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教职成〔2017〕543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6月14日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等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以下简称“学校”,下同)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籍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各项相关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人社工考〔201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4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提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业务技能水平,确保2014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3〕1号)、《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务工作细则》(豫人社工考〔2011〕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范围(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考核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种设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4〕2号)规定的289个工种中进行;二级(技师)考核在护理员、汽车驾驶员等138个工种中进行(见附件1);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在装饰美工、蔬菜工、家畜繁殖工、闸门运行工、焊工、铣工、磨工、录音机械员、渠道维护工、客房服务员、汽车维修工、体育场地工、防疫员、钳工等14个工种中进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将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及聘用有关规定后,再决定是否申报考核。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豫人社〔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1日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实施方案《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推动我省职业培训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为牵引,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主体作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全面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基本原则1.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职业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统筹协调,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措施,引导企业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是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按照《条例》要求和各级政府的安排部署,依法开展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培训。
2. 人社牵头,部门联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起牵头作用。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1.08.04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10.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郑职竞办〔2021〕1号)工作安排,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竞赛办)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专家对竞赛申报单位进行了评审;经研究确定了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的各竞赛职业(工种),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名称 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主题为“展技能风采,铸郑州工匠”。为聚焦大数据人才培养“码农计划”(简称码农计划)、现代装备制造、战略新兴产业等发展需要,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竞赛正式名称为“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郑州市码农计划和装备制造职业技能竞赛)”。 二、组织机构 市级一类竞赛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主办,市人社局承办;市级二类竞赛由市人社局及有关部门主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承办;市级学生竞赛由市人社局主办,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承办。 为保障竞赛活动顺利开展,郑州市第七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应成立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竞赛组委会)。各项竞赛活动应在竞赛组委会领导下,严格按照《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实施。 三、专项竞赛 为积极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数据人才培养“码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1〕12号)精神,市竞赛办经研究,决定举行大数据人才培养“码农计划”专项职业技能竞赛,竞赛职业(工种)分别是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人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物联网安装调试员、人工智能训练师(详见附件1、3)。 四、实施要求 各竞赛职业(工种)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要求和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规程,紧密结合建党100周年设置竞赛内容、组织竞赛命题、修订技术文件、完善实施方案。若竞赛职业(工种)未发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各竞赛协办单位应于8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经专家组长、质量督导员复核签字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技术文件(包含理论知识竞赛试题集、技能操作竞赛样题)及相应电子版报送至市竞赛办(市人社局职建处313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公布。各竞赛职业(工种)专家组和质量督导员由市竞赛办委派。 组织市竞赛办未公布竞赛规程的职业(工种)竞赛时,应按照《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集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规程的通知》(郑职竞办〔2018〕4号)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竞赛规程,与上述各项资料一并提交。 五、时间安排 (一)一类竞赛拟定于10月12日—10月14日在郑州商业技师学院和河南开放大学举行(详见附件1)。 (二)二类竞赛、学生竞赛时间及地点详见附件2、3。 (三)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于8月30日开始网上报名;各参赛队可以在正式竞赛日的10个工作日以前调整参赛选手。逾期不再受理。 六、加强管理 为加强郑州市第七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竞赛办将核减相应竞赛职业(工种): (一)申报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竞赛相关资料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 (二)未经场地验收或场地验收不合格; (三)组织措施不能满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 (四)报名参赛规模不满足《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规定“10支队伍、50人”; (五)其他无法保障竞赛顺利开展的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组队单位应依法保障参赛选手参加赛前培训、竞赛决赛期间的合法权益,为参赛选手购买相应保险。 (二)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只接受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组队参赛,不接收个人报名。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者等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二类竞赛、学生竞赛的选手,分别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和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负责组织。 (三)为保证竞赛质量,充分发挥竞赛社会效益,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各承(协)办单位应积极组织参赛选手开展赛前集中培训;并根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补贴。 (四)参加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专家、裁判、仲裁、督导应经过“三支队伍”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紧密围绕建党100周年,积极开展竞赛宣传工作。 (六)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七)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对接河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待省赛赛项正式发布后,与省赛赛项相近的竞赛职业(工种)作为省赛的选拔赛举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各项工作通知将于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服务平台发布。 联系方式: 市竞赛办(人社局),李万民、李强强,67178533 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荆元磊,67887726 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刘春伟,67178531 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服务平台:https://zyjnjs.hazz.hrss.gov.cn/ 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服务平台二维码: 附件: 1.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职业(工种) 2.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二类竞赛职业(工种) 3.郑州市第七届职业技能竞赛学生竞赛职业(工种)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郑州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河南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郑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市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一)网上申报: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二)资格审查时间:2024年8月9日—8月30日;(三)评审时间:2024年9月2日—9月30日。
三、申报评审政策(一)正常评审工程师根据我省工程系列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要求正常申报: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考核认定工程师1.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包含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已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河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工作流程

河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
1.确认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
2.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
大典》P289页-需要确定。
3.文件、规章制度清单
●营业执照
●职工参加社保证明
●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结合的制度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
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
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
4.具备的组织和专业优势-要不企业的各种研发、培训、专业获得的认可写上
5.场地情况进行描述
6.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描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权属)
7.信息化建设情况(含考务管理、考试技术、考场监控)
8.人才队伍建设-分为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队伍、内部质量监督人
员队伍(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职务/职称/技能等级-学历-主要职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豫人社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营造最优人才“小气候”的若干举措》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评价利用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河南建设需要的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等新领域合理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随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评审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调整情况。
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扩大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龙头企业适时下放主体系列职称评审权。
围绕河南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制度链融合发展。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批郑州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批郑州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一批郑州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服务有技能评价需求的单位、个人开展考证取证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2019〕90号)精神,在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攻坚行动的基础上,我办整理形成了2021年第一批全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目录清单(见附件),主要包括:市直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人社部完成备案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经同意设立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类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职业(工种)发生变动的,自变更文件下发之日起即可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或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确保目录清单服务内的各类技能人才评价机构顺畅高效开展评价工作,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联系人:李杵柯李媛媛67185140赵丹徐超良67177610附件:1.郑州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目录2.郑州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目录3.郑州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4.郑州市社会培训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5.郑州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目录2021年9月1日附件_1:附件1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目录.xls附件_2:附件2郑州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目录.xls附件_3:附件3:郑州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xlsx附件_4:附件4:17家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名单.xlsx附件_5:附件5郑州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汇总表.xlsx。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豫建[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豫建〔2014〕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加强我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明确岗位职责,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为重点,以造就一支高水平、高素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现场专业人员队伍为目标,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要求,分级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建设类培训机构、专业院校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业务职能的作用,做好现场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以严谨、科学、求实的态度,积极做好贯彻《职业标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稳步推行符合《职业标准》首批颁布的专业和岗位。
(三)集中考试、考培分离。
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个人信息登记表(2024年)
2.未如实填写或提交虚假材料,将会被取消申请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定。
本人确认已阅读并明白上述条款,并接受此条款约束。
声明人 (签名):
日 期:
年月
年。 日
评价
《河南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机构 有关问题的通知》
2
资格
报名资格审核意见:
审核
审核通过
未达到申报要求
意见
审核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经考核,该同志成绩合格, 同意颁发
职业:
工种:
级别:
Y000041019051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年 月 日(
)
注:1.本人需附身份证、学历证和等级证 (职称证) 复印件;2.“填报声明”由本人签名有效;3.报名条件审核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技能标准、企业制定技能评价规范;4.此表一式两份, 由评价机构和考生各执一份。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时长 月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时长 月 (须附证书复印件)
正常报考 补 考
申报级别 考核科目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理论 技能 综合评审 其他
本职业 (工种) 工作经历
填 报 声 明
本人承诺:培训情况、工作经历真实,本人工作年限
年,从事本职业 (工种) 工作
1.此表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表格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照片真实有效。
姓名
考生来源
文化程度 (附复印件)
身份证号 (附复印件)
联系手机
现工作单位
已获相关职业 (专业)技能等 级或职称的时长
申报职业 (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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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及其评价活动,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合理布局、权责一致、动态调整,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备案的评价机构,由省中心直接管辖或委托管辖。
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
原则上,评价机构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评价。
第五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
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评价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二章评价资源管理
第六条评价机构应具备满足评价需要的办公、考核场所和设施设备。
考核(含理论、技能、综合评审)场所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核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评价活动应在备案的考核场所内进行。
办公和考核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向原备案部门报备。
第七条评价机构应配备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评价专家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评价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评价机构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劳动者。
原则上,每个评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具有相关职业(专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考评技师(二级)以上级别的,
应具有相关职业(专业)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高级职称。
考评人员可为评价机构自有,也可聘用,聘用时应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采取考试考核方式评价时,每个职业(工种)考评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直接认定、过程化评价、技师(二级)以上综合评审时,应成立评审小组,评审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
第九条评价专家可为评价机构自有,也可聘用,聘用时应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原则上,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每个职业评价专家不少于2人。
评价专家应具有相关职业(专业)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高级职称,负责评价试题开发、评价方案拟定等工作。
第十条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负责对本机构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形成质量督导报告。
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可为评价机构自有,也可聘用,聘用时应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原则上,每个评价机构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开展评价。
用人单位和院校评价机构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
程》自主开发职业(工种)评价规范,由5名以上专家审核签字,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评价规范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
直接认定或过程化评价,应按职业(工种)制定考核方案或实施细则,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后实施。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的,应具备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要求的试题资源。
原则上每个职业(工种)每个等级的理论题库不得少于800道试题。
第三章评价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工作方案开展评价,不得随意更改或变通。
评价机构应利用网站、报刊杂志等载体,或在本机构醒目位置,及时公布评价职业(工种)、等级、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可自主采取直接认定、考试考核、过程化评价、竞赛选拔等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评价机构可对上下游关联企业、同类型企业实施委托评价,委托评价应采取考试考核方式进行。
委托评价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共同制定实施方案。
委
托协议和实施方案应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原则上,县域内有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可承担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用人单位不得进行委托评价。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落实与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相衔接的薪酬待遇制度。
第十七条院校评价机构可采取考试考核、过程化或模块化评价、竞赛选拔等方式,面向本校教职工和在校生开展评价。
开展过程化或模块化评价的,课程应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相衔接。
第十八条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开展评价时,理论考试依托河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在线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采取考试考核方式评价的,考试时长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规定时长。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档案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H"一条评价机构应建立机构档案和工作档案。
机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备案、人员队伍、评价资源、信息变更等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计划、参评人员、评价过程、评价结
果、证书信息、质量管理等资料。
工作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均应按年分批归档。
纸质档案应统一规范,利于保管和查阅,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应依规为评价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的印制与发放由评价机构负责,样式和编码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应做好证书数据的核验、保存、上传和管理,对证书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证书数据上网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督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属地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检查数量不低于属地评价机构总数的20%o
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对考核评估优秀的评价机构,给予激励表扬。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其评价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评价机构场所和业务范围变更未及时报备的;
(二)进行虚假宣传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三)业务能力不强、试题质量不高,制约评价活动开展的;
(四)评价过程不规范,质量把关不严格,影响评价效果的;
(五)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六)违规申领补贴的;
(七)其他影响评价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终止备案,移出评价机构目录:
(一)提交虚假材料、通过虚假承诺取得备案的;
(二)责令整改后再次违反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
(三)伪造申报资料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套取补贴的; (四)故意泄露证书数据信息或证书数据造假的;
(五)买卖证书数据信息或贩卖证书的;
(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评价业务的。
(七)考场秩序混乱,发生大面积违规违纪的;
(A)因评价活动引发严重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评价的情形。
第三十条评价机构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