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最新解读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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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工程 , 2 0 0 6, 2 5 ( 6): 5 2—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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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设计 , 2 0 0 7 , 1 8 ( 5 ) : l 一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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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中国药科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成员,包括: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职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校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校学风领导小组报告,执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
提倡举报人实名举报。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毕业)论文、设计、作品以及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等出现本办法所列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条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应遵守法律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秉持优良科学道德。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类型:(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五)学术论文一稿多发;(六)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第五条学校采用“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
所有在西北大学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六条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自律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七条学术不端结果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比值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报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学术不端检测由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术不端检测的学位(毕业)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并在学术不端检测申请书上签字。
教育部要求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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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全体研究生同学:根据中国科协和教育部宣讲教育通知的精神和河北省科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我校正在开展针对研究生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
近年来,教育部发布了有关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系列相关文件,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现将相关文件搜集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2011年12月附件一、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附件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附件三、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附件四、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附件一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_3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治理(二)_

十五、教育与预防措施
高等学校首先需要坚持教育引导的作用,
大力宣传科技界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积极倡 导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进行学术 不端行为的惩戒案例警示教育,从正反两方面 引导科研工作者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
预防与监督须臾不可分。应强化监督约束,
充分发挥学术共同体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互 动机制。完善识别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信息技 术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 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的监督 机制。
通过后果引导进而营造风清气正 的学术环境
正当程序
a)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认定、处理规范化 b) 不同机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鼓励专业化的受理与处理 c) 确保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异议权、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 d)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主体具有中立性 e) 确保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和程序的公开、透明 f) 确保程序得到及时终结
其六,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此条为兜 底条款,为学术不端行为封了口,防止相关行为人抱着侥 幸的心理妄图逃出惩罚。
陕西某高校六君子事件
2007年年底,陕西某高校杨某教授看到教育部科技 进步奖的项目公示,感到不可思议,其曾经教过的学
生现该校能动学院教授李某申报的科技进步一等奖的
题目是“往复式压缩机理论及其系统的理论研究、关 键技术及系列产品开发”。而杨某教授确信李某从来 没有从事该领域的研究。李某的研究方向为涡旋式压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 资料。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 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 公开。
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 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 性的研究成果。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办法
侵吞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二 ) 篡 改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 (三 )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数 据 、 文 献 , 捏 造 事 实 ;
(四 ) 伪造 注 释 ; (五 ) 未 参 加 创 作 , 在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上 署 名 ; (六 ) 未 经 他 人 许 可 , 不 当使 用 他
学风 , 为人 师表 , 严谨 治学 , 潜心 研 究 , 献 身科学 , 积极进 取 , 锐意创新 , 体现 崇 高师德 , 树立 良
好学术风气 , 为教学科研 事业 多作贡献 。
二 、 下 列 做 法 均 属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学 报 必 须 报 请 学 校 纪 委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 (一 ) 抄 袭 、 剽 窃 、
正 确把 握 政 策 界 限 。 对 举 报 人 要 提供 必 要 的保 护 ; 对 被 调 查 人 要 维 护 其 人 格 尊 严 和 正 当合 法 权 益 ;
对 举 报不 实 、 受 到不 当指 控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要 及 时 澄 清并 予 以 保 护 。
七 、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是 学 习 实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活 动 的重 要 内容 , 要 把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作
绱 涸卿藏筝院学蚴 剜脚捌跫理 学恭忝涮衙劾鲍舅露劾渡
根 据 教 育 部 发 “ 教 社 科 [2 0 0 9 ]3 号 ” 文 件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的精
神 , 结合我校 学报 的办 刊实 际 , 特制定本具体办法 。
一
、
《曲靖 师 范学 院学报》 编辑 部 (以 下 简称 学报) 号 召 广 大 读者 和 作 者 坚 持理 论联 系实 际 的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倡导严谨求实学风,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XX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各学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要求第五条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要求:(一)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倡导学术自由,维护学术严肃性。
(二)树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不良行为。
(四)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学风,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和道德的良好品行。
第六条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学术规范要求:(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当全面系统地了解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作出说明;参照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当作出说明并列入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当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科研成果,不得向社会发布。
(三)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详实规范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办法暨学位〔201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三)伪造注释;(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六)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生要有学术自律意识,严谨诚实地进行科学研究,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声誉。
第二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认定及其组织管理第五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主体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组、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生指导教师,各审查主体依照各自的权限和学位申请审核各环节的要求,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生申请学位前,对学位论文的规范性给予指导,杜绝诸如学位论文的文意抄袭、结构抄袭、篡改等无形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文字重合率进行有形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普查或抽查。
教师抄袭学术不端处理办法
教师抄袭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导言:教师是国家培养人才和传递知识的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学术竞争的加剧,一些教师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尤其是抄袭现象愈发普遍。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和教育公正,对于教师抄袭学术不端行为需要采取严厉处理办法。
一、加强学术道德教育要解决教师抄袭学术不端问题,首先应该从源头解决,即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学校可以在教师培训中加强学术诚信的教育内容,强调学术规范的重要性,增强教师的学术道德意识。
同时,也应当建立学术道德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防止教师不端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学术论文审核机制学术论文是评价教师学术能力和业绩的重要标准,对于抄袭行为的查处应该更加严格。
学校可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学术论文审核机制,采用国际通行的反抄袭系统,对教师提交的论文进行检测和匹配。
只有通过严格审核的论文,才能被公开发表和作为教学科研成果评价的依据。
同时,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也应该加强对论文抄袭的识别和处理工作。
三、建立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渠道为了提高教师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能力,学校应该建立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渠道。
教师和学生可以通过匿名或实名的方式举报涉嫌抄袭的教师。
学校对于举报行为应当严肃对待,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涉嫌抄袭的教师进行处理。
四、加大惩戒力度对于教师抄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以警示他人。
对于初次涉嫌抄袭的教师,可以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要求其撤回发表的论文或撤销学术成果评价。
对于多次或严重涉及抄袭行为的教师,可以给予停职、解聘等惩罚,并在教育系统内做好记录,以免其再次从事教师职业。
五、推动学术伦理建设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往往与其学术伦理意识不够强相关。
因此,学术伦理的建设是解决教师抄袭问题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学术伦理教育,培养他们的学术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
同时,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学术伦理的监督,制定相应的准则和规范,加强对教师学术行为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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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最新解读
高校对于学术不端的学生应该给予管教,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最新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教育部日前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首次提出对学术不端责任人,可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
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复杂和多样,无法穷尽。《办法》还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类型,授权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为今后的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
《办法》健全了学术不端案件举报受理机制,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办法》明确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对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