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之行政许可

4. 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4.3 便民、高效、优质服务原则
4.3.8 实施许可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4. 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4.1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范围、条件和程序。 ①设定事项范围法定 ②设定、实施主体法定 体现对行政许可权力规范和约束
4.1.1 设定事项范围法定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安全资源与服务,标准资 格不马虎)
①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驾照)
例:①有限自然资源配置:土地、矿产、草原、水等自然资源开发利 用;②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各种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航空航线、 无线电频率等;③专营权利(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自来水、煤 气、电力、电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公共利益密切相 关的行业(行业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特点,放开竞争容易影响服务效能)。
4. 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4.3 便民、高效、优质服务原则
4.3.5 决定期限 《行政许可法》第42-45条 ① 除可以当场作出外,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本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②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 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③ 经下级机关审查报上级机关决定的20日内审查完毕。 ④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10日内颁发、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⑤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 家评审时间不在此列。
纠错行政行为与信赖利益保护

(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 学院 ,河南 郑州 4 0 0 ) 50 2
摘 要 : 我国现行的行政 纠错机 制允许行政主体 主动撤 销或 者变更 已经做 出的行政 行为 , 导致 在行 政执 法实 践 中 常常有行政主体 以有错 必纠为理 由改变生效行政行为 , 与现代行政法推 崇的行政信赖 保护 原则相 冲突 。在 现行 这 的法律制度下 , 对相对人信赖利 益的保护应该成 为行 政主体 自我纠错 的必要限制。
的状 态 。
二 、 政 信赖 保护 原 则 的含 义 、 行 适用范 围和保 护 方 式
法或不 当行政行为 , 并建立 了行政复议制度 以促使 行政主体主动纠错。即使在行政诉讼 中, 行政 主体 也可以改变被诉 的具体行政行为 , 以促使相对人撤
诉, 尽可能高效地解决纠纷 。 然而 , 纠错行政行为在发挥积极功能的同时, 也 会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 ,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一是
作者简介 : 冯举, , 女 河南省政法 管理 干部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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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 20 0 6年第 5期
定, 下列情形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 1 信赖对象 ()
为行 政行 为 , 至少具 有 公 权力 行 为 的 外貌 ;2 相 或 ()
会 因信赖该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而有所作为。如果撤
销该授益行政行为, 就意味着对相对人 已获利益 的 剥夺。三是助长了行政活动的随意性 。行政行为一
危及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时, 后者就必然会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寻求保 护 , 从而耗 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如果行政主体在事后能及时发
益人的信赖利益。当行政主体作出授益行政行为之
后, 相对人 即会获得某种特定的利益 , 且受益人往往
第三章 工程行政许可

程勘察资质划分为(
)。
A.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B.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C.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D.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例题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
程勘察资质划分为(
)。
A.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B.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C.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D.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安全监督、消防、环保等政府行政主管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 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工
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于工程行政许可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其具体含义:
第一,授益行政行为。一经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 的许可,相对人就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其中,使相对人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特定权利的许可被 称为行为许可,如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使相 对人获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特定资格的许可,则被称为资 格许可,如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注册建筑师证等。
工程测量等3个专业。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 :
(一)煤炭(二)化工石化医药 (三) 石油天然气 (海洋石油) (四)电力 (五)冶金 (六)军工 (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七)机械 (八) 商物粮(含商业、物资、粮食) (九)核工业 (十) 电子通信广电(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 (十一)轻纺(含轻工、纺织 )(十二)建材 (十 三)铁道 (十四)公路 (十五)水运 (十六)民 航 (十七)市政 (十八)农林(十九)水利 (二 十)海洋 (二十一)建筑(含建筑、人防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2002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内容整理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官管民: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民告官:行政复议(找上级机关)、行政诉讼(找法院)、行政赔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不缺位、不越位)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速记:一理发便当心行政主体资格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本质特征);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类型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大型国企)(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工会、妇联)(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特征: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示意图(图-20)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产生拘束力产生确定力产生执行力一般情况下经过争议期经过履行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主、权、)事实行为:不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主、)事实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的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并进而作出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说非法拘禁、非法殴打等都属于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叫做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行政机关做了,影响了百姓的权利,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利必有救济。
所谓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责”,就是影响了老百姓的权利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是行政诉讼的真正的诉讼标的。
“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相对人,在复议程序里是申请人,诉讼程序中是原告,在赔偿程序中是赔偿请求人。
“官”在行政行为中是行政主体,在复议程序中是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是被告,在赔偿阶段叫做赔偿义务机关。
在立法中为什么没有事实行为的概念。
因为被广义具体行政行为所取代了,广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有责就可诉。
准备性行为:程序性、阶段性行为。
(主、权)准备性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但是没有影响到老百姓权利义务的行为。
最典型的就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
起诉一个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必须是一个成熟了的、已经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分类1.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是指行政主体有主动作为的义务;“依申请”是指行政主体有被动作为的义务。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有人违法,必须抓捕违法的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如果看见了不抓捕、不处罚,那就属于不作为。
“依申请”是说必须老百姓先申请。
比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叫做行政许可,但是,必须是由相对人自己去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办理相关许可。
如果老百姓申请以后,符合法定许可条件,但工商局无正当理由不予许可,则构成不作为。
第六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
•
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权利是被许可人作为公民、 法人、组织的权利体系中固有的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国家的法律规定 了对这些权利行使的法定限制条件,只有具备法 律规定的条件,这种限制才能通过行政许可的法 律方式加以解除。
•
这表明,行政许可的内容具有解除行使某种权 利的限制的性质,被许可人获得行政许可后,即 取得行使某种受法律限制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保 证解除限制的法定条件持续存在的义务。
结束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它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 为,即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义务,使其可以 行使某种权利或者获得某种权利资格。
第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以正 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 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 因此,不对行政许可权力加以控制和规范也不行。
贵州一家企业要上一个项目,不得不成 立由8个人组成的盖章办公室,专门从 事盖章业务
• 而《行政许可法》就是要在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个人 权益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而重点又是通过规范 和控制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使来达成这一目的。
已于 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 大事。
结束
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应把握几点:
•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 •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 3、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 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 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 不是行政许可 • 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公安机关对公 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的分类

六、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1、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 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 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征税) 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征税)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七、其他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国家行为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 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 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 总动员等行为。(国防行为、外交行为)
二、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 以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 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非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 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主体 根据实际需要以各种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
谢谢倾听! 跪求掌声!
2、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处罚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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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类奖励制度。前者包括:防震减灾奖励、国家公务员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等。 后者包括:反假人民币奖励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第二节 行政许可
▪ 一、行政许可及立法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 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
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 1、事先性 ▪ 2、赋权性与解禁性 ▪ 3、依申请性 ▪ 4、法定性 ▪ (二)行政许可法及立法形式 ▪ 广义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法律规范之总和。狭义指
▪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 1、法律的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三事
项。 ▪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 (三)行政许可的规定 ▪ 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在上位法设
定的许可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一)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
▪ 六、行政许可的其他规定 ▪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回 ▪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 (三)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 ▪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 三、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
▪ (一)行政保障制度 ▪ 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发生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
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赋予其实质利益的制度。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 (二)行政救济制度 ▪ 1、灾害救济制度 ▪ 包括洪涝灾害救济、防震减灾救济、地质灾害救济、森林火灾救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组织。 ▪ (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 四、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 (一)申请 ▪ (二)受理 ▪ (三)审查 ▪ (四)听证会 ▪ (五)决定 ▪ (六)期限
▪ 五、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 (一)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关系 ▪ (二)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 (三)对特许程序的特别规定 ▪ (四)对认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 (五)对核准程序的特别规定 ▪ (六)对登记程序的特别规定 ▪ (七)对有数量限制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 ▪ 行政许可的立法存在两种模式:分散式与集中式。 ▪ (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同时为了实现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统一。 ▪ 行政许可法的六项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利国家”的体现,也是国家的行政从“秩序行政”向“给付行政”转变的 反映。 ▪ 二、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 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具有 以下法律特征: ▪ 1、财物性 ▪ 2、单向性 ▪ 3、无偿性 ▪ 4、依申请性
救济等。
▪ 2、社会救济制度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农村特困户的救济。 ▪ (三)行政补助制度
▪ 由行政补贴制度、行政助长制度两大类组成。 ▪ 前者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补贴、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医疗与抚恤、粮食生产补贴
、增加农民收入补贴、促进就业补贴等。
▪ 后者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义务教育经费。 ▪ (四)行政奖励制度 ▪ 精神奖励不属于行政给付,物质奖励才属于行政给付。分为做出贡献类奖励制度和举报
第七章 授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对基本范畴,它 以行政行为的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做出的划分。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该行政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增进相对人的 权利。
第一节付与福利行政 ▪ 行政给付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行政国家”转向“福
▪ 二、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 ▪ (一)行政许可事项 ▪ 行政许可事项被分为两类:一是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二是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 (1)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 (2)赋予公民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