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失灵的反思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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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建议报告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建议报告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建议报告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本报告旨在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现状分析1、案件数量增加: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多个方面。

2、调解组织体系:我国已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包括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3、调解成功率: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有所提高,但仍有部分案件因调解难度大、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能成功调解。

4、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员队伍数量不足,且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调解机制不完善:部分地区的调解机制不完善,如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协议执行力不足等。

三、存在问题1、调解员专业能力不足:调解员队伍中,缺乏具备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才。

2、调解程序不规范:部分调解程序不够规范,导致调解结果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3、调解协议执行力不足: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有待加强,部分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

4、调解资源不足:调解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调解力量薄弱。

5、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可度不高。

四、建议1、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调解员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

2、规范调解程序:制定统一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3、提高调解协议执行力: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加强对调解协议的监督和执行。

4、优化调解资源配置: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投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5、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认可度。

6、推动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建立健全调解与仲裁、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

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及其反思

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及其反思

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及其反思在当今社会,劳动争议日益增多,如何妥善解决这些争议,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作为一种创新的解决方式,逐渐受到关注和应用。

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是指由多个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协同合作,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工作模式。

这种机制通常包括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司法部门等。

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合力,旨在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

劳动监察部门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劳动仲裁机构具有专业的仲裁人员和丰富的仲裁经验,能够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的“娘家”,能够代表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企业代表组织则可以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司法部门则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最后的法律保障。

各方协同合作,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解决劳动争议,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其次,这种机制能够提高调解的效率。

在传统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中,劳动者可能需要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奔波,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联动调解机制则通过建立一站式的服务平台,让劳动者能够在一个地方得到全方位的服务和帮助,大大缩短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时间,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再者,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能够化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增强双方的信任和理解,从而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然而,在实践中,劳动争议联动调解机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

由于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职责不同,在联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沟通不畅、推诿责任等情况,影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资源配置不均衡。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1987年,我国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在此之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以促成劳资双方和谐大局。

其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为引人注目。

不可否认的是,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具有标志性意义。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数量剧增、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

这些新特点对我国劳资矛盾处理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中国加快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全球化语境下劳资关系更加突出的表现在当前法律制度之下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张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全球化为契机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总结和反思。

一、分析与借鉴----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述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系等影响,各国对以上解决方式的设计与使用上各有侧重。

基于对主要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概括,有学者将域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归纳为三种类型:1.欧洲模式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典型代表是德国。

一般而言,专门的司法机构包括: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就业法庭或其他类似的专门司法机构。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基层劳动法院进行诉讼。

如果基层劳动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优先启动庭内调解程序。

在此调解程序中,由职业法官对调解过程进行控制,担任主持角色。

经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失败,法院必须作出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

日本的《劳动审判法》规定:“对于个别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组成的劳动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部分欧洲国家设立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是由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所要求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决定的。

这一模式的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性质的关注值得我们揣摩与学习。

2.美国模式尽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囊括了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审理等三个层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仍以第三方调解与仲裁制度为主导。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特点伴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的迅速加快,我国已经进⼊劳动争议“多发期”。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分析,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整体发展态势呈现三个基本特点:

⼀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的17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审理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增长25%,2003年达到22.6万件。

⼆是案件内容⽇趋复杂。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以调解⽅式结案的⽐例在下降,以裁决⽅式结案的⽐例在上升。2003年,全国以仲裁裁决⽅式结案的案件⽐例上升到43%,以仲裁调解⽅式结案的案件⽐例下降到30%,以其他⽅式结案的案件⽐例为27%,同时,当事⼈不服仲裁处理结果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在持续增加。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连续多年保持年增2万件的速度。

三是案件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前的劳动争议案件,集多重“敏感”于⼀⾝。敏感的争议事项(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伤处理等直接关乎劳动者⽣存权的三类劳动争议⼤约占全部案件的70%)、敏感的争议主体(⼤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中⾼龄职⼯和流动就业⼈员等弱势群体)和敏感的社会环境(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改组⼯作⼒度越来越⼤,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使得劳动争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发问题,是社会转轨时期的各种因素共同作⽤的结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劳动争议快速增长的态势难有根本改变。⾯对这⼀严峻形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担负的责任⽇益重⼤。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也因此显得更为迫切。

⼆、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恢复于1987年,其核⼼内容是“⼀调、⼆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发⽣之后,当事⼈可以申请企业内调解;当事⼈不愿在企业内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不服裁决结果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两审终审。⼗⼏年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单位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但是,对应于劳动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复杂程度的加剧,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常明显。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劳动争议的原因与对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因工作条件、待遇、权益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劳动争议的发生对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了解劳动争议的原因及对策对于有效解决和预防劳动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争议的原因1.工作条件不合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作环境的恶劣、工作时间的过长、工作强度过大等因素而产生不满,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这些因素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还会对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2.薪酬待遇不公薪酬待遇不公是导致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劳动者可能会因为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加班工资未按规定发放、福利待遇不公等问题而发生矛盾和纠纷。

3.劳动权益受损劳动者的权益受损也是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益、劳动合同权益等遭到侵犯,就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4.管理体制不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也是导致劳动争议的原因之一。

可能会存在管理混乱、决策不公、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员工与管理层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

5.劳动者发展空间受限如果一个企业的职业晋升和长期发展前景受到限制,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出现劳动争议。

1.加强沟通与协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和协商机制,为员工提供公开、透明、公正的沟通平台,及时沟通解决员工的问题和困扰。

2.完善管理体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立明确的管理岗位和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水平。

3.合理分配薪酬待遇企业应合理制定薪酬待遇政策,确保员工的薪酬待遇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加强薪酬公开与透明度,减少因薪酬待遇不公所带来的劳动争议。

4.保障劳动权益企业应切实履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企业应加强员工技能培训,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减少因发展空间受限带来的劳动争议。

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因、对策及法律思考

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因、对策及法律思考

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因、对策及法律思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发展,国家经济体制结构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性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元性转型,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劳动关系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特点由行政性特点转变为利益化、市场化的特点。

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转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大量生长、外来劳动力交叉流转等诸多因素影响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矛盾愈加激烈,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劳动者以群体性上访、自杀威胁甚至暴力追讨工资报酬的严重事件频频发生,从而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劳动争议纠纷已成为政府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历届的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中,也是代表们对此提案数量最多之一。

本文将对近年来我院及区、市、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归纳总结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类型和特点,剖析成因,研究对策,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从而为政府和司法部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提供有益的帮助,为今后完善劳动立法、执法机制提供法律建议。

一、关于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成因⒈引发纠纷的主要类型()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件。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这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形式,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的调节器。

然而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中却大量存在,尤其在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较为突出,纠纷较多。

()用人单位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金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甚至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统筹金。

根据有关资料反映,年度我市个企业主管管理局下属的企业和部分区属企业有多人被拖欠工资多万元①。

()劳动合同内容争议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采用劳动部门提供的标准范本外,还经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附件内容在权利、义务上违法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乡镇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中更为突出,如一边倒合同、生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②。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争议事件在社会中也越来越多。

然而,目前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存在着许多缺陷,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本文将从法律保障和劳动仲裁制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一、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对策1、法律保障不完善虽然我国《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由于劳动法规制定和修改过于缓慢,法律保障也存在滞后性。

因此,对于现在存在的缺陷,可考虑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加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加快劳动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

同时,完善劳动监管机制和加强对拖欠工资等问题的查处,增强违法企业的风险感,增加其依法纠正行为的意识和动力。

2、司法效率低当下,一些劳动争议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过程中时间拖得比较长,司法效率也比较低,不仅加大了双方的经济损失,也对劳动者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降低了劳动者对法律的信任度。

因此,加快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速度,增加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设立额外仲裁机构数量,缩短处理时间,提高仲裁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仲裁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处理,降低当事人心理负担,有利于快速、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对策1、劳动仲裁程序不透明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形式和程序方面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公平。

此外,很多人并不知道他们有法律权利寻求仲裁来解决他们的劳动争议问题,这就降低了劳动者的诉求和用人单位对法律的尊重。

因此,加强对劳动仲裁程序的公开透明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他们拥有寻求劳动仲裁的权利,为其提供司法接入便利,增加社会的法治意识。

同时,提高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化,让劳动仲裁机构能够更好的为双方提供咨询和建议。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摘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者权利司法救济途径,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文章在对西方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不同学者的学术观点,最后提出了若干意见,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关键词]劳动争议;起诉;仲裁;时效一、前言近年来。

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其中一个关键的因素是构建完善和谐的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新型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我国劳动关系还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突出表现为劳动纠纷日趋复杂,劳动争议数量逐年上升,程序性问题日趋明显。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者权利司法救济途径。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劳动争议处理成本高、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

将难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导致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护,影响社会的稳定。

虽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论是制度构建还是实践操作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所以,亟需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本文在对西方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不同学者的学术观点,最后提出了若干意见,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时效规定不合理第一,时效期限偏短。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

虽然缩减时效的初衷是为了加快劳动争议的解决,但是时效太短的确让当事人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

实际上,时效过短并不能根本上加快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资双方当事人并不会因为超过时效而随便放弃争议诉求。

更普遍的是通过法律外渠道解决劳动争议。

第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的不合理。

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反思和改革前瞻

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反思和改革前瞻我国在构建劳动争议“大调解”格局的主流语境下,正经历着在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制度与经验之间如何取舍的纠结。

同时,现有立法虽然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有所规制,但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存在错位和偏差,从而导致现有制度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并且日益复杂劳动争议解决的客观需要。

改革之道首先在于正本清源,回归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及其价值功能,统领改革方向与思路;其次在于理性检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若干深层次问题,把握制度投入的针对性与着力点;最后是从改革目标、根本保障、改革关键与当务之急等四个层面,全面实施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的“一揽子”配套方略。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确立了劳动争议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lternativeDisputeResdution简称ADR)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但有关规定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存在错位和偏差,从而导致现有制度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并且日益复杂劳动争议解决的客观需要。

同时,目前学界主要还是从宏观视角探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

尽管个别研究论及劳动争议ADR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较有价值的观点,但整体上还处于相对零散和具体视角状态。

庞大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体系中的若干具体制度还有待精细化研究。

本文试图转换研究范式,力图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进行理性检讨与系统梳理,从而揭示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的整体图景,以期推进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正当性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应有其正当性,也就是其内含的价值功能。

作为探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厘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回归其应有的价值功能,目的在于统领改革方向与思路。

综观各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发展历程,立足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不仅根植于我国以“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也顺应了现代人力资源市场中劳动关系管理的整体趋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的特征及其对策思考

义上 的劳 动关 系 , 劳动争 议 自然 也较 少 发生 随 着我 国 和完 善 , 形成 具有 中国特 色 的劳 动争 议处 理体 制 。从
产 业 结 构 调整 和 国有企 业 战 略 性 改组 的力 度 不 断加 1 9 9 6年来 。我 国企 业 调解 劳 动争 议 成 功 比例 一直 较 大 , 业原有 的经济 结构 、 益格 局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 高 , 以后各 年 企 业 调解 成 功 率 不 断 下 降 , 意 接 受 企 利 但 愿 劳动 关 系 日益 向市 场 化 、 约 化 、 元化 和复 杂 化方 调解 的案 件逐 年减 少 . 契 多 许多 案件 需 要 提交 到劳 动争 议
镇 江社 会 科学 2 1 0 0年第 3期
劳 动关 系是一 种重 要 的社 会关 系 , 是涉 及 广大 稍有 不 慎 , 会 导致 罢 工 、 坐 、 也 就 静 围堵 交 通 、 体 上访 集
劳 动者 根本利 益 、 保持 职工 队伍 稳 定 、 维护 社 会稳 定 、 等严重 扰乱 社会 秩 序 的突发 事 件 , 至 演 变为刑 事 案 甚 促进 经 济发展 和社 会进 步 的重 大 问题 , 劳动 争议 又 件 。 而 是 劳动关 系 内在利 益差 别 与矛 盾 的外 在表 现 . 是市 场 改革 开放 的深 化 和社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体制 的建立 , 我
3 劳动报 酬、 险福 利 和 解除 劳动 合 同案件 是 劳 、 保 因企业 拖欠 职工 工 资 、 不依 法履 行 为职 工缴 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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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失灵的反思与对策研究 从经济学上讲,成本最低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争议方通过谈判协商自行解决争端。具体到劳动争议处理,最经济最富有效率的解决机制则是通过劳动争议协商来化解劳资冲突。这也是立法者设计劳动争议协商制度的初衷。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自行谈判,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其特征是没有第三方介入,或虽有第三方参加,但第三方不起主要作用,只起协助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入了工会或者第三方来协助劳资双方协商。协商具有程序灵活、自愿、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但是,要适用协商一般有两个要求:一是进行协商的双方地位平等,二是能否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情形。具体到劳动争议处理中,劳资双方地位强弱分明,需有合理程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进行保护,否则容易产生不公,另外,任何机构(包括政府)或个人都不得硬性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与否。 我国立法将劳动争议区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相应的,可以将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分为两大类:(1)个别劳动争议协商。本文是从狭义上使用劳动争议协商这一概念的,排除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资之间的沟通行为。所以,本文探讨的个别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发生且劳动关系终结后,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解决纠纷所进行的磋商谈判。此时,劳动者已不再受用人单位管理,而是和用人单位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2)集体劳动争议协商。集体劳动争议协商又细分为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协商和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两类。 中华全国总工会早在1949年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程序的暂行规定》中,对劳动争议采用协商方式处理就进行过规定。其后,1993年施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以及20XX年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对劳动争议协商进行了规定。可见,在处理劳动争议这一问题上,我国立法一直都坚持协商第一的原则。那么,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状况如何?为什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会出现巨大反差?需要哪些制度的配合才能保证劳动争议协商制度的正常运行?本文将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尝试性的阐述与分析。 一、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失灵的现状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制度是虚化的,即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基本失灵。 (一)个别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失灵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鼓励当事人首先通过自主协商解决争端,因为这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方式。但是,目前我国普通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决定了资强劳弱的现实,劳动者的个体议价能力弱,根本没有与雇主平起平坐、讨价还价的实力。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工会参与进来改变劳资双方协商力量不均等的现状《工会法》也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为工会的基本职责,赋予工会代表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义务。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却将工会置身事外,定位为第三方,这意味着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必须自行收集证据、获取信息、学习法律知识(或花钱聘请律师),无法仰仗工会为其撑腰。实践中,工会也习惯以调解人(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在个别劳动争议协商中,并且内的工会要在资方领薪水,工会成员出于自身理性的计算,很难全力为劳动者争取利益。 在劳资力量对比悬殊、工会又不能代表其有效维权的情况下,劳动者基本上放弃了个别劳动争议协商程序,而是直接寻求仲裁、诉讼的保护,或是采用私力救济途径,更有甚者还使用过激手段解决。协商制度在我国个别劳动争议领域几乎完全失灵。 (二)集体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失灵 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已将近20年。近年来,我国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覆盖劳动者的数量不断提高,从20XX年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数52. 11万份,覆盖劳动者6251万人,发展到20XX年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数155. 5万份,覆盖劳动者15700人。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现实中因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却极少。截至1998年,我国兑现了集体合同的单位占 %,可是真正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单位却占不到6%。而由于争议率低,20XX年及以后关于劳动争议原因的数据,已经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统计。 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的衍生物,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规模与争议发生率应当成正比。所以,目前我国集体合同争议率低是不正常的,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成功的,更不代表我国在集体劳动关系方面不存在矛盾。相反,近年来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和涉及的劳动者数量还是相当可观的。 由于集体合同争议在我国发生率过低,以至于20XX年以后在各种统计年鉴中已经找不到专门的统计数据,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目前我国的集体劳动争议绝大部分是指群体性劳动争议。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一方面,由于普遍没有切合实际的条款,徒有其表的内容不足以或不具备引发矛盾和争议的条件;另一方面,在真正引发集体性争议案件的领域,基本上均没有通过集体合同制度予以调节。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的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几乎完全失灵的现状。 虽然群体性劳动争议数量增加较快且总量庞大,但多是劳动者抛开工会,自身抱团进行维权的,协商制度并未发挥多大作用。工会在群体性劳动争议中要么缺位(没有介入),要么角色错位(介入,但作为第三方进行协调;甚至还有工会主席代表用人单位出庭和劳动者对簿公堂)。 人数众多的劳动者抛开工会自行抱团维权的严重后果之一就是形成群体性劳动纠纷。群体性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不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劳资冲突,而是采取罢工、静坐、请愿、上访、堵路、游行、示威等集体行动维权的行为。从附表可以看出,1992年以来,我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攀升,20XX年时达到顶点,20XX年以后却下降得比较厉害。原因就在于全国各地很多劳动者放弃采用正常渠道争取权益,转而采用群体性劳动纠纷的方式维权。这类群体性劳动纠纷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上万人),突发性强,规模大,对抗程度激烈;二是与国际上通行的集体谈判和罢工程序相反,国际上通行的程序是发生劳资纠纷先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和进行谈判,谈判破裂后再由工会宣布罢工,而我国是先发生群体性劳动纠纷,事件影响力较大,威胁、到社会稳定时,政府和上级工会出面协调处理,一般是逼迫做出让步,进而平息纠纷。 综上,我国个别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争议协商制度基本失灵,群体性劳动争议协商制度作用微小,从而导致这些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抛开工会,甚至完全放弃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引发大量群体性劳动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二、我国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失灵的原因分析 (一)谈判理论与劳动争议协商 争议发生后,劳资双方通过谈判方式对争议进行协商以达成妥协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它能有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大大减少诸如辞职、罢工、怠工等冲突的产生。 谈判理论认为自愿合作能够使一项资源从对其估价低的主体手中转移到对其估价高的主体手中,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同时也提高了合作双方的福利水平。在谈判过程中,双方自愿对交易对象、数量、价格、方式及风险分配等进行协商,结果或是达成一致进行合作,或是难以达成一致无法合作。谈判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确定风险值;(2)预测合作剩余;(3)分配合作剩余。 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协商制度在个别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作用的空间较小,但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中却有可能大有作丸集体谈判使劳资冲突得以规范化,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也是现代工业社会劳动者应当拥有的一项权利。集体谈判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培育民主。工会的组建、集体谈判和团体行动被视为民主的基础。(2)建立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平衡和制约机制。(3)提供有效解决冲突和争议的机制,确保经济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关于集体谈判理论,里昂惕夫早在1946年就通过建立模型进行了描述。接下来,纳什建立了纳什谈判模型,用纳什积的方法探讨双方对合作剩余的分配问题。谈判力作为一个参数被引入了纳什谈判模型。在现代劳动经济学中谈判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安排,纳什的谈判模型证明,双方按照谈判力分配剩余,每一种结果都是帕累托有效率的。不过,与里昂惕夫的模型一样,纳什谈判模型只是假设谈判力的存在,并未对其进行解释。谈判的中心问题是双方是否愿意并且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做出让步。谈判的结果受三个因素的影响谈判力;利益、价值观和期望值;谈判技巧。其中,谈判力(bargaining power)是决定性因素。 综上,争议发生后,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资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谈判来预测和分配合作剩余。在影响谈判结果的诸多因素中,谈判力是决定性因素。 (二)劳资谈判力悬殊是协商制度失灵的根本原因 谈判是劳资双方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一种博弈过程。在个别劳动争议协商中,工会不是作为劳动者的代表,而是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谈判中的。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解决方案,孤立无援的劳动者根本无力反抗,要么接受,要么辞职,其谈判力基本上趋于零。 在资强劳弱的现实下,单个劳动者不具有与用人单位博弈的实力,只有劳动者的团体即工会才有能力向用人单位叫板。双方都想通过博弈获得最佳分配比例。要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就必须选择采用斗争的策略,斗争在劳资冲突中表现为威胁、退出。工会的退出选择主要是指罢工、停工,用人单位的退出选择则包括关闭工厂、辞退员工、黑名单等。 在集体争议协商中,劳资博弈包括:局中人(工会和用人单位)、策略(一局博弈中工会和用人单位各自选择的行动方案)、得失(一局博弈结束时工会和用人单位各自的结果)。 下面用一个二元矩阵来表示工会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 假定:劳资集体协商谈判要分配的合作剩余为10;用人单位是行位置的局中人,工会是列位置的局中人,每一格中的第一个收益值属于用人单位,第二个收益值属于工会。各种战略组合下的支付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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