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常用法律法规[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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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企业劳动用工常用法律法规一、综合性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二、促进就业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5.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年11月12日)三、劳动合同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20日修订)四、特殊用工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2012年4月28日)9. 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日)10.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11.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12月21日)五、劳动报酬1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13.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14.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15.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六、工时休假17.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18.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19.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20.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22.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2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31日)七、劳动安全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26. 职业病目录(2013年12月23日修订)八、社会保险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1 -28.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29.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30.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31. 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2月20日修订)3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3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34.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35.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36.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12月31日)3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31日)38.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九、经济补偿39.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40.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4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9月11日)4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5 年2月15日)4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26日)4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5日)4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年9月5日)十、个人所得税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十一、劳动监察和仲裁诉讼48.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31日)5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2001年12月5日)5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9年4月16日)56.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8月21日)5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意见的解答(2012年12月27日)- 2 -第2篇常用法律法规全集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肯定是只能使用在被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商品上。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国家)

劳动部
15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 函
劳动部
16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侵权问题的函
部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 劳动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国务院
国际公约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 1995/1/1 1995/8/4 2005/5/25 1999/1/22 1981 第 155 号公约 2007/6/29 2006/8/27 2008/4/24 2005/10/28 2006/12/29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2/1/28
劳动部 劳动部
1995/1/1 1995/5/23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1/5/11
国务院
2004/1/1
劳 部
动和社
会保障
2004/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4/1/1
国务院
1991/5/1
国务院
58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59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0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
6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6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
63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
6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部、卫生部
女职 工保
护
职业 病防 治与 处理
就业 管理
民主 管理 劳动 保障 监察
河南油田职工休假疗养实施办法

河南油田职工休假疗养实施办法为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使职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健康的体魄和旺盛的精力投入到油田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中石化《关于完善在岗员工休假疗养制度的通知》(中国石化人[2011]11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河南石油勘探局、河南油田分公司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全民合同制职工。
二、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疗养的条件和天数凡连续工龄1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疗养。
年休假疗养天数根据职工连续工龄确定。
1.连续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连续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疗养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疗养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疗养1.职工享受寒暑假和定期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疗养。
职工实际享受寒暑假及定期休假天数未达到规定的年休假疗养天数的,应另行安排年休假疗养,补足其年休假疗养天数。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已享受当年的休假疗养,年度内又出现上述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休假疗养。
四、休假疗养安排。
职工的年休假疗养由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运行情况,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
1.各单位组织(干部)、人力资源、工会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年休假疗养计划,计划时间具体到月份,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职工休假疗养计划安排及本年度执行结果报组织部(干部处)、人力资源处、局工会备案。
劳动部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8]22号
![劳动部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8]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8595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ce.png)
劳动部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正文:---------------------------------------------------------------------------------------------------------------------------------------------------- 劳动部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8]22号)中国银行:你行《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银人[1997]27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了保障你行员工合法休息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你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为:总行副总经理级以上、分行部门领导以上的管理人员;承担外事服务、接待和后勤等任务的人员;经常外出进行稽核、监察的人员;从事非生产性值班的人员(如保卫人员)。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从事电子通讯、食用卡授权、外汇资金交易等工作,需要连续作业的人员;在基层储蓄网点(含储蓄所和储蓄专柜)从事储蓄工作的业务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因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工作时间不确定的人员。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你行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银行内审人员享受工作补贴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5]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银行内审人员享受工作补贴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5]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43cc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27.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银行内审人员享受工作补贴事宜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银行内审人员享受工作补贴事宜的通知
(2005年1月25日银办发[2005]1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9号)文件精神,结合人民银行系统实际,现就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内审人员享受工作补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总行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内审人员享受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
二、工作补贴的发放办法:根据内审人员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调离内审工作岗位的人员,停发工作补贴。
三、发放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内审人员所在单位费用预算,从“公用经费支出”科目中的“劳动保护费”账户列支。
另外,总行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纪检、监察人员目前享受的同类工作补贴,资金列支渠道应与内审人员工作补贴保持一致,从“公用经费支出”科目中的“劳动保护费”账户列支。
——结束——。
2014年劳动用工规章管理制度答题试卷A(含答案)1

二〇一四年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考试卷(A卷)工作单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退休、内部退养职工的出生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中最早由组织认定的原始资料为准。
2. 内部退养职工不再参加在岗职工的工资调整。
当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可按相应水平调整内部退养生活费。
3.根据《职工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在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5.基本薪酬根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实行晋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晋升一个档次;连续四年考核优秀者,奖励晋升一个档次。
6. 对岗位变动的职工,基本薪酬坚持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岗位变动后基本薪酬等级按新岗位确定。
7.开展动态管理对职工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要素。
经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职工可安排待岗,待岗期限一般不少于 6 个月。
8. 工伤保险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9.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0.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工伤职工造成伤残的均应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11.根据《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假的,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对职业病或工伤进行认定,并提供就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履行请假手续且被批准后,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12.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修改。
其他内容需要修改的规章,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9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1990.8.141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0.9.811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1990.11.912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13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1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2.10.16(2010.11.12)1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1994.1.1.1116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17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18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1994.12.2219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20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21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1995.4.2422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1995.11.123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2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2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1996.7.3126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1996.1.92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28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1997.1.829人事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发[1997]78号1009.8.2030人事部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人发[1998]76号1998.8.2031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社部令第4号修改)2001.10.1(2005.4.22)32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社部令第5号修改)2003.11.1(2005.6.24)33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2005.1.1(2010.11.12)34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35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36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3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38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39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40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4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44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3]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45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46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47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48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49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5.1.150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5.1.151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5.1055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56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57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58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59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60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1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1999.3.1964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2000.7.166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7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68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6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2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2001.12.1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4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2004.1.175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6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2004.1.17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2004.5.18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05.3.182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4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06.10.185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86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5.09•【文号】银发[1992]110号•【施行日期】199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9日银发(1992)110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属各大专院校、管理干部学院,印制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总行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建立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分行党组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对试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人事司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定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了正确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干部的任用、培训、奖惩以及发现和培养人才提供系统的、客观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与原则干部定期工作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干部进行阶段性评价,激励和监督干部尽职尽责,积极工作。
考核工作应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监督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主要指各级分(支)行行长、副行长以及各级、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廉洁奉人、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能,主要指干部的管理、业务和技术水平。
勤,主要指干部的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和出勤状况。
绩,主要指干部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
考核的重点是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四、考核时间考核工作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分期分批、按计划完成,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除定期考核外,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考核。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各级分(支)行设临时性考核领导小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条件和待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条件和待
遇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银发[2012]154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条件和待遇的通知
(2012年6月21日银发[2012]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执行银党[2000]75号有关分支行工作人员退休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12号)下发以来,对做好分支机构提前退休工作、改善分支机构人员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分支机构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分支机构人员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为保持分支机构员工队伍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参照
1 / 1。
法律法规清单
国务院令第513号 2008.1.1
国发(2004)2号 2004.1.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际 6 劳工组织大会第167号公约《建筑业
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
2001.10.27
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 第514 号
2008.1.1
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4号 2009.1.1
JGJ46-2005
5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1999
5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
5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1991
5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55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JGJ162-2008
编 生效日 2007.7.12 2009.12.1
58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辽宁省政府令第178 号
59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铁办〔2008〕70号
6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61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办法
建质[2008]47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 23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
见
建质[2004]47号
24
建质[2004]21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 25 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
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 安监总应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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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年休假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7.06.21
•【文号】银发[2007]201号
•【施行日期】2007.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2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6月21日银发[2007]20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年休假的规定,为落实和完善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总行各司局、各部门,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合同制和聘用制职工),都可享受年休假。
第三条各单位如无特殊情况,都应安排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休假,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年休假。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当年职工休假计划,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好职工年休假,并建立年休假审批、登记、请销假等制度,对年休假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对要害岗位职工应实行强制年休假。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年休假假期: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3天;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职工,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14天。
职工工作年限符合年休假条件后,从当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新录用人员在转正定级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第六条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一)当年连续脱产学习和培训6个月以上;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
(三)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5天;
(四)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
(五)当年出现旷工的;
(六)当年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
(七)结束境外工作回国,已享受2周调整安顿假的。
如职工在当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应取消其次年年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假期原则上不分段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分段安排。
年休假不跨年使用。
第九条职工安排年休假应执行报告审批制度。
总行各司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年休假,须经分管行领导批准,报办公厅、人事司备案;各司局、各部门副职安排年休假,须经所在司局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上海总部部领导(中管干部除外)、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安排年休假,须报总行办公厅、人事司备案。
其他人员的报告审批制度,由各单位制定。
第十条人民银行各地培训中心应为人民银行外出休假职工提供便利,并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严禁各单位借年休假之名组织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
职工休假期间要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直属单位职工年休假管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年休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