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文.docx

2024年***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了全面贯彻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妇女群众代表充分讨论,特制定如下计生实施的新规定。
一、凡是要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年龄必须满20周岁,经上级计生部门批准后,才可生育第一孩.产后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上环。
未达到婚龄和未达到计划生育年龄已生育的.按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罚。
二、要求生育第二孩的妇女.必须符合《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等六种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二个孩子出生30天内一方必须落实结扎措施,(特殊情况除外(凭结扎证领取生育证。
否则父母双方不得享受定点分娩补助,不给出具证明及其他手续等.三、符合规定生育第二子女的妇女,取消间隔期。
四、出嫁女户口在本村委会的.必须执行本村委会的计生规定。
五、已生育二个孩子的夫妇.一方必须落实结扎措施.如双方有禁忌症不宜结扎的.必须经本市中心医院或计生服务站出具证明.并交I万元不育押金.但绝对不准生育第三胎.而女方必须及时上环.按规定每季度一次B超查环查孕。
六、坚决杜绝超计划外生育.如有外逃超计划外生育的.要强制落实结扎措施,村委会按省计生规定一次性交清社会抚养费,超生孩子不能享有优思待遇,其父母双方七年内不得享受政策忧患待遇。
七、生育第一个是女孩的.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必须办领《独生子女证》.享受上级一次性奖励I(XX)元。
八、生育二个女孩子的.落实结扎手术后.享受KXX)元养老保险政策。
九、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户.独生子女享受的优惠待遇的年限从领取《独生子女证》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
十、凡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或收养子女的.原领取优惠待遇和养老保险要全部退回,按超生重罚。
十一、已生育一孩的妇女,必须在孩子出生42天内上环,并坚持每季度一次B超查环查孕,十二、初婚者在怀孕两个月内主动上报孕情的,村委会奖励100元。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引言:计划生育是一项关乎国家人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政策。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确保每个家庭合理生育,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许多地方采取了各种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本文将从定义、背景、内容以及效果等方面介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定义: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农村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执行。
二、背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升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农村地区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农村人口增长快、文化水平较低、婚龄晚等因素导致计划生育难以到位,因此,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成为必然之举。
三、内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生育宣传:村规民约明确要求村干部和计生员要密切配合,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提高农民的计划生育意识,确保每个家庭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优势。
2.计划生育服务:村规民约规定,各村要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满足农民的计划生育需求。
同时,支持农民参加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升计划生育技能水平。
3.婚育登记:村规民约强调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所有结婚的农民必须进行婚姻登记,婚育一致,合理生育。
这有助于村干部和计划生育员及时掌握农民的生育情况,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4.节育手续:村规民约规定,农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和生育数量进行节育手续,确保按计划生育,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鼓励农村居民进行现代避孕措施,避免意外怀孕。
5.奖惩措施:村规民约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给予奖励,对违反政策的农民进行惩罚。
这有助于增加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遵从性,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效果: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为了促进我国人口发展的良好方向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村决定在2024年制定并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旨在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 提倡科学、健康的生育观念, 实行有计划、有政策、有利益的生育管理。
以下是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宣传教育1.村委会将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活动, 向村民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优势和科学生育知识。
2.鼓励在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中,加强对男性的教育和关注,提高男性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责任感。
二、婚育登记1.注重提高婚姻登记的率, 确保每对夫妇在结婚后及时进行婚姻登记。
2.提供婚前婚后医学检查,引导夫妇科学评估生育风险,合理安排生育。
三、优生宣传1.发放和普及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和信息, 提高村民对优生优育的认识和重视。
2.每年开展一次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引导村民选择健康、优质、优生的生育方式。
四、奖励政策1.村委会将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基金, 对村民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 按规定给予奖励。
2.鼓励计划内生育的夫妇享受优先安排子女入园、就学和就业等相关权益。
五、服务保障1.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 确保村民有充分、方便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
2.提供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夫妇的心理辅导和生育技术支持,为他们解决生育问题提供相关帮助。
六、积极支持和引导计划外人口合法化1.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对村里居住的计划外人口提供合法化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2.鼓励计划外人口积极参与农村建设和发展,为村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七、监督和执法1.将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2.设立计划生育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解决违规行为和问题。
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我们将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 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效果, 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人口和谐发展目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4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本村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已婚育龄夫妇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一、倡导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结婚需达到法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____周岁,女方不得早于____周岁),婚前需进行健康检查,并向乡(镇)政府申请领取《结婚证》。
二、自觉履行计划生育责任,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
树立新时代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认为生男生女同样重要,女儿同样是家族的传承者。
三、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子女,须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生育第一胎的妇女需年满____周岁,并持有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发放的《生育保健服务证》。
符合生育第二胎及以上条件的夫妇,需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委会上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再由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对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无证生育和非法生育。
四、生育子女后,夫妇应及时、准确地向村委会或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报告出生情况。
生育第一胎的妇女应在____个月内进行放环手术;生育第二胎的夫妇,一方应在____天内进行结扎手术。
五、已婚育龄夫妇应定期参加乡村组组织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优先优惠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及时参与乡级组织的环孕情服务,并接受产后、术后的随访服务。
六、计划离开居住地____日以上的流出育龄人口,需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已婚育龄妇女应按照《流出管理对象计划生育合同》的规定,定期在流入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进行环孕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有效的检查证明。
七、实施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八、对于农村已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贫困户”,要全面实施国家、省、市、县的优先优惠政策。
在以工代赈、少生快富、异地搬迁、农村低保、合作医疗等普惠政策中,优先安排并按照政策给予优惠。
2023年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

2023年计划生育村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推进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高人口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居民,居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
第三条本村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负责起草并进行公示,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积极宣传本村村规民约,提高居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意识。
第五条村委会应当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本村村规民约的执行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对本村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人口稳定发展第七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理控制生育数量。
第八条村民应当重视优生优育,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条件生育子女,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第九条政府将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服务,给予村民必要的人口与生育知识培训。
第十条所有新生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户口登记,村民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人口质量提升第十一条村民应当注重个人健康,积极参加群众体育活动,保持良好的体魄。
第十二条村民应当注重孕育前的健康,积极配合并参加孕前检查,避免遗传性疾病传承。
第十三条村民应当重视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村民应当自觉参加相关健康检查,防范和及早发现疾病,注意个人和家庭的健康状况。
第四章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第十五条村委会将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村民提供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六条村民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村民应当重视养老问题,积极规划养老生活,不依赖他人或社会保障体系过度消耗。
第十八条村民应当重视医疗保健,自觉遵守医疗规范,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秩序。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第十九条村民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环境整治等活动。
第二十条村民应当合理使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浪费。
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保护水资源,不乱倒废水,合理使用水。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推荐3篇)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第1篇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东湖社区《村规民约》的制订,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要求,在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移风易俗、环境卫生、遵纪守法等新常态形式下的行为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东湖社区《村规民约》完全代表了广大村民的意愿,是基层民主的智慧结晶,也是群众自觉设立的公认规矩,现在,特对我社区《村规民约》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和工作经验作如下总结:一,自《村规民约》施行以来,广大居民的法制依意识不断增强,邻里更加和谐,各种矛盾纠纷和口角争吵较之实施前明显下降。
邻里、婆媳、妯娌之间相处更加和睦。
二,自《村规民约》施行以来,社区人居环境持续向好,家家户户争做清洁标兵,以前乱倒乱放,污水横流,白色垃圾遍布沟渠的现象基本杜绝,各种爱卫举措层出不尽!三,自《村规民约》施行以来,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引领了新时尚,红白喜事,请吃请喝的热潮急剧减少,俭朴之风渐渐回归。
四,自《村规民约》施行以来,居民素质明显提高,各种文娱活动,艺术团体蓬勃发展!五,我社区保障《村规民约》取得上述成绩的重要举措是:1,在制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特别注意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听取意见!注重群众性、约束性、实用性和合法性。
2,在维护和保障落实工作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充分发挥“一核五会”的作用,社区党总支总揽全局,“居委会”、“乡贤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各显神通,齐抓共管见成效!3,全面发挥宣传作用,利用“村村响”、“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工具,把《村规民约》的精髓输入广大居民的深刻意识里,取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 2020年最新村规民约范文两篇(参考)篇一为使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一、每个村民自觉学习、遵守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人基教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未婚男女青年自学遵守婚姻法,父母教育子女不早婚。
三、已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须在小孩出生后 90 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首选绝育措施。
四、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按规定参加一次妇科病普查,属重检对象的每年 1、 4、 7、 10 月份的 25 日前分别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流出在外计划外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村民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口的,应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在出租当日向村委会报告,签订《房屋出租计划生育责任书》,纳入与常住人口同管理、现服务。
六、需外出务工人员请先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明》 ;未办证外出者,担保人和其主要亲属 (夫妻、父母、兄弟等 )有责任协助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在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接受孕检,并将孕检证明按季度寄回户籍地计生部门。
八、“五期”人基教育对象接到通知后,请按时参加人基教育会(课 )。
九、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请在婴儿出生 5 日内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居民委员会报告,有新生儿死亡的,请在新生儿死亡当天向本组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村民委员会报告。
十、不准支持、包庇、窝藏计划外怀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非法收养小孩。
十一、不准遗弃女婴,不准侮辱、殴打、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和女孩,不准辱骂生育女孩的家庭。
十二、以上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村民共同遵守,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监督举报义务和责任,违者按《××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签订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进行管理。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必备10篇)
村规民约内容范文(必备10篇)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1.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村村规民约《和美龙津铭》岗虽不高,腾涌为名;津虽不深,卧龙则灵。
吾乡龙津,和美德馨。
善义相沿,弦歌至今。
有礼乐之仁,廉介之清,爱国之忠,富乡之义,乐善之风。
五义共融,村邑日兴。
际此盛时,相约为铭:(一)明德爱家为人之道,首重明德。
崇仁好礼,守法维则。
见善必行,闻过自责。
律己应严,待人勿苛。
修身务本,谨行勤课。
良业执守,节俭勿奢。
德业俱美,亲睦家和。
常安思报,爱及乡国。
劝善化行,共谱弦歌。
(二)孝义传承百善孝先,五义居仁。
事亲对友,孝义当遵。
善事父母,友爱兄弟。
夫妻互敬,子女相礼。
淳朴是尚,忠厚传家。
新风力倡,陋俗休夸。
男女平等,婚姻美满。
祭祀至诚,丧事从简。
代代传承,永为世范。
(三)谦信互助谦虚克己,诚信待人。
同处一地,礼让三分。
莫传是非,莫起纠纷。
力戒偷盗,禁止邪淫。
勿养禽畜,敦睦乡邻。
维护秩序,爱护公物。
轻利重义,本分致富。
一家有难,八方同助。
自愿互惠,共致富庶。
(四)和美共融天地人和,水乡大美。
五义共融,上善若水。
和美龙津,善义成风。
文明乡里,整洁村容。
民主管理,和谐日新。
富而思源,常怀感恩。
与人为善,手有余馨。
从我做起,爱我龙津。
垂训今世,传之子孙。
2.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长潭镇白马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好,逐字逐句要记牢,共同拟定来执行,共同遵守来做到。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精编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村规村纪建设,规范村内计划生育事务管理,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保障村民权益,特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村民和村民委员会协商通过、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范围内的村民,所有村民都有义务遵守并履行。
第四条村民村规民约的内容涵盖计划生育、家庭和谐、乡风文明、邻里关系、环境卫生、社会安全、党风廉政等方面。
第五条村民村规民约的执行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民享有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权利,有权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时间。
第七条村民有义务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村民有义务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计划生育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他人计划生育的言行。
第九条村民有义务遵守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配合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村民有权参与村级事务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村民计划生育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健康、合法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村民计划生育应当遵循“晚育、间育、控育、优育”的原则,合理规划家庭生育数目,科学使用避孕措施。
第十三条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相关检查和咨询,积极配合相关人员工作。
第十四条未满足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少年村民不得进行早婚、早育行为。
第十五条村民应当自觉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家庭和谐第十六条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村民应当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构建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村民应当遵守夫妻关系平等互助的原则,共同维护家庭利益。
第十八条村民应当切实履行父母职责,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村民应当尊重老人权益,关心和照顾老人的生活,传承中华民族的家庭美德和优良传统。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4篇)
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引言:近年来,随着人口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各地纷纷提出了相关计划生育政策,以合理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作为我国农村地区的一份子,新井村有着深厚的农业资源,但也面临着人口过剩、资源匮乏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展新井村,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了《2024年新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旨在引导村民理性生育,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国家与社会的利益。
一、总则1.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新井村制定了本村规民约,以引导村民自觉遵守。
2.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村民,无论性别、年龄、职业。
3. 所有村民有义务遵守本村规民约,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生育宣传与教育1. 新井村将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村民了解国家的政策,明白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2. 开展生育知识教育活动,向村民普及相关知识,培养正确的生育观念。
3. 鼓励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和家庭发展技能培训,提高生育管理的能力。
三、生育类别与配套优惠政策1. 根据村民的生育情况,将生育人口划分为一孩、二孩、多胞胎(含三胞胎及以上)三个类别。
2. 一孩家庭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配套政策。
3. 二孩家庭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配套政策,并提供适当的奖励或福利。
4. 多胞胎家庭享受国家提供的基本配套政策,并提供更为丰厚的奖励或福利。
四、计划生育宣传与监督1. 新井村将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向村民普及相关政策和知识。
2.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测试,对合格者予以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教育与指导。
3. 对于强制绝育、强制堕胎、重婚与重生育等违法行为,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责任。
五、生育补贴与奖励1. 新井村将根据生育情况,为村民提供适当的生育补贴,用于孩子的教育与成长。
2. 对于主动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将给予合理的奖励,例如婚礼补贴、子女入学优惠等。
3. 针对特殊情况,如因意外孕育或特殊需要,村民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进行个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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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生育村规民约方案生育村规民约为使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到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视、自我约束” 的目的,进一步标准群众的生育行为,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背方案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生育群众自治村规民约, 望全体群众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案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方案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方案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前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签订方案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承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居委会人口方案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承受上级方案生育部门处分外,还应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 50 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胎次、有无生育证、剖腹产或顺产、在哪医院生育等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 42 天至 90 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康检对象应参加单月的康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早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康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康检,不得代检。
假设有代检情况的发生,那么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 50 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当按照《收养法》等有关规定向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育龄夫妇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方案生育政策。
收养婴幼儿违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按照规定由计生业务部门进展处分。
第七条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的,与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合同》、《方案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方案生育规定,经常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反应方案生育执行情况。
属康检对象的,可到流入地计生效劳部门参加康检,并按户籍地规定的康检时间寄回孕检证明;有生育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效劳部门进展〕。
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
外出期间违背方案生育规定的,由当地计生业务部门按规定进展处分。
第八条按时参加居委会和办事处计生部门组织召开的人口学校等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请假。
第九条不支持、包庇、藏匿违背方案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居委会居民有违背方案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实行居务公开,民主监视。
公开居委会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及本居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居委会当年生育、节育情况、一孩证、二孩证办理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奖励扶助人员、特别扶助人员、居委会干部方案生育情况等,公开违背方案生育政策的处分情况等。
第十一条凡违背本居委会群众自治公约的群众,由方案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对照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违背本居委会群众自治公约的群众,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本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群众自治公约,由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为有效施行本公约,居委会每个已婚育龄妇女应与居委会签订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本公约在施行过程中,如国家卫生与方案生育委员会计生政策有调整时,应及时修订。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开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方案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开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开展进步奖扶标准。
第二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夫妇,在子女年满 18 周岁前,每人每月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不低于 30 元,农村独女户每人每月不低于35 元。
第三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方案生育双女家庭,凡自愿参加新农合的方案生育家庭,免除一人份参合费。
第四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方案生育双女家庭,夫妇年龄在 45 至 59周岁参加新农保的每人每年给予 100 元新农保补贴,到达 60 周岁新农保家庭每人每月增发 10 元。
第五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方案生育双女家庭,夫妇年满 60 周岁的当年申请奖励扶助并通过调查核实合格的,每人每月享受奖励扶助金不低于 125 元。
第六条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并且女方年满 49 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享受扶助金不低于 540 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七条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并且女方年满 49 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享受扶助金不低于 680 元,直至亡故为止。
第八条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第九条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条女方年满 48 周岁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的夫妇,每人每月发放抚慰金 50 元,直至第二个安康子女出生。
第十一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农村、城镇方案生育家庭,已采取绝育措施双女户家庭,且子女年龄在14 周岁以上〔不含 14 周岁〕至法定结婚年龄的,由政府出资免费购置一份方案生育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对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失去生活自理才能的夫妇,参照现行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人员管理体制、供养方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十三条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方案生育双女家庭报考本县高中时照顾 10 分。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组织群众在方案生育工作中,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视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居委会的一切组织和村民,以及流入本居委会居住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本章程由群众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并承受上级部门和群众自治议事小组监视。
第四条:群众自治议事小组由两委班子、群众代表和计生协理事会组成。
第五条:方案生育群众自治是在居委会党支部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方案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委员会详细管理全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第六条:居委会两委职责。
1、组建群众自治领导小组,组织民主推荐,民主产生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推选群众代表和计生协理事会成员。
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详细负责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工作。
2、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组织制定本居委会方案生育工作方案,对一孩申报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和申报二孩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进展审查。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负责及时办理。
3、负责保证方案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
4、指导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组织落实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培训学习,按时参加康检,参学率、康检率均为100 %。
5、施行计生户小康工程,开展“三结合” 帮扶活动,落实方案生育优惠政策。
6、实行方案生育政务公开,设立方案生育政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按要求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承受监视,维护群众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听取群众建议和需求,及时化解矛盾,净化生育环境。
7、定期考评本居委会方案生育工作,落实奖惩,半年、年终向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通报方案生育情况。
第七条: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主任〔居委会计生管理员〕职责。
1、当好参谋,协助居委会两委完成人口与方案生育的各工程标任务。
2、按照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有关要求,搞好宣传教育,营造宣传环境,及时发放宣传品,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学习培训。
3、准确掌握本居委会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生殖安康情况,管理好各类台帐。
4、搞好优质效劳,掌握五种以上避孕方法和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指导育龄群众搞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按时发放药具,搞好随访。
准确、及时地申报、发放生育证。
5、按时组织康检,做好术前宣教和术后效劳与随访。
6、准确掌握各种变动情况,及时统计上报有关报表。
7、做好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
8、按时参加办事处计生办召开的例会,定期向居委会两委汇报,自觉承受群众监视。
第八条: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委员〔组计生管理员〕职责。
1、准确掌握本组根本情况,将当月出生、新婚、离婚、死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及时报告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主任。
2、认真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康检和学习,参检率和参学率均到达100%。
3、掌握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按时发放药具,并做好指导,进展术前宣教和术后随访工作。
4、掌握本组流动人口情况,及时报告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主任,搞好管理。
5、及时反映本组群众对方案生育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6、做好月效劳工作,每月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学习座谈一次,理解本组已婚妇女的经情、环情、孕情及生殖安康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月效劳台帐。
7、教育引导育龄群众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政策,遵守《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签订《协议书》。
第九条:居委会计生协会的职责。
1、居委会计生协会协助居委会两委和方案生育群众自治委员会搞好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
2、居委会计生协会参与研究生育指标的发放和年终评优活动。
3、协助办好居委会人口学校,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的学习培训。
4、协助居委会两委施行计生户小康工程,开展“三结合” 帮扶活动,建好台帐,确定帮扶户,选好工程,用好资金。
5 、发挥会员在方案生育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组织会员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活动。
6 、组织节日纪念活动,搞好宣传与效劳,对方案生育政务公开情况进展评议和监视。
第三章群众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群众的权利。
1、群众到达法定年龄有申请结婚的权利。
2、群众参与制定《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参与方案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视,对违背计生政策的人有举报的权利。
3、群众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享有生育权。
4、计生户有享受各项效劳、方案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及评先评优的权利。
5、享有免费安康检查,生殖安康效劳,四项手术免费的权利。
6、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
第十一条:群众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