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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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范本一:正式风格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对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申辩意见如下:二:案件背景我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产环保设备的制造商,我们一直抱有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各项环境保护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在最近一次环保检查中,我公司被发现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三:违法事实及原因根据监测报告,我公司在某一时期内的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超出了规定的标准限值。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问题是由于设备故障所致,导致排水系统无法正常运作,进而导致了废水排放的问题。

我们对此深感痛心,并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来修复设备。

四:补救措施1.立即修复设备故障,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作;2.加强监测和管理措施,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加大投入,更新设备,使其符合最新环保标准;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法规遵守意识。

五:环保成绩和社会影响我公司在过去几年持续推进环境保护,并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

公司承诺将持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并努力成为行业的标杆企业。

六:附件1.设备维修记录2.监测报告3.员工培训记录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上是本次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认可和支持。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工作,积极改正问题,并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再次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注与支持。

--------------------------------------------范本二:简洁风格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公司对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二:违法事实在最近一次环保检查中,我公司被发现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三:问题原因和补救措施排放问题是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我们已立即修复设备并加强管理措施,确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几率低至最低。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是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严谨性、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维护环境生态安全、促进环境保护、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包括调查取证文书、立案决定书、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这些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使用情形:1、调查取证文书调查取证是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环节,调查取证文书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基础文书,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调查取证文书的主要功能是记录相关证据并固定证据材料,为后续立案、处罚提供证据支持。

调查取证文书应具有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2、立案决定书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在获得证据材料后,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决定书是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文书之一,主要功能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立案决定,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3、听证告知书听证是环境保护执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是执法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辩的过程。

听证告知书,作为听证程序的重要准备工作,主要功能是通知被听证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到场的证人、律师、代理人等情况。

4、责令改正书责令改正是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程序,是为了强制违法行为人恢复或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书是责令改正的重要文书之一,主要功能是告知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并责令其采取措施改正,限期整改。

5、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环境保护执法的核心文书之一,主要功能是告知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内容,起到确保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的作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一、立案调查(一)立案呈批表:在处理投诉进行执法检查中,如发现案件有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嫌疑,必须调查处理的,应填写《环保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调查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取证包括:1、现场调查察看,了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当事人或知情者,或受害人,并填写《询问笔录》;3、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4、现场采取样本进行技术检验,取得监测报告。

(三)调查报告:办案人员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填写《环保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送领导审查。

二、处罚(要求:(1)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调查发现无违法事实,或情节特别轻微,且没有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处罚,结案。

(二)一般程序1、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法定格式一式三份)2、当事人如要求对拟处罚内容进行陈述申辩的,必须接受其陈述申辩,并进行陈述申辩笔录;3、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三)听证程序(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发出听证告知书;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案件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作为单位,我们公司收到了一份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

对于这一处罚决定,我们表示不服,特向贵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二、申辩理由1.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了解,处罚决定书中所的违法事实并非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我们公司一直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针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

而处罚决定书中所的违法事实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我们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审查相关证据。

2. 违法事实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们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环保部门对我们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不全面,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我们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处罚决定。

3. 对公司的经济影响罚款金额高达10万元,对我们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了严重影响。

作为一家中小型企业,我们不具备足够的财力承担这样高额的罚款。

我们认为,罚款金额过高,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们请求能够对罚款金额进行适当的减免,以缓解对公司经济的冲击。

4. 整改措施的落实根据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我们公司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然而,我们公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并按照要求报告了整改情况。

我们在整改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我们始终保持诚信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三、申请要求我们公司在此向贵单位提出以下申请要求:1. 要求重新核实相关证据,确保违法事实的真实性;2. 要求对处罚金额进行适当减免;3. 要求公平公正地审理我们的陈述申辩,并作出公正的决定;4. 要求继续支持我们公司的整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粤04行终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公司】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曾俊维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余景军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杨爽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俊维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余景军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杨爽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俊维余景军杨爽【代理律所】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合法违法罚款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直接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查明,2019年3月20日,珠海市金湾区环境监测站制作了《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厂方代表王冠高在该原始记录上签字。

2019年4月25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监测报告》(珠金环监水字〔2019〕第0304-1号)。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21: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珠海达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9日成立,于2006年5月22日经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建设,于2007年9月17日经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王关宝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19)粤13行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审理法官】朱丽蕴覃毅华邱炜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关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王关宝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个人】王关宝【当事人-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理律师/律所】蓝睿睿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蓝睿睿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魏兴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蓝睿睿魏兴英【代理律所】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关宝【被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本院观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建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已明确,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因此,本院确认一审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确认无建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环函[2004]434号)已明确,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关宝是废塑胶造粒厂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以其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适格。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常用执法文书格式模板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常用执法文书格式模板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常用执法文书
格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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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目录( 12种)
1、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2、 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
3、 环境保护案件调查报告
4、 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5、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6、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 环境保护当场处罚决定书 10、 环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11、 环境保护送达回执
12、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范本1:严肃正式风格一、总则1.1 为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和具体操作。

1.3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分类2.1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将环境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级别。

2.2 轻微违法行为指对环境的违法行为背离环境保护法律的目标要求,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行为。

2.3 一般违法行为指对环境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或者损害的行为。

2.4 严重违法行为指对环境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严重损害的行为。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3.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立案调查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收集相关证据。

3.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明确处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四、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4.1 环境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合理确定。

4.2 罚款的数额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确定。

五、附则5.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5.3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环境保护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环境行政处罚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1 违法行为:指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1.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

…范本2:简洁明快风格一、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规范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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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44号
当事人:广州市医机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欢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315487749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东胜新街南七巷2号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现址实际经营机械加工项目,该项目于2001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面积为350平方米。

主要设备有注塑机4台、立式升降铣床1台、万能摇臂铣床1台、普通铣床5台、立式钻床1台、普通钻床1台、小型打磨机1台、普通车床9台;主要产品是显微镜配件;原辅材料为塑料颗粒和五金零件;生产工艺为塑料颗粒热熔成型、五金零件机加工打磨成型。

塑料颗粒热熔成型工序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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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罚告…2018‟1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018年5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司现在位置仅用于提供机械设备存放,实际为仓库、办公室用途,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影响,请贵局对我司给予充分理解;贵局前来现场调查取证,我司并没有进行生产和作业活动,而本次对我司直接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司表示难以接受。

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加以改进。

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

”我局经调查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要求免除罚款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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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电话:83203066或83203022;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电话:89088860。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7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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