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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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改)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改)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7.08•【文号】•【施行日期】199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1日)废止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2005年7月8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

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河南省涡河洪汝河史灌河水量分配方案

河南省涡河洪汝河史灌河水量分配方案

河南省涡河、洪汝河、史灌河水量分配方案涡河、洪汝河、史灌河是淮河流域跨越河南、安徽两省的重要河流,其中,涡河河南省内总面积为11638km2,流域范围涉及开封市、商丘市、周口市3个省辖市和省直管兰考县、鹿邑县,多年平均年地表水资源量8.60亿m3。

洪汝河河南省内总面积为12065km2,流域范围涉及平顶山、漯河、驻马店、信阳4个省辖市和省直管新蔡县,多年平均年地表水资源量29.34亿m3。

史灌河河南省内总面积为4204km2,流域范围涉及信阳市和省直管固始县,多年平均年地表水资源量20.46亿m3。

为合理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水资源,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水利部关于批复涡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水资源函〔2018〕10号)、《水利部关于批复洪汝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水资源函〔2018〕11号)、《水利部关于批复史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水资源函〔2018〕14号),结合流域内各市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涡河水量分配方案(一)可分配水量1.国家分配我省水量指标2030水平年,涡河流域河道外地表水多年平均分配河南省水量4.18亿m3。

2.河道外配置水量按照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依据《河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结合涡河经济社会生态的用水发展形势,确定涡河河道外用水配置方案。

2030水平年涡河多年平均配置河道外水量26.81亿m3。

其中本地地表水4.18亿m3、引黄水5.45亿m3、南水北调中线水0.90亿m3、引江济淮水2.44亿m3、地下水13.01亿m3、其他水源0.83亿m3。

3.可分配水量在基本保障涡河河道内生态用水的条件下,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用水,以及涡河地下水、跨流域调水和其他水源配置水量,确定2030水平年多年平均情况下,可分配的当地地表水量为4.18亿m3。

(二)水量分配方案1.取用水量指标2030水平年河南省涡河多年平均分配地表水取水量为4.18亿m3。

对水权交易问题的思考

对水权交易问题的思考

对水权交易问题的思考作者:艾尔肯·沙依提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09年第06期摘要在阐述我国有关水权交易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水权交易管理对于节水及工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并指出政府部门在水权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关键词水权交易;节水;思考中图分类号 TV213.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6-0237-01近年来,在我国GDP连续保持10%以上增长的过程中,水资源逐渐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水资源的平衡状态相当脆弱,华北平原地区每年开采地下水超过50亿立方米。

水资源紧缺与自然雨水条件有直接关系,但同样重要的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缺乏水权制度支撑,水资源往往根据地方发展需要被任意占有,而没有作为一种具有产权的资源被保护和约束起来。

对此,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健全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国家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

2007年12月,水利部发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这意味着我国黄河水权成功改革之后,将全面建立和推广水权管理制度。

根据《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的要求,水资源将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全国各个省市之间逐级分配,各个地区可以在分配水量的范围内无偿使用,如果使用水量超过分配水量,则需要向其他地区购买。

水将作为一种商品在同一流域的上下游进行交易,水的投资价值也将逐渐显现。

1以水权交易促进节水黄河曾经是中国水量分配问题最为突出的河流,因为供水形势的倒逼,最早进行了试验性的水权改革。

黄河承担了1.4亿人口、1 600万公顷耕地、50多个大中城市的供水,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1972~1999年,黄河下游有21年出现断流。

为此,从1999年开始对黄河实施统一水量调度,并在此基础上出台《黄河水量调度条例》,试验性地对黄河流域各个省之间进行水量初始分配。

河南省涡河、洪汝河、史灌河水量分配方案

河南省涡河、洪汝河、史灌河水量分配方案

河南省涡河、洪汝河、史灌河水量分配方案涡河、洪汝河、史灌河是淮河流域跨越河南、安徽两省的重要河流,其中,涡河河南省内总面积为11638km2,流域范围涉及开封市、商丘市、周口市3个省辖市和省直管兰考县、鹿邑县,多年平均年地表水资源量8.60亿m3。

洪汝河河南省内总面积为12065km2,流域范围涉及平顶山、漯河、驻马店、信阳4个省辖市和省直管新蔡县,多年平均年地表水资源量29.34亿m3。

史灌河河南省内总面积为4204km2,流域范围涉及信阳市和省直管固始县,多年平均年地表水资源量20.46亿m3。

为合理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水资源,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水利部关于批复涡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水资源函〔2018〕10号)、《水利部关于批复洪汝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水资源函〔2018〕11号)、《水利部关于批复史灌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水资源函〔2018〕14号),结合流域内各市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涡河水量分配方案(一)可分配水量1.国家分配我省水量指标2030水平年,涡河流域河道外地表水多年平均分配河南省水量4.18亿m3。

2.河道外配置水量按照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依据《河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结合涡河经济社会生态的用水发展形势,确定涡河河道外用水配置方案。

2030水平年涡河多年平均配置河道外水量26.81亿m3。

其中本地地表水4.18亿m3、引黄水5.45亿m3、南水北调中线水0.90亿m3、引江济淮水2.44亿m3、地下水13.01亿m3、其他水源0.83亿m3。

3.可分配水量在基本保障涡河河道内生态用水的条件下,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用水,以及涡河地下水、跨流域调水和其他水源配置水量,确定2030水平年多年平均情况下,可分配的当地地表水量为4.18亿m3。

(二)水量分配方案1.取用水量指标2030水平年河南省涡河多年平均分配地表水取水量为4.18亿m3。

案例分析——西安市实行阶梯水价政策的分析与思考

案例分析——西安市实行阶梯水价政策的分析与思考

西安市实行阶梯水价政策的分析与思考水资源紧缺和水污染严重是我国面临的严重资源问题。

从整体来看,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

陕西省自2003年开始推进水价改革,十多年间进行了两轮改革,主要是将省管城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平均提高为3.78元。

2014年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014年底,陕西尚未推行居民阶梯水价。

西安市宣布2015年12月15日起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终于搭上国家政策最后期限的“末班车”。

2015年11月10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自2015年12月15日起西安市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该政策将水价分为三个阶梯,对居民用水的基本价格实行1:1.5:3的三级价差,各阶梯水价均为用户终端水价。

具体如下:上海市于2013 年8 月已开始实施阶梯水价,一阶水价为 3.45 元,低于西安市的水价;二阶水价(4.83 元)高于西安市的二阶水价;三阶水价(5.83 元)低于西安市三阶水价。

一、基于渐变模型分析我国阶梯水价的政策演变1、阶梯水价制度变化的四个阶段自1949年以来,我国水价制度演进的方向主要表现为从无价到低价,并逐步向商品水价、水权、水市场方向过渡。

水价制度演进的方式主要是先强制性变迁、后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相结合,这也是与中国市场化进程紧密联系的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我国水价制度变化主要分为以下无偿供水阶段、低价供水阶段、不完全成本回收阶段以及成本收益阶段。

(1)无偿供水阶段在这一阶段全国除少数地方征收水费和水利粮之外,基本实行无偿供水;政府投资的一大批水利工程开始兴建,当地农民在建设和维护这些工程的过程中投入了无偿劳动。

(2)低价供水阶段1965年国务院颁布了由水利电力部制定的《水库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取水权【颁布单位】水利部【文 号】水政法[2016]156号【发文日期】2016-04-19【实施时间】2016-04-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自然资源法规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6年4月19日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疏勒河流域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疏勒河流域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疏勒河流域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水市场,鼓励水权交易,保障生活、生态、生产等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酒泉市人民政府下达疏勒河流域内的玉门市、瓜州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县(市)水行政部门确定的河流水量分配指标。

(二)直接从疏勒河流域河道内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河道内用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所取得的取水权。

(三)对于如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团体或个人虽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但经依法登记所获得的用水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四条水权交易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公平自愿的原则,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玉门市、瓜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使用权的明晰、确权、登记工作,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要结合职能,做好水权交易的计量、调度和结算工作,并与玉门市、瓜州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区域水市场培育以及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权交易由中国水权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在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水权交易。

中国水权交易所交易平台为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权交易各方提供主体资格审核、意向征集整理、信息发布与交换、资产评估、水权买卖、资金结算、过程监管等综合服务。

第二章水权交易范围及内容第七条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取水权交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且满足取水许可动态管理要求,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所节约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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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32号令)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4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为实施水量分配,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量分配是对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可消耗的水量份额或者取用水水量份额(以下简称水量份额)。

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包括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和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扣除两者的重复量。

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保护生态与环境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当地地表水资源中可供河道外消耗利用的最大水量;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态与环境恶化的条件下,以凿井的方式从地下含水层中获取的可持续利用的水量。

可分配的水量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经很高或者水资源丰富的流域和行政区域或者水流条件复杂的河网地区以及其他不适合以水资源可利用总量进行水量分配的流域和行政区域,按照方便管理、利于操作和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供需协调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确定的用于分配的水量。

经水量分配确定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是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是指以流域为单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水量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向下一级行政区域进行的水量分配。

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的水量分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需修改或调整时,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供用水历史和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

第六条水量分配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

尚未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可以在进行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调查评价、供需水预测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水量分配试点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报水利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河流的试点方案,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或者本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确定后,试点水量分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是本行政区域实施水量分配的重要依据。

流域管理机构在制订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时,可以结合流域及各行政区域用水实际和经济技术条件,考虑先进合理的用水水平,参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水定额标准,经流域综合协调平衡,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行政区域水量份额的核算指标。

第八条为满足未来发展用水需求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根据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预留一定的水量份额。

预留水量的管理权限,由水量分配方案批准机关决定。

预留水量份额尚未分配前,可以将其相应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中。

第九条水量分配应当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应当进行方案比选,广泛听取意见,在民主协商、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各行政区域水量份额和相应的流量、水位、水质等控制性指标,提出水量分配方案,报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水量分配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

(二)各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三)对应于不同来水频率或保证率的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量的调整和相应调度原则。

(四)预留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五)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湖泊水位、水质,以及跨行政区域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各行政区域使用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水量通过河流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和湖泊水位以及地下水水位监控。

监测水量或者水位的同时,应当监测水体的水质。

第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结合水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确定用水时段和用水量,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

当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

第十三条为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段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水利规划确定,并落实调度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水源地的取用水量,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省际边界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并落实开采计划、计量设施以及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水量、水质监控信息采集、传输的时效性,保障水量分配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已经实施或者批准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入的水量,按照规划或者有关协议实施分配。

第十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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