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金并轨方案
2019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2019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20xx 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是如何进行的呢?下文是x 关于最新的关于20xx 年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
20xx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最新消息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20xx 年过渡期,确保“中人” (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 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辽宁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1月1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要求各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省人社厅明确提出,各地要坚决制止通过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
“趸缴”是保险用语,就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
从20xx 年 1 月 1 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各地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予以通报。
但这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xx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可延长缴费至20xx 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20xx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20xx 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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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32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人事、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省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要有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的活力和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
要与三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0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尽快地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制。
各级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辽政发〔1994〕15号文件)精神执行。
2014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4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13摘要:3月2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将迎来第十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幅在10%左右。
2014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3月2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将迎来第十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幅在10%左右。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兑现。
省人社厅表示,本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2014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第十次基本养老金上调。
与以往一样,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
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养老金 并轨 方案

养老金并轨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养老金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养老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这就需要进行养老金并轨,以实现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养老金并轨是指将不同地区、不同体制、不同类型的养老金制度统一起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养老金公平待遇。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在不断探索和实施中,下面就就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讨论。
首先,养老金并轨需要解决的是不同地区的养老金差异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些地区的养老金水平较低,而一些发达地区的养老金水平较高,这就导致了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养老金并轨需要逐步统一不同地区的养老金水平,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养老待遇。
其次,养老金并轨需要解决的是不同体制的养老金合并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养老金体制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这些不同的体制导致了养老金的差异化。
因此,养老金并轨需要统一不同体制的养老金待遇,让每个参保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养老金。
再次,养老金并轨需要解决的是不同类型的养老金合并问题。
目前我国的养老金类型有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养老金制度也导致了养老金的差异化。
因此,养老金并轨需要统一不同类型的养老金制度,建立统一的养老金制度,实现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养老金并轨是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需要解决不同地区、不同体制、不同类型的养老金差异问题,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养老金公平待遇。
在推进养老金并轨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合理调整养老金水平,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金制度向着公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政策研究和实施力度,推动养老金并轨方案的顺利实施,为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养老金并轨方案已定

养老金并轨方案已定正如大家所知,养老金并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日,相关部门公布了养老金并轨的方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就养老金并轨方案进行探讨,分析其背后的意义和可能的影响,为读者提供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养老金并轨。
养老金并轨是指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实现养老金制度的一体化,相当于为城乡居民提供了与城镇职工相等的退休保障。
这一措施的出台意味着不同人群在享受养老保障方面将具备更加公平和平等的机会。
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当前养老金制度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我国养老金制度存在着区域差异和制度演进不平衡的问题。
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同和城乡居民的不同身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
养老金并轨能够消除这种不平衡,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公平的养老保障。
其次,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出台,有助于解决养老金支付风险逐年加大的问题。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金支付压力不断增加。
养老金并轨可以在机制上更好地调剂养老金的缴纳和支付,确保养老保障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然而,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实施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面临的退休年龄、工作年限和缴费基数等因素不同,导致养老金并轨的计算和衔接难度加大。
此外,养老金并轨还将对财政的压力产生较大影响,如何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也是一个难题。
为了顺利实施养老金并轨方案,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金的缴纳、管理和支付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体系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广大群众的养老保险意识和参保率。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养老金的投资,提高资金的收益率,确保养老金的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起来,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还可以为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辽宁省养老金细则

辽宁省2016养老金细则2016辽宁养老金上调细则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接下来聘才为大家提供的2016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快跟来看看吧!!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辽宁省2023年养老金上调方案公布
辽宁省2023年养老金上调方案公布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2023年养老金上调方案,给辽宁省的广大退休人员带来了好消息。
根据方案,辽宁省的养老金将在2023年得到大幅度的上调,这将有助于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根据方案内容,辽宁省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养老金的具体上调比例。
据有关部门透露,辽宁省政府将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以确保养老金的上调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政府还表示,将加大对养老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的稳定和准确性。
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的公布,引起了广大退休人员的热烈反响和期待。
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各种原因,辽宁省的养老金水平一直相对较低,难以满足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各省市也纷纷提出了相应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以适应养老金支付压力的增大,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
据统计数据显示,辽宁省现有退休人员超过1000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农民工、城镇职工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养老金的上调将直接影响到这些群体的生活状况,对于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
而对于辽宁省政府来说,养老金的上调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福祉。
养老金的上调不仅仅是一项政策的调整,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金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各地政府也积极响应,陆续出台了各种支持政策,推动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辽宁省作为一个典型的老工业基地省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养老金发放压力,如何保障这个庞大的退休人员群体的待遇,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养老金的上调方案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不仅要保证养老金的支付安全和稳定,还要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辽宁省政府在公布养老金上调方案之前,经过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力争做到科学合理,符合辽宁省实际情况。
养老金的上调方案公布后,各地区必然要迅速贯彻执行,确保上调措施能够落地生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辽宁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宁省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文号:辽人社发【2019】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3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5、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其中“文革”(1966年5月16日)前进入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且在2000年底之前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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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金上调2019年,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辽宁养老金上调,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辽宁养老金上调,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什么时候改?缴费年限怎么确定?退休后的你到底能领多少钱?事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钱袋子”的政策,辽宁在11月4日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之后,省政府今日又开会进行了论证。
12月21日上午,省政府召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即将进入全面启动实施阶段。
各地区各部门将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坚持整体推进,做到“五个同步”,把握“六个政策要点”。
五个同步“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
六个政策要点一是从10月1日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将纳入改革的范围;二是改革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四是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在10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五是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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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金并轨方案
的探索与实施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各地方政府纷纷积极谋划养老金并轨方案,以实现养老金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经济重镇,也在加强养老金并轨方案的探索与实施中走在了前列。
本文将对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背景与必要性
辽宁省在近几年的经济发展中,经济增长速度逐渐减缓,财政压力逐渐增大。
同时,老龄人口比例的提升,加之养老金体系存在的不平等、不稳定的问题,加剧了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实施,可以实现各级政府之间养老金制度之间的统一,进一步消除公平隔阂。
此外,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的推行也可以提高养老保障的可持续性,缓解财政压力,有助于创造更好的养老保障环境。
二、挑战与困难
然而,要实现养老金并轨方案并非易事。
首先,各级政府之间
的养老金制度有着差异,不同地区之间的养老金福利待遇存在差距,如何解决这些差异将成为养老金并轨方案的一大难题。
其次,历史遗留问题与利益格局的制约,也对养老金并轨方案的推行造
成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辽宁省必须克服这些困难,制定出一套
既能协调各方利益,又能保证制度公平可行的养老金并轨方案。
三、探索与实施
为了推动养老金并轨方案,辽宁省政府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制
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首先,辽宁省政府建立了养老金并轨的
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之间定期召开座谈会,加强沟通与协调,形
成合力。
其次,辽宁省政府制定了养老金并轨的时间表与路线图,明确了实施的步骤和目标。
同时,养老金并轨方案也通过完善养
老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支出等方式,提高了辽宁省居民的养老待遇。
四、前景与展望
的实施,对于改善老龄人口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
要意义。
随着方案的进一步推进,辽宁省的养老保障水平将得到
提高,老年人的福利也将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
此外,养老
金并轨方案的成功实施也对其他地区具有借鉴意义,可以为其他
地区提供经验和指导。
综上所述,的探索与实施充满了挑战与困难,但也为辽宁省老
年人的养老保障带来了新的希望。
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制度的完善,相信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将逐渐向前迈进,为老年人的美好晚
年生活铺平道路。
同时,也期待其他地区能够借鉴辽宁的经验,
推进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实施,为全国范围内的老年人提供更加公
平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