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_刘哲石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探析

养殖与饲料2021年第07期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探析廖志生广西南宁市动物园,南宁530007摘要实施动物福利保护,有助于控制虐待动物事例频发的态势。
鉴于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现状及问题,本文从制定动物福利基本法、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扩大动物福利保护领域、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统一动物保护执法机构权力5个方面提出了立法方向,以促进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动物福利;立法;保护收稿日期:2021-05-08廖志生,男,1987年生,助理畜牧师。
在我国,动物福利这一概念还比较新鲜,而西方国家却早在1975年就已经提出了动物福利理论: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完整体,每一种动物或每一个动物都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并且动物也具有感知能力,能够感受到痛苦和威胁,人类需要平等考量每一种动物的利益,有必要保证动物的基本福利,保护自然生态系统[1]。
基于人类发展角度进行分析,实施动物福利保护,有助于控制虐待动物事例频发的态势,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维持,有助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2]。
因此,开展动物福利立法,实施动物福利保护,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现状1.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动物保护和生态平衡角度成文立法,以维护人类自身利益为立法目的,并非以保护动物福利及权利为根本。
在动物保护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更是没有提及动物福利,导致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还完全不成体系[3]。
1.2法律责任追究不完善现有动物法律在动物保护方面没有配套完善的责任追究规章,处罚细则都是基于濒危动物猎杀和偷盗行为,没有相适应的行政性处罚或刑事性处罚的司法规章[4]。
1.3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条款比较笼统,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这条法律只是进行了笼统的提及,并没有明确怎样操作和实施,以及如何处罚等。
动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论文

动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论文动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学院及班级:学号:姓名:日期:摘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动物资源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
在国外,有关保护动物的立法实践已经有二百年的历史,禁止虐杀动物已成为文明社会的共识。
然而中国动物保护立法起步晚,情况不容乐观,中国应加快步伐,参照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完善动物福利立法。
分析中国动物保护现状和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通过立法这种具有威慑力的手段促进国民动物福利的意识的提高、改善动物的生存现状的现实可行的解决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因素。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保护、关系、立法的必要性一、动物维护立法的关键意义(一)动物福利与动物维护一般认为,所谓动物福利就是指动物在康乐的状况下生存,无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和痛苦等。
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包括: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剧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只有在这些原则的知道下才能真正保护动物的福利。
(二)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意义近年来人们愈发意识到维护动物就是维护自己。
2021年被联合国订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年,再一次定位了我们与动物的关系,而做为对与我们生活最紧密的宠物的维护的意义也进一步突显了出,维护宠物也就是维护我们自己。
对于宠物动物的维护具体内容存有如下意义:1.生态意义。
对动物进行保护的任务之一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丰富多彩的大自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
人类对动物的需求永无止境,既要求数量,又要求种类。
食品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是由于人类的需要而分化的类群。
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有成为家养宠物的可能,相对的,宠物也有发展成野生动物的可能,随着更多野生动物变成家养动物,家养动物变成宠物动物,对于宠物动物福利的研究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物种的保存,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
2.社会意义。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尤其是城市人之间的距离感越来越大,人内心的孤独感增加使得宠物成了人们很好的另类伴侣。
动物福利立法的发展状况

动物福利立法的发展状况学院:**** 专业:******保护学号:************* 姓名:*** 一、动物福利立法的社会背景目前,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设立了动物福利法,其中,有的已经有近200 年的历史。
而在中国,为动物福利立法,还是一件新事物。
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动物理应得到尊重和爱护,但仍存在不人道地对待实验动物的种种行为。
这为我国在与国际间进行科技交流设置了无形障碍,引起实验动物科学界有识之士的共鸣和评议。
他们提出,动物福利立法应先从实验动物福利立法开始。
自2002 年以来,在中国先后召开了4 次以动物福利及其立法为主题的国际会议。
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各界人士呼吁在我国应该进行立法。
众多的新闻媒体对动物福利给予极大的关注。
二、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动物福利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与伦理、道德、社会风气、环境保护、社会可持续发展、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消费者的利益、对外贸易、国际关系、科技发展、农业、畜牧业、制药业、饮食业、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甚至重大国际活动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因此,动物福利立法有着深远的意义。
2.1动物福利立法是保护环境、保护动物的需要。
动物是人类生存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物链。
人类在其发展进程中,已经饱尝了破坏环境的苦果,不能重蹈覆辙,就凭这一点,动物福利立法就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2.2动物福利立法是文明社会的需要“动物福利”理念建立的前提是,动物和我们人类一样有感知、有痛苦、有恐惧、有情感需求。
无论在什么性质的社会,都把虐待动物、残忍地伤害动物看成是一种野蛮的行径,与现代文明水火不相容的行径。
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因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一个国家没有健全的动物法律,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
2.3动物福利立法与世界接轨。
我国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受到各项规则的制约。
(演示稿件)动物福利政策法规现状与我国立法趋势

国际动物福利法规标准现状与我国立法趋势简介大家好,应科技委的要求,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一起简单的探讨一下“国际动物福利法规标准现状与我国动物福利法规标准立法趋势”的问题。
西方的动物福利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789年英国哲学家提出的“保护动物权利”理念。
而国内却是近几年才开始关注动物福利的问题。
动物福利它不仅影响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还逐渐形成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相关的一些信息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概念)(第一个就是)动物福利,(动物福利)是指为了使动物能够健康快乐地生活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包括生理上和精神上两个方面。
因此也有人将动物福利简述为:尊重生命、善待活着的动物,不虐待动物、减少动物死亡时的痛苦。
(第二个就是)动物福利法规标准,(动物福利法规标准)顾名思义,是指以动物福利保护为客体的法律标准,是由国家或国家法定权力部门为了保护动物而制定的、由国家或法定执行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第三个就是)西方有关动物福利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也就是通常说的)“五大自由”(第一大自由就是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第二大自由就是动物)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第三大自由就是动物)享有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第四大自由就是动物)享有生活无恐惧感、悲伤感的自由;(第五大自由就是动物)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
(其实)动物福利立法(它)的实质(就是希望通过立法)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到人类力所能及的道德关怀范围之内,对于动物的生命,我们应该给予尊重。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法规标准现状出于对人类健康和动物福利的考虑,发达国家纷纷出台和修改了一系列动物福利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特别是近30 年来,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动物福利立法,并在饲养环节、运输环节和屠宰环节中给以实施。
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陶广杰 孙梦梦摘要:野生动物是整个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极其强大的生态服务功能。
目前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存在保护范围较窄、《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畅、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不健全、对致害野生动物的处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对此,应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衔接、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机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处罚制度,以此完善我国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野生动物;法律保护;法律地位;执法机制;处罚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1-0071-04保护野生动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
本文从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入手,探讨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希望对保护野生动物有所启发。
一、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一)野生动物的界定什么是野生动物,学者们从不同学科角度进行了界定。
韩德培从法学意义的角度出发,认为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各种动物[1]。
在他的观点中,野生动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被人工驯养,二是在自然状态下生长。
马建章从生物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虽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都是野生动物[2]。
他主张野生动物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属于天然自由状态下的动物,二是动物本身没有产生进化变异。
尽管学者们从各自的学科角度赋予野生动物具体的内涵,但是在立法层面并没有给出野生动物具体的法律内涵。
《野生动物保护法》仅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然而,对于野生动物的法律界定在立法层面还没有解决,这导致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理解各不相同,给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实践造成了极大困扰[3]。
动物保护及福利的现状、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

2.乌克兰曾经有一批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 ,运抵法国,却被法国有关部门拒收。理由是运输过程
没有考虑到猪的福利,中途未按规定时间休息。
几年前欧盟曾销毁了一大批从我国进口的肉食品, 就是因为我国的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 有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
3.美国一家名为“善待动物协会”的民间组织号召人们对肯德 基采取一场全球性的抵制运动。该组织除召开新闻发布会外,还在一 些主要城市的大街上散发传单和招贴画,揭露肯德基的非“鸡”道行
★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 1895年成立,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是世界上最 大最有成就的非营利非政府组织之一。支持综合 的野外研究课题,保护和管理野生生物物种。
★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 1982年成立于伦敦。是全球最悠久、最著名的动物福 利组织。是英国最大的慈善团体之一。
(三)我国动物保护及福利存在的问题
宠水,按时休息,运输时间超过8h要休息24h。
◎动物屠宰条约:对驱赶动物、圈栏条件、捉拿、 制约、击昏、屠宰方式等都有细致规定。须用电击 屠宰,要快速,避免疼痛,屠宰过程不让其他动物 看到,等动物完全昏迷后才能放血、分割等。 ◎欧盟规定:2013年,各成员国停止圈养猪,采用 放养,违者罚款。
动物福利
第四节 动物保护及福利的现状、存在问题 与解决对策 农学系 高治国
一、动物保护及福利的历史 1. 4万年前——岩画
(欧洲岩画、非洲岩画、美洲岩画、阴山岩画等)
2.公元前4000年,古埃及庙宇中的彩色壁画。
3.公元前2000年,文献中记载“家畜”、“兽病”; 最早的兽医——马师皇。
4.公元前1900年,古埃及的陪葬动物要保健饲养。 “疾病是上帝赐予的赎罪措施”
5.公元前770年,伯乐(孙阳) ——《伯乐针灸》
浅谈我国动物福利立法
浅谈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作者:张倩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2期摘要:伴随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人们精神文化追求的日益提高,经济水平的提高也使得保护动物的观念和意识深入人心。
但是,近年来,频繁出现一系列的故意残害、残酷虐待、无端欺凌、肆意折磨动物的不道德事件,―给活猪注水‖、―割掉宠物狗的声带‖、―火碱和硫酸伤熊‖、―研究生虐猫‖等引起了相当一部分国民极度的震惊。
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一个经济政治实力都迅速发展的大国,不论是从我国国内利益出发还是紧跟国际步伐,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法》都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本文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列举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背景下,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缺失与不足以及加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试图在对比和分析中对制定我国《动物福利法》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动物;动物福利;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2-000-01一、动物福利立法概述国际上通常认为:―所谓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无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和痛苦等。
‖动物福利的基本原则包括: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才能真正保护动物福利。
二、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进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
2004年,德国国会通过了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
德国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
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案在英国诞生。
目前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如《鸟类保护法》等十几部保护动物的法律。
德国1998年制定了《动物福利法》。
美国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和《动物福利法案》。
法国在1805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
瑞士联邦也通过了自己的动物福利法。
动物福利立法的可行性
动物福利立法的可行性动物福利,在我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已然施行,但人们只是习惯通过立法把动物作为一种可利用资源或值得保护的濒危物种来对待。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动物福利立法的可行性,希望大家喜欢动物福利立法的可行性动物福利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形式。
在有的国家和地区,动物福利法是一部综合的法律,一些亚洲国家就是这样。
而在有些国家,动物福利法是一系列法律,它包括了禁止虐待动物法、保护动物法和各种行业条例,比如牲畜管理法、动物运输法、实验动物法案等等。
我国动物福利法的结构框架和整体思路尚不明确,相比之下,动物福利立法的条件更加成熟。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动物管理体系比较健全,政令畅通,管理成效显著国家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各基层单位也都建立了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各级管理部门都对实验动物工作加强了领导,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1988 年以来,科技部或科技部联合有关部委,先后制订并发布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种子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部分省、直辖市也分别制订并颁发了本行业或本地区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
1994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制订并发布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等47 项实验动物方面的国家标准;卫生部、部分省、直辖市也发布过一批实验动物方面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001 年,有关部门对实验动物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由原来的47 项增加到92 项。
这些法规、标准中,虽然很少有“实验动物福利”的字样,但字里行间却渗透了对实验动物爱护与关心,体现了动物福利理念,为实验动物福利立法已经作了长时间的、恰当的铺垫。
动物福利立法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问题探析
是 “ 动物 福利 ”的基 本要 求 , “ 物 福 利 ” 是 “ 动 动 物保 护 ”更 高层 次 。如果 说 动物 保护 更为 强调 的是
某 一 物种 是 否能 够延 续 下来 ,那 么动 物福 利就 旨在 提高 动物 的生 存 质量 ,同时也 正 是在 这个 意义 上大 大扩 展 了受保 护 动物 的 范 围和程度 。 根据 各 国现有 的动物 福利 法 的历史 及 渊源 ,满 足 动 物 的需求 是 动物福 利 法 的首要 原则 。动物福 利
收 稿 日期 :20 —1 —2 09 1 0
作 者 简 介 :谢 军 安 (95 ) 15一 ,男 ,吉 林 长 春 人 ,现 任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法 学 院 院 长 ,教 授 ,硕 士 生 导 师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与 政 策 、环 境 资 源 法 律 法 规 。
个 国 家 的公 民对待 动物 的态度 如何 ,是 衡 量
一
个 社会 文 明程度 的 重要 标志 。因为对 待 动物 的态
度直 接反 映 出人们 对 待生命 的基本 态度 。人类 剥夺
动物 由来 已久 ,利 用 动物 的情 况在 短期 内不可 能 消
福 利 立法 的最 低底 线 ,因为虐 待 动物 与否 和经 济发
态下 生 存 ,无疾 病 、无 行 为异 常 、无 心理 紧 张和 痛 苦 等 。动物 福利 的基 本 原则 包括 :动物享 有 不受饥
渴 的 自 由 、生 活 舒 适 的 自 由 、不 受 痛 苦 伤 害 的 自
由 、生 活无恐 惧 感 和悲 伤感 的 自由以及表 达 天性 的
动 物保 护 的观念 及相 关 法律 措施 均起 步 较 晚 ,保 护 与 善待 动物 ,将 成 为我 国跻 身 现代 文 明的一 项重 要
论我国动物福利及权利立法的完善
◎ 张艳苹 , 葛少芸 (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房少新 , 李程坦 ( 西北民族 大学 生命科 学与工程 学院)
从 2 0世 纪 5 0年代 开 始 ,动 物福 利及 权 利 的 概 念悄 然 出现 。“ 尊重生命 , 善待 动物 , 不虐待动物” 是贯 穿世 界各 国 动 物 福 利 法 的 主要 内容 ,也 是各 国 动 物福 利保 护法 的基 本 理念 。 文 章 分 析 了从 2 0世 纪 5 0年 代 开 始 , 中 国在 动 物福 利 及 权 利 保 护 立 法进 程 中所 经 历 的坎 坷 与所 遭 遇 到 的 问题 障
些 方 面相 同或 相 似 的 权 利 ,但 不 代 表 就 承 认 动 物 具 有 法 律 关系主体地位 , 如 德 国《 动物福利法》 规 定 动物 不 是 物 , 但 在 其 法 律 文 件 中 也 始 终未 使 用 动 物 “ 权 利” 一词。 因此 , 我 国关
律, 迎 接 动 物 福 利 立 法 上 的各 种 挑 战 提 出 对 策及 建 议 。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于 动 物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地 位 的 探讨 还 处 于 争 论 阶 段 .在 具 体 判 断 动 物 是 否 享有 法律 权 利 地 位 过 程 中 应 结 合 具 体 的 立 法
与 判 例 进 行 分 析 。
、
动 物 权 利 与福 利 的概 念 与 内涵
动 物权 利 是 指 让 动 物 享 有 免 受 饥 渴 , 生 活 舒适 , 免 受 痛
葛少芸( 1 9 6 3 -) , 女, 甘 肃 兰 州人 , 教授, 硕 士研 究 ,
生导师 , 主 要 研 究方 向为 法 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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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的同情,自古有之。
而把对动物的同情变成公共事务,订立规则、法律去促进社会的实践,最早应当追溯到19世纪初的英国。
1822年,人道主义者理查・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马丁法令”)是世界上首部防止人伤害动物的立法,它使虐待动物本身成为一种犯罪,从而大大改善了动物的福利。
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二战后的西方国家,伴随着各种社会思潮如女权运动、解放运动的发展,动物立法的道德动机也逐渐演化为尊重动物基本福利和权利的思想。
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年代,许多国家都强调以合理保护和利用动物为目的的动物福利法治[1](P15)。
然而,纵观中国走过的动物保护立法路,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总的来说动物保护立法并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立法的总体水平仍然停留在起始阶段,“动物福利”在中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因此,分析我国动物生存及福利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加强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建议将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加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对动物福利保护的历史经历了从最初的禁止虐待动物到关注普遍的动物福利,最后到广泛提倡动物福利立法保护的演变过程。
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一词,由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2](P12)。
该词目前一般指维持动物生理、心理健康和其正常生长所需要的一切事物。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的动物福利观念,并不是指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指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指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对待。
通俗地讲,就是在动物的繁殖、饲养、运输、表演、实验、展示、陪伴、工作、治疗和捕杀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其痛苦,不得使其承担不必要的痛苦、伤害和忧伤。
国际上,动物福利的观念经过发展,已经被普遍理解为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亦称为“5个F”、“五大自由”、或“五项标准”),即:(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及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免受饥饿的自由);(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生活舒适的自由);(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免受恐惧和不安的自由);(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自由;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自由)[3](P264)。
如果违反这五个原则,就不可避免地会使动物感受痛苦、忧伤,有时可导致动物死亡。
因此,使动物免受痛苦、忧伤或者免于非人道的死亡就成了动物福利法坚持的最低目标。
遵照这五个原则,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对动物福利采取立法保护措施。
早在1874年,欧洲共同体就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证动物的福利,欧洲委员会食品安全署还专门为动物设立了福利部门。
1994年,捷克制定了《保护动物免遭虐待的法律》,指出:动物,像人一样是有生命的生物,因此它们可以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刘哲石(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在我国,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既关系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也关系到公共伦理道德与社会和谐的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从结构和内容方面均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动物福利保护。
因此,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应在吸收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并遵循人与动物在法律地位上不能平等、分类处理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福利立法体系。
关键词:动物保护;立法;动物福利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3-0044-05收稿日期:2008-01-26作者简介:刘哲石(1982-),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
感受到不同程度的疼痛、痛苦,因此它们值得人类的关注、爱护和保护[2](P12-13)。
在我国,加强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目前也是一个热门话题。
有人认为,在重视改善人的福利的同时,参考国际和国外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和标准,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制定动物福利立法以逐步提高和保障动物的福利是大势所趋。
它具体体现在:1.公共伦理道德建设的呼唤。
人类文明已迈进21世纪。
在当今社会,伦理道德生活已不仅仅定位于个人的私人领域,不仅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多数人的价值选择、道德实践,具有绝对超越个人、人与人之间的整体效应,这种整体效应正好标示着人类文明的方向———由学会与他人共容即人类现代文明转向学会与自然共容即生态文明。
从各国动物福利保护的价值理念所体现的普遍性角度看,一个人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反映了一个人是否有健全的人格。
美国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年幼时虐待动物,可能是成年后犯罪的前期表现;而一个人能否善待动物,也被认为是判断他是否有善良之心的标准之一[4]。
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文明发展程度[5](P24)。
一般地说,一个善待动物的民族会把生命的尊严和价值看成无比重要的东西,基于此,他们不仅会善待本民族的人,也会善待其他民族的人。
这对维护国内甚至国际社会的稳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传统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对动物和人的关系已自然形成了独特的理念和做法。
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家、儒家以及佛教中强烈的不杀生的文化思想一直影响着我们。
但在当代,随着科技不断加速进步,现代文明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也陷入了深重危机。
①其中一种表现为对生命的忽视。
②它不仅表现在对人的生命的忽视,更表现为对动物生命的践踏,这种对生命践踏的表现,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一是“土法”屠宰的问题;二是动物注水的问题;三是活剥兽皮的问题;四是吃野生动物和宠物动物的问题;五是重复简单的动物实验问题;六是动物残酷表演的问题[2](P24-28)。
上述对待动物的方式,从动物福利的角度来审视,已经对我国动物福利和社会共同道德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除了加强对人们道德伦理的宣传教育外,及时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这不仅是对我国悠久的人文关怀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社会文明进程中的迫切需求。
2.经济效益因素的要求。
首先,动物福利关系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包括动物及其产品出口越来越多。
提高“动物福利”,对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吸引外商投资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6]。
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关于“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的争论受到了相当的关注,“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也已经频频体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
欧盟多次提出将动物福利置于WTO框架中考虑,并在1999年的西雅图谈判和2001年的多哈部长级会议上提出,希望得到国际社会支持。
2003年1月,欧盟理事会提出,欧盟成员国从盟外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前,应该将动物的福利作为考虑因素。
2004年欧盟规定,在区域内出售的鸡蛋必须标明是散养的还是笼养的。
欧盟现在与一些国家如智利签署的双边贸易协议中,已经加入了“动物福利”标准的条款。
乌克兰有一批生猪经过六十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抵达法国,却被法国拒于国门之外,理由是违反动物福利,生猪在长途运输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时间休息。
如果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检验指标就会出问题,而影响肉食品的出口。
近年来,WTO绿色贸易壁垒就以“不合格”为由多次抵制我国的出口肉品,皮革制品等。
这对于我国的动物产品、中药等商品在国际贸易中造成了严重影响。
如果仍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商品的国际贸易将遭遇巨大障碍。
其次,动物福利关系到畜牧业的发展方向。
有机畜牧业生产是在充分遵循动物福利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产品安全、品质优良,固而其产品价格要比一般常规产品的价格高出30%甚至两倍,在欧洲有机牛奶的价格比普通牛奶高35%以上[7](P24-28)。
近几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有机畜牧业发展非常迅速。
因此,关注动物福利,善待动物,发展有机养殖,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取得更大的效益。
3.人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的保证。
从医学角度来看,关注“动物福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
粗暴屠宰、长途运输、不良生存环境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
动物处在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会分泌大量的肾上腺激素并形成毒素,使成品肉的质量大大下降,这些对人体健康是非常有害的。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动物疫情或者其他传染病案件,如SARS、口蹄疫、禽流感案件等也充分证明了动物健康与人类健康的关系。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
另一方面,动物福利立法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维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这种关系失衡时,便会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
我们应当自觉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充分认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规律。
建立人与自然(包括动物)和谐发展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不利于动物福利保护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动物可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6类。
然而,在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无论是从结构看,还是从内容看都很不完善,不利于动物福利保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刘哲石: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008年第3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方面:第一,缺失动物保护基本法,且动物保护范围狭窄。
上个世纪许多国家和地区如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先后完成了动物保护基本法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在1998年10月13日也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并于同年11月4日正式公布实施,此外,为有效贯彻《动物保护法》,2000年1月19日颁布《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8]。
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目前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规范包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鱼类的保护和动物防疫三方面的规定,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但至今还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对动物保护的目的、任务、对象、适用范围,动物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管理体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使制定各种类型动物保护单行法缺乏法律依据,而且给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带来一定困难。
目前除了对野生动物有立法保护,对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保护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更谈不上对其福利进行保护。
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是动物群体中的一部分,法律对这些动物保护的遗漏不能说不是一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