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一至四章12经济法课程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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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经济法课程练习题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是()。

A、民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劳动法

2、在市场主体体系中,()是最主要的主体。

A、自然人

B、合伙企业

C、国家机关

D、企业法人

3、从法理学上看,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决定性因素是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

A、调整手段

B、调整对象

C、立法程序

D、主体范围

4、经济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成为()的主体。

A、经济法

B、行政法

C、民法

D、刑法

5、191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煤炭经济法》,确立了国家有权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原则。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英国

6、以下哪个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A、甲国有企业

B、乙股份公司

C、丙有限合伙企业

D、丁有限责任公司

7、以下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土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专利技术

D、注册商标

8、以下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

A、赠予

B、征税

C、地震

D、注册登记

9、以下属于经济法律事实行为的是()

A、罢工

B、战争

C、地震

D、注册登记

10、以下不属于书面的经济法律行为的是()

A、传真

B、电报

C、当面洽谈

D、登记

11、缴纳税金是()经济法律行为。

A、有偿

B、无偿

C、诺诚

D、实践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人身关系

B、市场管理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婚姻关系

2、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A、调整对象特定

B、内容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

C、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D、调整方法表现出多样性

3、一种社会关系要上升为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该社会关系是广义上的社会关系,具有意志内容,是一种意志关系;

B、该社会关系是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C、该社会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D、该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带强制性和约束性的社会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社会关系

5、以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有限公司

B、某财政局

C、某有限合伙企业

D、某派出所

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A、经济行为

B、经济关系

C、经济权利

D、经济义务

7、以下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经济管理行为

C、商标权

D、技术诀窍

8、以下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股票

B、专利权

C、征税行为

D、商业秘密

9、以下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空白支票

B、土地所有权

C、公司债券

D、商业秘密

10、经济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有()。

A、合同书

B、登记

C、公证

D、批准

11、以下属于要式经济法律行为的是()。

A、合同

B、登记

C、公证

D、批准

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额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是()。

A、15%

B、20%

C、25%

D、50%

3、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比例是()。

A、15%B.20%C.25% D 、30%

4、合营企业的资本由()和()构成。

A、注册资本;流动资金

B、注册资本;借贷资本

C、注册资本;基本建设资金

D、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5、甲乙丙三人经营合伙企业,同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需经三人一致同意。后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与A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则该合同()。

A、无效

B、可以在乙、丙追认后生效

C、为可撤销的合同

D、为有效合同

6、李某、王某、丁某订立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企业事务由李某和王某执行;丁某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该约定的效力应当是:()

A、有效,合伙协议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B、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

C、该部分无效不影响李某、王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丁某不得成为合伙人

D、部分无效,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7、周某于2001年2月投资设立一个从事水产品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周某因身体原因委托何某管理企业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何某仅对5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2001年5月何

某见市场上水产品的价格下降,遂与渔民甲订立了20万元的水产品的交易合同。甲按时履行了交付水产品的义务,但该个人独资企业却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价款。甲遂与该企业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何某受周某委托管理企业,代表企业订立合同,买卖合同有效,应依照合同履行

B、何某订立的合同超过了授权的权限,属于无权处分,应当经周某的同意后生效

C、该独资企业仅对5万元的债务承担责任,剩余的责任应当由何某来承担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8、以下主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某财政局长

B、某退休的警察

C、某国有企业

D、某上市公司

9、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出资。

A、货币

B、实物

C、知识产权

D、土地所有权、劳务

10、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字样。

A、有限合伙

B、有限责任

C、普通合伙

D、无限责任

11、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A、不承担责任

B、按约定承担责任

C、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普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A、不承担责任

B、依分割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个普通合伙人。

A、1

B、2

C、50

D、无限制

1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字样。

A、有限

B、有限合伙

C、有限责任

D、无限责任

15、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A、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B、实缴的出资额为限

C、个人财产为限

D、分配的利润为限

16、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为限承担责任。

A、认缴的出资额

B、实缴的出资额

C、个人财产

D、约定的范围

17、出现下列什么事由,不得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8、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承担责任。

A、分配的利润

B、认缴的出资额

C、实缴的出资额

D、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

19、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 )执行。

A、有限合伙人

B、普通合伙人

C、合伙协议约定

D、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

20、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

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的是()。

A、货币

B、劳务

C、实物

D、非专利技术

2、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某退休的公安局长

B、某国有企业

C、某上市公司

D、某国有独资公司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出资的是()。

A、货币

B、劳务

C、实物

D、非专利技术

4、合伙企业的下列哪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B、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的形式有()。

A、声明退伙

B、协议退伙

C、当然退伙

D、除名退伙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当然退伙的事由是()。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未履行出资义务

C、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下属于除名退伙的事由是()。

A、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B、未履行出资义务;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8、根据《合伙企业法》,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哪些行为不违法()。

A、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B、有限合伙人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有限合伙人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9、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D、个人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0、个人独资企业因下列事由解散()。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公司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不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公司

C、国有独资公司

D、无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

A、10%

B、15%

C、20%

D、30%

3、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A、15%

B、20%

C、25%

D、30%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作为出资标的的是()。

A、机器设备

B、专利

C、商标

D、商誉

5、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比例认缴出资,另有约定除外。

A、认缴的出资

B、实缴的出资

C、平均

D、利润分配

6、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哪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不能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D、新增资本

7、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A、有限

B、无限

C、连带

D、无限连带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以下哪个事项的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D、修改公司章程。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以下哪个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B、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C、发行公司债券;

D、修改公司章程。

10、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召集和主持。

A、董事长

B、监事会主席

C、实际控制人

D、出资最多的股东

11、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召集和主持。

A、董事会

B、董事长

C、监事会

D、出资最多的股东

1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

A、3-5

B、3-9

C、3-13

D、5-19

1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A、1/4

B、1/3

C、1/2

D、1/5

14、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的()。

A、经理

B、财务负责人

C、监事

D、总经理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A、一个自然人

B、一个法人

C、国家

D、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1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A、有限

B、无限

C、连带

D、无限连带

1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个发起人。

A、2-50

B、5-50

C、2-200

D、5-200

1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个以上二百个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A、住所

B、居所

C、居住地

D、资产

19、股份公司全体()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A、发起人;30%

B、股东;30%

C、股东;20%

D、发起人;20%

20、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A、20%

B、25%

C、30%

D、35%

2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总额。

A、认缴股本

B、认购股份

C、实收股本

D、发起人认购的股本

2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A、6个月

B、1年

C、2年

D、5年

23、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

A、3-9

B、3-13

C、5-13

D、5-19

2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

A、原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B、原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C、合并各方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5、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担无限责任

B、承担连带责任

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按分得的财产比例承担责任

2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

A、注册资本额

B、总资产额

C、净资产额

D、投资总额

27、由于以下什么原因解散公司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D、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有限公司包括()。

A、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国有独资公司

D、国有控股公司

2、以下符合我国《公司法》的出资是()。

A、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B、现金和房产

C、专利和商标

D、商业信誉

3、依据我国《公司法》,以下股东的出资不合法的是()。

A、某歌星以其姓名作价20万出资;

B、某公司以其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100万出资;

C、某专家以其设定了质押的专利作价20万出资;

D、某公司以其获得的某品牌的独家经销权作价50万出资。

4、股东对股东会的哪些决议投反对票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B、公司合并、分立的;

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哪些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公司合并、分立;

C、修改公司章程;

D、解散和清算

6、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召开临时股东会()。

A、1/3以上董事提议;

B、监事会提议;

C、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D、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7、能够作为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人的是()。

A、董事长

B、董事会

C、监事会

D、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8、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

A、发起设立

B、募集设立

C、协议设立

D、批准设立

9、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1/3以上董事提议;

B、监事会提议;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D、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10、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A、1/3以上董事提议;

B、监事会提议;

C、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D、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11、以下不能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A、董事长

B、副董事长

C、公司某部门经理

D、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秘书

12、公司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A、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B、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C、因公司分立需要解散

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破产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不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是()。

A、某国有商业银行

B、某证券公司

C、某合伙企业

D、某个人独资企业

2、我国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

A、停止支付

B、支付不能

C、资不抵债

D、延期支付

3、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B、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C、依法进行重整或和解;

D、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人民法院管辖。

A、登记机关所在地

B、住所地

C、主要财产所在地

D、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

5、以下哪些人员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A、某律师

B、某注册会计师

C、某破产清算事务所

D、该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

6、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法院在()债权人中指定。

A、全体

B、有表决权的

C、普通

D、有财产担保的

7、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以上,并由法院认可。

A、全体债权人;1/2

B、全体债权人;2/3

C、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

D、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2/3

8、在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求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A、2/3以上;1/2

B、2/3;2/3

C、过半数;1/2

D、过半数;2/3

9、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不享有表决权。

A、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B、重整计划草案

C、破产财产的管理

D、破产财产的变价

10、重整计划通过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A、终止破产程序

B、终止重整程序

C、中止破产程序

D、撤销破产案件

11、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A、全体

B、普通

C、有财产担保的

D、参与表决的

12、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A、全体

B、参与表决的

C、有财产担保的

D、全体和解

13、重整计划由()负责执行。

A、破产管理人

B、债务人

C、人民法院

D、债权人会议主席

14、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

A、终止破产程序

B、中止破产程序

C、终止和解程序

D、撤销破产案件

1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

A、中止破产程序

B、终结破产程序

C、终止和解程序

D、中止和解程序

16、以下各项哪个不能列入破产费用()。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7、以下各项哪个不属于共益债务()。

A、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8、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申报债权。

A、管理人

B、人民法院

C、债权人会议

D、债务人

19、债权人申报附利息的债权,该利息自()时起停止计息。

A、破产申请

B、破产申请受理

C、破产宣告

D、破产分配

20、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拟订,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A、全体债权人

B、债务人

C、管理人

D、人民法院

21、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A、拍卖

B、变卖

C、折价

D、以上都是

22、现某破产企业要对以下费用、债务进行破产分配:(1)甲乙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国家税款;(3)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4)丁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合法的清偿顺序是()

A、(1)(2)(3)(4)

B、(2)(1)(4)(3)

C、(1)(3)(2)(4)

D、(4)(1)(3)(2)

23、债权人自最后破产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A、二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2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A、二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25、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A、裁决作出

B、裁决生效

C、破产程序终结

D、最后分配公告

26、破产程序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的,自终结之日起()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A、二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27、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A、管理人

B、提存机关

C、人民法院

D、债务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是()。

A、某国有企业

B、某股份公司

C、某合伙企业

D、某个人独资企业

2、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对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宣告破产()。

A、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

B、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到期债务

C、债务人开始执行重整计划

D、债务人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3、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能够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企业解散清算中的清算人

D、公司股东

4、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能够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

A、律师事务所

B、会计师事务所

C、律师个人

D、债权人

5、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组成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开()。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

B、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C、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

A、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B、只确定了部分债权的债权人

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但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7、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债权人会议未能形成决议的哪些方案可由人民法院裁定()。

A、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B、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C、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D、和解协议

8、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哪些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A、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

B、破产财产的分配

C、重整计划

D、和解协议

9、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基于哪些行为所处分的财产应予以追回()。

A、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B、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C、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D、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10、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哪些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A、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补缴的财产;

B、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财产;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的财产;

D、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已发运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11、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支出。

12、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D、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3、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基于下列事由而终止()。

A、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B、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

C、重整计划开始实施;

D、和解协议开始执行。

14、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但禁止抵销的是()。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B、破产申请后,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C、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D、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因合同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15、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取回权存在下列法律关系中()。

A、加工承揽

B、保管

C、租赁

D、寄存

16、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基于以下原因行使别除权()。

A、抵押

B、质押

C、留置

D、租赁

北邮经济法第一阶段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小题,共100.0分) 1. 甲厂业务员王某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 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甲厂拒绝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2.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3. 某电器行明知彩电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故意不加以说明,顾客李某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采电。 该行为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欺诈的民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4. 甲至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精致之兵马俑,讯问是否是当地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知确为 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1000元价格购买之。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烧制品。对甲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丙的欺诈 B.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乙的欺诈 C.C、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代理 D.D、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处分 5. 公民强甲向公民乙借人民币二千元,乙表示同意。三天后,一乙反悔不借,甲没有办法,也只好 同意。在法律上,该借贷关糸应认为() A.已经生效 B.未生效 C.生效后又解除 D.生效后又变更 6.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 C.侵权行为 D.订立合同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刘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上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上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考情分析】 考频:★★ 2008年单选,2009年多选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法律关系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法律关系。易出多选题,大家要重点掌握。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2年多选 法律关系 【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解释】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经济法阶段性作业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经济法课程作业1(共 4 次作业) 学习层次:专科涉及章节:第1章——第6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类共40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特征() A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B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C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D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2、下列哪些选项构成了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A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B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C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D 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 3、“经济法”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的时候,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哪个国家?()A日本B德国C美国D法国 4、下列哪些选项不是经济法的总称?() A经济法律规范B经济法律C经济法规D经济法律法规 5、以下列哪些选项不是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A单行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B非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C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D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6、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了下列哪项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 A《汉谟拉比法典》B《查士丁尼法典》C《十二铜表法》D《拿破仑法典》 7、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摩莱里《自然法典》B德萨米《公有法典》C莱特《世界经济年鉴》D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8、国内外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争论的核心是() A三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划分B三个部门法的研究对象的划分C三个部门法的调整手段的不同D三个部门法的地位和体系的不同 9、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是() A以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人数多少为标准B以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为标准C以权威学者的著说为标准D生产力标准 10、下列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的是() A财产赠与关系B财产继承关系C经济法律关系D人身关系 11、经济需国家协调的根源是() A市场失灵B政府失灵C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D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12、下列哪些内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企业内部组织关系B财物赠与关系C经济关系D经济法律关系 13、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比较科学的是() A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指导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 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规的总称C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经济法是以特定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4、下列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法正确的是()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综合的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经济关系C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

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精品范文-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教学探析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下面是收集的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经济法学》课程是会计电算化专业专科阶段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为培养适应四个现 代化需要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大专应用型法律人才服务的。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学习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有个全面的了解,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的原理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1.了解经济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掌握”、“应用”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应用”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本课程考核中,要求“了解”的部分一般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求“明确”、“掌握”、“应用”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 三、课程内容 第一章法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1、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律关系;了解法律行为与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解经济法的概念、诉讼时效。 2、重点、难点分析 重点: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 难点: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时效 3、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经济法的特征 四、经济法的形式 五、经济法的体系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结算方式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 点: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力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经济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不 定项每题1分,共15题) 1.经济法的权利是指( A ) A、经济主体权利 B、经济权利 C、财产权利 D、经济管理权力 2.“经济法”这一概念被首次使用是出现以下哪一本书中?( A )A、《自然法典》B、《公有法典》C、《经济学字典》D、《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3.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名优标志标签。该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节金奖”。经查该名优标志纯属子虚乌有,该厂亦成

立于1993年。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A、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B、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C、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宣传 D、属于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 4.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不包括( B ) A、电子产品 B、建筑工程 C、纺织产品 D、陶瓷制品 5.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 ( D ) A、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B、各种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6.以下哪一类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 )A、正读大学的学生B、个体从业人员

C、无业游民 D、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公务员 7.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依法承担( B )A、有限连带责任B、无限连带责任C、有限责任D、无限责任 8.某商场面对因雨伞质量而要求的顾客以“我们没说过你卖的雨伞可以够遮风挡雨”为由拒绝退货,其行为违反了 ( B ) A、明示担保原则 B、默示担保原则 C、国家标准 D、行业标准 9.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B )。 A、25% B、35% C、45% D、50%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C )元。 A、500万 B、800万 C、1000万 D、1500万 1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浅议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浅议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陈艳峰 [摘要]经济法作为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应该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其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陈艳峰(1963- ),男,河北宁晋人,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部长,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河北邯郸056001)[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07)11-0136-02 经济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已经成为实用性强、涉及领域广泛、受益面广且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为了全面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教育、教学质量,适应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需求,并紧密结合专业培养的需要,有效地把经济法知识融入学生未来工作实践之中,本文结合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出一点看法,供交流与探讨。 一、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 对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学校的培养目标要求、2~3年的学制、有限的学时数,都不可能使其在经济法理论上有过多的探讨和获得较深的造诣。经济法教材通常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开篇,涉及诸多艰深的法学原理和理论争鸣这种纯法理的研究,实际意义有限,而且学习难度太大,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轻理论研究重实际应用应该是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1.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应注重实用性。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认为,对于不具备基本法理常识并且将来主要从事经济和管理工作的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

《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 (一)课程定位 本课程在性质上属于适用于我院财经类、金融类等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人们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规范、指导和保障下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和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经济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严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扰和损害,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和正当的经济权益。经济法是法学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经济、管理、贸易等专业的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可以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规范,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即知法、懂法,并最终会运用经济法,这是本课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 (二)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1、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用案例形式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来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并发展专业能力,具有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 2、以任务驱动、项目导向为课程改革方向,结合专业建设方案与专业教学要求,并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特点设计。 3、注重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 4、每个项目的学习通过典型案例为载体设计,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整合理论与实践。 5、教学效果评价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的方式,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评价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表 二、课程内容、学时安排与进度 (一)课程内容内容与学时安排 根据会计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经济法基础》课程内容共包含三个知识模块,一是基本模块,主要介绍经济法的发展演进,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则;二是专业模块,重点介绍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三是实务模块,包括票据法律制度、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等,要求学生学完本课程之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及其能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理和 宪法部分) 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 二、课程编号:04204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 七、课程教学目标: (一)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 (二)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 (三)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四)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八、说明: 《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一)《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课程的前身是《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是普通高等学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思想教育课。而《法学通论》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注重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内容,成为一门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公共必修课。 (二)《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作为全国重要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为了在与时俱进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这一人才培养的特色,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优势,真正把学科融通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它要求我们在整合全校学科与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教学改革,为新时期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硬件”支撑。因此,《法学通论》课程应运而生,它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本大纲共十一章,大致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特征,法的起源发展,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与民主人权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的理论;二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宪法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及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刑法包括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刑罚以及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包括我国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以及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重要单行法规;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管辖、证据、诉讼参加人、程序等;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基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经济法概论》作业

经济法概论》课程作业作业题目: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 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 2、简述合伙企业的种类、法律特征。 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情形。第三章公司法 1、简述一人的特征。 2、简述股份设立条件。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4、简述公司合并和分立的形式及原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 5、简述公司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第四章合同法 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 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 4、简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5、简述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实施条件。 6、简述代位权的含义和构成条件、实施方式与后果。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1、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注意不授权的情形)。 2、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六章市场管理法 1、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简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3、简述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七章税法 1、简述税收的特征。 2、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 第八章金融法 1、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 2、简述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第九章经济纠纷的解决 1、简述仲裁协议的容,仲裁协议有效条件。 2、简述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容 2、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客观发生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情况? 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 ⑴ 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企业法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特别是出资人的资格)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经济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0132006 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总学时:40 讲课:40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在毕业后能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相关经济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教与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规范,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基本能力和技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规范正确分析案例,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中经济纠纷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要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鉴于我国经济法律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经济法律修改变动情况,以及新形势需要,本着实际需求、与时俱进精神,教学内容基本符合本教学大纲要求即可,不必完全一致。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无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对重点、难点章节(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应安排案例讨论课,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对消费者法的学习可适当安排习题,例题的选择以培养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2.课后作业要少而精,内容要多样化,作业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作业要能起到巩固理论,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六) 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经济学专业为考查课(选修)。 2.考核目标: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考查课成绩由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和平时测验构成。 (七)参考书目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景冬梅、初振波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7 《经济法基础》,张虹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7

网院《经济法》课程平时作业一

网院《经济法》课程 平时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1.下列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是( A ) 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C.己公司与庚公司就合同标的物品质进行了修改 D.辛公司与丑银行协商免除了其贷款利息 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进行?( B )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四年 3.下列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D ) A.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支付 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C.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 4.租赁合同超过多长期限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C)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五年 5.甲与乙协商,甲将其已租给乙的电脑售给乙。该交付为( B)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6.甲公司的业务经理乙经常出差,甲公司便与丙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

事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投保人,乙为被保险人,丙为保险人。 合同法理论上称上述合同为( B) A.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三方合同 D.代理合同 7.张某与租赁公司签订小汽车借用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归还的期限。根据借用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理论上称其为( B ) A.双务合同 B.单务合同 C.双边条约 D.单边条约 8.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方就 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 通知了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 B ) A.主合同 B.从合同 C.主要合同 D.次要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l999年10月1日生效后,原《经济合 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效力为( A.) A.全部失效 B.全部有效 C.部分失效 D.部分有效 1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水果,合同对该水果的品质作了具体的规定, 如水果甜度水分表皮的颜色。乙公司必须按上述约定予以履行,既不能高于约定的标准,也不能低于约定的标准。该行为遵循的原则是( A.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11.无效合同的无效始于( A ) A.合同成立之日 B.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C.仲裁机构裁决之日 D.当事人主张之日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 发表时间:2020-01-09T15:46:52.04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8期作者:曾红 [导读] 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专业课程,是本科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该课程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熟知经济领域的法律常识,能够对实际工作中的经济法案例进行熟练运用。本文将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征和新时期我国商业环境,提出几点对于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案。 (武汉工商学院,湖北武汉 430065) 摘要: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专业课程,是本科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该课程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熟知经济领域的法律常识,能够对实际工作中的经济法案例进行熟练运用。本文将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征和新时期我国商业环境,提出几点对于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 一、引言 新时期,互联网经济的大力发展,商业经济领域的日趋复杂,金融环境的不断创新,都对这个时代的各行各业的从业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能够通过专业技能的提高更好地顺应时代的发展是迫在眉睫的,教学改革也应该顺应这种新趋势。当前,“互联网+”教学对于传统课堂教学的变革具有重要意义。经贸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目的,以及独立学院培养对象的特点,使得“互联网+教学”为这类型的课程教学变革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二、经济法课程的特征 第一,实践性强。经济法的实践性较强,这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条款会变更,随着商业环境的改变,法律要能够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往往会经常性地发生变更。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应该引导学生通过理论更好地解决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难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然而,在传统模式下,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重传授、轻沟通,重理论、轻应用等一系列的弊端,不能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的最佳效果。 第二,专业性强。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的法律规范的科学,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课程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在经济类、管理类专业教学授课所采用的专业基础课。其教学目标是使学生能够掌握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熟悉有关经济争议解决的程序;建立诚信观念和遵守法律的精神;具有一定的处理经济纠纷的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三,灵活性强。经济法教育中将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以及思维,技巧作为培养法律职业技能教学的主要内容,是立足于经济法的法律执业技能训练和法律职业化思维的教育。它承担着培养学生职业能力重任,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满足了当下社会对经济法学专业技能培养的需求,可以肯定的说,它集合实用性强、灵活突出性为一体,具有涉及领域广泛的特征,是实现现代素质教育的必修课。 三、经济法课程的改革方向 第一,要以学习效果为导向。经济法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经济法课程的终极要求,就是能够让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只能对于其能力提升有一个通道。经济法的改革应该建立在经济法的职业进教育以及职业思维培养的基础之上,对学生进行对应的教学疑难的正确有效地引导,使学生对相关的教学资源和知识探索在自身独立思考、分析、探索、实践的过程中,能在自我意识主导的学习领域中,对相关的出现问题提出问题和创新问题解决方案。在学习理念和学习方式的效果展示以及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使相关的学习模式体系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 第二,要结合实际。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决定了课程的授课模式和重点,经济法作为财务管理专业的必修课,自然应该要能够与经济领域挂钩。从表面的情况来看,应当需要对其进行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但是在进行实施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按照实际情况,使其不同的专业对于人才的培养方式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只有对于调研报告来讲,它既需要有着数量方面的要求,也有着质量方面的高标准,高要求,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调研报告它是对人才的需求标准。 第三,要落实具体教学内容。具体来讲就是说经济法的教学绝不是照本宣科,而是应该要与真实案例想关联,让学生举一反三。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使用案例分析法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主动性,改变传统教学过程中单纯依靠教材案例的弊端,引导学生思考。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学生可以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实现理论和实际的有机融合。 四、改革探索 第一,实施案例式教学。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为了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教师选择的案例一定要符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和政策,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要把握好案例分析难易程度,使学生能综合运用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例,实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融合。案例教学体现的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整堂课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在最大范围内激发学生的参与度。教师要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做出总结,增加教学经验,改善教学设计。 第二,利用互联网学习平台。例如,在课堂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并让学生写成新闻讲述自己参与完模拟法庭的感想,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中。在微信公众号的推文当中,大部分学生反映,通过模拟法庭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加深了学生在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意识。再例如,在合同法章节的学习中,请学生分组写一份合法的借条并发到微信公众号,收集起来进行课堂点评或者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借条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并且真正的借条具备法律效力,如若出错,可能为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影响,因此学生对该作业也较感兴趣,在公众号后台踊跃回复。最终,根据作业进行的课堂点评或公众号推文点评,由于是学生亲笔写的借条,因此也更能加深学生对合同法中相关知识点的印象。 第三,优化期末考核方式,强调课程思政的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课堂教学方式也应与时俱进,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必须要转变观念,从单纯的灌输式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向多样性传授知识的方式转变,做到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在课堂不仅向学生传授经济法知识,还要培养学生学会学习的能力,在课堂学习中学会独立思考、善于表达观点,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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