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山东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山东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山东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工作规则》,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财政厅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和部署,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民主决策,全面履行财政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机关。

第三条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转变作风,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各处室、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文电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省财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

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按职责分工协助厅领导工作或受厅领导委托负责有关方面专项工作。

厅长因公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厅长主持工作。其他厅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按照AB角制度由相应的厅领导代管,必要时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六条厅长主持召开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省财政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厅长委托负责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厅长请示或报告;事前来不及请示的,事后要及时报告。参加财政部、省委、省政府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财政问题的,要及时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厅领导通报。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可通过厅办公室分送相关厅领导阅,交有关处室办理或存查。

第八条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负责。各处室、单位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在本处室、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每项业务工作至少明确两人负责,实行AB角制度。

第九条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单位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省财政厅工作要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规则和机制。

第十一条全省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

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财政制度(办法)、重要政策规定等,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各处室、单位提请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系统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其他有关处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时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修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财税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和修订的建议,拟定地方性财税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政策规定,提高财政立法质量。

第十六条厅机关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财政工作实际。

第十七条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厅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具体由相关处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对每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总结,由职能处室负责汇总整理后向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受省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提案。

第二十一条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监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十四条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写出报告。要加强财政信息化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并视情况召开全省性财政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部署工作。

第二十六条厅务会议

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厅务会议是对行政业务进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负责对省财政厅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业务和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决策。主要任务是:(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拟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财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议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情况,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四)研究由省财政厅发布以及代拟的重要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五)讨论研究机关处室职责分工、工作责任制、经费开支、资产管理、政务运转等重要制度规定;

(六)研究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厅长办公会议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厅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厅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单位提报议题情况,统一组织安排,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厅党组、厅务会已确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需要有关处室、单位落实的事项;

(二)听取有关处室、单位重要业务工作情况汇报;

(三)听取有关全国性重要专业会议贯彻情况的汇报;

(四)研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领导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同志提报的材料;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原则性重大财政问题必须提交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能由厅长办公会议解决的,不提交厅务会议研究;能由分管厅领导确定的,不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各处室、单位拟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须提前3天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请示厅长后确定。书面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重点对需研究确定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其他处室的,有关意见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处室、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厅领导不能出席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要向厅长请假。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须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或厅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作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会议纪要确定办理的事项,各处室、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并向厅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厅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全省性财政工作会议由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各处室、单位专业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年初各处室、单位要将本年度拟举办的会议编列计划,报送厅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处室、单位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各处室负责,会后应将厅领导讲话等重要会议材料送厅办公室存查。

各处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一般不要求各市分管局长参加。

第三十五条厅机关内部其他各类会议

厅机关内部召开的单纯部署有关政务、政工、人事、纪检、党团工妇、

后勤等方面的会议,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确定,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召集,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各司局安排在山东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有关工作由对口处室、单位负责,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厅办公室等予以配合。

第七章公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省财政厅公文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厅领导审核厅机关各类公文。

第三十九条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各处室、单位承办的公文须经综合科(组)长初核,由处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并签字,送交办公室审核,由厅领导签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将未经厅办公室审核的文电直接送厅领导签批。党组和人事教育处有关机要材料,厅长签发后由机要打字员打印,严防失密、泄密。

第四十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厅机关名义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文电,代拟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财政政策的公文,以及人事任免公文等,由分管厅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厅长签发;

(二)厅机关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厅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处室意见应事先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

(三)《财政情况》、《信息快报》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

(四)厅领导外出,不涉及重大政策和原则的特急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代签。

第四十一条厅机关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使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拟稿纸,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其办文程序同厅发文,拟办单位拟稿人、办公室负责人、厅领导在规定栏内签字,其他人员不在代拟文稿上签字。需与外单位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处室负责会签事宜。凡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律用正式文件报送5份,请示文件抬头只能写省政府。

第四十二条厅领导签发后的文件,拟稿人要复阅,领导有指示意见或对文件作较大改动时,应及时送处室负责人阅。厅领导签发后,如需更改文件,应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处理。

第四十三条由外单位主办会签省财政厅的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同意,由有关处室复审并签字同意后,厅办公室方可盖章或出借印模。

第四十四条各处室、单位与系统内或省直单位财务部门之间开展一般专业性问题调查部署、催办或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可由处室、单位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办理,可使用“山东省财政厅”文头,处室负责人签批,盖处室业务印章,是否编号由处室自定。

第四十五条印刷完毕的文稿,如有错、漏需进行修改,属于一般性改动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属于重大改动的,应按签文程序层报厅领导审签;未发出的,更正后制发,已发出的,须重新发文更正。

第四十六条除具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外,各类临时机构、驻外机构和社团组织,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厅机关名义对外

行文。除厅办公室、人教处、机关党委、纪检组外,其他处室、单位不得对厅内各处室、单位行文。

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政策性公文。确需发文的,拟文时应在文中加注“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厅长签发后送省政府办公厅运转,征得省政府同意后,以省财政厅名义行文。

第四十七条凡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要事先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处室、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发布。

提请省政府研究讨论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研究决定的地方政府财政规章草案,须经法规处审查或由法规处组织起草。会签文、交办件、征求意见稿等一律由主办处室牵头运转、汇总意见,必要时可召集共同研究。对不同意见,主办处室负责组织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送厅领导审定。

第四十八条严格公文制发。各处室、单位召开不要求各市分管财政局长参加的会议、布置各类报表、印发调查提纲及工作要点、总结等,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可通过财政系统内部网络发布。在专业会议上厅领导的讲话、会议交流材料等,一般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

第四十九条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行文要言简意明,能短则短。上级行政机关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填写翻印文件处理单后,直接印发各受文单位,不再另外行文;属于联合来文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翻印。

第五十条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通过《山东政报》、厅机关因特网站等规定渠道和形式予以公布,以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

要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保证机关公文、政务运转的效率和质量。对涉密文件予以明确界定,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五十一条各处室、单位要及时办理各类公文,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时限完成,不得积压。

厅机关收到需要办理的各类公文,均须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领导签批后交由有关处办理。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不符合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退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需要办理的收文,各处室、单位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随收随办。

处室、单位之间会签公文时,除主办处室、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处室、单位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厅办公室对公文办理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处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厅办公室要建立机关办文情况通报制度,促进公文及时高效运转。

第五十三条需厅领导批阅的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各处室办理会签文和答复征求意见稿,同意来文单位意见或经协商后同意修改意见的,主办处室负责人分别签署“同意”或“有关修改意见已与对方协商一致”字样后,方可送厅办公室审核,不得只署姓名。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均应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

第八章重要工作督查

第五十四条督查工作主要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十五条厅办公室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和落实。

第五十六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的落实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财政部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的主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四)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上级机关及厅领导对有关工作或问题的批示及其他交办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凡属督查工作内容,由厅办公室分解任务,提出督办意见,明确主办和协办处室、单位及办理时限。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第五十八条对于省、厅领导交办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积极办理、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意见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各承办处室、单位在收到督办件后,对拟办意见或督办

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件的当日,向厅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厅办公室协调解决。不得滞压不办或者擅自转送其他处室。

第六十条各承办处室、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如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结,应及时向厅办公室说明原因。

对不能一次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过程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反馈厅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厅办公室对全厅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工作作风纪律

第六十二条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省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重大财政支出,上报财政部的重大请示事项,需由省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须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三条省财政厅工作要与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财政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所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财政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厅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应事先报经厅主要领导或省政府同意。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厅办公室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六十四条各处室、单位人员代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召集的会议,或参加其他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内容报告分管厅领导。

第六十五条厅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极端

重要性,以提高科学理财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学习型、干事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和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为目标,自觉坚持各项学习制度,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严格组织和工作制度。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守机密,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AB 角工作制等具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失职追究制、否定备案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政务通报、社会听证会、政务信息网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水平。

第六十七条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完成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

第六十八条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牢记“两个务必”,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廉洁勤政,执政为民。

第六十九条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厅领导不参加接见、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为部门、企业、地方的活动发贺信、贺电。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庆典活动,一般不以省财政厅名义在报刊、杂志或广播电视上祝贺。

第七十条财政部或外省市财政部门领导来我省需厅领导出面接待的,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前3天通知厅办公室,以便统一协调安排接待。

外省市财政部门来我省考察工作,由对口处室负责陪同、接待,并严

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七十一条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济南,要事前报告分管厅领导。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出差(出国)、休假,应事前报告厅长。

各处室、单位在济南以外召开会议,应安排好本处室、单位工作,并至少有一名处级领导及必要人员在机关组织开展正常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以鲁财办发〔2003〕3号文件印发的《财政厅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鲁财行[2016]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鲁财行〔2016〕2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目前,财政部已将各地标准汇总发布。我厅对有关标准进行整理,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可自行下载。今后如有调

整,我厅将及时更新发布。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省内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 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青岛市 800 490 380 青岛市 7-9月 960 590 450 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 市、菏泽市 800 460 360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 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9.19 【实施日期】2009.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教字…2008?21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1 —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2 —

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臵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臵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3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根据省委鲁发(1999)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其中,职工住房补贴按调整工资后的基本工资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调整工资后的7月份职工工资总额计提。有关职工基本工资、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 三、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四、由于调整计提工资基数而增加的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和提高职工住房补贴的比例,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省政府各部门英文译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教育厅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Zhejiang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公安厅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武警总队Headquarters of Armed Police For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民政厅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司法厅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财政厅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事厅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建设厅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交通厅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农业厅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水利厅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化厅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卫生厅Department of Health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审计厅Department of Audi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国税局Bureau of State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Local Tax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体育局Spor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Industry and Commer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乡镇企业局Rural and Township Enterpris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洋渔业局Oceanic and Fishery Depart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检验检疫局Bureau for Entry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通讯管理局TeleCommunication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烟草局Tabacco Monopoly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林业局Department of Forestry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邮政局Post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电力局Electric Power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地震局Seismological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海事局Marine Affair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测绘局Surveying and Mapping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文物局Cultural Heritag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档案局Archive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旅游局Tourism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粮食局Grain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物价局Price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Purchase Coope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 Administr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 ’s Government 浙江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Air Defence Office of Zhejiang Province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Social Science Academy of Zhejiang Province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急件 浙财办发…2007?108号 关于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及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按照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以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为主,2008年起全面按新机制实施。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省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安排了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做好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为做好2007年奖补工作 —1 —

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报送2007年校舍维修改造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奖补备选项目和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项目学校和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均通过“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eb8402890.html,)申报和审核。 二、2007年奖补项目不适用《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报计划、下控制数、报项目和下奖补项目预算的流程。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学生人数、在用校舍面积数和财力因素及市县审核报送项目情况,核定、下达奖补项目预算。 三、2008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按《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执行。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学校申报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核后,系统可自动生成《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请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打印《县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收支计划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我们。要申请省专项资金补助的,请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一并上报(上报项目不含偿还中小学债务)。 四、备选项目的选择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相衔接。已列入“中小学布局调整”和“食宿改造工程”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备选项目。 —2 —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做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做好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全省农村订 阅重点党报党刊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宣发[2013]31号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邮政局山东省邮政公司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山东省邮政公司关于做好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全省农村订阅重点党报党刊工作的通知 (鲁宣发〔2013〕31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各市财政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各市邮政管理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在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回应群众呼声,规范发行秩序,减轻基层负担,经省委领导同意,我省从2014年度

开始,采取省、市、县分级承担的办法,从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中拿出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为全省农村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大众日报》、《支部生活》杂志和本市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全省农村订阅重点党报党刊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壮大,报刊市场繁荣发展,党报党刊发行和使用工作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个别部门、行业类报刊通过搭车订阅、强行摊派、评比表彰、考核挂钩等办法,违纪违规征订,扰乱发行秩序,加重基层负担,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意见很大,已成为多年积成的“顽症”,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声誉和效果。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由于没有正常订阅经费来源,重点党报党刊订费难以保障,群众读报难、学报难。用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为农村,特别是为集体经济薄弱村订阅重点党报党刊,是贯彻群众路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党报党刊在农村基层覆盖面、影响力的有效途径,是整顿报刊发行秩序、纠正摊派搭车发行不正之风的实际行动。省委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把治理报刊征订乱象、减轻基层负担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四风”问题专项整治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全省上下联动,限期加以解决。同时,开正门堵偏门,采取公费为主、分级承担,多方筹措、集订分送的办法,用好党费、宣传文化资金和财政资金,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全省农村村级组织党报党刊订费难题,使党报党刊发行工作成为群众满意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加强指导;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全程落实,确保订阅经费足额到位,确保重点党报党刊及时投送到村,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让基层和群众得到实惠,切实感受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带来的显著变化。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财社[2016]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9.13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 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6]41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13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以下并称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的专项资金。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年度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经评审论证、综合评估,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按因素法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 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7〕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和全省脱贫攻坚推进会精神,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 社会保险精准扶贫的目标任务是,紧紧扭住精准用心用力,聚力做到底数精准、政策精准、措施精准,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政策 (一)养老保险精准扶贫。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提前5年发放养老金。研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最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办[2015]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办〔2015〕14号)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金控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莫干山财政干休所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其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财政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监督局、政法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鲁财采[2017]2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31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鲁财采〔2017〕28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

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三、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差旅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部门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 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 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鲁财行[2015]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5.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行〔2015〕2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认真做好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各市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4日 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定责任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或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不重复采购。各市或县(市、区)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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