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终稿电子版
安徽省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doc

安徽省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走上岗位前,如果在经认定的企业参加6-12个月就业见习的,即可拿到根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将不低于1000元。
随着经济社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还将逐步提高。
按照规定,见习企业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根本生活补助,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其中,根据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财政给予企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按季申请,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拔付到见习企业在银行开立的根本账户。
毕业年度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时机后,假设当年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
但是,升学、出guo、参军、参加基层效劳工程,以及暂无就业愿望、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时机的高校毕业生,不能享受一次性补贴。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向学校提交求职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获得每人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按照规定,高校组织对申报学生进行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高校集中向市级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至人社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在新政中,对于高校毕业生等的创业补贴进一步细化。
其中,参加创业培训可获得最高1000元的培训补贴。
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有培训需求的“四类人员”、毕业前一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都能获得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为每人100元,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补贴为每人1000元,创业基地实训补贴为每人800元。
此外,创业效劳指导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效劳,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创业效劳指导中心可获得每人300元的一次性后续效劳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和扶贫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一节政府投入1. 各级政府应根据就业政策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并划拨就业补助资金。
2. 政府投入的就业补助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节公益捐赠1. 社会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可以自愿向就业补助资金专户进行捐赠。
2. 公益捐赠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
第三节其他渠道1.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为就业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支持。
2. 其他渠道所提供的资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合法途径进入就业补助资金专户。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一节资金范围1.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扶持创业、技能培训等与就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2. 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二节资金审批1. 资金使用前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
2.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和合法。
第三节资金支付1. 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准确性。
2. 支付过程应当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节资金监管1. 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1. 资金专户应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岗位,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账务核对。
2. 资金的收支和账务核对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法规进行,确保资金流向的准确和清晰。
第二节审计监督1.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 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规行为1. 超范围使用资金、虚报冒领资金等违反相关规定和政策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培训补贴资金。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机制.(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
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一)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2〕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四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按规定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政府专户管理。
第五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三)利息收入;(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八条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透明度和效益性,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资金使用范围1.就业培训机构建设和改善:包括培训教室设备、教材资料、实训设施等;2.培训学员培养:包括培训学费、补贴、生活费等;3.教师培训和交流:包括教师培训成本、交通费、住宿费等;4.就业培训活动推广:包括宣传、招生、推广费用等。
四、资金使用程序1.资金申请: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资金使用申请计划,明确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使用用途等;2.资金审批: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机构;3.资金拨付:主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申请机构;4.资金使用:申请机构在按照计划使用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5.资金监督: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资金使用监督1.内部监督:申请机构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2.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机构应积极配合。
六、资金使用报告1.申请机构应按照规定,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3.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七、违规处理对于使用资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使用资金,追缴资金,关停培训机构等。
八、附则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就业资金办法通知宿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印发附件:宿迁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工作任务,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努力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三、资金补贴办法(一)职业介绍补贴1.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
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职业介绍和档案托管等公共就业服务的,以及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人力资源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2.补贴标准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后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50元/人给予补贴;免费为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的,最高按30元/次给予补贴;免费为本地用人单位组织招聘劳动力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最高按本地劳动力100元/人、引进外地劳动力200元/人给予补贴;免费组织招聘洽谈会,最高按每个摊位100元/半天、洽谈室150元/半天给予补贴;举办大型广场招聘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最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市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等。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注重普惠,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省和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标准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认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均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证书的:(1)我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转岗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2)本市户籍在启东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本专业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3)我市灵活就业人员;(4)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企业职工保险的在岗职工,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岗前培训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技能提升职工。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促进就业工作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一)地方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补助、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等。
第七条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积极的就业政策,根据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就业资金扶持对象是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章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财政补助;(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县(区)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对县(区)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八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基本建设支出和交通工具购置。
县(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第九条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街道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青财社字〔2009〕693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就业指导,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附件青海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安排(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省就业资金。
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支出。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支出采取绩效考核办法,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投入及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管理情况等挂勾。
(二)州(地、市)、县就业专项资金。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
按有关规定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支出。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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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省政府2014年以来所制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有关意见通知规定,结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的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规范管理的主要是列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的财政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创业形势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以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要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各级财政应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投入,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未离校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转移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在岗高技能人员等;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培训基地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为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的各级非银行类地方融资和担保机构;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机构;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实施就业创业项目的单位(包括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单位、创业活动组织单位等)等。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补贴类支出和补助类支出。
补贴类支出为: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等;补助类支出为: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就业创业证》印制工本费、企业失业动态监控以及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园区一次性补助、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劳务品牌建设补助、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创业服务活动补助,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臵等各项支出。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和提高明确规定的补助标准。
市县自行制定出台的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第七条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持就业工作部分在向市县下达时均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县的总人口数、城镇常驻人口、新增就业人口、新增城镇就业岗位计划、转移农村劳动力计划、促进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建设计划、市县级财政就业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历年就业资金支出情况、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在分配就业资金时,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和中央补助、省级补助总量,结合就业形势以及实施就业创业计划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具体采用的分配因素,以确保就业资金分配与促进就业创业计划相匹配。
资金分配计划要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用于创业项目的,按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安排和分配。
第八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就业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
中央提前下达的和当年追加的就业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报送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工作。
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6月底前下达市县的部分不少于70%。
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指标文件30天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
第九条省、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力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采取措施解决就业资金结余过大的问题。
对就业资金结余过大的市县,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将核减当年补助。
第十条省、市、县人社部门应科学合理确定本级就业资金绩效目标,同级财政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应探索研究全省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可采取政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二条省、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及时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助、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助、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财政补助、补贴政策以及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联合制定的有关补助、补贴规定,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岗位补贴类项目、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类补贴项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创业项目类补贴补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以及经其他支出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岗位补贴类项目(一)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1.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以上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等。
3.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4.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创业带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就业登记证明、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
(二)申报审批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应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一)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以上单位和企业申请补贴的程序为: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
以上两类人员申请补贴的程序为:按规定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情况,由所在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签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