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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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6〕76号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重庆两江新区促进就业创业若干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区内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帮助重点人群创业,落实积极的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直接管理区域8个街道和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

其中直接管理区域是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是指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

本办法所称农转非人员是指在直接开发区域7个镇街内依法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4050”人员是指女性满40 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园区公司指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复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公司)。

第三条就业创业补贴工作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

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补贴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批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补贴的预算安排、经费审核、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新区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审核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渝人社办〔2020〕169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现就调整青年就业见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所有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见习基地,有关操作办法按《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等文件办理。

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不能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在后续见习补贴申报中,需向审核机构提供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费的银行凭证。

各区县(自治县)就业见习经办机构要主动为涉及到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提供服务。

二、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疫情期间,因未实际见习不予发放工资的,导致断档一个月及以上,间断月份前后的见习补贴不受影响,正常申报即可。

见习基地断档未发工资未能享受见习补贴的,疫情结束后,在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自愿的原则上,可在原有见习协议期限上延长见习期,延长后的实际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延长协议期限内需继续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协议开始时间在2020年5月9日及以后且就业见习协议未到期,提前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人员,在满足见习补贴申报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可继续享受剩余见习协议期限的对应补贴,并通过见习银行专户为其发放不低于我市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最新毕业⽣就业创业政策最新毕业⽣就业创业政策 创业是创业者及创业搭档对他们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对能够拥有的资源进⾏优化整合,从⽽创造出更⼤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最新毕业⽣就业创业政策,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就业政策 各市⼈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步深化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制度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等学校(以下简称⾼校)毕业⽣就业⼯作,现就促进普通⾼校毕业⽣就业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管理政策 1.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作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

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作的,可参照到农林⼀线⼯作⼈员享受上浮⼯资档次的政策。

2.进⼀步深化中⼩学⼈事制度改⾰,优化农村中⼩学教师队伍。

各中⼩学要在核编定岗的基础上,实⾏择优聘任,竞争上岗。

解聘不合格教师,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安排⾼校优秀毕业⽣。

3.⽤⼈单位要及时向省或市毕业⽣就业管理部门上报⼈才需求信息。

录⽤⼈员要取消不利于毕业⽣就业的内部选拔性考试,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毕业⽣就业竞争机制。

4.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校毕业⽣,本⼈要求⼈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免费保管两年。

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毕业⽣档案转回⽣源地⼈才交流中⼼。

⼆、户籍管理政策 5.取消对接收⾼校毕业⽣的落户限制。

各地区要从储备⼈才的⼤局出发,取消对⾼校毕业⽣实⾏的⼈⼝机械增长落户指标限制,变审批制为准⼊制。

⾼校毕业⽣在毕业两年内凭省或市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等学校毕业⽣就业报到证》、《毕业⽣就业派遣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及毕业⽣户⼝迁移证明即可办理落户⼿续;两年后凭⽤⼈单位录(聘)⽤⼿续、劳动合同、《普通⾼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毕业⽣户⼝迁移证明办理落户⼿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8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8.07【实施日期】2017.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7年8月7日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渝人社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的作用,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申报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鉴定工种范围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国家职业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取当年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150号)全额执行。

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2013〕150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切实弥补我市高等教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短板,加快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健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战略目标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2015年,全面启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布局100个高校众创空间,发挥好探索引路作用。

到2017年,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形成一批可复制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制度成果,建成20个高校示范性众创空间。

到2020年,以高校众创空间为标志,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具有重庆特色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措施(一)构建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围绕我市“6+1”支柱产业、“2+10”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创新项目发展要求,优化高校专业结构,到2020年,建成市级特色专业点500个、特色专业群100个。

重庆市培训补贴政策文件

重庆市培训补贴政策文件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重庆市针对培训补贴制定了以下政策:
1. 培训补贴对象:重庆市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失业人员、重庆市内就业困难人员等特定群体。

2. 培训补贴范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创业培训等。

3. 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培训补贴标准也有所差异。

一般按照培训项目所需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具体比例由相关部门确定。

4. 补贴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渠道进行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失业证明等。

5. 补贴发放方式:一般采取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或学员的方式进行补贴,也有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培训补贴政策可能会有调整和变化,建议关注相关部门的最新通知和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八大便民惠企举措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八大便民惠企举措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八大便民惠企举措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人社部行风建设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5号)有关要求,制定《八大便民惠企举措》,经市人力社保局2018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县(自治县)、本单位实际,抓紧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月7日八大便民惠企举措举措一、8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各类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已开通8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见附件1)。

举措二、取消、精简6项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材料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等领域,部分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提供的材料,通过证照核验、数据共享、部门协查等方式予以替代,取消、精简6项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材料(见附件2)。

举措三、取消市人力社保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24项按照“六个一律”的要求,取消人力社保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4项(见附件3)。

举措四、就近办理3类审批服务事项企业或个人可在重庆市范围内就近办理以下3类审批服务事项:一是社会保障卡业务;二是失业登记、零就业家庭认定;三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见附件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渝人社发〔2017〕218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13日重庆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学校三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各技工院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被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情况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七条新生因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

病愈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技工院校应当及时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复查不合格,不得注册学籍。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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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
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1.07
•【字号】渝人社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
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3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校求职创业补贴享受范围,发挥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作用,现就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1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工作程序
1.申报。

每年6月份,各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

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cqjy)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纸质材料。

重庆市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为低保、残疾、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本人享受,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一季度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需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和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息截图。

市外户籍特困人员学生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残疾学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毕业生可由院校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到款页面截图纸质材料。

2.审核。

补贴申请通道关闭后,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对市内户籍学生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各院校对国家助学贷款及市外户籍学生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要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保护好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各院校通过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系统导出《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
(附件2)和《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经费审批表》(附件3),将纸质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抽查。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教委对各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审核情况进行集中抽查。

抽查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经费审批程序,并将相关材料连同申请补贴资金的函送市财政局备案。

4.发放。

市财政局按年初预算下达市人力社保局资金预算指标,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各院校。

各院校在收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四、工作要求
(一)责任分工
各院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宣传补贴政策,严格对国家助学贷款及市外户籍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补贴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牵头抓总。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对各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审核情况进行集中抽查。

市民政局负责对重庆市户籍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人员学生身份进行认定。

市扶贫办负责对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进行认定。

市残联负责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身份进行认定。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二)资金管理
1.求职创业补贴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对象、范围和标准使用,确保补贴资金足额按时发放。

2.各院校要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学生离校前发放到位。

要建立补贴发放台账,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接受人力社保、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各院校求职创业补贴落实情况进行集
中检查。

对存在挪用、造假、骗取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2020届毕业生在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启动。

各院校要迅速组织学生开展申请工作,按规定完成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及公开举报电话
1.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周方燕,联系电话:88633791
邮箱:**********************
2.市教委
联系人:徐姗姗,联系电话:88517359
邮箱:****************
3.市民政局
联系人:王颢,联系电话:89188293
邮箱:***************
4.市残联
联系人:王占伟,联系电话:63600180
邮箱:****************
5.市扶贫办
联系人:徐海青,联系电话:67911360
邮箱:****************
附件:1.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证明材料(样本)
3.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
4.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经费审批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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