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9条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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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5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5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5篇篇1劳动合同协议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特订立本劳动合同协议。

其中,特别就《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一、劳动合同协议的基本内容1. 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2. 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3.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6.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乙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若乙方存在上述第2、3、4、5项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其他条款约定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若因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损失,乙方应对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2.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第39条

劳动合同第39条

劳动合同第39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第39条的立法背景、条款内容、适用范围、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第39条的立法背景在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均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第39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劳动合同第39条的条款内容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第39条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第39条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劳动者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雇员。

四、劳动合同第39条的具体操作流程1.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必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第39条的规定,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

3.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通知劳动者,并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者有权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出异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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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是什么对于劳动法的话其实是我们这边在外务工的工作者的话都需要了解的,因为一旦自己对于劳动法不了解的话肯定是会在城市工作的过程中遭受到企业的一些欺压的,所以要适当保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是什么?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是什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条款内容是劳动者严重的违反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的话要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的予以告知,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三、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第39条(3篇)

劳动合同第39条(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第39条。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二章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5.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6. 用人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7.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第五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篇一:《劳动合同法》39 40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二: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

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

另一方面,不能将“反复使2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

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12018年6月28日,孙丙庆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孙丙庆与射阳县酿化厂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孙丙庆案裁定书》”)裁定“一、二审判决认定射阳县酿化厂于2015年6月11日合法解除了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孙丙庆的再审申请。

”孙丙庆申请再审时曾称:1.根据射阳县酿化厂公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孙丙庆并不满足处罚条件,射阳县酿化厂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射阳县酿化厂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程序。

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孙丙庆掷地有声地提出了前述两个论点,那么射阳县酿化厂单方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究竟有无道理,法院裁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又应当如何理解呢?一概述本文依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可比案例,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通知工会”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剖析,理清了常见的争议焦点和关注重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含义剖析如下图所示: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6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6篇篇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一条款作为劳动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9条。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这些义务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履行的基本责任。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休假、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权利。

这些义务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履行的基本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变更约定的办法。

根据该条款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商定,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这一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办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义务,规范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字数超过2000字】。

篇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通知解约的情况。

根据此条款,劳动者有权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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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醒点击:返回《劳动合同法》目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相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本条中;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 ;重大损害; ;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

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z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是关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规定。

该规定认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和执行这一条法律规定呢?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分步骤地阐述。

第一步,理解什么是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获得的相应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是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按比例增加的薪酬,其比例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等规定来确定。

第二步,碰到加班需要及时和用人单位联系,说明具体情况。

在加班时,劳动者要及时和用人单位联系,说明加班的具体时间和较长的原因,为企业提供必要的依据,便于后续的记录和进一步结算加班工资时使用。

第三步,核对加班工资,如果有疑问要及时提出。

劳动者需要仔细核对发放的加班工资,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或与合同、协议约定不一致,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疑问,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步,增加管理合法性,合法行为合理化。

加强管理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增加合法行为合理化的基础上。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共同尊重和支持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等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加班要求。

在实践中要逐步建立完整的加班管理制度,制度中应当包括具体的加班时间、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等,使加班工资制度运行起来更加合理化。

总之,正确的认识并执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应该彼此尊重、理解和合作,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行动,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39条

劳动合同法39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根据这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况包括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

首先,劳动者死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况。

当劳动者去世时,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这是基于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的一种变化导致的终止情况。

其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之一。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这是基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条件的一种变化导致的终止情况。

此外,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也可以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当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最后,劳动者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例如,当劳动者被调岗、降职或者离岗期满后未能回到原岗位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上情况下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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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39条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5修正)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给予离职劳动者本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相关补偿。

(一)合同到期解除。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劳动者本人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相关补偿。

(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离职劳动者本人未清偿的劳动报酬,并根据不同情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1.用人单位解除临时工或合同期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离职劳动者支付当月基本工资的一个月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2.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期满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离职劳动者支付当月基本工资的两个月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期满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离职劳动者支付当月基本工资的三个月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与该劳动者有连续劳动关系的年数,每年支付当月基本工资的一个月作为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但最高不超过三个月。

(三)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离职劳动者欠缺的未清偿的劳动报酬,按照前款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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