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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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10月28日(从2000年3月28日起)

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年1月24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9,14条第7,16,19段第1,27段第2,46段第1 ,57段第4和62段特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

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1)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

一.本条例规定了:

1.水体的生态目标;

2.水质要求;

3.废水的排放;

4.污水淤泥排放;

5.畜牧业的要求;

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

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

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如果这些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

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

第三条

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

(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

(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

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

(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

(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

1 SR 814.20

(3)可以长期保持1998 年7月1日法令2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央

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

(1)是源于屋顶面层;

(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

在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6月9日物质法3附件4.3(StoV)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根据StoV附件4.3,如果杀虫剂已经被土壤的生

物活性层挡住并降解,这一条也适用。

第二款:排水计划

第四条地区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确保制定一个地区排水计划(RDP)以保证对一个限定的,与水力有关的区域内的水资源予以适当的保护。在该区域内市政当局的各项水资源保

护措施必须互相协调一致。

二.地区排水计划特别应确定:

1.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将要加入其中的区域;

2.那一种地表水和到什么程度的地表水适宜于作为废水处理,特别是降雨带来的地表水。

3.那些排放要求必须增强或增加的污水处理厂。

三.制定地区排水计划时,除了废水处理外当局应考虑水体所需空间,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市政当局规划和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时必须制定地区排水计划。

五.地区排水计划应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城市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规定制定确保充分保护城市水资源和住宅区有效的排水的综合排水计划。

二.该综合排水计划至少应规定:

1.污水处理厂位置;

2.从建筑物表面或加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须与其他废水分别排放的区域;

3.允许未经污染的废水渗流的区域;

4.未经污染的废水排入一个地表水体的区域;

5.使未经污染的不断补给的废水远离污水处理厂的程序;

6.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和使用何种处理系统及多大容量;

7.使用系统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及在这些区域如何处理废水。

2SR 814.12

3SR814.013

4根据1999难月1日起生效的1999年6越3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 附件2表4打印本

三.如有必要将调整该综合排水计划:

1.住宅区发展;

2.如果已经制定了地区排水计划或地区排水计划有变动。

四.应将其公之于众。

第三款:污染废水排放

第六条排入水体

一.如按照附件 3 符合排入水体要求当局允许将污染废水排入地表水体、排水区域、地下河流。

二.当局应对下列情况提出补充的或更严格的要求:

1.由于废水的排入有关水体没有达到附件2的水质要求或必须符合国际间的协议或决议;并

2.经调查(第四十七条)确定水质不佳大部分是由于废水的排放,同时必须遵照执行的程序与污水处理设备不匹配。

三.根据附件 2 如果水质不足以满足对有关水体的特别利用,当局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严格的要求。

四.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当局可以行使不太严格的要求:

1.尽管允许较高浓度的污染物质进入,但通过减少污水排放量排放到水体里的污染物质数量减少;或

2.含有不能再循环的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排放比其他方式的处理使环境总体上少受损害;按照附件2 和国际间协议或决议水质必须符合要求。

第七条排入公共污水系统

一.如果符合有关的附件要求,有关当局允许按照附件3.2将工业废水或按照附件

3.3 将其他废水排进公共污水系统。

二.如果由于排放废水造成下述后果,有关当局应提出补充或更严格的要求:1.公共污水系统的运行受到阻碍或发生故障;

2.从污水处理厂出来的废水不符合排放到水体的要求,或由于措施不适达不到要求,或由于其他方式阻碍或造成处理厂运行故障;

3.按照淤泥处置计划(第十八条)应用做肥料使用的污水处理厂里的淤泥,未满足附件4.5 StoV5 6的要求;或

4.焚化淤泥的处理厂的运行可能受到阻碍或出现故障。

三.如系下述情况,要求可不太严格:

1.尽管允许较高浓度的物质进入,但经减少废水排放量,可污染水体的排放物将减少;

2.含有不能再循环的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排放比其他方式的处置使环境总体上少受损害,并且从中央污水处理厂出来的废水符合排放到水体的要求;

3.这样做适合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5SR 814.013

6根据1999难月1日起生效的1999年6越3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 附件2表4打印本

第八条渗流

一.禁止污染废水渗流。

二.有关当局可以准许城市废水或其他类似成分的污染废水渗流,如果1.废水已经过处理并达到排入水体的要求;

2.如渗入地下,按照附件2,地下水的水质在废水渗入后符合要求;

3.在一个渗流设施产生渗流,即使是长期也不超过VBBo指示,或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也能长期保证土壤肥力;并

4.遵照对废水处理厂的要求将废水排入水体(第十三至十七条)。

第九条源于特别地方的废水

一.来源于公共污水系统之外的污染废水,既不可排入水体,也不可渗流,又不可与农肥联合使用(第十二条第四段,水资源保护法),必须将其收集进污水坑,

污水坑定期放空并将污水输送到中央污水处理厂或设施进行专门处理。

二.加工农肥,hors-sol production 及其他园艺过程产生的废水均必须以保护生态的方式进行管理并根据技术水平再与农业或园艺相结合。

三.移动卫生设施产生的废水必须使用专门收集并排放废水的设备将其收集并排入公共污水系统。这里不包括下列卫生设施:

1.带有自己的污水处理设施的铁路客车车厢;

2.1997年1月进入营运的长途铁路客运车厢;

3.2000年进入地区或城市间客运运营的铁路客运车厢。

第十条禁止用废水处置废物

禁止:

1.使用废水处置固体或液体废物,除非这样做便于废水处理;

2.使用与制造厂标签上或使用说明书上指示的相反的方法排放废物。

第四款:废水处理设施的建造和运营

第十一条建筑物内废水的分离

在施工或对建筑物进行重大改建时,建筑物业主必须确保将雨水和不断产生的未污染废水在离开建筑物之前即与被污染的废水分道排放。

第十二条与污水系统连结

一.将被污染废水排入建筑区域外部的公共污水系统(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段三项):

1.如果与公共污水系统的连接便利、无懈可击并且在建筑物的标准支出费用之内;

2.如果连接的费用合理,不会过多地超出建筑区域内类似的连接费用。

二.如果当地条件不允许渗流或不允许排入一个水体,当局可以只允许将不断积存的未污染废水排入一个污水处理厂(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三段。

三.一个牧场要够资格免除与公共污水系统连接的义务(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二条第四段),其牛和猪的存栏数必须至少构成八个大牲畜粪肥单位。

第十三条专门运作

一.废水处理设施的业主必须:

1.保持设施在正常工作状态;

2.在偏离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澄清原因并立即纠正偏差;

3.在运行过程中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减少排放物质数量。

二.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业主以及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证:

1.指定负责运行的人;

2.运行人员具有必要的专门知识;及

3.如果当局的允准含有数字要求,须确定被排放物质的数量和浓度。三.按照第二段,当局可以要求业主:

1.即使当局授权里不含数字要求,也要根据排放物的特性、数量和排放时间确定可能会影响被污染的水和接受水的水质的排放物质的数量和浓

度;

2.将某些废水检测数据保留一段适当的时间;

3.如果按照附件二水质有不符合要求的危险,须确定废水排放或渗流对水质的影响。

四.可以根据物质的流量使用算术的方法确定排放物的数量和浓度。

第十四条运行报告

一.根据本条令,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的业主以及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向当局报告:

1.排放的废水数量;

2.按照第十三条他们必须确定的排放物的数量和浓度。

二.污水处理厂业主还必须报告:

1.重要运行数据,如有效程度、淤泥数量和特性、淤泥处置型式、能量消耗和营运成本;

2.污水处理厂汇水区域条件,如与污水处理厂的连结价格和连续产生的未污染水的比例。

第十五条有关当局的监督

一.有关当局应定期检查:

1.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的业主以及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是否符合批准书里规定的要求;

2.这些要求是否继续保证给水资源以足够的保护。

二.为此目的,有关当局重视业主们的调查结果。

三.如有必要有关当局会对批准书进行调整并命令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此过程中他们考虑后者的急迫性,以及国际协议或决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应付意外事件的措施

一.将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或一个水体的污水处理厂业主以及将工业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系统的企业的业主必须采取适当的和经济上可以接受的措施以减少一个水体由于意外事件遭受污染的风险。

二.如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风险仍不可接受,有关当局应命令采取必要的补充

措施。

三.1991年2月27日关于防止重大事故法令7以及1991年11月20日关于在紧急情况下保证饮用水供应法8等规定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意外事件的报告

一.向一个水体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证将任何可能导致不再能保证按规定将废水排入一个水体或按规定使用或处置淤泥的意外事件立即报告有

关当局。

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业主必须保证将可能导致水或污水处理厂的正常、有序运行受到妨碍或破坏的意外事件立即报告污水处理厂业主。

三.有关当局应保证在适当的时候将意外事件可能对水体造成的危害通知受到意外事件影响的社区和个人。如预计可能对州界或国界以外的地区造成重大影

响,他们还应保证通知联邦警报中心以及邻州和邻国。

四.如果淤泥作为肥料返回并根据意外事件可预计对淤泥的质量造成的影响,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另外通知联邦政府农业部。农业部在听取了有关州当局的

报告后可命令对淤泥进行补充检查,费用由污水处理厂业主承担。

五.防止重大事故法规定的报告和通知义务保持不变。

第三章:淤泥的处置

第十八条淤泥处置方案

一.各州应制定一个淤泥处置方案并在专家规定的期限内使之与新要求协调一致。

二.处置方案至少应规定如下内容:

1.污水处理厂里的淤泥应该如何处置;

2.需要哪些程序及什么时候,包括建立和改造用来处置淤泥的装置。

三.淤泥处置方案应向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存储设施

一.污水处理厂业主应保证他们能够储存淤泥直至与环境适应的处置有了保证。

二.如果任何时候一个污水处理厂的淤泥不能以与环境相适应的方式处置,该处理厂必须具有下列存储容量:

1.如作为肥料使用,至少四个月;

2.其他处置程序,至少一个月。

三.如果处置装置的位置或须立即将淤泥作为肥料使用的区域气候和园艺条件要求有较大容量存储能力,有关当局应提出较大的存储容量要求。

第二十条检验和报告的义务

一.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证在专家规定的期限内检验淤泥的质量。

二.他们必须向有关当局报告检验结果,再由有关当局以年度检验结果汇总提交联邦政府环境、林业和环境美化部。

7SR 814.012

8SR 531.32

三.如果按照淤泥处置方案须用做肥料的淤泥未满足附件 4.5 StoV9销售要求,有关当局应尽快将责任方已经或打算采取的步骤通知联邦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销售

一.污水处理厂业主必须保存淤泥用户、售出数量、申报的处置型式和售出的时间等的记录并将这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并应有关当局的要求提供这些资料。

二.如果淤泥作为肥料销售,参照附件4.5 StoV10执行。如果要求对淤泥进行卫生化处理,他们必须保证全年进行卫生化处理。

三.如果他们按照1986年11月关于特殊废料(VVS)11交易法令销售特殊淤泥,遵照特殊废料交易法令执行。

四.业主只能在取得州有关当局同意时才能处置州淤泥处置方案外的淤泥。如果淤泥须在另一个州处置,该州当局应与接受的州当局事先磋商。

第四章:对畜牧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畜牧业

下述事业视为畜牧业(水资源保护法第十四条):

1.农业企业和从事家畜饲养的合作社;

2.其他经营商业性饲养的企业;经营动物园和马戏表演动物或或个别役用或骑用动物或宠物饲养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大牲畜粪肥单位(ULAM)

将家畜数目转换成大牲畜粪肥单位(水资源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四段)的计算以它们年度所产粪肥数量为基础。一个大牲畜粪肥单位的数量相当于含有105公斤氮肥和15公斤磷肥的总量。

第二十四条正常养殖范围

一.如果产生粪肥的畜栏距离道路6公里之外,合同约定的可用区域视为超出正常养殖范围(水资源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四段)。

二.州政府可根据当地畜牧条件将此限度缩减或放宽,最多不超过2公里。

第二十五条关于使用区域要求的例外

一.如果按照合同他们有一块足够使用牧场粪肥的由他们自己支配的使用区域,从事家禽饲养或养马的企业和为公益事业工作的企业不一定得有由他们自己

支配的他们自己的或租赁的使用区域将企业积存的粪肥至少一半用在该区

域。

二.如果他们可以将他们牧场上的粪肥按照销售合同卖给一个从事肥料交易的机构或公司,他们不一定得有一块由他们自己支配的使用区域。

9 SR 814.013

10 SR 814.013

11 SR 814.610

三.从事公益事业的企业(水资源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七段,第2项)为:

1.从事实验、科研或开发目的的机构(研究院、大学分院、性能测试机构、人工受精站等);

2.使用乳品加工副产品至少节省养猪所需能源的30%的养猪企业;

3.使用屠宰场和肉店副产品或其他食品废弃物至少节省40%能源需求的养猪企业。

四.按照第一和第二段,在混合畜牧饲养企业中,只有符合给予例外条件的牲畜养殖部分才可享受例外待遇。

五.按照第一和第二段,州政府最多给予五年期的例外待遇。

第二十六条肥料交易合同

一.从事牧场粪肥交易者必须将其肥料交易合同向州有关当局报批。

二.如果合同确定接受方将遵守有关使用肥料的规定,州当局将批准该合同。

三.肥料交易合同必须至少为一年期。各州可以规定一个较长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七条牧场粪肥交易记录

从事牧场粪肥交易者必须记录接受人、交易的数量和交易时间,并将该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并应要求提供有关当局。

第二十八条牧场粪肥存储设施的监控

一.州有关当局必须确保定期检查牧场粪肥存储设施;检查的频率与污染风险水平相对应。

二.这种检查包括是否:

1.有规定的存储容量;

2.存储设施(包括管道)无泄露;

3.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设施按照规程运行。

第五章: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第二十九条水资源保护区域的指定和地下水保护地带和区域的确定

一.在划分水资源保护区域的时候(水资源保护法第十九条),各州应指明那些特别频危的地区和其他地区。附件四,表11 中所述为特别危险的地区,包

括:

1.保护可开采地下水体的水资源保护区域Au,;

2.保护地表水水质的水资源保护区域Ao, 用于保证某个水体的特别利用;

3.如水质被未经足够降解或拦挡的物质污染,或有被这些物质污染的特别危险时,贡献区域Zu用来保护现有的和计划的用于公益事业的地下水水

井的水质。

4.如水被杀虫剂或滋养剂污染,按照附件4.3 Sto V12 13,贡献区域Zo 用来保护地表水的水质。

12SR 814.013

13根据1999难月1日起生效的1999年6越3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 附件2表4打印本.该法令中通篇考虑了这一变动.

二.他们应确定附件四表12所述地下水保护区(水资源保护法第二十条),以

便保护为公益事业服务的地下水水井和人工补充水装置。他们甚至可以为用于公益事业的、其位置和提水量已明确的计划水井和人工潜水补给装置确定地下水保护地带。

三.他们应确定附件四表13所述地下水保护区(水资源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以便保护计划使用的地下水体。

四.他们应根据现有的水文地质资料绘制水资源保护区域以及确定地下水保护地带和区域。如果现有资料不够,他们应保证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勘测。

第三十条水资源保护地图

一.各州应绘制水资源保护地图并视需要进行调整。水资源保护地图最低应包括:1.水资源保护区域;

2.地下水保护地带;

3.地下水保护区域;

4.地下水流出点,对供水有重要意义的水井和人工潜水补给设施。

二.水资源保护地图应向公众公开。各州应向联邦政府及相邻的州各提供一份水资源保护地图(包括变更)。

第三十一条保护措施

一.在特别濒危区域(第二十九条,第一段)以及在地下水保护地带和区域建造或改建设施或进行对水体有危险的活动者必须视情况采取一切有利于保护水体的措施,特别是必须:

1.采取附件四表2要求的措施;

2.做出必要的监测、报警和备用安排。

二.当局应确保:

1.对于在实际存在水污染危险的第一段所述区域中已有的装置,已经视情况采取了水体保护措施,特别是附件四表2中的水体;

2.将现有的危及地下水袭夺或人工潜水补给装置的在地下水保护区S1和S2内的装置在适当的时间内迁移,并且到迁移的时候,已采取其他保

护引用水的措施,特别是灭菌消毒或渗流。

第三十二条在特别濒危区域建造设施和活动的允准

一.在特别频危区域建造或改建危及水体设施(包括粮食、饲料或液体粪肥存储设施),,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段须取得允准。

二.在特别频危区域Au和Zu建造下述设施特别要经允准:

1.地下建筑;

2.危及保护层或隔水层装置;

3.地下水利用(包括供热利用或冷却用水);

4.永久性排水和灌溉;

5.地下水位的暴露;

6.钻探。

三.如需允准,申请人必须证明保护水体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有必要提供水文地质勘测资料)。

四.如果可以保证水体在多数情况下得到足够的保护,当局应予以允准。还规定了设施退役要求。

第六章:保持适当的剩余水流量

第三十三条从水道中提水

一.从含有永久水流地段和其他没有永久水流地段的水道(水资源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取水,如果取水地点显示有永久性水流,需经允准。在具有永久水

流的地段取水必须满足予以允准的条件(水资源保护法第三十条)。

二。如果取水地点的水体没有永久水流,当局应确保按照1966年7月1日联邦政府关于保护大自然和自然栖息地法14和1991年7月21日颁布的

渔业法15中的要求采取了措施。

三十四第三十四条保护和使用计划

一.有关当局应将批准保护和使用计划(水资源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申请送交联邦政府。

二.申请应包含:

1.制定的保护和使用计划;

2.为什么计划采取的措施能够充分补偿较低的最低剩余水流量的证明。

3.如何制定计划采取的措施以便在许可期内约束各有关方的资料。

三.保护和使用计划里的补偿措施如果是保护水资源或保护靠水生活的群落生境的视为是适当的措施。根据联邦政府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的

措施不算在内。

第三十五条剩余水流量报告

一.对于须经环境影响评估(EIA)的取水,剩余水流量报告是环境相容性报告的一部分(水资源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段)。

二.对于须与联邦政府磋商而无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取水,当局应确保将州对专门机构对剩余水流量报告的或修改草案的意见通告联邦政府。

第三十六条现有提水目录

一.为使用水电的装置取水的目录(水资源保护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段)最少应包括:1.取水和恢复原状说明(名称、坐标、海拔高度及电站和水坝名称);

2.给予的使用权开始及持续时间、限度,特别是可抽取的米3/秒水量以及有权抽水的人(用户)的姓名;

3.可移动的水量米3/秒数;

4.原来维持的剩余水量详情,包括地点或天赋补偿水量升/秒数;

5.其他赋予用户输水的责任义务;

6.用户参与水道维护和休整情况;

7.其他有利于水资源保护和渔业的条件或设施;

8.Q347流量、取水点上游水道状态和每月抽取的水量米3/秒数,以多年平均表示,直至该目录制定之时已具有这些数据的程度;

14 SR 451

15 SR 923.o

9.水是否从国家或州的目录里所列的位于风景区或群落生境的水道提取的。

水资源保护地要求要求措施

一、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 1、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今后新、改、扩建项目,先向水务部门报送节水措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才批准建设,项目完工后,对节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2、大力推广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时,以生产工艺达到省规定的取水定额要求为标准;对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用水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现有非节水型器具改造,对现有居民住宅供水计量设施全部实行户表外移改造,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供水企业和用户承担,对新建居民住宅要严格按照“供水计量设施户外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 3、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节水型高效农业。推广抗旱,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农艺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高效节水农业配套技术,农业用水逐步实行计量管理,总量控制,实行节奖超罚的制度,适时开征农业水资源费,由工程节水向制度节水转变。 4、启动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工作。突出抓好水权分配,定额制定、结构调整、计量监测和制度建设,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建立与用水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大力开展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 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1、严格限制自备井的开采和使用。我市已被省政府划定为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今后除

武汉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可利用潜力

武汉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可利用潜力 童明德 1 地下水资源量 1.1 地下水资源量评价参数 地下水资源量评价主要采用地下水资源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三个参数。 (1)地下水资源量 地下水资源量是指有长期补给保证的地下水补给量的总量。本区地下水资源量主要由大气降水入渗补给量、长江、汉江的渗入补给量、相邻含水岩组地下水的越流补给量和侧向径流补给量四种组成。 (2)地下水可开采量 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不发生因开采而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地面沉降等环境地质问题,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有保证的可开采地下水量。 (3)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 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在不使开采条件恶化、不致引起严重环境地质问题的条件下,单位时间允许从单位面积含水层中抽出的最大水量,数值上等于地下水可开采量除以开采区面积。 1.2 地下水水资源量 武汉市地下水资源量46234×104m3/a,各区资源量详见表1-1。

表1-1 武汉市区地下水资源量分布表 注:碎屑岩类裂隙含水岩组富水性差,不参与计算;以主城区地域为主计算。 1.3 地下水可开采量 武汉市地下水可开采量44179×104m3/a,各区分布见表1-2。

表1-2 武汉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可开采模数一览表

1.4 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 根据武汉市地下水资源计算成果,按本区地下水资源开采模数大小划分为五个区,即开采资源模数>40×104m3/km2.a (A),开采资源模数30-40×104m3/km2.a (B),开采资源模数20~30×104m3/km2.a(C),开采资源模数10-20×104m3/km2.a (D),开采资源模数<10×104m3/km2.a (E)。 亚区则根据同一区内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的大小,并结合不同地质类型来划分。将本区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10×104m3/km2.a (E)区内又划分为五个亚区,即E1,E2,E3,E4,E5。分区情况见表1-3。 表1-3 武汉市区地下水开采资源模数分区表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工作组 二○○三年七月

目录 前言 (1) 一基本要求 (1) 二工作程序 (3) 三水功能区划复核补充与调整 (4) (一)水功能区复核 (4) (二)补充与调整 (6) (三)水质目标值拟定 (7) 四污染源排放量调查与估算 (8) (一)调查对象和内容 (8) (二)污染源排放量估算 (8) (三)合理性分析 (9) 五污染物入河量调查与估算 (10) (一)污染物入河量调查 (10) (二)污染物入河量估算 (11) (三)污染物入河量统计 (12) 六规划水平年污染源排放量预测 (12) (一)预测方法和步骤 (12) (二)生活污染源预测 (13) (三)工业污染源预测 (14) 七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预测 (15) (一)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系数确定 (15) (二)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量计算 (15) 八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16) (一)基本概念界定 (16) (二)纳污能力设计条件 (17) (三)纳污能力计算 (18)

九规划水平年污染物控制量与削减量 (19) (一)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和削减量 (19) (二)陆域污染物排放控制量和削减量 (19) 十面源污染估算与控制 (20) (一)面源污染调查与估算 (20) (二)面源污染控制 (21) 十一规划措施 (21) (一)保护措施 (21) (二)治理措施 (22) (三)保障措施 (23) 十二投资匡算 (24) 附表 (26) 附录Ⅵ-1 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参考计算方法 (30) (一)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方法 (30) 1.一般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的一维模型 (30) 2.感潮河段纳污能力计算的一维迁移方程 (30) 3.均匀混合的湖(库)纳污能力计算的均匀混合模型 (31) 4.非均匀混合湖(库)纳污能力计算的非均匀混合模型 (31) 5.具有富营养化趋势的湖(库)纳污能力计算模型 (32) 6.宽阔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二维水质模型 (32) (二)主要参数估值 (33) 1.综合衰减系数 (33) 2.分散系数Ex、Ez (34) 附录Ⅵ-2 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编码方法 (35) (一)编码说明 (35) (二)编码方法 (35)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管、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应当设立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 第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

(三)对损坏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 (四)在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十二条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 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确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三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六)历史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水资源保护问题及其对策措施(文献综述)

水资源保护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摘要: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水资源危机是人类意识到制定科学的用水战略,合理分配合理用水资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本文从水资源保护现状出发,分析国内外对于水资源保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并对问题的对策措施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状况、主要问题、对策 Abstract:Water resource is an important material cond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The crisis of water resource is the human consciousness to make scientific strategies to water, reasonable water resources, is a basic condition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 protection in this paper, the analysis of home and abroad for the protection of water resource to produce a series of problems, are discussed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water resource;protection;condition;main problem;countermeasures 〇、引言 水是人类及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同时也是工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不可替代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由于社会对水的需求不断增加, 而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可利用的水资源又有一定限度, 突出的供需矛盾使水资源己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种种迹象表明, 水的问题即将或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从水资源保护现状、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对策三方面进行了综述,表明了本文的观点。 一、水资源保护现状 总的来说,国外的水资源保护现状较好,因为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较长时间,遇到的环境资源问题时间较早,比我们要早得多,西方发达国家也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他们对于生态资源的保护力度非常大,有一套明确的规范的保护体系。属于生态资源的水资源也一样。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

第 14卷第4期2005年7月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 he Yangtze Basin Vol.14No.4J uly 2005 文章编号:100428227(2005)0420429206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 曾 群1,2,蔡述明3 (1.华中师范大学地理系,湖北武汉430079;2.华东师范大学地理系,上海200062; 3.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7) 摘 要:水作为人类所需要的不可替代的一种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解决武汉市的水问题,直接关系到武汉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采用定量方法———层次分析法和综合指数法对武汉市水资源进行评价,找出近几年来武汉市水资源持续利用的趋势,为武汉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可靠的依据。具体步骤是:首先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其次,对武汉市各年代水资源评价指标分别赋值、确定权重;其三,按照加权相加的方法(即综合指数法)评定出武汉市各年代水资源利用得分;最后根据各年代分值的大小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武汉市水资源利用变化趋势。关键词: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文献标识码:A 1 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水资源开发利用既要实现显著的效益,又不至于造成社会和环境所不能承受的破坏,在争取实现最大效益的同时,使之对环境的有利影响最大,不利影响最小,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之间取得平衡,这就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概念[1]。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其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解决武汉市的水问题,直接关系到武汉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既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关系到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2,3]。 武汉市在过去的发展中出现了东湖水体污染、长江武汉段水质下降等水问题,严重影响了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以一些特定的指标来评判武汉市不同时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状态,从时间上进行对比分析,不仅可以了解武汉市过去和现在水资源利用的状况,而且可以从对比分析中发现影响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因素,有的放矢地改进和实现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 评价的方法和步骤 2.1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方法 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状况进行评价的方法很多,既有定性方法,也有定量方法。考虑到对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研究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可比性以及武汉市的具体情况,选择定性与定向相结合的方法,即多要素综合打分法(亦称为综合指数法),来确定武汉市水资源状况以及利用水资源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好坏。考虑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本身就是比较的结果,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因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是一种综合比较。在比较对象上,主要将武汉市各个时期的水资源利用状态进行比较。考虑到资料的收集和资料的可比性,选取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武汉市水资源以及利用状况的数据进行比较。2.2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步骤[3]2.2.1 武汉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1)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评价的指标选取原则。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是制定城市水资源 收稿日期:2004206207;修回日期:2004210228 基金项目: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汉江流域中下游水利现代化建设试点规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曾 群(1971~  ),女,湖北省五峰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自然地理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解读《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 2010-12-07 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继国家制定的能源、土地、粮食、应对气候变化等战略规划之后又一项重要的资源环境战略性规划,也是我国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又一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实施好《规划》,是水利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记者: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编制全国性的水资源综合规划,《规划》有国家八个部委共同参与。请您谈谈《规划》编制的历程和重要意义。 矫勇:进入21世纪,针对我国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从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水资源调查评价,主要任务是全面调查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第二阶段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主要任务是科学制定水资源节约、保护、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主要任务与对策措施。 本《规划》是涵盖全国、流域、行政区域三个层面,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的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规划成果是我国长期治水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与管理及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规划》的实施将全面提升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与保障能力,不合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将得到有效转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将显著提高,水生态环境状况将得到显著改善,应对气候变化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显著增强。 意义: 《规划》必将对我国水资源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矫勇:《规划》编制的主要成果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二是规划目标与任务。三是水资源供需分析。四是水资源配置。五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六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七是实施效果与环境影响评价。八是保障措施。 《规划》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需求、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从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重点回答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6个重大战略问题。 一是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价了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状况和演变规律,系统分析了我国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二是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条件、利用水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提出的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三是研究制定了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及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控制性指标。四是研究论证了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总体布局,提出了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管理措施。五是从促进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出发,制定了节约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及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对策。六是提出了实行最严格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 (201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制定 2012 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8月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水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水库,包括已 注册登记的水库和未注册登记的水库。 第三条水库的保护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 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

第六条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两座以上的小型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中型水库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他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自管水库的管理单 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水库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管水库由其主管单位安排相应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 经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 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doc

瑞士水资源保护条例 10月 28日(从2000 年 3月28日起) 瑞士联邦立法委员会根据1991 年 1 月 24 日水资源保护法1第 9,14 条第 7,16,19 段第 1,27 段第 2,46 段第 1 ,57 段第4 和 62 段特此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一.本条例将有助于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使之不受有害的影响并使之能够可持 续地利用。 二.为此目的,根据条例令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考虑水体(附件 1 )的生态目标。 第二条范围 一.本条例规定了: 1.水体的生态目标; 2.水质要求; 3.废水的排放; 4.污水淤泥排放; 5.畜牧业的要求; 6.区域规划中的水体保护; 7.适当的剩余水流量的维护; 8.防止其他对水体有害的影响; 9.联邦政府补贴的给予。 二.本条例适用于对那些其化学性能产生生物影响的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如果这些 物质的辐射会对生物造成影响,则应按照辐射保护和核能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处置 第一款:污染和未污染的废水的区别 第三条 1.有关当局应按下列因素评价经排放或渗流进入一个水体的废水是否应被视为 污染的或未经污染的废水: (1)废水中含有并能够污染水体的物质类型,数量,特性和暂时存在; (2)废水排入其中的水体的状况; 2.有关当局还应考虑废水在渗流过程中是否: (1)由于受到损害的土壤或非水浸润的底土的存在而使废水被污染; (2)废水在土壤里或在非水浸润的底土里得到足够的净化; 1 SR 814.20

( 3)可以长期保持1998年7月1日法令2 中规定的被损害土壤的标准值(VBBo ),渗流进入一个为达此目的设施,或靠近道路进入路基或中 央草地专用地者除外。 3.从建筑物表面或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一般来说认为是未经污染的废水,如果: (1)是源于屋顶面层; (2)源于道路,小径和上面没有大量的水污染物质卸下、加工和存贮的区域或者 这些物质已经通过渗入地下或进入非水浸润的底土而得到足够的净化。在 评价污染物质的量是否大时必须考虑事故风险。 ( 3)源于轨道设施,根据1986 年 6 月 9 日物质法 3 附件 4.3( StoV )4保证已经长期放弃使用杀虫剂。根据StoV 附件 4.3,如果杀虫剂已经被土壤的生 物活性层挡住并降解,这一条也适用。 第二款:排水计划 第四条地区排水计划 一.二. 各州应确保制定一个地区排水计划(RDP )以保证对一个限定的,与水力有关的区域内的水资源予以适当的保护。在该区域内市政当局的各项水资源保 护措施必须互相协调一致。 地区排水计划特别应确定: 三. 四.五.1.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和将要加入其中的区域; 2.那一种地表水和到什么程度的地表水适宜于作为废水处理,特别是降雨带来的地表水。 3.那些排放要求必须增强或增加的污水处理厂。 制定地区排水计划时,除了废水处理外当局应考虑水体所需空间,防洪和水资源保护措施。 市政当局规划和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时必须制定地区排水计划。 地区排水计划应向公众公开。 第五条城市排水计划 一.各州应规定制定确保充分保护城市水资源和住宅区有效的排水的综合排水计划。 二.该综合排水计划至少应规定: 1.污水处理厂位置; 2.从建筑物表面或加钢筋混凝土层面流下的雨水须与其他废水分别排放的区域; 3.允许未经污染的废水渗流的区域; 4.未经污染的废水排入一个地表水体的区域; 5.使未经污染的不断补给的废水远离污水处理厂的程序; 6.要建立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和使用何种处理系统及多大容量; 7.使用系统而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区域,及在这些区域如何处理废水。 2SR 814.12 3SR814.013 4根据 1999 难月 1 日起生效的1999 年 6 越 3 日颁布的工厂处理物质法规(SR916.161)附件2表4打印本

保护水资源的措施

《保护水资源的措施》 试题: 保护水资源的措施 答案: 我国采取四项措施保护水资源:包括全面推进节约用水,依据水资源的条件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旱作农业技术,强制推行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扩大再生水利用。 【相关阅读】 保护水资源的采取措施详解: 1、大力发展绿化,增加森林面积涵养水源。森林有涵养水源、减少无效蒸发及调节小气 候的作用,具有节流好处。林区和林区边缘有可能增加降水量,具有开源好处。 2、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在同一空间是有综合利用的特点。水库能够蓄洪,也能够 养殖水生动植物,大的水面能够通航,有些水体还可开辟旅游。水力发电用过的水,能够用于灌溉。渠系和田间渗漏的水,能够地下抽出利用,从地下抽出的水,还能够灌区下游重复抽出,重复利用。新疆是干旱地区,没有灌溉就没有农业,设法提高河流引水率,要排好上下游用水关系,等于开辟水源。 3、调水工程。由于地理、气候特点,地区间水的分配并不平衡。利用自然因素及人工改造,把丰水区的水调至缺水区,是解决水源不足,开辟新的经济区的有效手段。 4、水资源的保护。水资源被污染,使本来能够利用的水变为不能利用的水,实际上等于 减少了水资源。目前世界上已有40%的河流发生不一样程度的污染,且有上升的趋势。 5、城市开发利用污水资源,发展中水处理,污水回用技术。城市中部分工业生产和生活 产生的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能够到达必须的水质标准,做为非饮用水使用在绿化、卫生用水等方面。 6、发展和推广节水器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便器水箱近4000万套和超多的其 它卫生器具,每年因马桶水箱漏水损失水量上亿立方米。 7、强化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使人们自 觉认识到水是珍贵的资源,摈弃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陈腐观念,一个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风尚开始构成。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字体显示:【大】【中】【小】 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为保护和改善武汉市地表水环境,确保全市地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对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合理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地表水环境的实际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以下简称功能区类别)。 1 适用范围 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武汉市市域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1.2水环境状况受季节影响大的河流、湖泊(水库),不列入本功能区类别。 1.3其它小型的地表水水域因其水量少、面积小,不便于集中管理,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区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2 引用法规及标准 下列法规及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功能区类别中引用而构成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在本功能区类别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不有效。当所示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2.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局[90]环管水字第104号) 2.2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规划

5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规划 5.1 水资源保护规划 水资源保护规划范围为网湖湖区。网湖湖区由富水下游大片低洼湖泊群组成,是阳新县境内最大的湖泊,主要包含网湖(主湖)、良荐上湖、赛桥南湖、下司湖、下木桥湖、赛桥湖、新湖、后背屋湖、门前屋湖、碧山湖、桥东上湖、伍家湖等12个子湖、以及莲花湖群4个子湖。网湖流域多年平均降雨量1400mm,多年平均径流深732mm,属长江中游下段南岸一级水功能区——网湖保留区,目标水质为Ⅲ类。良荐河发源于阳新县黄土塘,自西北向东南流过潘桥镇,经过良荐上湖、赛桥南湖、下司湖后进入网湖,良荐河总集雨面积111.7km2;良荐河虽不在本次规划湖区范围内,但由于其河水最终流入网湖,对网湖进行水资源保护,就必然离不开对其主要入湖河流的水资源保护,因此良荐河流域纳入本次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竹林河、芦家坝河同理一并纳入本次水资源保护范围内。 网湖湖区地貌上属于泥沙沉积形成的内陆湖泊,南面为石灰质构造的低山,并沿湖岸分布,北面为砂页岩、砾岩、第四十纪红土,由山地侵蚀堆积形成的丘陵岗地,按长条形土岗和宽窄不等的沟坳相间排列,形成南北高、东西低的峡状湖区。 5.1.1水资源保护现状 (1)网湖湖区围垦情况 网湖是阳新县境内最大的湖泊,解放初期,当水位为20.0m时,湖泊总面积为81.9km2,湖泊容积为4.23亿m3。上世纪70年代后在围垦良荐湖、赛桥湖(上片)的基础上,对大网湖(包括子湖)进行了围垦,从明港口至祝家庄修筑围堤。将良荐湖、赛桥南湖、下司湖等子湖与大网湖分开。到80年代末期,网湖水位为20m时,仅有湖泊面积43.8km2,湖泊容积为

2.79亿m3。网湖湖区的围垦总面积为28.8km2,其中包含半壁山农场。围垦的面积中农田占54.8%、围养水面占12.2%、精养鱼池占7%、其他占26%。 (2)水环境质量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网湖湖区的水污染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水生态环境有恶化趋势,特别是城区莲花湖,水质为劣Ⅴ类。 2013年4月23日,阳新县水利局委托阳新县环境监测站对网湖、莲花湖、石灰赛湖、大泉湖、马蹄湖水质进行抽样监测,具体指标见表5.1-1。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分类指标限值见表5.1-2。网湖、马蹄湖水质均达到国家Ⅲ类地表水;石灰赛湖总磷达到0.088 mg/l,实际达到国家地表水Ⅳ类标准;大泉湖总磷达到0.114 mg/l,大泉湖实际达到国家地表水Ⅴ类标准;莲花湖中心总磷达到0.641mg/l,超出V类水标准3.2倍,实际达到劣Ⅴ类标准。 总体上看,网湖湖区总体水质为总磷超标,其中莲花湖的水质为劣Ⅴ类标准,主要是总磷量超标严重(超出V类水标准3.2倍)。莲花湖紧邻阳新县城,现状情况下居民生活污水、部分城市服务业生产用水及工业用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至莲花湖;同时,莲花湖和大泉湖曾大面积的养殖珍珠,大量的投肥沉积湖底,持续污染水体,导致水体水质不断恶化;另外,由于围垦及渠道淤塞,莲花湖与周边水体流通性差,水体交换功能减弱,导致水体自净能力减弱,也是水质恶化的原因之一。莲花湖污染现状见图5.1-1、5.1-2、5.1-3。 表5.1-1地表水水质监测成果表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 (20130818第4) 引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理利用雨水和控制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排水管网负荷,修复水文环境,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使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有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GB50400-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标准、规范,结合《省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批准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

南京市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等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导则的编写和技术支持。 1 总则 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等。 1.2雨水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应和主体工程相关的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排水设计、防洪设计等专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1.4建设单位报送规划等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线综合方案中,应当含有雨水利用工程方案;报请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验时,应当依据本导则落实好相关要求。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日期:2014-08-04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窗口〗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14 年7月17日 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30米,且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 本办法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具体需保护的山体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山体保护遵循依法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经费投入。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第六条市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山体保护工作。 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监管,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管、安监、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农业、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保护 第七条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等规定,制定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山体保护规划编制规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辖区的山体保护规划,由市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查后,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市山体实行分类划线保护。 根据山体在城市空间格局中的位置,本市山体分为中心城区山体和中心城区以外山体。 第九条中心城区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16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30米宽度划定。 中心城区以外山体的山体本体线,一般根据25度的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的线划定;山体保护线一般沿山体本体线结合自然地形外延不小于100米宽度划定。 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划定。区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对山体进行勘界,确定山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林木; (二)擅自挖砂、采石、取土; (三)新建公墓; (四)设立户外广告; (五)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除下列项目外,中心城区山体本体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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