而随着社会迅速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日益复杂的不动产交易需求,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越来越重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认不动产权益的归属和交易的合法性。

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明确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归属,确保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登记制度能够提供权利的清晰性和可追溯性,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担保,并有效减少不动产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国家需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律,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

同时,还需要制定不动产权证明的规定,确保登记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证明。

其次,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专业的登记服务,确保登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科技化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易服务,提高登记的效率和便利性。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清晰、透明且有序的不动产权益交易体系,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提供这样的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

其次,不动产登记制度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

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业务时,需要依靠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质押和抵押,以获取对不动产权益的担保,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再次,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为政府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管理工具,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

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

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权益、产权变动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方式通常繁琐且耗时冗长,给公民和企业带来很多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的意义、内容及其带来的效益。

二、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的推行,目的在于优化登记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通过实现不动产登记的“一次申请、一次审核、一次登记”,可以有效地减少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协调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社会和市场提供稳定的登记制度环境。

三、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的内容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信息集成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旨在整合相关权属、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互联互通。

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统一标准、统一查询和更新,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2.申请材料简化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对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进行整合和简化,取消重复的材料要求,减少繁文缛节,提高登记申请的便捷性和效率。

3.审批流程优化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避免出现重复审核、重复传递文件等问题。

通过统一申请和审批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4.在线服务提升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倡导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登记服务,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登记申请、查询、复核等服务功能。

通过在线服务,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便于公民和企业随时办理登记业务。

四、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的效益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的实施对于社会和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效益:1.提高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制度减少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环节,提高了审核和登记的效率。

公民和企业可以在一个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大幅缩短了登记时间,提高了用户满意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 条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 条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条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是指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归档、整理、保存、检索和利用的管理工作。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相关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检索和利用工作。

此外,《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并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相关条文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检索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便于查询和利用。

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

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

不动产登记条例细则编辑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九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更正登记第二节异议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背景和意义I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II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影响和作用IV.结论篇1正文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通常包括不动产登记、查询、变更、注销等环节,其核心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登记是唯一合法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不动产登记。

2.登记信息真实可靠: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

3.登记程序规范透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登记程序必须规范透明,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和监督。

4.登记责任明确: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登记责任必须明确,如果出现错误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2.促进市场发展: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3.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4.维护社会稳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稳定,防止非法交易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总之,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篇2 目录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概念和作用II.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现状II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改革和意义IV.结论篇2正文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该制度旨在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国家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权益。

通过不动产登记,政府可以掌握土地、房屋等重要资源的使用情况,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不动产管理规章制度

不动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动产管理,维护不动产安全,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不动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不动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平等、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不动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五条不动产管理的费用,应当合理确定,不得越权收费。

第六条不动产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推广绿色、低碳的管理理念。

第七条不动产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不动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维护不动产管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管理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登记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属、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内容,应当依法登记。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主体包括国家、集体所有权单位、个人等,不同登记主体的登记程序和方式有所不同。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得隐瞒事实,对登记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办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及时更新,对登记错误或遗漏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建立健全,提供可查询、可比较、可持续的服务。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加强电子化管理,推广不动产电子证照,方便公民和法人查询。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加强对登记主体的诚信管理,防止虚假登记。

第三章不动产交易管理第十九条不动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合同有效未过房产局审批。

第二十条不动产交易项目包括不动产出售、租赁、抵押、拍卖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交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交易应当公开、公平、透明,保障各方权益。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交易应当以契约为准绳,确保卖方和买方利益平等。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

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专家表示,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制度(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细则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例如,某甲通过合法建筑建造住宅一处,经甲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将其房屋权属状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该项记载就是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具有如下含义。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私法行为说。

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不动产登记制度细则内容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

①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其所产生的是私法上的效果。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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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
1. 背景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指通过综合测量、勘界、调查、审核等方式,确定不动
产的空间位置和权利状况,实现对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查询、核验和监管。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广实施,旨在打通不动产产权流通的通路,实现全面、准确、统一、权威的不动产信息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基础保障。

我国在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了不动产登记服务管理条例,明确了不动
产登记应该依据“谁依法享有产权,谁就依法登记”,严格执行统一的登记标准和程序,将不动产登记纳入公共服务范畴,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开、公正、公平。

2. 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规范
2.1 登记标准
不动产登记的标准应该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准确性,通过测量、勘界、调查等
方式获得的数据能够真实地反映不动产的空间位置和权利状况;二是权威性,该标准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实施,享有法律效力;三是统一性,登记标准应该适用于不动产的所有类别,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全面性和一致性。

2.2 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应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是公开透明,所有不动产登记信
息的获取、公布和流转都应该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二是依法程序,依据《不动产登记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完成登记;三是效率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登记效率,实现“先记录、后核实”的登记方式。

2.3 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的资料应该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真实性,提供资料应该真实、准确
反映不动产的实际情况;二是完整性,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材料应当涵盖不动产的全部权利状况、产权人情况及不动产权证书等信息;三是可审查性,不动产登记材料应当为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审查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材料。

3. 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初步实现了规范化,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登记法
规体系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法规标准,缺乏相应的统一指导性文件;二是登记信息管理存在缺陷,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维护和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不
规范的现象;三是登记服务质量需要提升,基层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4. 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方向
为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法规建设,构
建完整、系统的不动产登记法规标准体系;二是加强登记信息化建设,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水平;三是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优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

5.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初步实现了规范化,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
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构建完整、系统的不动产登记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完整、全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系统,推动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提升,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流程,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优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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