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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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019年整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2019年整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鄂建[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批准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下放、部分下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项目45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审改办关于做好下放审批项目的移交、对接工作,确保审批项目下放后依法依规审批,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项目45项印发给你们(附后),并就做好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工作。

各地建设(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日常的改革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将规范审批行为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对审批项目实行流程管理,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切实做到接办分离。

要把规范行政审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编制审批项目目录和审批服务指南,对社会进行公布。

规范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范围、办理期限、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等内容和信息,做到申请材料尽可能减少、办理期限尽可能压缩、收费标准尽可能降低,减轻审批项目申请人的成本和负担。

将创造优质服务环境作为规范审批工作的保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为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

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4)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与定义 (4)3.1 住宅用地 (4)3.2 农村宅基地 (4)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3.4 建设用地 (5)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5)3.6 注册登记 (5)3.7 地籍 (5)3.8 地籍调查 (5)3.9 地籍总调查 (5)3.10 日常地籍调查 (5)3.11 界址线 (5)3.12 界址点 (5)3.13 宗地 (5)3.14 宗地草图 (5)3.15 地籍图 (5)3.16 宗地图 (5)4 总则 (6)4.1 工作内容 (6)4.2 总体技术路线 (6)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6)4.4 调查单元 (7)4.5 宗地代码编制 (7)4.6 工作底图的制作 (9)4.7 坐标系统 (10)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10)4.9 计量单位 (10)5 准备工作 (11)5.1 组织准备 (11)5.2 行政准备 (11)5.3 技术准备 (11)6 通告 (11)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11)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12)7 地籍调查 (12)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12)7.2 土地权属调查 (12)7.3 地籍测量 (15)8 土地登记 (28)8.1 申请 (28)8.2 土地权属审核 (30)8.3 公告 (34)8.4 注册登记 (35)8.5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6)9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39)9.1 数据库内容 (39)9.2 数据库功能 (39)9.3 数据建库建设 (39)9.4 数据库管理系统 (41)10 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 (41)10.1 成果资料 (41)10.2 检查验收 (43)10.3 成果整理归档 (48)11 附录 (49)参考文献 (51)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doc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四)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16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1993年6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的利益得以实现。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出让土地由市、县纳入用地计划(旧城区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除外),按现行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程序进行。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doc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筒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筒·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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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5]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省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藩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休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 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没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有关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其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国家、省制定《划拨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的规定审查项目拟供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标准,审查项目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提出用地规模控制幅度、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方面的要求。 (三)审查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及总额、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及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提出落实补充耕地工作的要求。 (四)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是否引发地质灾害。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同时将修改后的1: 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件一式三份分别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和备案后,方可报批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主要是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所涉及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跨乡镇以上行政界线的交通、水利、能源和大型独立工矿建设项目选址如整体不符合土地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修改所涉及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拟占用的现状地类和规划用途类型、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标准、用地定额和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修改规划的依据和理由(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选址比较等)、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含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项目的建设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影响分析(评估)、落实规划修改方案和减少对实施规划不良影响的措施、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有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等。 第十条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应当经有关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在县(市、区)域范围内选址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跨县(市、区)域,在市(州)范围内选址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由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跨市(州)行政界线选址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规划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标准是否合理;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含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是否合理;项目的建设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影响程度;落实规划修改方案和减少对实施规划不良影响的措施是否可行;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有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是否符合要求;修改和完善规划修改方案的意见等。 第十一条 修改规划应当举行听证。规划修改方案听证要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会议纪要应当符合听证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对没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通过预审,在建没项目经批准、核准、备案后,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决定和批复等。 (二)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有关规划、计划等;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国务院其它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年计划等,并且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划是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规划、计划、决定、批复的。 (三)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 (四),建设项目属于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如热电厂、城市供水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 (五)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土地的重大建设项目,应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申请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一)和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预审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二)建设项目预审用地面积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三);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研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提供项目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的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小比例尺用地位置(线路走向)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需作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独选址项目,应当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或备案)文件。 (六)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含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评审)意见和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会纪要; (七)属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确认时,除提交本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初审意见及其要求确认预审意见的文件。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定额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或预审确认的,以上材料呈报一式三套(其中图件资料较多的,图件资料按A3幅面单独成册,装订一套呈报)。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预审申请和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的,有预审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出具预审复函,预审复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针对建设项目的依据,反映已列入经批准实施的有关国家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省级相关规划的情况,反映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并明确提出预审审查的结沦。 (二)针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提出应当依据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和建议控制用地规模幅度的要求。 (三)针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资金应当依据的标准、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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