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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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举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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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举例1、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举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5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6年2月23日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 3 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

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特大事故案例
2014年8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 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死亡146人.
重大事故案例
2014年12月31日,广东佛山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发生重大气体爆炸事故, 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 、约600平方米屋顶坍塌。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 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173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 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安全风 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 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对应 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
(一)重大风险(红色风险):危险 因素多,管控难度大,如发生事故,将造 成特大经济损失或者特大伤亡事故;
(二)较大风险(橙色风险):危险 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 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
特大事故案例
2015年是重大、特重大事故频发的一年……
2020/4/3
2016年1月 习主席在一次 政治局会议上 提出:
风险分级管控
隐患排查治理
1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发布 2 双重预防体系产生的背景 3 河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要求 4 如何做好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5 法律责任
(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 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 规程;
(三)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 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 关知识技能;
(四)编制本单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建 立预报预警机制;
(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 本信息。
(三)一般风险(黄色风险):风险 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或者重伤事故;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一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和推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通用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

各行业通用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

搜集及更新渠道:网络、评审、培训等,技术标准更新可查“工标网”等。

1、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四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主要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版)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3、部委规定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3号)3)《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06年6月15日)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7)《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司办[2003]92号)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9)《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10)《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1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29号)1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7)《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1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第1号令)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3号)2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23)《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安监培训[2006]228号)24)《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5)《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特函〔2009〕89号)2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27)《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令)4、地方法规及有关文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12号令(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豫安监管政法〔2009〕217号)5、国家标准、规范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2000年版)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0)《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13)《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198414)《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1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16)《轻柴油》GB 252-200017)《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1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9)《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20)《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50126-20082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98523)《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2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199527)《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1993(2002年版)28)《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1999年版)30)《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2006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2009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2009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200934)《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T8196-200335)《安全色》GB 2893-20083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8-20103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39)《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4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19984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19984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B 50281-20064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4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4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46)《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4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198548)《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49)《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5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5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5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53)《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6、行业标准、规范7、安全行业标准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2)《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 6108-2008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4)《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5)《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6)《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 8003-20078、其它行业标准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全面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本制度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考核,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责任制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投入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合理配置安全生产资金,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设施建设;(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评价;(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安全生产法-2018年

行业法律法规有规定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的责任形式
追究安全责任 3.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及时救助义务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 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结论
《安全生产法》属于一般法,是安全生产活动的“母法”。 关于水 路运输、船舶管理、港口管理以及其他与生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海事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具有较高的法律位阶,与《港口法》、《航 道法》同属于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是一般法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适用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而行业行政 法规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因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其特殊规定也优先适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9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9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中央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健全协调高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量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发现安全生产事故迹象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报告、报警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制止或者阻拦。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依法实行一岗双责,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参考清单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参考清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参考清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参考清单1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Λ)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六、七条1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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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龙网 WWW.ZHULONG.COM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筑龙网 WWW.ZHULONG.COM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 ,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筑龙网 WWW.ZHULONG.COM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 为从业人员 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 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包矿山、建筑施工生产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筑龙网 WWW.ZHULONG.COM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 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办公及其他有人员聚集的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禁止封 闭、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件 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 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将危房作为教学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中小学校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将学校及幼儿园场地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筑龙网 WWW.ZHULONG.COM全预案,加强观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安全预案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 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定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 (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线安全距离内。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筑龙网 WWW.ZHULONG.COM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同 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严重的单位;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四)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从事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后,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 第 二十九条 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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