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省级企业登记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省级企业登记事项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9.29
•【字号】2021年第35号
•【施行日期】202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省级企业登记事项的公告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15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部下放省局登记权限和登记企业的通知》(冀市监办〔2021〕124号)的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省级企业登记权限全部下放各市实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下放省级企业登记事项
省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二、下放省级企业登记事项实施范围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下放省级企业登记事项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级机关对下放事项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特此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
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清理,确定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
这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已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现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略)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四年七月八日附件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材料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补充、修改:一、二、三、请你单位尽快完成上述修改补充工作,报我局重新审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我局收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环保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因如下:如果认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决定接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你单位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一. 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行使方式。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原则、程序、范围和撤销等内容,对行政许可审批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该法,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实施,公正、公平、公开。
行政机关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批权限,不能擅自拒绝、限制或者滥用行政许可。
三. 国务院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国务院制定了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推进“一网通办”、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等。
推进“一网通办”是指在政府服务网站统一设立行政许可和认可服务事项,提供网上办理、查询、咨询、评价等服务。
这样可以方便申请人在线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指在一些简单的和风险较低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将审批环节简化,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无需等待行政机关审批的结果。
优化审批流程是指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减少审批材料等方式,提高行政许可的办理效率。
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四.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和政策外,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一般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具体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审批的具体程序、材料要求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各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办法时,也会考虑到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一些调整和优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营商环境。
五. 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沪市监特种20190273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19〕273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第2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期间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新旧生产、充装许可实施的过渡1.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事项,6月1日后按照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
对于受理项目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可按照表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但许可级别项目有专项限制条件的,发证时保留专项限制条件。
对于受理项目不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按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并将许可范围限制为原许可范围。
对于受理的项目或项目范围按新要求已不再需要许可的,终止许可程序,不再发放证书。
3.自6月1日起,按原许可要求发证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换证时原许可项目不在《实施意见》附表1中且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照换证加增项提交申请,原许可周期内的生产业绩满足许可规则换证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0号――重新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0号――重新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发布部门】60428【发布日期】2018.06.12【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对部分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机关的规定,按照国家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为与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的期限衔接,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1. 进口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Ⅰ、附录Ⅱ所列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活体。
2. 进口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制品,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麝类、赛加羚羊、穿山甲、犀鸟类、熊类、狮类制品除外。
3. 出口或再出口列入《公约》附录的马鹿(仅指我国无自然分布的亚种)、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活体。
4. 出口或再出口我国无自然分布的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制品,但无论是否在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麝类、赛加羚羊、穿山甲、犀鸟类、熊类、狮类制品除外。
(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中,委托范围如下:1.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
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交通运输部(含直属系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项:“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交通运输部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15012”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进行该项业务的审批,相关事项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的“劳务派遣许可”中。
交通运输部门从以下两个方面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船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1.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船员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
2.对从事代理海洋船舶船员在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时,进行严格规范,切实加强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7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前置后置行政许可事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许可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强化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标准。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2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1.行业监管部门限期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5月9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将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修订重新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应当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开。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本公告《甘肃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主管税务机关”系指县(市、区)税务局;承担本辖区全部或部分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市(州、区)税务局;承担本辖区部分重点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省税务局。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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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1-27)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集福堂大药房 变更(企业负责人) 2011.1.27 津DB1200096(药) 康金英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1-27)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康寿源药店 变更注册地址 2011.1.27 津DB1120061(药) 津112061(械) 李艳 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2-17)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景文大药店 变更经营范围(增饮片) 2011.2.17 津DB1120040(药) 井爱国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2-28)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伊东药房 开办 2011.2.28 津DB1120157(药) 津112176(械) 李超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3-4)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康仁堂保健食品店 开办 2011.3.4 津112178(械) 程俊彦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3-4)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荣兴大药房 变更注册地址 2011.3.4 津DB1120050(药) 津112017(械) 宋春发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3-28)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沽药业有限公司津南区第一分店 变更注册地址 2011.3.28 津CB1120028-001(药) 津120331-001(械) 张卫起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3-28)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日欣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 变更注册地址 2011.3.28 津1120105(械) 杨世涛 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3-3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百姓堂津鑫大药房 变更注册地址 2011.3.31 津DB1120083(药) 津112026(械) 赵孝芝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3-3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济昀堂药店 变更注册地址 2011.3.31 津DB1200111(药) 津112073(械) 陈小花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3-3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益雅轩大药房 开办 2011.3.31 津DB1120159(药) 津112179(械) 李艳军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3-3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毓采大药房 开办 2011.3.31 津DB11200160(药) 津112180(械) 张志毅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3-3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毓多福大药房 开办 2011.3.31 津DB1200161(药) 津112181(械) 张志毅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4-18)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汇春堂大药房 变更 2011.4.18 津DB1120031(药) 津112148(械) 孙翠敏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4-18)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众民康健大药房 开办 2011.4.18 津DB1120162(药) 津112182(械) 柳瑞成 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4-18)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世纪三潭大药房津南分店 开办 2011.4.18 津DB1120163(药) 津112183(械) 董明振 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4-2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隆春堂大药房 开办 2011.4.21 津DB1120164(药) 津112184(械) 潘桂堂 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4-2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宝芝堂大药房 注销 2011.4.21 津DB1120047(药) 津112066(械) 潘桂堂 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4-26)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君济堂大药房 开办 2011.4.26 津DB1120165(药) 津112185(械) 马树成 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4-26)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仁和明发堂药店 变更注册地址 2011.4.26 津DB0900133(药) 津090134(械) 刘海明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5-3)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龙旺耀邦药房 变更质量负责人 2011.5.3 津DB1200140(药) 津112142(械) 秦耀帮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5-1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回康堂大药房 变更负责人 2011.5.11 津DB1200068(药) 津112009(械) 刘洁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5-1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医芝堂大药房 开办 2011.5.11 津DB1120047(药) 津112066(械) 许小波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5-30)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舍得药房 开办 2011.5.30 津DB1120167(药) 津112171(械) 杨桂林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6-9)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汇春堂大药房 变更 2011.6.9 津DB1120031(药) 津112148(械) 窦振辉 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6-9)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日欣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 注销 2011.6.9 津112005(械) 杨世涛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6-13)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六店 开办 2011.6.13 津120941-036(械) 津BA0400036-036(药) 范洪芳 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6-13)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港湾大药房 变更 2011.6.13 津DB1120143(药) 津112145(械) 李淑荣 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6-20)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同静达药店 开办 2011.6.20 津DB1120168(药) 津112005(械) 刘劲夫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6-2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龙芝堂大药房 变更 2011.6.21 津DB1200142(药) 李利顺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6-24)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金山大药店 变更 2011.6.24 津DB1120006(药) 李金山 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7-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毓贵堂大药房 开办 2011.7.1 津DB1120169(药) 津112187(械) 张志毅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7-1)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毓锦大药房 开办 2011.7.1 津DB1120170(药) 津112188(械) 张志毅 1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7-22)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市津南区卓辉大药房 开办 2011.7.22 津DB1120171(药) 津112189(械) 陈立媛 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公告(2011-7-27)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批准日期 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审批时限
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津沽路店 变更 2011.7.27 津121048-18(械) 津CB1010037-018(药) 吴廼峰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