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公共权力寻租的危害(一).

透视公共权力寻租的危害(一).
透视公共权力寻租的危害(一).

透视公共权力寻租的危害(一)

摘要公共权力寻租不仅阻碍了生产了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何治理公共权力寻租造成的这些危害问题,促进生产力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本文仅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来分析。

关键词权力寻租;危害

某种程度上说,政府的权力寻租活动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是毁灭性的破坏,它在原本就稀缺的资源基础上营造了另一种稀缺:权力稀缺。

一、既得利益团体的形成及权力寻租的延续和扩张

布坎南将寻租分为三种层次:①寻租者向政府关于贿赂讨好以取得租金;②由于寻租者的寻租投机活动使政府官员们享受特殊利益,又会吸引人力物力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③如果部分或全部寻租者的超额利润形成财政收入,那么,各个社会利益团体又可能为了财政收入的分配而展开第三层次的寻租活动。因此,在这三个层次上,一旦政府行动创造了制造出来的稀缺,寻求租金就能产生。这三个层次的划分对基于权力的寻租也适用。这些层次的权力寻租活动连锁反应和长期作用,就会形成各种互相联系的既得利益团体,这些利益团体为维护自身利益,不断拓展寻租范围,从而形成寻租社会的自我增长机制或扩张机制。很多国家经济中存在的管制现象并不能用“市场失灵”理论来解释,却可以用利益集团对政府管制的需求来解释。而扩大的管制必将带来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权利寻租,于是产生恶性循环。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与分配过程是建立在牺牲大多数人利益基础上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会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而且会极力排斥新的寻租者进入,力图垄断租金,使得租金难以耗散掉。因为,对于既得利益集团而言,它是长期寻租形成的结果,有巨大的沉没成本,它不希望看到别人与之分享租金。并且,在长期的寻租过程中,它会形成一种对寻租的“路径依赖”,甚至自觉不自觉的抵制针对权力寻租的改革。

二、权力寻租带来了恶劣的社会问题

(一)扭曲了社会的激励机制

前文已经提到,寻租社会将造成稀缺资源涌入非生产领域,带来配置效率的损失。以中国的科举制度为例。众所周知,中国没有成功的从前现代时期的科学跃升到现代科学,这与中国的科举制不无关系。从形式上看,科举制作为选拔官员的一种方式无可厚非。从各种资料看,中国封建制度下当官的地位和收入都是其他职业难望其项背的。而科举又几乎成为进入官僚阶层的唯一途径。科举竞争所要求读的书,仅限于中国古典哲学和文学的部分内容,考试方法又是刻板的八股文。因此,问题的根源并不是由于中国的制度抑制了知识分子的创造力;实际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激励结构科举制使知识分子无心从事科学事业,尤其是做可控实验或对有关的自然假设进行数学化这类事情。所以,既不是儒家伦理、政治意识形态的统一,也不是科举制本身抑制了中国的天才们发起一场科学革命,真正其阻碍作用,是科举考试的课程和其激励结构。(二)造成了贫富差距、社会

不平等

与公共权力寻租相联系的是政府腐败。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权力资源所有权差异所获得的社会财富大于劳动力资源所有权差异和资本资源所有权差异所能获得的社会财富。中国的市场经济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对传统计划经济改革而成长起来的,政府的权力对经济的控制力强大。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大量存在的,并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当这种体制转轨时,由于体制惯性、思维惯性、模式惯性的存在,政府不可能马上退出经济活动领域,于是出现了“看不见的脚”和“看不见的手”交织的状态。并且,在转型初期,一般会出现一种体制真空,即旧的制度不起作用了,但新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难以发挥作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一些政府官员依靠掌握的垄断性的强制权力,在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形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人为供给弹性不足,造成权力个体获得非生产性利润。我国出现的“双轨制”价格和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获得特权以占有租金就是如此。

参考文献

[1]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A].邓小平文选[C].北京:人们出版社,1994.

[2]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C].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

[3]秦军、王爱芳.论权力寻租的原因及对策[J].前沿,2003.2.64-66.

[4]叶静.政府干预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分析及其防治[J].公共行政

2004.0331-32.

[5]威小斌、高家谋.“权力寻租”问题浅析[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

报,2002,(2).

[6]郭本海.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寻租及其治理对策[J].东北大学学

报,2001,(7).

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课后练习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课后习题(一) 1.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B.失火罪C.放火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2.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3.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A.盗窃罪B.投毒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6.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7.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 ————探求权力腐败的根源引例: 2005年,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一家被视为拥有巨额市场价值的煤矿,打着“产权转让”的幌子,最终竟仅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私人。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该煤矿挂牌出售1个半月前,转让结果的文件平鲁区政府已经出笼,且文件中所述的内容与最终的转让情况几乎完全一致。 这家煤矿原本是一个“集体企业”,后来被地方政府和有些相关部门莫名其妙地给戴上了一顶“国有企业”的桂冠。企业性质悄然变更,成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随意玩弄的“权力物产”。 殊不知,正是因为这座价值数亿元的煤矿被所谓“国有”以后,才给某些人明目张胆地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了条件。凡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不论以什么手段,侵吞国家资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人为让国有资产贬值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尤其是政府官员的“直接插手”或是“暗箱操作”,更是典型“权力寻租”的大亮相。 不论怎么解释,把一个价值可能达亿元的煤矿,以1万的超低“价码”转让给私人,岂不是史上最牛的“交易”吗?一个私人,能够把一个这样的煤矿轻而易举地“拿”到手,且问:这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凡人”吗?如果这个人没有一定社会背景的话,也可以说不与当地某些“决策者”有“利益关系”的话,1万元就想得个抱不动的“金娃娃”,那不过是“异想天开”的事情。然而,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事实就摆在了公众面前,这里边的“猫腻”,就是嗅觉再不灵也能从中“闻”出点儿味道来。 还有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新华社记者根据当地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多次试图联系平鲁区相关领导以求真相,但他们都以种种理由不接受采访。这也许更说明了“权力寻租”是见不得人的。但腐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我们相信,凡是打着“产权转让”的幌子,实则是搞“权力寻租”、中饱私囊、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摘自《中国新闻网》2005年5月26日一、权力寻租的定义 在以上案例当中,我们看到了政府的黑暗,看到了私人力量的“强大”,看到了官商勾结和明显的“暗箱操作”,或许这个“牛人”付出的不仅仅是一万元,而与这家煤矿的市值之间的巨大差额所去何处,也就不得而知。用权来换钱,最后中饱私囊的腐败案件,或许我

我国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 NO.1,2013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2 我国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 彭 方 袁小力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公共权力本应为公共利益服务,然而其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偏离既定目标,出现公共权力异化现象。公共权力寻租行为既是公共权力异化的原因,也是公共权力异化的一个重要表现,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损失。本文试图对公共权力寻租行为进行分析,挖掘其形成机制,为预防和减少这种寻租性腐败行为提供建议。 关键词:公共权力;寻租;形成机制;治理建议 作者简介:彭方(1983- ),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政府政治; 坍塌、7·23关。 安·克鲁格租”(1967年戈登·“的。走私和黑市。”入,制或者某种政策干预等原因失去供给弹性,进而产生一定的级差收入,这些级差收入即为租金。既然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价差收入,即租金,自然就会有追求这种租金的活动,即寻租活动。在寻租理论中,一切不以生产活动和市场活动为重点,而仅仅寄希望于与官员周旋,利用公共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都被称为寻租活动。詹姆士·布坎南曾经精彩地描述过这种活动,他写道:“假定一位进行革新的企业家,他不去发明一种新的商品、服务或生产过程,而是发现一种方法去说服政府确信,他‘应该’被授予垄断权,而政府将以把一切潜在的进入市场者拒之门外的办法来赋予这种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创造价值……获得的租金反映价值从一般消费者转向受优惠的寻求租金者,以及在过程中价值的纯粹损失。”简而言之,公共为寻租活动提供了基础和生存的土壤,因而事实上寻租行为与政府在经济中活动的范围直接相关。“政治家既存在着被他人作为寻租工具的可能,也存在着主动寻租的可能。” 体制改革要求简政放权以市场为导向,但其并未将公共权力本身缩小,而仅仅只是在权力系统进行了权力的 重新配置。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初期,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完善,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干预的权力仍然很大,进而产生大量租金,诱发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纵观我国大量的腐败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干预和管制较多的领域以及公有产权和公共开发领域是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的高发地带。 (二)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阿克顿勋爵(1834—1902)曾说: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网络出版时间:2013-04-10 14:16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e613356339.html,/kcms/detail/53.1133.D.20130410.1416.038.html

权力寻租

寻租理论”(Rent-seeking theory)最早始自亚当?斯密。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一向是以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自由竞争为增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最佳机制。然而,现代经济学界越来越多地关注到,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某种经济体制的制约和引导,个人趋利避害的竞争行为有可能导致经济资源的非生产性耗费。寻租理论就是以研究非生产性竞争活动为主的经济理论。寻租理论的着眼点,并非这类活动的道德范畴,而是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 “寻租”这上概念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安?克鲁格于1974年正式提出,她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说:“在多数市场导向的经济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比比皆是。这些管制导致各种形式的租金,以及人们经常为这些租金而展开竞争。在某些场合,这种竞争是完全合法的。在另一些场合,寻租采取其他形式,如贿赂、腐败、走私和黑市。”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则把寻租定义为:“指那些本可以用于价值生产的资源被用于只不过是为了决定分配结果的竞争…寻租从总体上看没有配置价值,是一种纯粹的社会浪费。” “权力寻租”一般指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一方面,政府官员行使各种政府行为,对资源进行调控,此为权力;另一方面,政府官员本身又是经济角度的人,如果有客观上缺乏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在主观上政府官员缺乏职业道德和崇高的社会不胜任心,此时,缺乏约束的政府官员就渐渐丧失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以满足个人私利,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寻租”。 寻租活动被称为人类社会的"负和博奕",即一场就社会整体而言损失大于利得的竞赛,它不但造成寻租行为本身的资源非生产性消耗,而且通过引起经济扭曲而导致效率损失。这种效率损失被称为是"看不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权力寻租"具有必然性,只要有权力的存在,只要这种权力一旦失去制衡或制约,它必然会有寻租的要求。目前,寻租理论在中国又有了更广泛的应用:权力寻租,管理者寻租,“商品寻租”、“要素寻租”乃至“乌纱寻租”等。以下我们看看权利寻租的几种形式: 一.对自然垄断的管制构成政府管制下的权力寻租。 政府管制是政府干预市场运行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①的基本内容。实际上长期的“管制与放松管制”的争论,正是围绕着自然垄断展开的。对自然垄断的管制作为政治分配介入市场的渠道之一,必然在市场运行中人为地造成各种新的垄断权力,从而产生围绕垄断权力寻求额外收益的寻租活动。 二、国有企业改制引起的权力寻租。 国有企业通过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产权和股份制实行转轨,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抑止权力寻租的作用。股份制改造自然涉及到产权,而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与某些官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拥有政治便意味着拥有与之相随的一种“产权”,这种产权不仅可用来产法创租,还可用来增加他人成本。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是,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一些官僚正在打着改革的旗号,与一些的民间经济利益集团正在策划着更大行为的寻租。一方面,他们是政府决策的执行者,是寻租行为的抑制者,另一方面,在“执行者”与“抑制者”的掩护下,他们密谋着新一轮寻租行为。笔者称这种行为为权力寻租的“伪抑制”。 三、开发区经济的权力寻租。 最近,打着政策的旗号,动辄以发展区域经济圈为幌子,实际想加速制造市场经济的体制泡沫以便圈得未来利益,甚至疯狂“创租”的力量。义乌,一个弹丸大小的县级市下的13个乡镇,无一不例外都拥有自己的工业园区,2003年8月,人们才突然“发现”:14个工业园区中只有义乌经济开发区一个是经过省里批准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只有省一级政府才有审批工业园区的权限。即义乌其它13个工业园区全是“黑户”!显然易见,城市建设用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doc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汇总- ; 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4、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 6、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 7、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 8、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 9、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 11、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 12、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 20、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 21、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 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 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公共权力寻租行为成因及分析

公共权力寻租成因危害及治理 摘要:腐败是困扰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公共权力寻租则 是腐败主要形式和表现,因此,对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的分析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 重意义。本文通过对分析我国当前权力寻租产生的原因,并指出权力寻租所带来 的危害,来指出对权力寻租行为的治理方法和解决途径。 关键词:权力寻租腐败公共特权 权力寻租又称“权力设租”,指国家公务员以手中握有的行政权力作为筹码, 向企业或个人出租权力,索取高额回扣,获得暴利。[1] 它包括权钱交易、以权 谋私、以权谋色、以权谋房、以权谋车、索贿受贿。在招工招干、升学就业、农 转非、出国等问题上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等多种形式。尤其在项目审批、土地 批租、工程发包、减免税赋、进出口配额、银行贷款、外汇额度等领域最为猖獗。权力寻租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地损害了政府形象,成 为政府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阻力之一。本文试从政治、经济、思想等多层分析权 力寻租的成因、危害及遏制权力寻租的对策,从而为更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提 供理论依据。 1.权力寻租的成因 权力寻租的产生,必然存在两个前提,一是资源的稀缺;二是“经济人”的 基本假设,即:每一个人都会理性地计算和衡量得失,只要具备条件,他就会努 力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先从资源的稀缺来分析权力寻租的原因。寻租理论 认为,在资源极度紧缺的时代,政府官员拥有分配资源的巨大决定权就拥有了重 要的获利门路。尤其当其责任机制很弱时,从事腐败活动的激励因素就会应运而生。这种稀缺既可能是资源本身的紧张造成的,也可能是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布坎南指出的那样“政府的特许、配额、许可证、同意、特许权分配——这些 密切相关的词的每一个部分意味着由政府造成的任意的或人为的稀缺。”显然, 在权力寻租中,资源的稀缺是由部分政府官员造成的任意的或人为的稀缺。部分 政府官员之所以能够造成任意的或者人为的稀缺,是因为政治、经济制度不完善。最多的寻租行为产生于政府机构内部的人事权力。人事权力越大,造成寻租的机 会也越大。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变成了官本位的经济体制。政 府对社会经济的管理高度集权,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吏体制。在这种政企不分的 行政管理体制下,政府官员和企业当权者为了共同私利,就自觉不自觉地结成了 一个利益共同体,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泛滥,严重的甚至形成了相互割 据的“诸侯经济”,为“权力寻租”这一行政道德失范的产生提供了条件。而从l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社会就一直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之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当今中国最重要的转型,它引起了社会其他方面 的深刻变化。这种经济转型加速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综合国力的增强。但转型时期也是最容易产生大量寻租行 为的特殊时期。由于市场规则不够完善,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干预过多等因素,4 使得寻租行为以空前的速度像恶性肿瘤一样蔓延开来。 从“经济人”假设来分析权力寻租的原因。寻租理论中有每一个人都是“经 济人”的基本假设。即:每一个人都会理性地计算和衡量得失,只要具备条件, 他就会努力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寻租是一种违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犯罪。同时,它也是行为人对犯罪要承担的风险和可能的获益进行综合分析的结果。在

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摘要] 97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毒(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本文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着手,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困境,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其他危险方法;口袋罪;犯罪的客体;立法理性 97刑法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简称本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名是79刑法 规定的容, 97刑法修订时候没有做出大的变动。但97刑法刚颁布的时候就有学者对本罪是否为一独立的罪名有很大的争议。 一种通常的看法本罪是刑法典明文规定的犯罪,理所当然的和刑法的其他罪名一样是个具体的罪名。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并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泛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许多本应该具体规定的罪名的集合。前者主要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主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种观点认为,如果按照行为人的具体危险方法来确定罪名,将会出现罪名潮,不利于司法统一的和操作。[1]但反对者认为罪名主要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的概括,因此确定某种罪名应该概括并且旗帜鲜明的表现出他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具体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像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一样,在罪名中体现具体的危险方法,这样人们才能通过罪名对具体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一目了然,突显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2] 本人认为,罪名固然应当反映罪质,有必要用具体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从理论上说,既然我们对这种犯罪的性质和围有以放火、投毒、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识,那么对于本罪的的罪质和构成要件就有了清晰的认识。至于具体的行为方式也是本罪的罪质和构成的应有之义,况且在把本罪当作具体的罪名的同时也可以反映本罪的行为方式。例如,我可以把驾驶汽车冲向人群的行为认定为以驾驶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没有任何认知上的困难,并且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唯一根据,但在实践和理论上本罪的犯罪构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据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和我国的刑法实践,我国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一)首先从客体上看,通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人认为这种理解是不严谨的。理由主要是:

刑法分论练习题之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A.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B.公民的人身权利 C.公私财产所有权 D.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危险犯或结果犯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 A.故意 B.过失 C.故意或过失 4、甲是电气设备维修工,负有维修车间电气设备的任务。在其当班时间,发现电气调和受损,有引起火灾的危险,但由于对领导不满,故意不予维修,以致引起火灾,损失很大。对甲应以()。 A.放火罪论处 B.失火罪论处 C.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D.玩忽职守罪论处 5、张某因多次恋爱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想自杀。某日张某独自躲在家中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因张某住在城市的老城区,木结构的房子都连在一起,因此邻居及时发现,将火扑灭。张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D.不构成犯罪 6、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引起燃烧物的独立燃烧

7、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 A.看是否出于故意 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 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 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8、刘某(男)因与李某(女)恋爱失败,遂决定报复李某。一日刘某找到李某,对李某说:最后还有几句话要讲。李某就跟着刘某到了一条僻静的小河边。刘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李某,对李某说这是以前李某送的东西,现在还给李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打开盒子。等刘某离开以后,李某打开木盒,结果引爆了一枚炸药,李某被炸死。刘某的行为属于()。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9、甲与乙有仇,某日甲发现乙晚上到邻村去看露天电影,就携带一枚手榴弹尾随乙到了邻村,在乙看电影时,甲引爆了手榴弹,结果乙被炸死,在边上多名看电影的群众也被炸死炸伤。的行为构成()。 A.爆炸罪 B.危险物品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报复陷害罪 10、某甲潜入仓库偷山笋干,因为无法打开装山笋干的麻袋,便利用火柴把麻袋烧个小洞,以方便倒出山笋干。甲点着麻袋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火柴扔在地上,引燃地上所铺芦席,仓库内立即燃起大火。甲见火势凶猛难以扑灭,便掉头而逃。结果大火烧毁整座仓库,损失严重。某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放火罪 C.失火罪 11、某冷库工人刘某因对领导有意见,为报复泄愤,在库内冻鸡上偷洒许多剧毒农药,造成100多吨冻鸡报废,损失20余万元。刘某的行为构成()。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报复陷害罪 12、被告人冯某听到关于保险的宣传后,将自己的三间破旧房屋及杂物向保险公司投保6000元。投保后,为了取得保险赔偿金,他将煤油和白酒洒在棉团上塞在房屋的柱孔中,用火柴点燃后离开现场,躲在远处偷观动静。由于被四邻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损失。冯某的行为构成()。 A.保险诈骗罪 B.放火罪

权力寻租的根源与破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613356339.html, 权力寻租的根源与破解 作者:蔡继明 来源:《人民论坛》2008年第23期 编者按:当今中国的房地产业,是官商勾结的腐败重灾区。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的1亿多元,主要就来自房地产商。最近被开发商拉下马的还远远不止这一位:原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被“双规”,他帮亲属买低价房,牵涉京城地产业多人;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近700万而被判了死缓,他接受房地产商的大量行贿……贪官的怀抱“温暖”了房地产商,富裕起来的房地产商一次次“反哺”个别官员,这“互惠互利”背后的本质也不过两个字:权、利。 为什么个别官员热衷于与开发商做“朋友”,为什么土地违法问题愈演愈烈,屡禁不止?其实,只要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土壤或空间,腐败就会如同割了一茬又一茬的野草疯狂地滋长,这在房地产市场得到了明显验证。本来,开发商与城建官员之间就存在着一种“共生”现象,开发商既是个别城建官员的“政绩推动者”,又是诱导其腐败的“麻烦制造者”。而当双方臭味相投时,往往会结成“利益联盟”,土地开发由此成为腐败高发地带。个别官员冒着上断头台的危险也愿意为开发商“两肋插刀”的背后,有着深刻的根源。 政府承担双重角色;层级制的行政管理结构使得权力缺乏约束 在一定程度上,政府承担双重角色。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制定政策,调控经济活动,充当裁判员。政府掌握了基础设施、工业、房地产等项目的审批权,这些项目的建设都需要土地,一些不法开发商想要获得低价土地,就向个别抵挡不住诱惑的政府官员寻租。 另一方面,政府又掌握数量庞大的资源,直接作为一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充当运动员。各个地方政府都肩负着发展本地经济的重任,中央在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GDP是 最关键的指标,这加剧了他们经营土地的冲动。因为他们只有获得土地,才能用它来招商引资、兴办工业园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这些活动中,土地资源的定价权掌握在相关官员手中。即便是土地公开招标拍卖也无法完全克服其中的利益输送。个别地方党政部门齐上阵的直接招商引资行为,更容易加剧土地违法和腐败行为遏制的难度。 另外,层级制的行政管理结构,使地方政府一把手和分管土地的直接领导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和制衡机制。我国的土地主管部门是各级国土部门,但国土部门是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国土局长要受分管副市长的领导,分管副市长又要受市长和书记的领导。分管副市长、市长和

第拾伍期_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重点知识点

【肆】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 |「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1.对象: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飞机、飞艇、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航空器必须是使用中的,包括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劫持民用、国家航空器,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劫持:暴力控制、实力支配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达到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3.本罪的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航空器或控制航线即达到既遂。 4.结果加重犯及绝对死刑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本罪是改变航向,后罪是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劫持船只、汽车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以实力支配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1.抽象危险犯,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劫持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只能归属破坏交通工具罪。 2.结果加重犯: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加重结果不包括故意重伤、故意杀人。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故意重伤、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 【伍】涉枪涉爆犯罪 涉枪(涉爆)犯罪是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犯罪。 (1)这类犯罪中大部分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实施行为一般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无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2)也有少数具体危险犯,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江苏省镇江市七校2020-2021学年高三上学期11月期中教学质量检测语文试题(有答案)

江苏省镇江市七校2020-2021学年高三上学期11月期中教学质量检测 语文试题 一、现代文阅读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直播带货”呈井喷之势后,是时候做一番“冷思考”了。 这段时间,“直播带货”颇被看好。从需求端看,“直播带货”能有效刺激消费;从供给端看,直播也能优化电商生态。领导干部“直播带货”,兴起于疫情特殊环境,有其偶然性。但其必然性,是新技术的滚滚浪潮对基层治理理念、方式和效能产生的根本性影响。 新发展理念在基层生根发芽,以“直播带货”为代表的新治理模式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转变作风,以开放姿态拥抱新技术和时代变化,以更加开放、灵活、亲民的态度,解民忧、促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多元化、均等化,推进基层公共治理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但经过这段时间的观察,也有一些苗头值得警惕。 领导干部的看点突出,行销力大,动不动就是百万级观众、千万级流水。然而,围绕带货对象的选择等等,却在操作中十分微妙,有可能产生权力寻租空间,存在帮销私人化等腐败风险。因此,有必要对领导干部作出准入限制。原则上,领导干部“带货”需要经过报备,不能随意接受企业邀请,更不能参与相关营销活动。 眼下,已经有地方发文搞摊派,不仅让党员干部当观众,还规定了“最低消费额”;有地方“亏本赚吆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搞促销,只想要流量满意、销量好看……这些现象是典型的形式主义,非正常的营销现象。

领导干部的带货力,说到底来自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但从现实来看,一些领导干部无法对发货、快递等流程实现全程覆盖,以至于出现了产品质量不高、售后不佳等问题,也直接伤害了大家对政府部门的印象。 然而,以发展的眼光来看,任何一种新兴形式在初期都有利有弊,这并不妨碍基层治理理念更新与改革的大方向。尤其是这种嵌入移动互联网、利用新技术手段优化行政生态、提高行政效能的有益尝试,拓宽了政府与民众互动的空间和渠道,增强了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感,值得大力探索并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 (改编自新华网《官员带货的“冷思考”》 材料二:

3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航空器,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或者足以使其倾覆、毁坏的行为。 4.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5.私营企业的老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构成。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或者地实施的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9.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0.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的放火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只能是故意 C.只能是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3.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爆炸罪 D.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4.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5.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1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放火罪 C.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613

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1、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5、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020最新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决水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5、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2、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3、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第6卷第3期 2006年9月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Kun m 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 ogy Vol 16,No 13Sep 12006 收稿日期:2005-07-19 第一作者简介:马建仙(1953-),女(回族),云南昆明人,政工师,主要研究方向:党政管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马建仙1 ,杨 靖 2 (1.昆明理工大学校办,云南昆明650093;2.昆明理工大学档案馆,云南昆明650093) 摘 要:通过对寻租理论的分析揭示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的寻租行为导致了公共政策的低效,社会资源的浪费,论述了如何防范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关键词:寻租;公共政策;政府创租 中图分类号:F81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06)02-0060-05 Ana lysis of the Ren t Seek i n g Behav i or i n M ak i n g Publi c Poli c i es M A J ian -xian,Y AN G J ing (1.University School,Kun m 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 ogy,Kun m ing,Yunnan 650093;2.A rchive D ivisi on,Kun m 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Technol ogy,Kun m ing,Yunnan 650093,China ) Abstract:The p r oble m s existing in making public policies are uncovered thr ough analyzing the rent seeking theory .The rent seeking behavi or of the government results in the l ow efficiency of public policies and the waste of s ocial res ources .How t o p revent the rent seeking behavi or in making public policies is als o discussed . Key words:rent seeking;public policy;governmental rent seeking 寻租的概念是由克鲁格1974年在探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形成原因的论文《寻租社会的 政治经济学》首次提出来,他的观点类似于图洛克的观点,但发展了图洛克的观点,并在经验上估算了配额所造成的损失。该文认为,人们竞相争夺进口权,从而获取进口垄断权的租金,这种竞争活动对社会是一个损失,必须纳入分析。该论文使克鲁格成为寻租理论的鼻祖之一,也使其成为寻租理论国际贸易学派的创始人。后来这些观点有进一步的发展。如巴格瓦蒂(J.Bahag wa 2ti )于1982年提出了“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 irectly Unp r oductive Pr ofit 2seeking Activities,简称DUP )”,它不仅包括在政府干预条件下的寻租活动,而且还包括寻求政府干预的活动。寻租理论的分析,其初衷是要揭示存在寻租活动的情况下,有多少社会资源被运用于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从而浪费了多少资源,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但其更重要的意义是要说明,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往往存在寻租行为,导致社会资源的无效浪费,因而这样的政府行为在经济上是不值 得的。 一、公共政策的概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公共问题,对政府目标和手段的选择及其相互转换的过程,即利益调整的政治过程和技术过程,表现为法令、措施条例、计划、方案、规划或项目等。 1.公共政策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对公共政策的选择必然是在利益冲突条件下的公共选择,即政府与利益集团、利益集团与利益集团之间的一个政治交易过程。由于各利益集团与政府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不同,在任何时候,公共政策都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2.公共政策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正式的制度安排。公共物品有两个重要特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为公共物品的公共政策是无形的,它是人的观念的体现及在既定利益格局下的公共选择,需要公共强权加以贯彻实施。国家是公共政策的法定制定者,因此公共政策具有合

“政府俘获”:权力寻租的高级形态

“政府俘获”:权力寻租的高级形态 作者:卢正刚来源:南风窗 长期以来,我国腐败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执行性的腐败,即政府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有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以谋取私利。一般来说,从事这种腐败行为的官员主要利用法律法规赋予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上下限之间给行贿人方便。直到郭京毅案曝光,人们才窥知权力寻租的高级形态:“政府俘获”。 据公开资料显示,原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郭京毅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两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故意通过含糊性和难以操作性的条文为外商能够逃避监管进入敏感行业留下漏洞。3月18日,郭京毅案正式开庭审理,从法庭查明的案情来看,所涉金额并不很大,但该案却是我国目前为止查明的唯一一起证据确凿的“政府俘获”案件。 所谓“政府俘获”,通俗讲就是立法腐败,可以解释为负责立法的政府公务人员接受企业(或集团)的贿赂,有意识地为企业制定有利于其获得长期利润的法律法规。它有以下几个不同于其他腐败案件的特点: 一、“政府俘获”是资本和权力相互勾结渗透的升级化,是政策法规制定者和行贿者之间的买卖政策法规制定权的行为,能为行贿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与执行性腐败相比,“政府俘获”对企业或集团来说是资本权力化的过程,对法规政策的制定者来说则是权力资本化的过程,这表明权力寻租双方不满于过去的“小打小闹”,而是朝着更深层次的利益结盟方向发展。 二、“政府俘获”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相对来说,执行性的腐败只要官员换人,漏洞就可以弥补,而“政府俘获”却很难弥补,法规政策一旦被“定制”,会导致整个产业市场为某些企业集团所垄断。郭京毅的行为更直接导致中国的产业市场被外资所控制,据北京交通大学产业安全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2009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称,近10年来,外资对中国第二产业即工业的市场控制程度稳步上升,平均控制率已接近1/3,超过一般行业市场控制度的警戒线。这其中固然有我国原来法律政策滞后的因素,但上述两部法规的出台显然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政府俘获”行为具有更深的隐蔽性。长期以来,由于从事法规政策执行权的公务人员整天与企业直接打交道,因此对这些公务人员的监督是目前我国反腐败的重点。而制定法规政策的官员一般与企业没有直接的联系,常被认为没有“油水”可捞,所以至今不是纪检监察部门重点防范的对象。这次郭京毅之所以被发现,是因为其同学兼同伙张玉栋被其恼羞成怒的情人执意告发才得以揭露,否则,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等足以作为借口遮掩其非法的行为。 四、“政府俘获”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虽然,郭京毅案是我国目前为止查明的唯一一起证据确凿的“政府俘获”案件,但这绝不是个别现象,如一些城市出租车市场垄断就和出租车公司对相关政策制定者的收买相关,直销行业的立法和直销牌照对国外少数企业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