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机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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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惠台“26条措施”逐条解读

国台办惠台“26条措施”逐条解读

国台办惠台“26条措施”逐条解读第1条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大陆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为有关产业发展提供难得发展机遇。

台资装备制造企业可以抓住机遇,深化两岸合作,实现强强联合,共同提升产业水平。

大陆对台资企业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一视同仁,推动两岸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领域开展深度协同合作,共享产业发展的机遇和红利。

鼓励台资企业独立或与大陆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中试平台、建设示范应用生产线、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联盟、首台套示范应用联盟等。

台资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参与相关工作。

第2条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5G作为最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具有增强移动宽带、高可靠低延时、海量机器连接三大应用特征,将构筑万物互联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成为数字社会经济和各行各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2019年6月,大陆颁发5G牌照。

目前,大陆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已陆续发布建网计划,正有序推进网络建设,截至2019年9月,运营企业已建成5G基站超过8万个。

大陆信息通信市场规模庞大,5G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台湾在信息通信行业有较强竞争力,5G 将为台湾相关企业发展带来新的巨大商机。

欢迎台资企业参与大陆5G网络建设和应用,共享5G发展机遇。

第3条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银行立法之比较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银行立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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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 、 止 的历史发 展过 程 的顺 序来 安排 其章节 内容 的 。两 岸银 行 法 的结 构 各 有 特色 , 是 , 终 但 笔者 认 为, 从理 论上 讲 , 台湾地 区《 银行 法 》 的结构 更 符合法理 上 的要求 。 2 .台湾地 区《 银行 法 》 明确外 国银行 分行 有关 设立 、 开展 经营业 务等 活动 均适用 台 湾地 区《 银行 法 》 中
的 、 行 的定义 、 银 业务 范 围 、 资本 最低 额 、 负责人 资格 、 授信 原则 、 财务 结构 、 资产 与 负债 、 督 管理等 对所 有 监
银行 都有 作用 的一般 性规 定 ; 二章 是关 于银 行设 立 、变更 、 第 解散 的程序 性 规 定 , 以后 各章 则 是 关 于商 业 银行 、 专业 银行 、 国银 行 的具 体规 定 。而祖 国大陆 银行 法第 一章 总则是 关于立 法 目的、 外 商业 银行 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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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3月
上海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u n l fS a g a i e st ( o ilS in e ) o r a h n h iUn v r i o y S c a ce c s
M ar 2 6 .. 00 VoL 1 No.2 3
台湾地 区《 行法 》 有 九章 1 0条 , 银 共 4 主要 内容包 括通 则 , 行 之 设立 、 银 变更 、 止 、 散 , 停 解 商业 银 行 , 专
业银行 , 信托 投资 公 司 , 国银 行 , 外 罚则 , 附则 。根 据 台湾地 区于 2 0 0 0年 7月 公布 的《 托业 法 》 定 , 该 信 规 在 法 施行 前依银 行法设 立 的信托 投资 公 司应于 2 0 0 0年 7月 2 1日起 5年 内依银行 法 及其 相关规 定 申请 改制 为其他 银行 , 或依信 托业 法 申请 改 制 为信 托业 。所 以 , 台湾地 区《 银行 法 》 中关 于信 托投 资公 司 的规 定 已经

台湾“中央银行”.

台湾“中央银行”.
1.照中央指示台银发行新台币总额二亿元(折合 美金四千万元)
2.新台币以美金为计算单位 3.新台币对美金之汇率以新台币五元折合美金一
元 4.新台币对旧台币折合率定为旧台币四万元折合
新台币一元
台湾“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世界各地的中央银行,均享有独立超然的地位,不受行政部 门的统属,例如英格兰银行或日本银行,其超然中立的地位 对经济活动和货币供给及信用等都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台湾 的“中央银行”作为独立而强有力的货币主管当局,按其“ 银行法”也应该秉持中立的原则,从台湾全体民众的利益与 整体经济的角度制定决策,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复业初期,为了配合岛内整体发展需要,“中央”银 行也负起类似于开发银行的角色,并以行政方式管理分配 有限的金融资源,以促进经济发展。
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台湾当局选择了走内向型为 主的经济发展道路,根据这种内向型的经济发展道路,台 湾“中央银行”通过委托代管、代办等方法简间接的调节 金融。
进入六十年代以后,台湾当局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的 需要,逐步转向外向型为主的经济发展道路,要求“中央 银行”加强金融管理,直接干预经济。“中央银行”的地 位和职能发生改变。
台湾“中央银行”原属“总统府”,1979年“银行法”后归 属“行政院”,之后不仅听命与“行政院”,还需对“立法 院”、“监察院”负责,同时也受执政党政策制约。行政部 门对台湾“中央银行”的干预,导致“央行”的定位模糊, 不伦不类。在这种情况下,台湾的“立委”及“中央银行” 都要求修改“银行法”,但各自提出的修改草案并不一致。 “立委”的草案倾向于完善“中央银行”功能的同时降低其 独立性,而“中央银行”的草案倾向于维持现状的前提下扩 大其职权。
持着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在诸多西方国家为了提高银行 的国际竞争力而纷纷降低准备金率的时候,台湾“中央银 行”的政策提高了银行运营成本,不但削弱了存款货币机 构与其他金融业者间的竞争力,且造成银行资本市场无法 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竞争。台湾欲推行“央行”国际化 与自由化,但其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显然与此相矛盾。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首批四家台资银行获准内地筹建分行

首批四家台资银行获准内地筹建分行
海 信 的 房 产 公 司 引起 了 媒 体 的 关 注 ,从 而 家 电 巨头 纷 纷 进 军
o ◇
房地产 场成为了人们 关注的焦 点。
货币政策三季 度将维持稳定
日前 ,国家统计局公 布8 月份 中国宏 观经
国内的家 电集 团早 已成 立房地产公 司,并 巳运作 多年 , 如海 尔、美的 、格 力、海信等分 别在2 0 年、2 0 年 、1 9 02 04 { 9 年 、1 9 年 成立房地产公 司 。 年 两次 的青 岛住 交会 目前 闭 5 9 幕 ,疑 似 回暖的楼 市迎来 了1 万前 来看房的人 。在 房产展会 5 的显著位 置,人们发现 了两个家 电大颚 的身 影—— 海信和海 尔 ,都是 以地产 品牌前来参 展。其 中,海信推 出的新楼 盘有 1个 ,海尔1 个 ,而且项 目遍布全 国。 3 4
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已经 向台湾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正式递交 了设 立 申请 。
充满利益 家 电 巨头们纷纷进军房地产
现在 的房 地产就像 一块充满利益 的大蛋糕 ,任何人 都想
冲上前 来分一杯 羹。 国企 、民企 、外资 ,就 连家 电巨头也 想 要在地 _ 立界拥有 一席之地 -在青 岛举办 的住交会上 ,海 尔、
因此 ,专 家认 为 ,食 品仍 然是 推动c I P上 涨 的主要 因素 ,食 品价 格 较上 年 同期上 涨 了 7 5 ;非食 品价格 的涨幅为 】5 。据 盛来运 % %
分析 ,8 月份全 国猪肉价格环 比上涨 了9 ,鲜 %
菜 上涨 了 77 ,鸡 蛋 上涨 了7 % ,这 三 种 农 % 5
周回升 。同样 自 月份 以来 ,全 国蔬菜价 格持 7 续上涨 ,其 中一半 以上蔬菜价格 涨幅在2 % 以 o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6日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2023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促进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打造台湾青年登陆第一家园的第一站,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保护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

台湾青年在本市就业、创业享有本市居民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就业促进第四条台湾青年来本市实习见习的,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招收台湾青年实习生、见习生,参评台湾青年实习实训基地,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招聘台湾青年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奖励或者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台湾高技能和专业青年人才,探索建立台湾青年职业发展与晋升机制。

对在大陆台资金融机构监管

对在大陆台资金融机构监管

浅析对在大陆的台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摘要:金融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国民经济的核心,目前,海峡两岸的有关金融机构已经进入对岸市场,本文对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台湾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了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大陆台资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国民经济的核心,各国对金融业都是非常重视的。

如我们所见到的,仅仅一、二年前,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冲击,以及中国政府为了抵御影响,实施的扩张宽松政策,后果之一的高企不下的物价,我们对金融重要性的理解就更生动、切身了。

因为金融重要,所以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对金融的监管都是非常重视的。

目前国际上对跨国跨境的银行监管一般是以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标准,跨国跨境金融机构一般都是接受本国和投资国双重监管。

所以,两岸互设金融机构后,按照国际惯例和两岸的有关规范,也需要两岸金融监管部门的交流合作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2009年4月签订的《两岸金融合作协议》规范了双方金融监督管理、货币管理及互设机构等12方面的内容,为两岸金融合作建立了原则性框架。

2009年11月两岸在框架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签订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三项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简称mou),内容包括信息交换、信息保密、金融检查、持续联系和危机处置5项。

两岸金融机构已经进入了对岸的市场,实践中肯定会有新问题出现。

同时,中国大陆的金融市场不但对台湾地区开发,也向世界开放。

因此,本文认为,对两岸互设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放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大背景下。

对在大陆的台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笔者有如下建议:第一,开放的金融体系要求更新监管理念。

中国过去的金融体系是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体系,自成一体,和外界鲜有交流和沟通,整个金融服务业的市场是封闭的,资本的流入流出都需要专门的外汇管理部门审批,与这种封闭的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宏观金融监控体制自然也是封闭的,因此,大陆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对开放型金融的监管经验。

台湾银行业简介

台湾银行业简介

第一金控(1)2003年1月2日,第一金控以第一银行为主体正式成立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第一金控的主体事业----第一银行,创立于1899年,原为配合政府发展工商事业、扶助经济建设并成为台湾经济奇迹推手的三大公营商业银行之一,在1998年完成民营化后,更成为当时最大的民营银行。

迄今,第一银行在企金业务、中小企业市场,房贷业务,基金销售,外汇业务与存放款规模等业务,继续领先台湾其它金融机构。

并在国内拥有189个分行服务据点、在国外设有17家分支机构及美国第一银行子公司。

(3)第一金控于2003年7月31日再横向结盟异业,吸收合并一银证券、明台产险、建弘投信,集团版图因此横跨银行、证券、产险与资产管理。

(4) 2007年度与英商英杰华集团合资成立寿险子公司—第一英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持股51%,该公司业于2008年1月2日起正式营运。

华南金控(1)创设于1919年,1998年官股释出,完成民营化。

(2)2001年与永昌综合证券以已发行股份全数转换方式,转型为「华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推选林明成先生为董事长。

(3)2002年投资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7.49%,连同本公司子公司华南商业银行对中央票券之持股42.41%,综合持股比例为99.90%。

中央票券业于民国2003年更名为华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分别于2003年以股份转换方式将华南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永昌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纳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1)成立于1946年,1985年银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资格,2003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公司法及银行法规范。

(2)2008年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令,由台湾银行股份转换成立,将台湾银行之证券及保险业务以公司分割方式设立台银综合证券及台银人寿保险公司,为国内首家国营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额新台币900亿元,本公司经营版图横跨银行、证券及寿险三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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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机构相关政策规定
一、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机构的概况
目前,经中国银监会批设的台湾银行大陆分行有6家,
分别为台湾土地银行上海分行、台湾第一商业银行上海分
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合作金库银行苏州分行,
彰化银行昆山分行,华南商业银行深圳分行。已设代表处5
家。待批准6家,其中广东3家、南京1家、苏州1家、上
海1家。
二、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机构的工作步骤
第一步 台湾银行向台湾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来大陆
设立机构。据了解,台湾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来大陆设机
构的银行要求:不良贷款率不高于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8%;台湾大部分银行满足来大陆设立机构的条件;台湾银行
倾向于到国内台资企业集中地区设立分行。
第二步 台湾银行获得台湾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即
可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申请筹建,筹建完成后上报开
业申请。审批权均在中国银监会。据了解,中国银监会鼓励
台湾银行到西部地区开设分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倾向性意
见。
三、中国银监会审批台湾银行来大陆设立机构正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条例》规定,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在华设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
表处等四种外资金融机构。就台湾银行来大陆设立机构而
言,目前主要形式为设分行和代表处。
2、《条例》规定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
记录;
(2)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
活动的经验;
(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4)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
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
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5)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
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
机制。
(6)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
元;
(7)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
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8)初次设立分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
立代表处2年以上。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
件。
(二)中国银监会对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的优惠规
定。
台湾银行提出申请设立分行前,应在大陆已经设立代
表处1年以上(已在大陆设立分行的,无须再设代表处)。
根据此条规定,拟邀请来徐设立机构的台湾银行最好在国内
其他地区已设立分行,能缩短在徐设立分行时间。据了解,
台湾合作金库银行已在苏州设立分行,正积极申请在大陆设
立第2家分行。
(三)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申请材料要求。
1、筹建申请,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
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的章程;
(4)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
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5)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最近3年的年报;
(6)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的反洗钱制度;
(7)拟设分行的台湾银行所在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
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
请的意见书;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开业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报:
(1)拟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2)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5)设立分行的台湾银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
责任保证书;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其他规定。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授权书、外国银行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
任保证书,应当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并且
经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中国银监会视情况需要,可
以要求申请人报送的其他申请资料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
可的机构公证,并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
2、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完成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6个月内开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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