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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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陕教师办〔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8〕4号)要求,结合各市教师选派工作计划,现就做好2018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三区”教师支教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一)受援范围。

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深度贫困县,原则上为《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中所列县,若超出实施范围,请及时沟通。

(二)选派数量。

2018年我省选派1510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计划选派1350人,非义务教育阶段计划选派160人,各市选派名额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2018年度选派教师计划表》(附件1)。

(三)选派要求。

原则上选派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省市县教学能手以上骨干教师),幼儿园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学校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1、机构设置。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

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

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

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1、机构设置。

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

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

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3]3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7【实施日期】2013.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3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7日陕西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按照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第1次会议精神,省教育厅内设省高等教育局。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研究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学(园)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学(园)指标,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评估和管理等的要求。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托儿所、乡镇所在地普通高中,依据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第二章幼儿园第一节设置与规模第六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七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2021下半年陕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021下半年陕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021下半年陕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2021年下半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已经公布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下面是由编辑为大家整理的“2021下半年陕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2021下半年陕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报考条件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一)身份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或居住证申领地在陕西省的申请人以及驻陕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2.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身体条件身心健康,符合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考试当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学历条件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已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试,各科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报考须知(一)认真阅读《2021年下半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信息确认时间和地点》(附件1),注意各考区疫情防控要求、学段确认时间安排和网上预约要求。

西安、宝鸡、咸阳、榆林考区考生按预约时间到现场进行信息确认,不接受未预约考生。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的通知-陕教基三〔2015〕5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的通知-陕教基三〔2015〕5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的通知陕教基三〔2015〕5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随着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省学前教育资源得到有效扩大,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作为一种办园模式,较好地满足了当地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规划布点不合理、资证手续不齐全、场地条件不达标、设施设备简陋、人员配备不足、管理工作不规范、保育教育不科学等突出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规范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因地制宜,科学统筹按照我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凡城区学校和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不再设立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和幼儿教学点。

各市(区)教育部门要以县(区)为单位,结合当地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的整体布局和优化调整等因素,按照“符合要求、布点合理、规模适度、条件达标”的原则,对农村地区居住人口少、独立建制幼儿园服务半径超过5公里,且无法覆盖到的村组,科学设置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幼儿教学点。

对符合规划布点要求、生源人数超过90人、规模达到3个班以上的区域,可在区域内小学附设幼儿园;生源人数不足90人,规模不足3个班的,可在区域内小学附设学前班或设立幼儿教学点。

小学附设学前班以招收学前一年适龄儿童为主,幼儿教学点可招收3—6岁适龄儿童,班级可按年龄段分设,也可混合设置。

二、严格要求,符合标准(一)园舍场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陕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3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7日陕西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按照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第1次会议精神,省教育厅内设省高等教育局。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研究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维护教师立德树人职业形象,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要求,有效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科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和外籍教师。

第三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要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坚持负面清单制度。

第二章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第五条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公共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行的;2.组织或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宣传、集会、游行、抗议、示威等活动的;3.接受境外资助,并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5.参加邪教组织或组织非法活动的;6.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7.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布、转发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违背的错误观点,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扰乱社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1.歧视、侮辱、谩骂、虐待、伤害、威胁学生的;2.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4.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5.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7.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8.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10.因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西安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事局,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市教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教发〔2007〕5号)各区县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属学校:为了合理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陕西省关于推行中小学教师交流服务期制度的意见》(陕教人[2005]29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一五”期间支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教[2006]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市政发[2006]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市县统筹、以县(区)为主、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通过统筹规划和政策调控,建立规范长效的中小学教师转任交流制度,以城市带动农村,以优质带动薄弱,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

二、交流对象与形式㈠转任交流对象1. 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需要晋升高级职务的城镇中小学教师;2. 城郊六区及区县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新参加工作的教师。

㈡转任交流条件具有教师资格,师德、教学水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身体健康。

㈢转任交流形式1. 城镇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交流。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城郊六区和其它区县政府所在地学校,年龄在45周岁以下需要晋升高级职务的中小学教师,实行到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制度。

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

陕教工干〔2006〕8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区科教发展局:现将《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文件2006年7月20日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陕西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的条件和职责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2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身心健康。

第六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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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09
•【字号】陕教师办〔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
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精神,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1〕2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定于2021年下半年全面启动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工作。

(一)依据文件
1.《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细则(暂行)》(陕教规范〔2014〕14号,待修订);
2. 教育部教师资格指导中心《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

(二)工作要求
1. 实施办法修订。

在总结前期部分市、县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经验和问题基础
上,完成陕西省定期注册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请各市(区)认真梳理总结,对我省定期注册实施细则提出修订意见。

务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相关说明提交省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资格办”,下同)。

2. 证书摸底及核查。

各市(区)县教育局要严格依据文件内容,6月底前完成本区域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持证情况摸底和核查。

重点开展证书补办、信息规范及更正、缺失材料核查补办、存疑证书核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特别说明:在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过程中,要保持原证书信息项不变,在证书备注页标注补换发时间。

对因证书信息项不规范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变更信息项在原证书备注页上标注说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标注重发时间。

因性别、资格种类及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本身错误方可选择重发证书。

3. 方案制定及报备。

各市(区)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做法问题,认真制定本地定期注册实施方案(含市、县、校级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宣传、摸底、培训等内容)。

各市(区)的实施方案须于2021年7月底前报省资格办审核备案。

二、2021年教师资格相关工作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实行统一网报时间,个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认定:
1. 上半年:5月20日至6月21日,信息系统关闭日期为7月28日。

其中6月1日至6日系统维护,网站访问和确认用户功能关闭;
2. 下半年:10月15日至30日,信息系统关闭日期为12月20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在网报之前及时发布认定公告,在安排现场确认工作时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控要求,现场确认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依法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陕教师办〔2020〕22号),各市(区)应及时登录教育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行政决定书。

各市(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按季度向省教育厅提交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情况信息统计表,及时办理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注销、撤销手续。

(三)公费师范生和教育类免试认定改革工作
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2号)要求,上半年启动开展全省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纳入认定范围,确保首次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三、其他要求
(一)强化信息系统管理。

各市(区)要加强各级机构信息系统使用及管理,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主体责任和使用人员备案,保证系统及数据安全。

请各市(区)认真填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认定机构工作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于2021年4月8日前报省资格办备案。

(二)提升服务质量及水平。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实施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保证咨询受理电话畅通,咨询受理邮箱回复及时。

如因机构调整,认定机构权限由新机构接替的,原认定机构负责完成接替前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补换发、重发等工作;新机构负责原认定机构USBKey等工具的管理,协助原认定机构对证书补换发、信息变更、重发等工作进行审批,并应及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内变更相应信息,最终将变更后的证书打印信息提供给
原认定机构。

各地在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如有好的做法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资格办。

联系人:杨红庆电话:************
附件: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机构工作信息采集表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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