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急救管理的目的和任务⒈急救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院前急救服务。
⒉急救管理的任务包括建立紧急救护网络、规范急救流程、提升急救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等。
第二节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⒈人民至上: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⒉救护优先:对急危重病人实施优先救治,确保救治质量和效果。
⒊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急救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章急救管理体制与机构第一节急救管理体制⒈精细分工:设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急救队等多级机构,负责不同层级的急救工作。
⒉紧密配合:急救中心与医院、警察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节急救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⒈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⒉急救站:负责急救车辆的运行和急救人员的培训。
⒊急救队:负责现场急救和伤员运送等实际工作。
第三章急救资源的建设与调配第一节急救车辆和设备的配置标准⒈急救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急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⒉急救车辆应配备必备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二节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⒈急救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⒉急救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第一节急救流程⒈发现急救事件: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方式。
⒉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根据急救事件的情况指挥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⒊紧急救治:急救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的急救措施,保障伤员的生命安全。
⒋伤员运送:将伤员运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二节急救操作规范⒈现场急救:按照急救操作规范,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
⒉伤员运送:根据伤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方法。
第五章急救效果监测与质量控制第一节急救效果评价指标⒈救治时间:急救从接到呼叫到救治完成的时间。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文档2篇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pre hospital medical emergency managem 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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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文档2、篇章2:急诊科院前急救管理制度(两篇)文档篇章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文档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五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中心)规定的标准,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第七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
厦门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细则

厦门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
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施行日期】2015.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5年2月6日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办法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价格、财政、通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和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信息共享、互连互通的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和指挥基础平台。
第七条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出版等单位应当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第一时间自救、互救能力。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院前急救行为,提高急救效率和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 院前急救工作应遵循快速响应、现场评估、立即处理、安全转运的原则。
3. 所有参与院前急救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架构1. 建立院前急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2. 设立院前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各类急救资源,指挥救援行动。
3. 明确院前急救人员的职责分工,包括医生、护士、驾驶员和辅助人员等。
三、运行机制1.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急救电话随时有人接听,救护车随时待命。
2. 接到求救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车准备,并迅速赶往现场。
3. 现场急救人员需对患者进行快速评估,根据病情实施必要的急救措施。
4. 确保患者隐私权,对患者信息严格保密,除非得到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泄露。
四、设备与药品管理1. 救护车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必需的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药品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药品有效性。
3. 对于特殊药品和设备,应制定特别的管理和使用规程。
五、质量控制与培训1. 定期对院前急救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
2. 建立院前急救质量监控体系,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3. 鼓励院前急救人员参与学术交流,提升专业技能。
六、应急预案1.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人员的应急能力。
3.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七、法律法规遵守1. 院前急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前急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院前急救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形式,具体的内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院前急救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一、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条例》界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急危重伤病员的概念,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范围,尽可能避免乱拨“120”电话,滥用急救资源,提高急救资源的使用效率。
院内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活动,不属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第3条指出,“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二、每四万人配备至少一辆“120”急救车辆《条例》规定,“120”急救车辆,按人口数量配置,统一车辆标志,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等。
“120”急救车辆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不得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配备其它服务车辆,满足转诊、出院等特殊服务。
急救车辆驾驶员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淄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公里。
应当及时更新。
三、接听后一分钟发出指令四分钟派出车辆对于“120”急救来说,时间就是生命。
《条例》对指挥调度人员接听电话、派出车辆、到达现场等服务环节的时间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23条规定:“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院前急救工作,包括急救设备、急救人员、急救车辆和急救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院前急救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时间至关重要的原则,执行科学、规范、高效的急救流程,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第二章急救设备的管理第四条急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急救设备的配备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并有相应的储备设备。
第六条急救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使用说明,方便急救人员和群众使用。
第三章急救人员的管理第七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认可的急救证书。
第八条急救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急救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九条急救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勇于担当,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权益。
第四章急救车辆的管理第十条急救车辆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第十一条急救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配备专职驾驶员,具备相关职业驾驶证,并接受专业的急救培训。
第五章急救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急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技术评估和质量审查。
第十四条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急诊医生和护士,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医务人员的急救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急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急救流程,确保急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本文档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本文档附件三:急救车辆配置要求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1-脉氧仪2-自动体外除颤器3-输液泵4-人工呼吸器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急救人员须持有国家急救证书,通过国家认可的急救培训和考核。
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
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工作,包括急救队伍的建设、急救设施的管理、急救物资的储备、急救培训等内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院前急救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和设备,保障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建立院前急救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院前急救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加强院前急救培训,提高急救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应急能力,确保急救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建立院前急救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急救过程和相关数据,为院前急救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提供依据。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急救队伍建设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专业的院前急救队伍,包括急救医生、急救护士和急救人员,根据人员数量和实际需求配备相关人员。
第九条急救队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急救队伍的轮班制度,确保24小时全天候的急救服务,并定期组织急救演练和培训,提高急救队伍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急救队伍人员在工作中应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守相关急救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急救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急救队伍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和失职现象,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先进和警示后进。
第三章急救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的院前急救指挥中心,配备先进的急救设备和通讯设施,确保急救指挥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十四条急救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急救设备。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院前急救设施的设置和规划上,应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急救设施的合理布局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物资储备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院前急救物资进行检查和储备,包括急救药品、急救器械、防护用品等,确保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120院前急救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院前急救网络管理办法
120院前急救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院前急救网络管理办法院前急救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院前急救质量和安全,规范院前急救网络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院前急救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以下是院前急救网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机构设置1.设立院前急救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和管理院前急救网络的工作。
2.设立院前急救指挥中心,负责接收急救求助信息,指导急救人员进行急救工作。
3.设立院前急救指挥中心的联络室,负责与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4.设立院前急救团队,由急救人员组成,负责实施院前急救任务。
二、人员要求1.院前急救网络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丰富的急救经验,且持有急救员证书。
2.院前急救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指挥能力,且通过急救员培训和考核。
3.院前急救团队的成员必须具备急救员或相关医疗从业资格,且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4.院前急救网络管理中心和院前急救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和院前急救团队的成员都应定期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以保持专业水平和技能。
三、急救服务流程2.急救指挥:急救指挥中心应根据急救求助信息,指导急救人员进行急救工作,并与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3.急救任务执行:院前急救团队应按照急救指挥的要求,迅速响应急救任务,到达现场后进行急救操作和护送患者到医疗机构。
4.急救报告和记录:院前急救团队应及时填写急救报告和记录,包括现场情况、急救操作和患者转运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给急救指挥中心和医疗机构。
四、质量和安全管理1.急救设备和药品的配置和管理:机构应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药品的正常运行。
2.急救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构应定期组织急救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急救技能和知识水平。
3.急救记录的管理和保密:机构应对急救记录进行管理,并保证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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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
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下文是关于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
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
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
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
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
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
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
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
记。
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
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
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
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
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
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
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
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
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
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
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
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
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
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
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
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患者;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
“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
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
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
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
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
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
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
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
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
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
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
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
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
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
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
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
性质号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
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
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
种车辆。
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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