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要求

航空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5.3.

飞行器适航基础

问题

y1.为什么要提出适航的概念?

y2.适航的定义及其要素是什么?

y3.适航性与飞机设计的关系?

y4.航空器适航性的影响因素?

y5.适航标准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适航性所制定的最高安全标准还是最低安全标准?

y1. JAR/FAR/CCAR由什么机构颁布(中文或英文全称)y2. 航空器除需满足产品型号合格证标准之外,还需满足的标准是什么

y3. 适航标准的适用性在适航标准的哪一分部中进行描述y4. 为提高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适航标准需以最高的严格度来制定和实施()

y5. 我国的适航管理法规以什么为主要参考内容?y6.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哪个?

y7. 我国的航空器国籍标志是什么?

y8. 什么是挂旗公司

y9. 航空器在登记国之外飞行时,航空器内发生的法律行为和事件不适用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章适航要求

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1航空器适航标准的适用性3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2我国适航管理法规

4

第二章适航要求

适航要求、规章与标准1航空器适航标准的适用性3航空器适航标准的结构2我国适航管理法规

4

名词缩写

y CAA:各国民用航空管理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ies)

y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y FAR:联邦航空规章(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

y JAA:联合航空管理当局(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

y 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y JAR:联合航空要求(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

y CAAC: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y CCAR: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适航规章

y标准(Standard)

y被颁布用来定义设计准则的技术文件,是一种强制性标准。

y JAA:JAR(Requirements,要求)

y FAA:FAR(Regulations,规章)

y CAAC:CCAR(Regulations,规章)

y OSTIV组织颁布了一个用于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设计的标准

《OSTIV适航标准》。

y仅是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指南。

y JAR22部《滑翔机机动力滑翔机》(Sailplane and Powered

Sailplane)

y唯一一套具有法律效力并被所有JAA成员管理当局接受的滑翔机适航标准。

适航规章/标准

y美国:FAR

y前身CAR(Civil Air Regulations),1965年更改为FAR。

y欧洲联合航空局:JAR

y70年代以前,欧洲各国都有自己的航空规章;

y1992年JAR成为欧共体规章的一部分(现被EASA规章替换)。

y我国适航标准:

以美国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的适航标准FAR为蓝本,CAAC(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结合国情而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部分CCAR适航标准及与FAR对照

规章号名称对应FAR及修订号最新修订号

FAR-23第42号第55号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

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FAR-25第100号第117号

FAR-27第40号第40号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

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

FAR-29第47号第47号

CCAR-33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FAR-33第20号第20号

CCAR-35螺旋桨适航规定FAR-35第5号第7号Array

……注:2006年1月7日至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JAR 1/FAR 1

y定义和缩写:用在JAR/FAR标准中的术语定义和缩写

y FAR 1中还包括一些行文规则,如Shall,May,a person may not, Includes等y JAR 11/FAR 11

y管理及相关程序(JAR 11)

y JAR格式和结构,JAR的发展和修订,JAR中准予豁免的程序等。

y一般立法程序(FAR 11)

y规则颁布程序,豁免申请,立法申请等。

y JAR 21/FAR 21

y JAR 21:航空器和相关产品、零部件的审定程序。

y FAR 21:产品和零部件的审定程序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JAR 22

y JAR 22: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

y JAR-VLA

y JAR-VLA:甚轻型飞机

y JAR 23/FAR 23

y JAR 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

y FAR 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y JAR 25/FAR 25

y JAR 25:大型飞机

y FAR 25:运输类飞机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JAR 26

y JAR 26:运行附加适航要求

y如按特殊类型方式运行,则需要满足该部要求

y B分部:关于商业航空运输(飞机)

y C分部(预留):关于通用航空(飞机)

y D分部(预留):关于商业航空运输(直升机)

y E分部(预留):关于通用航空(直升机)y JAR 27/FAR 27

y JAR 27:小型旋翼机

y FAR 27:正常类旋翼机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JAR 29/FAR 29

y JAR 29:大型旋翼机

y FAR 29:运输类旋翼机

y FAR 31

y FAR 3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标准

y JAR-E/FAR 33

y JAR-E:发动机

y B和C分部针对活塞发动机;D和E分部针对涡轮发动机。

y FAR 33: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y C和D分部针对活塞发动机;E和F分部针对航空涡轮发动机。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JAR-APU

y JAR-APU:辅助动力装置

y对航空器用涡轮辅助动力装置的适航要求

y FAR 34

y FAR 34:对涡轮动力飞机的燃油排泄和废气排放要求y JAR-P/FAR 35

y JAR-P:螺旋桨(适用于常规设计的螺旋桨)

y JAR 35:螺旋桨适航标准

y JAR 36/FAR 36

y JAR 36:航空器噪声

y FAR 36: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审定的噪声标准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FAR 39

y FAR 39:适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

y规定了适航指令的法律框架

y FAR 43

y FAR 43:维修、预防性维修、翻修和改装

y FAR 45

y FAR 45:标识和注册标志

y航空器上的标识:根据型号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航空器、航空发动机以及螺旋桨的标识;

y特定替换件或更改件的标识

y美国注册的航空器的国籍和注册标志

y JAR-TSO

y JAR-TSO:联合技术标准规定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JAR-OPS 1:商业航空运输(飞机)

y JAR-OPS 3:商业航空运输(直升机)

y JAR-MMEL/MEL:主要最小设备清单/最小设备清单

y FAR 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y规定了航空器在距海岸线3海里以内水域的美国境内运行时的管理规则。

y FAR 101: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自由气球

y规定了其特征和限制

y FAR 103 :超轻型飞行器

y FAR 119:航空承运人和商业运营人的审定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FAR 121:国内运行、旗帜运行、补充运行的要求

y FAR 125:客座数等于或大于20座或着最大商载等于或大于

6000磅飞机的审定与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

y FAR 129 :外国航空承运人和运营人使用美国注册航空器进行公共运输的运行要求

y FAR 133:旋翼航空器外部装载运行

y FAR 135:通勤和应需运行要求及其机上人员的管理规则

y FAR 137:农用航空器运行

JAR和FAR与适航相关的内容

y FAR 145:修理站

y规定了取得修理站合格证的程序,以及一个持证的修理站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对航空器、航空器机体、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等进行的维修或改装。

y FAR 147:航空维修技校

y规定了签发航空维修技校合格证及合格证等级的要求,以及这些合格证或合格证等级的持有人需遵守的一般规则。

y JAR-AWO:全天候运行

y JAR/CS-VLR:甚轻型旋翼机

y航空器零部件审定参考

y联合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JTSO)

y技术标准规定(TSO)

y联合零部件批准(JPA)

y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y军用和工业规范

y航空器审定过程中的撰写规范

小结

y航空器除了需满足产品型号合格证标准之外,还需满足运行标准。

y如要取得适航证,必须针对飞行条件(目视飞行、仪表飞行、夜间飞

行)、运行类别,根据运行规则的规定安装其他仪表和机载设备。

y另外还需考虑FAR34 、JAR/FAR36的环境要求

y JAR和FAR标准是相似的,但某些条款还存在差别。相关的协调过程正在进行。

适航法规 1 2 3

一章法规框架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 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 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 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 经过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转变为哪五个方面?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职责 1、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 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 2、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3、保证、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 到尊重,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 4、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防止、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 5、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1.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 2.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 1.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 2.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 构提出指导。 3.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4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 1.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2.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 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1、人员执照的颁发。2、空中规则。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4、航图。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6、航空器的运行。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8航空器适航性。10,航空电信。11,空中交通服。12,搜寻与救援。13,航空器事故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服务。16,环境保护。17,安全保卫。18,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 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 三级管理体系: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国务院直属机构)

适航取证管理规定PMA分册

适航取证管理规定——PMA分册 文件编号:XXXXXXXXXX 文件版本:00 编制: 审核: 批准:

修订页

目录 1.目的 (4) 2.范围 (4) 3.引用文件 (4) 4.定义 (4) 5.职责 (8) 5.1.责任经理 (8) 5.2.适航质量经理 (9) 5.3.适航工程师 (9) 5.4.质量工程师 (9) 5.5.研发部 (10) 5.6.生产部 (10) 5.7.采购部 (10) 5.8.人力行政部 (10) 5.9.供应商 (10) 6.工作程序 (10) 6.1.总则 (11) 6.2.申请 (11) 6.3.受理 (11) 6.4.审查 (12) 6.4.1.设计审查 (12) 6.4.2.生产审查 (13) 6.4.3.最终全面评审 (14) 6.5.颁证 (14) 6.6.证后管理 (15) 7.附录 (15) 附录1PMA取证流程图 (17) 附录2设计审查流程图 (18) 附录3生产审查流程图 (19)

1. 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司民航零部件的合格审定活动,确保公司民航零部件的设计、生产及其它支持设计与生产的活动符合民航法规和管理程序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拟申请获得中国民航PMA批准的项目。 3. 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凡是注日期或版本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或版本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程序》 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183《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P-21-AA-2010-04R4《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 AP-21-06R3《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 4. 定义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由国务院负责管理民用航空活动的行政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适航管理程序:是适航审定部门下发的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适航:即适航性,指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和子系统、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这要求航空器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适航管理:即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控制。指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标准并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

适航的重点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为:人、环境和设备。 2.适航的定义: 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3.航空器适航应满足的两个条件:○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到试验制造、组装生产,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 产许可,要对航空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航空器的使用单位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5.适航管理,就是适航控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 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6.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 航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7.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两大类。 8.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 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9.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0.适航管理的特点: ○1权威性或法规性。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因此必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2国际性。 ○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 ○4动态发展性。 ○5独立性。 11.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定标;颁发适航证件;监督检查。 12.适航管理的工作内容: ○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 ○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 ○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 ○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 ○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 ○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13.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民用航空器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 14.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 其他标准不同,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5.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特点: ○1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2适航法规的务实性。 ○3适航法规的稳健性。 ○4适航法规的平衡性。 16.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17.适航标准的制定使用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的调查结果为背景的。

适航管理

第一章 1、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的最大不同点在于: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2、适航标准是最低安全标准。 3、适航标准涉及到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各个部门。 4、保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成为适航性责任。 5、适航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技术鉴定和监督检查,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和控制。 6、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违反规章的采取吊销证书、执照或勒令停飞、罚款等措施。 7、所有航空器失事都能归因于某种程度的人为失误。 8、失效是零部件失去原有设计所规定的功能。 9、失效安全是设计者应该保证当机器发生故障时不出危险。 10、可能的失效状态是失效发生的概率数量级在1×10?或以上。 很少失效的概率数量级在1×10??或以下,但大于1×10??。11、系统,部件和元件的隔离使得一个失效不会造成另一个失效。隔离也意味着独立性。 12、在发现失效后使用机组程序,通过稳定的机组改正措施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第二章 13、中南管理局:广州、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监管办。东北管理局:沈阳、吉林、黑龙江、大连监管办。 第三章 14、CCAR121部适用于:①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②座位数超过30座或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③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15、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 16、需要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的岗位:运行副总经理,维修工程副总经理,总飞行师,总工程师。 17、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工程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 18、维修系统应当之前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 19、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相关部分。指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20、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化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

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AA)

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AA) 目录 A分部总则 §27.1 适用范围B分部飞行 总则 §27.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27.25 重量限制 §27.27 重心限制 §27.29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 §27.31 可卸配重 §27.33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27.45 总则 §27.51 起飞 §27.65 爬升:全发工作 §27.67 爬升:单发停车 §27.71 下滑性能 §27.73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27.75 着陆 §27.79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飞行特性 §27.141 总则 §27.143 操纵性和机动性 §27.151 飞行操纵 §27.161 配平操纵 §27.171 稳定性:总则 §27.173 纵向静稳定性 §27.175 纵向静稳定性演示 §27.177 航向静稳定性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 §27.231 总则 §27.235 滑行条件 §27.239 喷溅特性 §27.241 “地面共振”其它飞行要求 §27.251 振动C分部强度要求 总则 §27.301 载荷 §27.303 安全系数 §27.305 强度和变形 §27.307 结构验证 §27.309 设计限制飞行载荷 §27.321 总则 §27.337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7.339 合成限制机动载荷 §27.341 突风载荷 §27.361 发动机扭矩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27.391 总则 §27.395 操纵系统 §27.397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27.399 双操纵系统 §27.401 辅助旋翼组件 §27.403 辅助旋翼固定结构 §27.411 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 §27.413 安定面和操纵面 地面载荷 §27.471 总则 §27.473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 §27.475 轮胎和缓冲器 §27.477 起落架的布置 §27.479 水平着陆情况 §27.481 机尾下沉着陆情况 §27.483 单轮着陆情况 §27.485 侧移着陆情况 §27.493 滑行刹车情况 §27.497 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27.501 地面受载情况:滑撬式起落架§27.505 雪撬着陆情况 水载荷 §27.521 浮筒着水情况 主要部件要求 §27.547 主旋翼结构 §27.549 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应急着陆情况 §27.561 总则 §27.563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疲劳评定 §27.571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 D分部设计和构造 总则 §27.601 设计 §27.603 材料 §27.605 制造方法 §27.607 紧固件 §27.609 结构保护 §27.610 闪电防护 §27.611 检查措施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 第一章 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 3、适航性责任; 4、适航管理的宗旨; 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第二章 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 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 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 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 第四章 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 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 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 第五章 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 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 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 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 第六章 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 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 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 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 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 的区别; 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 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 第七章 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 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 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中国民航适航管理知识点 CAAC:中国民航(=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飞机类别(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a)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非特技飞行包括: (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 (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 (3)坡度不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b)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有限特技飞行包括: (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 (2)坡度大于60°但不大于9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c)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d)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飞机类别飞行限制座位设置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发动机 正常类非特技9座及以下5,700Kg或以下单发或多发实用类有限特技 特技类不加限制

适航类别二适航规章

类别Category 序号标题 Title 编号 Numbering 日期 Date 二、适航规章Airworth iness Regulati ons 1(中)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for Civil Aviation Products and Parts CCAR-21-R3 2007-3-15 2(中、英)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 适航规定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Normal, Utility, Acrobatic, and Commuter Category Airplanes CCAR-23-R3 2004-10-12 3(中、英)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Transport Category Airplanes CCAR-25-R3 2001-5-14 4(中、英)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Normal Category Rotorcraft CCAR-27-R1 2002-7-2 5(中、英)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Transport Category Rotorcraft CCAR-29-R1 2002-7-2 6(中)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Manned Air Balloon CCAR-31 2007-3-15 7(中、英)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Aircraft Engines CCAR-33-R1 2002-3-20 8(中、英)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 物规定 Fuel Venting and Exhaust Emission Requirements for Turbine Engine Powered Airplanes CCAR-34 2002-3-20 9(中、英)螺旋桨适航标准 Airworthiness Standards: Propellers CCAR-35 1987-12-17 10(中)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Noise Standards: Aircraft Type and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CCAR-36-R1 2007-3-15

适航认证程序

适航认证程序

适航认证程序 1.8 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 (1)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2) 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1)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以供适航审定部门审查。(2)申请人应为实施检查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时间,以保证适航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其运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2.0 标准适航证的申请与颁发正常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7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2.1受理(1) 适航审定司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意见。 (2) 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 (附录二)和“签发人”、“颁发日期”栏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 (附录

三)交给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 2.2 适航检查 (1)适航监察员对申请适航证的航空器的适航检查应在航空器制造、组装或改装现场进行。检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 (附录四)的内容实施。 (2)适航检查应当包括对航空器各种合格性证件、技术资料、持续适航文件的评审及对航空器交付时的技术状态与批准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的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a)文件记录的评审:ⅰ.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填写准确无误;ⅱ.确认航空器(含所安装发动机、螺旋桨)已通过型号认可审查,型号审定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型号认可证及其数据单、生产许可证现行有效;ⅲ.审核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和记录,确认航空器满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所有设计更改均得到批准;ⅳ.确认航空器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Ⅴ.

适航管理所有的缩写

AD适航指令Airworthiness Directive AP适航管理程序Airworthiness Procedure AC资讯通告Advisory Circular ACI适航审定项目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Item CAAC中国民航总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MR审定维修要求Certification Maintenance Requirement CTSO中国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hina Technical Standard Order approval CCAR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 EO工程指令Engineering Order EASA欧中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FAA美国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R联邦航空条例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CAO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SC工业指导委员会Industry Steering Committee JAA联合航空局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 JAR联合适航条例Joint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 MRBR维修大纲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Reports MPD维修计划文件Maintenance Planning Document MSG维修指导小组Maintenance Steering Group MEL最低设备清单Minimum Equipment List PC生产许可证Product Certification 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arts Manufacturing Approval SB服务通告Service Bulletin SL服务信函Service Letter STC补充型号合格证Supplemental Type Certification TSO技术标准规定Technical standard Order TDA型号设计批准书Type Design Approval TCB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ype Certification Board TC型号合格证Type Certification VTC型号认可证Validation Type Certification

适航取证知识简介

适航取证知识简介 适航取证是民用飞机步入市场投入运营的关键。ARJ21-700飞机的研制不仅要取得技术上的成功,更要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取得商业成功就要经历三个取证阶段:型号合格证阶段(Type Certificate -TC)、生产许可证阶段(Production Certificate -PC)和适航证阶段(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AC)。 型号合格证是中国民航局(CAAC)对民用航空器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这一阶段主要分为五个过程:申请、受理、审查、颁证和证后管理。对于运输类飞机,申请人可参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有关规定向CAAC 提出申请。CAAC将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成立专门的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和审查组(TCT)。审查阶段TCT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工程评审、工程试飞评审和最终的技术资料工程评审,工程评审重点验证申请人提交的工程资料对于适航标准的符合性以及申请人为向CAAC表明符合性所作的各项部件试验、地面试验和飞行试验;工程试飞评审则包括申请人的研制试飞、验证试飞及合格审定试飞,就ARJ21飞机而言,研制试飞和合格审定试飞在进行;最终技术资料工程评审则重点关注全套型号设计资料、计算分析、试验报告和要求的各种手册,如飞行手册、维修大纲等。当TCB最终会议得出合格审定结论时,CAAC适航当局会对申请人颁发TC证。证后管理工作由审查组移至经授权的审查部门负责。

生产许可证是CAAC对已获得民用航空器产品设计批准、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后的最终批准形式,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适航部门批准的型号设计。在型号合格审定阶段应适时协调CAAC申请PC和取得PC的时间节点,并且在型号研制进入全面试制前,着手建立符合相关适航规章要求的质量控制体系、完成生产组织机构手册以及有关文件草案、运行生产质量控制体系。与申请TC类似,CAAC会成立专门的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PCB)和审查组(PCT)展开审查工作。重点包括对质量控制资料的评审、现场评审、产品评审、申请人对供应商控制的评审。评审通过后颁发PC 证。 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适航当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依据CCAR21部及23、25、27、29部等审定合格并取得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应申请标准适航证。分为三类: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航空器、按照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制造的新航空器和依据生产许可证制造的航空器的适航证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机构按照申请类别进行不同方式的适航检查,在确认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向申请人颁发适航证。民用航空器只有在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 航空器持续适航简介 保证飞行安全是民用航空永恒的主题。民用航空器在获得适航证并投入运行后,如何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获得的固有安全性,使其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条件。一架航空器的

(完整word版)适航管理的考试重点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适航管理知识点

《适航管理》知识点 1、相关定义: 适航性: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初始适航: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民用航空器:指除军事、海关、警察等部门使用的国家航空器之外的,用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其特点包括:法规性, 务实性,稳健性和平衡性。 3、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对初始适航负责;航空器运行和维修单位对航空器持续适航负责。 4、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5、适航管理的分类及主要内容: 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立法定标;颁发证件;证后监督检查 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航空器的适航性在民用航空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影响着民用航空安全;从最低安全要求做起,向最高安全等级水准迈进;从颁发各种适航证件入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自我审核机制的建立。 7、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 第一层:立法决策层--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和航空器适航中心;第二层:执法监督层--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及航空器审定中心;第三层:委任基础层--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8、各部门主要职责: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民航局:制定规章并监督规章的实施; 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代表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按适航司授权,主要负责本地区内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控制与监督,包括维修单位的审查与颁证、监督,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管理,航空器单机适航审查、控制等; 各航空器审定中心按适航司授权,主要负责航空器型号、生产许可,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和对持证人的监督。 9、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适航管理涉及飞机、旋翼机、载人气球、发动机、螺旋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等的适航审定,需要相应的适航标准、管理规章和程序;适航管理涉及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审查、监督,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和程序;适航管理涉及航空器运行的审定和监督检查,也需要有相应的规章和程序。总之,适航管理必须有一套完整的适航法规、程序和文件。 10、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附件为基础;以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为主要参考内容;吸收民航局已经颁发的规章和文件中的适用部分。 11、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适航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以下简称《航空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第二层次是为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由民航总局适航部门--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其中包括:适航管理文件、适航管理程序和咨询通告等。 适航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划分为“三个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法律为第一层次。《中

适 航 概 述

适航概述 前言:适航,在民航领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或者说,在当今时代,适航是民航安全的基础,因此,在业内,适航的重要程度不必多说。而业外,特别是在中国,公众对适航的了解却远远不够,很多人担心民航飞行的安全大部分原因可以归结到不了解适航。同时,航空器适航技术作为一个新专业,绝大部分学生特别是对即将报考大学的高中毕业生对它也知之甚少,我也是通过学习从对适航的错误理解转变到初步了解。适航本身没有知识产权,是完全对公众开放的,因此,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希望能够尽量少犯错误地完成这篇适航概述,同时也希望它能起到科普的作用,让读到它的人能对适航有初步了解。由于知识水品所限,文章不能面面俱到,同时其中存在的错误还望指正。 适航,可以简单归结为“适合航行”,从定义看,是指航空器能在预期的环境中安全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的固有品质,这种品质可以通过合适的维修而持续保持。 单从定义看,便可发现适航是和安全密不可分的。而从安全的标准看,更能体现适航和安全的关系。 适航标准要求的安全水平是公众能接受的、和人的自然意外死亡率相当的安全水平;同时适航标准所强调的安全水平是最低安全水平,现代航空实践必须高于适航标准要求的最低安全水平。用简单的数字来说,便是2000年(即每百万个飞行小时)发生一次机毁人亡的事故。 这个数字的确定是有其自身意义的。如果是200年(即每十万飞行小时)发生一次机毁人亡的事故,则祖孙三代必有一人遇难,这显然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而如果盲目追求安全,追求绝对的安全,如6000年(即千万个飞行小时)这将使乘坐飞机成为奢侈品,民众不能接受,同时没有了经济效益,航空公司自然也不会答应。 因此,适航标准反映的是多方的共同利益,并且提供了一个底线,涉及到底线,不得不说,适航不仅仅是一个标准,还是一部法律,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违背了它,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说到底线,公众可能认为既然是底线,应该是比较容易达到的。这样说,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错误了。适航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体系,大到飞机的整体设计构造,小到一根螺丝钉的配置,它包括了飞机设计、运行、维护等与飞机使用有关的方方面面。而正因为适航标准是最低安全标准,因此,任何一点不符合适航标准,飞机就无法取得适航证,而适航证相当于车辆牌照,没有适航证,飞机就无法上天。飞机又不同于其它交通工具,维护费用相当大(一架飞机的后期维护、维修费用相当于飞机价格的两倍),在适航上稍有差池,带来的经济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如何把握这个最低安全标准,在飞机设计和使用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而作为一个适航人,所要考虑的更多的是如何判断飞机是否满足标准而非如何使飞机达到标准。这其中,又要求我们在飞机设计和使用过程中不断与相关组织、单位进行协商,而非仅仅是最后的收官检验。所以,适航不仅仅需要相关人员拥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同时一定的沟通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上面所提的安全标准近于苛刻,可是我们必须实践,因为适航的每一条每一款都相对应有其来源,小到飞行时的设备故障,大到机毁人亡的重大事故,统统变成了适航条令中的条条规定。可以这么说,适航标准本身是用血与泪写成的,所以,涉及到适航标准,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必须严格执行。同时,适航也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即使是在现代,也没有人能够完全保证可以避免航空事故。而每一次航空事故都会转化为相应的条条款跨,留给后人参考。所以,适航工作人员也必须拥有过硬的道德素质,能够坚持操守,保护他人,同时也是保护自己的飞行安全。 说到这,不得不提提适航的通用性。飞机作为一个沟通国际交流的工具,必然不能在不同的地域在技术水平上有不同的运营标准,适航法规必须有其国际性。

飞机的设计规范和民用航空条例的适航标准

2.4 飞机的设计规范和民用航空条例的适航标准 第一章L 3所讲的飞机设计要求,是开展飞机设计工作的前提和最根本的依据。除此之外,飞机设计工作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飞机设计规范和适航性条例的各种规定. 一、规范的形成与演变 飞机设计规范和适航性条例是在飞机设计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最初并没有什么规范和条例,飞机设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设计出来的飞机时有毁坏,不得不在飞机强度方面做出某些限制和规定,于是首先出现了强度计算手册。强度设计指南和强度规范等指令性文件,使飞机结构不致毁坏。但是,仅有强度规范还不能保证不发生飞行事故,于是需要更全面地考虑如何保证所设计飞机的飞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经多年努力,规范随着飞机设计思想的不断发展而演变成目前对飞机设计和研制给出全面要求的措令性技术文件,这种技术文件通常是由国家最权威的部门制定和颁发的。由于目前设计机种的用途和设计要求的多样化,一些范较多地属于指导性文件。军用飞机设计经历了静强度设计、刚度设计、疲劳设计、安全寿命加损伤容限设计以及耐久性加损伤容限设计这样几个发展阶段。与这些设计思想相对应,美国军用飞机强度规范产生了近10个版本。这些规范版本的发布时间、制订部门以及相应的设计思想等如表2.3所示。我国在积累了多年飞机设计和飞行使用的经验和许多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已经由有关部门陆续拟定出了一些这方面的技术文件,可供飞机设计使用,例如,由原航空工业部颁发出版的《军用飞机强度规范》、《军用飞机疲劳、损伤容限、耐久性设计手册》、《飞机设计员手册》、《航空气动力手册'以及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飞机适航性条例》等等。当然,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不够完善,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飞机设计和飞行使用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的设计规范和适航性条例也在随之变化和发展.

北航研究生航空器适航设计技术复习题汇总

第一部分:填空题。 (1)JAR/FAR/CS-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设定: 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其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座位)为9座以下,最大审定起飞质量不超过5670kg(12500磅)。 (2)飞机三证:(TC型号合格证,PC生产许可证,AC单机合格证)都是适航当局颁发给飞机制造商的。 (3)JAR/CS-27小型旋翼机/FAR27正常类旋翼机最大重量为3175kg(7000磅)或者更低,座位数小于等于9座的旋翼机。 (4)民机四性:安全性,经济性,舒适性,环保性。 民机三减:减重,减排,减阻。 第二部分:论述题 1 简述航空器适航性的含义与内涵。 早期一般词典定义:适航性是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适航性是指航空器在预期的运动环境中在经审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下运行时,应具备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品质,这种性质使航空器始终处于符合其幸好设计及安全的状态。 适航性的标准:为了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订的最低安全标准。 飞机发生事故或全损失事的原因:人为差错,机械故障和环境因素。 造成机械故障的原因,大体分为“先天性”和“后天性”两个方面。“先天性”主要是设计上的安全性缺陷和制造方面的物理完整性缺陷。“后天性”主要是不恰当的使用,维修等,降低甚至破坏了航空器的安全水平。 航空器的安全属性只能说明航空器“先天”应有的安全性水平,而航空器的适航性属性则是既概括设计,制造等“先天”应赋予航天器的安全性,也包含了使用,维修等“后天”应该恢复或者保持的安全性,从而赋予航空一个全寿命周期的安全属性。 2 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航空器的适航性工作称为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证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订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等环节进行科学同一的审查,鉴定和管理。 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制订各种适航规章,标准,程序,指令,通告,审定,监督规则,这是适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

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2初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其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3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4持续适航: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5适航指令:是民航局授权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怕发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其内容惹急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6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7 适航性: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性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9.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或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及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及通信器材等。 10.PMA(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是民航局批准按照在一伙的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11.CTSOA(技术项目规定项目批准书):是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合格的凭证。 12.维修:指对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13.MMEL(主最低设备清单):是航空器制造厂家指定的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 14.MEL(最低设备清单):是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 15.维修大纲:是由工业委员会(ISC)组织编写,经维修审查委员会(MB)审查后形成的航空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16.维修方案:是民用航空运营人或飞机用户根据飞机构型,运行环境和维修经验,执行航空器维修大纲、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及制造厂家建议而制定的计划维修检查要求。 17.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 18.维修指令:主要是对于运营人提出的加强维修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的要求。 19.改装: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你的替代,它包括改装的方案及其实施。 20.可靠性方案:指导可靠性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用来管理维修过程的一套规则和做法,其中包括对维修方案的管理。 21.适航标准的豁免:当申请人设计的航空产品的某些设计特征无法完全满足适航标准的要求,但航空产品类似设计特征具有长期安全使用的经验,或采用等效安全措施能够达到相同的安全水平时,申请人可以向适航部门申请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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