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强制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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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小区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2篇)为加强对小区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应制定规范的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篇1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等随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规定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6、本小区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由值班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并服从本小区管理人员指挥。

7、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

9、进入本小区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在本小区停留。

10、不准在本小区任何场地试车、修车、练车。

11、不准碾压绿化带,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小区内一切设施。

12、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

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14、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登记签字放可放行。

15、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16、本小区车位首先满足在本小区长期居住的业主停放车辆,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不管与其小区业主任何关系不予提供车位。

17、本小区车位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放的情况下,有多余车辆可以安排临时车辆停放,停放费按本物业规定收取。

强制二级维护取消 未来谁接手?

强制二级维护取消 未来谁接手?

03□邮箱:****************刘向前 ■本报记者 田 野 文/图好,欢迎来到《柠檬茶座》做客。

近些年,关于国家强制二级维护中存在“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检测的幌子强制车辆做维修保养、赚取高额费用的负面报道不绝于耳。

事实真是这样的吗?李国勇:目前,社会上利用二级维护敛财的情况确实存在。

据我了解,由于关系到车辆的运营资质,因此用户对待二级维护丝毫不敢马虎。

也正是利用这种心理,个别检测机构趁机收取高额的检测费用,否则会利用各种借口不让车辆通过检测。

鉴于国家规定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测的车辆将被处以罚款,用户为尽快完成检测,不得已支付高出规定价格的费用。

此外,不同地区二级维护的次数也不尽相同,一些地区甚至要求用户一年中维护三四次,弄得用户苦不堪言。

姜波:我也听说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二级维护问题。

一些指定维修机构玩忽职守,只要用户给钱,车辆甚至可以不上检测线就可以通过检测。

这样做不仅给车辆在未来的运行中留下安全隐患,还令二级维护职能尽失。

曾经有一位朋友透露,一些车队为节约每年花费在二级维护中的开支,与个别检测机构达成私下协议,以较低代价“保障”车队内车辆过检。

当然,这些车辆是不用上线检测的。

黄文儒:违规现象确实有,但也并不是每一家检测站都这么干。

以我们自身为例,我们的维修站就具有二级维护检测资格,每次检测都是按照相关规定对用户的车辆进行仔细排查,以保障车辆的运行安全。

费用也是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目录收取,公开透明。

至于那些违规操作的二级维护站点,无非就是买卖检测单,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很无奈也很愤慨。

丛生,确实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打击这一行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于近日正式实施,取消了强制二级维护相关规定,引得用户叫好声一片。

鉴于此,我想问问各位嘉宾,二级维护真是人人喊打、全无必要吗?李国勇:当初,国家为什么强制二级维护呢?其出发点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车辆运行可靠性。

08.第八章 汽车维护规范

08.第八章 汽车维护规范

失速试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试验持续时间绝对不准超过5s。失速试验时,踩下制动踏 板相当于固定液力变矩器的涡轮;而踏下加速踏板又相当 于使发动机的输出功率达到最大,其输出转矩也最大。此 时发动机的输出功率没有经液力变矩器向变速器输出,而 是全部消耗在变矩器内的作液上,工作液获此能量后温度会 急剧升高。 在试验时,为保证安全,手制动和脚制动要绝对可靠。 试验应在宽敞、平整的地面上进行。 测试时需两个人,一个人做失速试验,一个人在车外观察 车轮和挡块情况。 要严格掌握工作液温度,试验时其正常温度应为 50℃~80℃。
汽车二级维护首先要进行检测,汽车进厂后,根据汽车 技术档案的记录资料(包括车辆运行记录,维修记录, 检测记录,总成修理记录等)和驾驶员反映的车辆使用 技术状况(包括汽车动力性,异响,转向,制动及燃、 润料消耗等),确定所需检测项目,依据检测结果及车 辆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故障诊断,从而确定附加作业项目。 附加作业项目确定后与基本作业项目一并进行。二级维 护过程中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应 满足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应 经维护企业进行竣工检验,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由维 护企业填写《汽车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失试验结果分析:
若两个挡位(R档位和D挡位)失速值相同且都低于标准
值,原因可能是发动机输出功率不足,或变矩器故障;若失 速值低于标谁值600r/min以上,则说明变矩器有故障。 若D档失速值高于标准值,故障原因可能是:油路压力过 低,前进离合器打滑,第二单向离合器不能正常工作,超速 (或减速)单向离合器不能正常工作。 若R挡位失速值高于标准值,则其故障原因可能是:油路 压力过低,直接离合器打滑,低倒档制动器打滑,超速或 减速单向高合器不能正常工作。 若R和D档位失速值都高于标准值,则其故障原因可能是: 油路压力过低,工作液液面高度不正确,超速(或减速) 单向离合器不能正常工作。

2024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样本(三篇)

2024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样本(三篇)

2024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样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调整,我国对____年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提出了十项重要修改。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车主将享有更大的选择权,可自由选择维修地点。

新规明确指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了汽车生产厂家在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或维修。

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可以使用同质配件进行机动车维修。

所谓同质配件,是指其产品质量与原厂配件相当或更高,且具有良好的装车性能。

新规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六个月后,必须向社会公布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以保障维修信息的透明公开。

针对今年____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若汽车生产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整改。

整改不合格者将被通报,并可能面临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CCC认证证书的处罚。

此次修订预计将有效降低维修成本。

消费者刘先生表示,过去4S 店强制要求在品牌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保养维修,否则不承担质量责任。

新规实施后,他可以选择更经济的维修店进行车辆保养,从而节省大量费用。

事实上,不仅维修店的维修成本将降低,4S店的维修保养成本也有望减少。

过去,4S店通常要求使用原厂配件,导致价格高昂。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改,以下为主要变更内容:一、第三条修订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三、第八条修订为详细规定各类维修经营业务的许可条件和范围。

四、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别对从事不同类别维修业务所需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了修订。

汽车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汽车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3)二级维护 二级维护是由专业维修厂负责执行。其主要内 容除一级维护作所包括的工作外,以检查、调整转 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 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 胎,进行轮胎换位。 (4)季节性维护 由于冬、夏季的温差大,为使车辆在冬、夏季 的合理使用,在换季之前应结合定期维护,并附加 一些相应的项目,使汽车适应气候变化了的运行条 件,此种附加性的维护称为季节性维护。 (5)走合维护 汽车运行初期,改善零件摩擦表面几何形状和 表面层物理机械性能的过程。
◆5、汽车维护周期
(1)日常维护 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2)一级维护 周期2000~3000km或根据车型要求。 (3)二级维护 依据各地条件不同在10000~15000km范围内选 定,或者时间间隔为60~90天。
现行的维护制度,着重于加强强制性的日常维 护,增加检测性定期维护。即对日常维护和一级维 护实行定期强制执行,提高安全、节能、环保与寿 命等性能;对二级维护先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 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 并进行。
◆4、各类维护的作业范围
(1)日常维护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完成。 其主要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它是保持车 辆正常工作状况的经常性,必需性的工作。 (2)一级维护 一级维护是由专业维修厂负责执行。其主要内 容除日常维护工作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 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坚持“三检”, 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 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 润滑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 “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
◆1、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汽车维护制度以贯彻“预防为 主,强制维护”的原则。“预防为主”的设备 管理原则世界通行,只有做好事前的预防性工 作,才能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减 少故障频率,降低消耗,延长使用寿命。现行 的汽车维护制度,将过去的计划预防维护制度 的“定期维护”改为“强制维护”,这是为了 进一步强调维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运输单 位和个人更加重视车辆的维护,防止因追求眼 前利益而不及时维护,从而导致车况严重下降, 影响安全生产。

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7.20【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七年七月二十日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以下简称机动车)以及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气污染检测是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的定期检测、不定期检测和复检。

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按规定时间进行的排气污染检测;不定期检测包括路检、抽检和对被举报黑烟车检测;复检是指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经维护后进行的排气污染检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强制维护是指为发挥机动车自身排气净化功能,对经检测发现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其进行以排气污染防治为目的的诊断、维修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定期检测单位)是指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测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排气污染强制维护单位(以下简称强制维护单位)是指具备从事机动车整车维修或发动机专项维修资质,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对经检测发现排气污染不合格的机动车按规定进行诊断、维修作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制订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排气污染限值和排气污染检测技术规范,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二)依法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定期检测和复检,对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强制维护;(三)核发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凭证(以下简称检测合格凭证);(四)公告定期检测单位名单,并对定期检测单位的排气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五)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效果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市场的秩序,保障维修和检测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一)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二级维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二)机动车性能检测。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修管处)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和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修管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修管处指导。

本市公安、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物价、劳动、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识别服装,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开业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或者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经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修管处和区、县修管所(以下统称车辆维修管理部门)许可。

车辆运营管理制度

车辆运营管理制度篇一:营运车辆管理制度营运车辆管理制度为使车辆在一定期限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以充分的发挥效能、降低营运成本确保安全营运和驾驶员生命安全,有效杜绝营运车辆性能异常恶化和非正常贬值现象的发生,避免企业资产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热敏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营运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车辆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技术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对营运车辆的购置注册、退役处理、运行监督、强制维护、定期检测、故障维修、事故修复、易耗件更换等实施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二条、车辆管理职责由公司安全办、财务办和后勤保障部共同履行,本管理办法由三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安全办负责建立、管理车辆档案和车辆运行的动态管控。

财务办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和运行成本管理后勤保障部负责车辆的技术性能管理工作。

管理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应及时地传递到安全办存档。

第三条、营运车辆是公司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配置的重要资源,车辆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驾驶员是营运车辆的使用者,在营运过程中履行对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职责,应努力学习、积累车辆使用和维护保养常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认真遵守公司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和回场检查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接受管理人员对车辆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营运车辆非正常磨损、车辆性能异常下降、大修间隔里程低于标准里程数等均属责任事故,使用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正确使用燃油,禁止擅自改装车辆或改变车辆性能,禁止擅自改动车辆电路、加装电器设备。

保证车辆的车容车貌达到行业和公司要求的规范营运标准。

第五条、新增或更换营运车辆的购置按照公司《质量手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第六条、营运车辆的营运设施设备(刷卡机、顶灯、GPS 车载系统、座椅套、行业标志等)由公司按照市交管处制定的行业标准的规定统一安装配置。

第十一讲:汽车维护及保养知识(一)

第十一讲:汽车维护(保养)知识(一)一.概述在汽车的使用过程中,因为汽车设计水平和制造质量、零部件的材料的加工质量、零件的自然磨损、燃料和润滑材料的质量、气候道路条件、(客)货物装载、行车速度、新车走合、道路事故、维护和修理质量以及驾驶员的操作水平等影响,导致汽车技术状况发生变化,使用性能下降。

其具体表现为:1.动力性下降汽车的最高行驶速度降低,加速时间和加速距离增大,最大爬坡能力下降,牵引性能破坏。

2.经济性变坏汽车的燃料、润滑油等运行材料消耗增加,故障次数增加,停车修理时间增长,维修费用增高,运输生产率降低。

3.工作可靠性降低汽车的行驶稳定性降低,制动性降低,从而导致了汽车的安全性能降低。

在上述影响因素中,维护和修理质量直接影响着汽车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寿命。

因此,加强对汽车的维护和修理,提高维护和修理水平是改善汽车技术状况和延长使用寿命的根本途径。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汽车工作的飞速发展,微电脑在汽车制造业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是汽车检测维修设备的日趋先进和不断完善,掀起了汽车维修业的一次新的革命,汽车故障诊断与性能检测也步入电脑化时代,传统的维修观念和经验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但是,在汽车的日常使用中,传统的汽车故障诊断与排除方法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汽车的维护1.汽车的维护制度(1)概述汽车维护(汽车保养)是指为维护汽车完好的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主要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和调整等,其目的是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

1990年3月交通部发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指出: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

严格地执行汽车的定期维护,并确保维护质量就可保证汽车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降低燃料、润滑材料和轮胎等的消耗,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减少汽车的噪声和废气污染。

汽车的维护制度是一种技术组织措施,它规定的技术维护的分级周期和各类维护的作业内容及要求。

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工作安全、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执法部门所有公务车辆,包括执法车、巡逻车、公务车等。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车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安全第一,保障有力;(三)合理调配,高效利用;(四)规范使用,责任到人。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配置第四条车辆购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车辆购置申请;(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购置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车辆性能和安全性。

第五条车辆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执法车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如执法记录仪、警灯、警报器等;(二)巡逻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巡逻装备,如警棍、防暴盾牌、辣椒水等;(三)公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务装备,如办公设备、车辆安全设备等。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六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城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二)驾驶车辆时,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三)不得将车辆用于私人用途;(四)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车辆;(五)不得在非规定区域停放车辆。

第七条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购置、使用、维修等情况;(二)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车辆运行状况;(四)对违反车辆使用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车辆报废与更新第八条车辆报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二)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经鉴定达到报废标准;(三)车辆因故障等原因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

第九条车辆更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车辆报废情况,提出车辆更新申请;(二)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购置新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车辆性能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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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强制维护制度
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测:车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需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将车辆送到指定的维修站或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包括机械性能、排放,与车辆安全性和环保相关的部件等。

2. 强制维修:如果车辆在检测中被确定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环保要求,车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送到指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并提供修理证明以证明车辆的安全性和符合环保标准。

3. 罚款和处罚:若车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或检测,或者修理后未提供相应的证明,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罚款或处罚,并可能禁止车辆上道路行驶。

4. 监督检查:政府或相关部门将对维修站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避免偷工减料和违规操作。

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减少交通事故和污染排放,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环境。

同时,它也可以促进整个汽车维修和检测行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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