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行“赣抚平原、潦河、袁惠渠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调整听证会”的第二次公告

合集下载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德安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2]358号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德安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2]358号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德安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德安县城乡
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计商价字[2002]358号2003年4月10日)
九江市物价局:
你局《德安县城乡用电同价验收报告》收悉。

按照《江西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大纲》的要求,受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委托,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及省物价局赣价工字(2002)72号文有关规定,你市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价组在德安县初验报告及“两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该县城乡用电同价进行了验收。

经审核,现将“两改”后该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德安县电网销售电价(见下表):
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由于资金等因素,尚有部分农村供电线路没有完成改造,这部分农村到户电价生活用电仍执行0.78元/千瓦时;动力用电仍执行0.95元/千瓦时。

四、上述电价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1千伏1千伏大工业用电
以下及以上——结束——。

新发改农价1724号

新发改农价1724号

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水利局:为促进我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的要求,经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2015年第四次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分为城市(镇)公共自来水、非农业用水、农业灌溉、石油天然气开采取用水以及农村生活、养殖、公共事业取用水五类,并对各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

(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

(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赣府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低限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

全省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各地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关于报送2007年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

关于报送2007年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
(一)
南昌市(14个)
中型灌区(6个)
13
南昌县
扬子州灌区
提水灌区
14
新建县
流湖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5
新建县
幸福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6
进贤县
秧塘水库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7
进贤县
钟陵水库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8
进贤县
衙前水库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小型灌区(8个)
19
南昌县
东山门水库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20
南昌县
五丰灌区
提水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53
贵溪市
枫林湾水库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54
贵溪市
忠心水库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小型灌区(6个)
155
月湖区
渡头电灌站
提水灌区
156
月湖区
延石水库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57
贵溪市
金屯上马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58
余江县
扬垅坝水库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59
余江县
马岗水库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160
余江县
霞山水库灌区
21
南昌县
水岚洲灌区
提水灌区
22
新建县
草山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23
安义县
西潦一支渠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24
安义县
北潦十五支渠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25
安义县
南潦果田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26
湾里区
罗亭灌区
自流引水灌区
(二)
九江市(15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田水 利建设 的投入 下 滑更 为 明显 , 已直 接影 响 当前 神, 现结合我省实际 , 出如下意见 : 提 充分 认识 建立 农 田水 利建设 新机 制 的重 要 的粮食增产 , 成为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突


性和 紧迫 性
出矛盾 和 问题 。因此 , 尽快 建 立加 强农 田水 利 建设
农 田水利建设健康 发展 , 保障粮食安全 , 提高农业 占全 省 易 涝 面 积 的 7 . % , 全省 粮 食 产 量 和 农 09 为
综合生产能力 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贯彻《 国务 院 业生 产不 断迈 上新 台 阶奠定 了坚实 基 础 。 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 门关于建立农 田水利 近年来 , 全省农 田水利建设总体投入的环境和 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05 5 ( 20 ]0号 ) 精 条件发生 了重大变化 , 呈下滑趋势 , 尤其是小型农
农 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 的新机制新办法 , 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 础。我省是一个农业 比重较大的省份。省委 、 省政 高农业综合生 产能力 的一 项重要 而 紧迫 的任务。 府历来高度重视农 田水利建设 , 经过广大农民群众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 , 统一思想 , 加强领 长期不懈 的努 力 , 全省 农 田水利 建设 取得 了显著成 导, 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 认真组织试点 , 深人
二、 新时期农 田水利建 设 的指导 思 想和基 本原 规划的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要在县政府 的统一领
新时期 农 田水 利建设 的指 导思 想是 : 全面 贯彻 政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 , 各有关部 门全力配合 。规划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 , 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 编制经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 门组织各有关部 门 方略,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的要求 , 切实加 大 审查后 , 由县( 、 政府审批 。各地 区要结合实 市 区)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14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余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7日新余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衔接,积极探索工程配套、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推进改革。

坚持两个结合。

坚持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并举,保障农业用水需求,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供需统筹。

加强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加强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分步推进。

选取农田水利设施较完善、有改革意愿的灌区或高效节水灌溉基地进行示范,由点带面全面铺开。

(三)改革目标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农业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向精细化转变。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背景下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测算——以锦北灌区为例

农业资讯NONGYEZIXUN 农业信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背景下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测算——以锦北灌区为例肖建成1 卢竹生2 李学荣1(1.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江西南昌 330099;2.江西省宜春市锦北灌区工程管理局,江西宜春 330800)摘 要 根据运行维护成本测算相关规范,对江西省宜春市锦北灌区锦惠灌片2014-2016年农业运行维护成本水价进行测算,测算结果表明锦惠灌片农业供水总成本为896.23万元,按亩计收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66.19元/667 m2,按方计收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11元/m3,测算结果将为完善锦北灌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测算锦北灌区位于赣江流域锦河支流南北两岸,设计灌溉面积3.63万hm2,有效灌溉面积3.28万hm2,其中拦河引水灌溉面积1.47万hm2。

锦惠灌片管理单位为锦北灌区工程管理局,为副县级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灌区运行经费来源主要为农业灌溉水费和市级财政补贴。

1 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测算的概念、规范及原则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测算指根据国家及地方农业水价成本测算相关依据,结合工程属性,遵循成本监审原则,对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汇总后除以农业供水量得出运行维护成本水价。

农业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5 a平均实际供水量确定。

具有综合功能的水利工程,成本费用应在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等有关规定[1],农业水价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算,不计利润和税金。

为保证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测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每项费用必须服务于灌区范围内经营管理的成本,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所有费用均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引导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由管理单位根据锦惠灌片2014-2016年实际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和水利部、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测算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技术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创发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我省绿色技术的申报、评选、推广、调整等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绿色技术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2月29日《江西省绿色技术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三章评审准则第四章发布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实施方案》(赣发改环资〔2020〕34号),加快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定期发布修订《江西省绿色技术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技术是指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利用等环节的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绿色技术的申报、评选、推广管理。

第四条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绿色技术的组织申报、评审、公示、发布修订等,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赣府厅字〔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运用第三章圩堤管理第四章分洪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的运用管理,充分发挥圩堤的防洪功能和工程效益,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的圩堤(以下简称平退圩堤)运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平退圩堤包括双退圩堤和单退圩堤。

第三条平退圩堤运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平退圩堤名录,于每年汛前公布各座圩堤的分洪责任人名单、责任人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单退圩堤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单退圩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单退圩堤运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圩堤及圩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二)财政部门负责圩堤建设与管理资金、分洪补偿等资金拨付和监督工作;(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圩内农业生产工作和灾后生产恢复;(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圩内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审核;(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圩堤分洪运用后的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六)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对圩内经济林损失补偿的评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行“赣抚平原、潦河、袁惠渠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调整听证会”的第
二次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1.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行“赣抚平原、潦河、袁惠渠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调整听证会”的第二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8:30在南昌市赣江宾馆举行赣抚平原、潦河、袁惠渠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价方案
为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管灌区农业水价,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江西省水利厅赴赣抚平原、潦河、袁惠渠灌区实地调研,并组织江西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对这三个灌区农业供水成本进行监审。

之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剔除了不应计入农业供水成本的费用,再综合考虑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第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规定,形成了《关于赣抚平
原、潦河、袁惠渠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调整的定价方案》。

(一)有关背景
1.政策要求。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等文件要求,从2016年开始到2025年,要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二是《江西省2022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赣水农水字〔2022〕5号)要求,省、市直管灌区要加快完成灌区改革任务,持续推进骨干工程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整。

2.现实需要。

一是适当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

由于现行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偏低,导致用水户节水意识不强,特别是农业用水“大水漫灌”和“跑、冒、滴、漏”现象仍然突出,水的商品属性和水资源的有限性没有从价格上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适当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粮食安全的需要。

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偏低,水管单位运行维护农业灌溉工程经费不足,不仅影响了水利工程效率的发挥,而且还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影响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
3.《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34号);
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
5.《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的通知》(水财经〔2007〕470号);
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
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5号);
8.《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2〕5号)
9.江西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关于江西省赣抚平原、潦河、袁惠渠等省属灌区农业供水的成本监审报告》(赣价成监字〔2021〕21号)等。

(三)拟定情况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赣抚平原、潦河、袁惠渠等三个省管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计价方式由按年亩收费逐步调整为按净灌溉用水计量收费,其中省管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拟定情况如下:
1.赣抚平原灌区骨干工程。

供应农业用水的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价格为0.096元/立方米,其中水稻等粮食作物用水水价为:流灌0.126元/立方米,提灌0.063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产养殖业用水水价为:流灌0.151元/立方米,提灌0.076元/立方米。

2.潦河灌区骨干工程。

供应农业用水的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价格为0.091元/立方米,其中水稻等粮食作物用水水价为:流灌0.095元/立方米,提灌0.048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产养殖业用水水价为:流灌0.114元/立方米,提灌0.058元/
立方米。

3.袁惠渠灌区骨干工程。

供应农业用水的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价格为0.101元/立方米,其中水稻等粮食作物用水水价为:流灌0.118元/立方米,提灌0.059元/立方米;经济作物、水产养殖业用水水价为:流灌0.142元/立方米,提灌0.071元/立方米。

二、成本监审的办法和结论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2021年,江西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三个省管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进行了成本监审,并出具了成本监审报告,得出赣抚平原、潦河、袁惠渠灌区有效灌溉农田的农业供水成本分别是34.46元/亩、36.91元/亩、36.33元/亩。

三、听证会听证人名单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处处长刘琴、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处长谢治邦、江西政府研究室社会发展研究处处长陈世伟3位同志担任听证会听证人,听取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经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灌区用户代表听证会参加人12名,产生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听证会参加人8名,专家、学者代表听证会参加人2名,灌区经营者代表听证会参加人3名。

名单如下:
(一)灌区用户12名
1.吴江江西省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2.胡敏南昌金进果粮油有限公司经理
3.罗海平江西大家族种业有限公司法人
4.高华南昌县幽兰高鲜生家庭农场总经理
5.彭小明新干县种粮大户
6.朱建国新干县国晟农业中心负责人
7.宋单春奉新县建华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8.吉根兰奉新县众联水稻种植合作社负责人
9.王钦丰城市袁渡镇王钦蔬菜种植合作社理事长
10.梁星丰城市白土龙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
11.何火梅樟树市黄土岗镇荻斜村书记
12.刘春林樟树市昌傅镇洛湖村民兵营长
(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
13.邵华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省委会委员、直属大院委员会主委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站长
14.朱小玉省政协委员、民盟江西农业大学副主委、江西农业大学校友办公室主任
(三)相关部门5人
15.罗文华新余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16.胡友发南昌县农业农村局高级农艺师
17.周婷新余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科员
18.熊建华南昌县水利局农村水利股股长
19.吴荣玲南昌市消保委秘书处秘书长
(四)社会组织1人
20.陈星安靖安县白鹭村用水户协会会长
(五)专家、学者2名
21.张宜红省社科院农业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22.万怡国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农村水利研究所副所长
(六)灌区经营者3人
23.杨方福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总工程师、建管科科长
24.夏继平江西省潦河工程管理局信息中心主任
25.柳彩峰江西省袁惠渠工程管理局建管科副科长
五、听证会旁听人名单
本次听证会无旁听人报名参会
六、疫情防控要求
(一)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参会全体人员应确认至参会前7天内没有赴中高风险地区,没有发烧、咳嗽等健康异常情形。

参会时须按要求出示“赣通码”(或昌通码)本人健康状态及72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相关信息,并签署《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承诺书》,做好体温检测,全程佩戴口罩。

(二)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如会议延期,另行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