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制度困境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一
节对 一人有 限公 司做 出 了特 别 规定 , 一 直 以来 争 使 议很 大 的一人 公 司问题 尘埃 落定 。一 人公 司制 度 的
1投 资 者承担 有 限责任 可 以使 投 资者规避 投 资 .
风险 , 刺激 投资 积极性 。随着市 场经济 的发展 , 人类
从 事经 济活 动 的独 立 性越 来 越 强 , 资 者 的单 独 投 投 资行 为越来 越 多 , 险也 越 来 越 大 。作 为投 资 者 在 风 追求经 济效 率最 大 化 的 同 时 , 然 需 要 最 大 限度 的 必 规避 经营 风险 。一人 公 司使 投 资者最 大 限度利 用有 限责 任规 避经 营风 险 , 现经 济效率 最大化 。 实
第9 卷
第 4期
山 东商 业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J u lo h n o g I s tt f o o ma fS a d n n t ue o mmec n i C rea dT
v0 . N 4 19 o.
Au 2 09 g. 0
2O 09年 8月
的 一 次 重要 创 新 , 顺 应 了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和 国 际 大 趋 势 。从 一 人 公 司 的概 念 、 立 价 值 和 一 人 公 司 的 法律 规 制 也 确 缺 陷进 行 了简 要 分 析 , 并提 出 了完 善 建议 。 关 键 词 : 一 人 公 司 ; 司法 ;法律 规 制 公 中 图 分 类 号 : D 4 19 F 1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7 — 35 20 )4 8 —0 6 1 4 8(09 0 —00 3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失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失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深入变革,不少人选择成立一人公司来开展经济活动。
一人公司是指由自然人独自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有一人。
一人公司具有灵活性高、成本低、流程简易等特点,也存在着经营风险高、融资难度大、法律责任重等问题。
目前,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一些法律问题和争议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给一人公司的成长带来了较大的制约和不利因素。
因此,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探
讨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其完善之道,为一人公司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促进我国创新创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我国一人公司的定义与特点分析、法律规制的缺失分析、完善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路径和策略思考等部分。
本文采用文献调研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和实践经验,着重考察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失和现状,并提出完善法律
规制的途径和对策。
三、研究预期效果和意义
通过对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失和完善的探讨,可以有效促进一人公司的成长发展,为一人公司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同时,本研究还可以促进我国创新
创业环境的持续改善,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浅谈我国一人公司的弊端和完善

浅谈我国一人公司的弊端和完善余 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教育中心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形式,但是一人公司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上还有许多的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的特点和弊端,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 弊端 完善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股东的公司。
虽然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但是一人公司在法律规定中和实践上还是有许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一人公司的特点我国《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我国的一人公司也有自己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股东的唯一性和限制性。
一人公司的股东只能够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个自然人不能够同时设立数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以此规避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个一人公司后,公司资产变得薄弱,清偿债务能力下降,同时,也避免自然人利用不断设立一人公司转移资产。
2.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人公司在登记时,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是自然人独资或是法人独资。
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作出重大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并且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以此防止股东滥用职权,便于债权人以及交易第三者对公司监督。
3.财务制度的严格性。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通过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的财务制度,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防止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混淆。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推定性。
相比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
只要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就推定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一人公司的弊端一人公司股东简单,决策灵活,投资风险低,这是它有利的地方,但是也存在诸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操作性不强。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2013年第4期·总第226期·117 【经贸管理】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蔡晓琰(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64)[摘 要]一人公司是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中首次载入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一人公司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创业、风险较小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股东之间缺乏相互制衡、一人设立多个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性质不明确、缺乏监管机制、公司财务不透明、财产混淆不清等问题,《公司法》虽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也存在着缺陷和弊端,需要从降低注册资本、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一人公司;公司法;缺陷[中图分类号]D922 291 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4-0117-03 作者简介:蔡晓琰(1989-),女,福建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公司不同,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
我国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界定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我国一人公司的产生背景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德等国家就陆续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对设立一人公司的呼声很高,但是当时的1993年版《公司法》只承认外商和国有企业设立的一人公司,个人投资者只允许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享有不少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但投资者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一人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相比,投资风险大。
这种仅赋予国有企业和外商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平等原则,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市场上为规避个人独资公司的风险,出现了许多依靠挂名股东而成立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面对这种情况,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我国在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特别规定,明确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关于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关于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缺失与完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形式一人公司都予以承认,但基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传统不同,对一人公司的承认模式不尽相同。
我国于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从而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律的规制中。
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不仅反映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维持的迫切需求,也是对世界公司立法潮流的顺应。
标签:一人公司制度缺失完善在公司法理论日渐完善,多数国家立法承认一人公司的背景下,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公司立法理念的变化,从过去注重社会交易安全到目前鼓励投资与防控风险并重,结束了长期以来学术界关于一人公司存废的争论。
如果既要防止一人公司形同虚设,又要防止一人公司制度被滥用,那么,就需要法律的精妙设计。
一、各国及我国对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现代社会丰富多彩的一人公司实践早就摧枯拉朽地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限制。
自从列支敦士登1925年《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第637条公开承认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制度便如同星星之火,逐渐燎原。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自1981年起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法》自1994年起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此前一人公司早已暗渡陈仓,数量不菲。
据估计,1980年前德国每4家有限责任公司中就至少有1家公司由实质一人股东组成。
法国亦自1985年起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EURL),并自1994年开始允许股东一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欧盟许多成员国已经开始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为推动各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了《关于一人公司的第12号公司法指令》,并要求各成员国在1992年1月1日之前按照该指令的要求,修改本国公司立法。
日本1990年修改《商法典》,允许投资者设立一人股份公司(第165条),删除了股份公司之设立应由7人以上发起人的法律限制。
同年,日本修改《有限责任公司法》,删除了该法第8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东人数的要求。
浅谈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浅谈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人公司已成为我国企业主体类型之一,而完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护一人公司的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完善一人公司的设立与注销程序。
当前,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但注销程序却相对复杂。
在一人公司注销时,要求清楚明确的报告材料以及注销流程,以减少企业主因注销困扰而放弃合法权益的现象。
同时,在一人公司设立方面,可以考虑简化办理程序,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鼓励更多的人士选择一人公司。
其次,完善一人公司的权益保障机制。
一人公司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界限模糊,容易导致个人财产受到侵害。
因此,可以通过明确规定个人与公司财产的分离原则,明确一人公司财产与其经营者个人财产的分界线,保护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权益。
同时,还可以设立独立的法人资格,明确企业法人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再次,完善一人公司的税收政策。
一人公司可以享受相对较低的税率,但当前税收政策对一人公司的适用范围和纳税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可以建立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降低一人公司的纳税负担,鼓励创业者创办一人公司,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完善一人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
当前,一人公司的社会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导致经营者对社会责任的漠视。
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化一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明确一人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推动一人公司做好社会责任的履行。
最后,完善一人公司的监管机制。
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与经营者个人地位相结合,容易出现规避监管与责任逃避情况。
因此,可以建立健全一人公司的监管机制,加大对一人公司的执法力度,确保一人公司依法经营,形成有效监督。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可以从设立与注销程序、权益保障机制、税收政策、社会责任制度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入手。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才能进一步规范和保护一人公司的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助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人公司的利弊及规制
一人公司的利弊及规制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其灵活的组织和经营方式极大地释放了个人的创业欲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契机,但同时对其的规制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与弊进行分析,并探究对其的规制,以期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能够在我国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优点;弊端;规制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法》的修改,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在立法上正式认可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析一人公司的积极意义及潜在弊端,并对其予以规制,相信对一人公司发展将有所裨益。
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一人公司的基本含义所谓一人公司,英文称作one-man company或者是 one-member company,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只有一个人或者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即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
[1] 学理上常常把一人公司又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而使股东仅剩一人的公司。
即从事实的角度看这个公司,确实只有一个股东。
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2]那些名义上的股东事实上就是傀儡,在某些国家也被称为“稻草人”。
[3]从严格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并不能称作一人公司,因为这类公司不论存在多少个稻草人,它始终是一个多股东并存的公司。
如果单从实质意义上来确定一人公司的标准,那么我国的一人公司就太多了,因为在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式企业中,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
在公司法未修改之前,众多的创业者为了规避旧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强制规定而引入傀儡股东,由此达到成立并控制公司的目的。
如何应对公司困境和挑战
如何应对公司困境和挑战现如今,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公司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也不断增加。
如何应对这些困境和挑战,成了每个公司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如何应对公司困境和挑战进行探讨。
一、不断创新创新能够让公司始终处于时代的前沿,保持竞争力。
每个公司都需要发掘市场缺口,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不断壮大自己的品牌。
为此,公司可以不断升级自身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出更多具有不同特色的产品,使自己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
二、加强管理合理而严格的管理,是公司所必须的。
管理不仅是安排和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工作,还要保证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提高效率。
管理是一种文化,也是一种制度。
因此,公司应该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
这样,公司就能在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拓展市场市场是公司发展的重要空间。
在此背景下,公司必须在同行业竞争中不断寻找机会。
为了获得市场优势,公司必须不断提升品牌形象,使产品销售出去。
怎样拓展市场空间?公司可以创新渠道,增加产品的销售特性,建立品牌联盟,以此来拓展市场。
同时,公司也应该尝试进军国际市场,开拓目前市场上尚未开发的国外市场。
四、培养员工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因此,公司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来培养员工,改善员工素质、熟练技能等。
培养员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知识和技能丰富的员工才会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公司也应该注重贯彻人才管理制度,从而在企业内部创造更多的机会和能力。
五、深入挖掘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
公司必须不断寻找市场的需求点,为消费者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公司还可以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增强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感。
企业应该考判输入的“劳资力量”是否与企业战略的需要相符合,仔细瞄准市场需求,调控生产线产能,判断热销产品是否趋于走向饱和。
总之,应对公司的困境和挑战,关键是要具备优秀的管理能力,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资源,始终坚持创新和开拓市场,培养一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人才团队。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规章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一人公司发展概述(一)一人公司的界定及起源。
近年来,随着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出现了。
正如“公司概念被提出来时,简直是一场革命,连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都认为是一种不可能长远的时髦而已,这是其少数的几个明显的预测失误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目前,通说认为,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定义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又可区分为设立型一人公司和存续型一人公司。
前者,公司成立时,仅有一个股东即可。
后者,公司成立时,股东最低人数合于法定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
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多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
其余的股东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当挂名股东。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均持肯定态度;其次,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国家独资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最后,根据一人公司股份的性质,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封闭型一人公司与开放型一人公司。
封闭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开放型一人公司一般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这几种分类实际上都揭示出一人公司的本质,即一人公司只有一个真正的投资者,他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分别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1897年,英国的“萨格姆诉萨格姆有限公司”判例,使得一人公司从事实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该判例被公认为“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并于1926年1月20日颁布,首开一人公司立法之先河,在其影响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重新关注一人公司的立法,并修改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逐渐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一人公司进展概述(一)一人公司的界定及起源。
最近几年来,随着公司的进展,一人公司显现了。
正如“公司概念被提出来时,简直是一场革命,连闻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都以为是一种不可能久远的时兴罢了,这是其少数的几个明显的预测失误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目前,通说以为,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其概念为:“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数出资或所有股分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
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又可区分为设立型一人公司和存续型一人公司。
前者,公司成立时,仅有一个股东即可。
后者,公司成立时,股东最低人数合于法定要求,但在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分)的转让,赠与等缘故,致使股东仅剩一人。
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那么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多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股东(bona fide shareholder)”。
其余的股东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当挂名股东。
不管是英美法系仍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均持确信态度;第二,依照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国家投资的一人公司(国家独资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最后,依照一人公司股分的性质,可将一人公司分为:封锁型一人公司与开放型一人公司。
封锁型一人公司一样具有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开放型一人公司一样具有股分的性质。
这几种分类事实上都揭露出一人公司的本质,即一人公司只有一个真正的投资者,他作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别离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公司的立法沿革1897年,英国的“萨格姆诉萨格姆”判例,使得一人公司从事实上的存在走上立法的道路,该判例被公以为“承认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典型案例”,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并于1926年1月20日公布,首开一人公司立法之先河,在其阻碍下,许多国家和地域从头关注一人公司的立法,并修改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慢慢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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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
“ 东设立 一人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最 大诱 因就 是对 股 有限责任的追求。 心 难道 因为 投资者对 有限责任 的 ” 巨大 吸引力视 而 不见 ?非 也 。依 笔者 判 断 , 了不少 除 投资者选择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 应该有数 量 不少 的一人 公 司以实 质 一 人 公 司登 记 注 册 , 因为双 重 税收 的负 担 仍 然 无 法 压 制 投 资 者 对 有 限责 任 的偏
人公司最为突出的弊端是对有限责任的挑战和
一
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由于缺乏 内部制衡机制, 唯一 股东绝对控制公 司, 司极易 沦为股东的 “ 公 另一个 自 我” 。但是, 从各 国实际来 看 , 不管公司法是否承认一 人公司 , 隐蔽性极强、 认定困难的实质一人公司都广泛
表1 显示广 州 海珠 区在新 《 公司法》 实施 以来 人公司的设 立呈现增长态 势 , 这说 明一 人公司还
一
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是一 人公 司的 5 2倍之多 。也就 是说 , 单个 自然 人在选择企业 类型 时还是宁可选择 个人独资 企 业 或个 体 工 商 户 , 不 愿选 择 一人 公 而 司 。法人独 资更 是寥 寥 无 几 。一 人公 司 的合 法 化 将导致独资企业徒具虚名 、 限责任 名存实亡 的各 无
是受投资者 ( 尤其 是 自然人 投 资者 ) 欢迎 的一种企 业形态 。但新设 立 一人 公 司 的数 量与个 人独 资企 业和个体工 商户 相 比悬 殊 过 大。个 人 独资企 业 和
存在。当然 , 公司法》 新《 承认一人公 司不仅仅是 因为
对实质一人公司无可奈何 。事实上 , 任何一种企业形 态受到追捧都有其背后无法抗拒 的社会需要。相比个 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一人公司股东享受有限责 任的优惠, 大大降低 了投资者 的创业风 险。而相 比一 般公司和合伙企业 , 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简单 , 内部法律 关系单纯。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和企业运作 的灵活性使
王 雪 丹
( 东商 学院 法 学院 , 州 502 ) 广 广 130
摘 要: 为适应社会发展 的需要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 虽放开 了对 一人 公 司的限制 , 目前一人公 司的发 展现状 但
仍不容乐观 。过份严格的监控措 施必 然导致 实质一人公 司的大量 出现 , 给债权人带来损 害, 对法律秩序 构成威胁 , 公 与《 司法》 鼓励投资、 监管一人公 司的立 法本意相违背 。要走 出一人公 司发展 困境 , 了要 降低 一人 公 司的 门槛 外 , 除 还要有一
上对 公 司股东 最低人 数 的 要 求 , 或是 为 了真 正 股 东 的 利 益而持 有一 定股权 的挂名 股东 而 已 。
一
笋般涌现。这不排 除投资者对制度不熟悉而不敢贸然 选择的因素 。那么在经历长达六、 七年的发展之后 , 情 况是否 发生 了变化 呢?
表 1 06 21 年广州海珠区名决 企业并新 开户教 2O — 01
种担忧远远没有 出现 。相 反 , 限责任 的企业形态 无 仍然 占据绝对 优势 。通过放开 一人公 司鼓励投资的 初衷恐怕还未能实现。
收 稿 日期 :0 2— 5— 5 2 1 0 0
・
人 公 司备 受欢迎 。正 如有 学者 评价 美 国 的非 公司 型
企业变革运动“ 归根结蒂, 是一种社会 的需要 , 是经济 形势发展使然 , 是为了从根本 上解决 就业与再就业问 题, 是政府从政策上鼓励人们投资、 自己创业、 自我雇
资、 虚假 验资 、 偷逃 出资 等违法 现象无 情粉 碎 。许 多发 达 国家早 已取 消最低 注册 资本 的 限制 。一人 公 司制度 主要为 小额投 资者 服务 。既然 要鼓励 普通 民众 投 资创 业, 就不应 该抬 高市 场准 入 门槛 。 其次 , 建议 取 消对 一 人 公 司 的强 制 审计 制 度 。强 制 审计制度 加 重 了投 资 者 的 负担 , 免 流于 形式 。实 难 践中, 一人 公 司在应付 年检 时 只要提交 一份 审计 报告 , 无论 报告是 否真 实 , 自哪个 机 构 , 商局 一 概受 理 , 出 工
人公 司的扶持政 策, 同时要 解决 实质一人公 司的法律 适用和认 定问题 。
关键词 : 一人公 司; 实质 一人公 司; 有限责任
中图分类号 :9 2 2 1 D 2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434 2 1 )705 - 17 -4 X(0 2 0 -0 30 3 作者简介 : 王雪丹( 90一) 女 , 东澄海人 , 师, 18 , 广 讲 法学硕 士,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一
、 一
人公 司合 法化 的立法 目的
一
人公 司是指 只有一个 自然 人 股东或 者一个 法人
佣” …一人公司合法化主要是为 了鼓励投资, 。 激发民 众的创业热情 , 增加就业和国家税收。
二、 现行 一人 公 司制度 的 困境 ( ) 一 一人 公 司的现 状
一
股 东 的有限责 任公 司 。从 学 理上 划 分 , 一人 公 司 有形
21 0 2年 7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 报
J u n lo o r a fHu c ie  ̄ o Ed c t n b iUnv mi f u a o i
J12 1 u. O 2
V0. 9 N0人 公 司 的 制 度 困 境 及 其 对 策
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以下 简称实质一人公司) 之分。前者是指该公司的股权仅 为单个股东所持有 , 并且该公 司有且仅有一个股东 。
这种一 人公 司不管在 股 东 名 册 、 司 章 程还 是 工 商 登 公
人公司放开之初并非如人们想像 中的如雨后春
记上股 东人数都是唯一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 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中规定的一人公司指的就是 ) 形式意义上 的一人公司( 以下简称一人公司 ) 。后者 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人数为复数 , 实质上 只有一人 但 为公司的“ 真正股东”其余股东仅仅是为 了满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