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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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徽省学前教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予以支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的设立第八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合肥幼儿园收费标准

合肥幼儿园收费标准

合肥幼儿园收费标准合肥市是安徽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经济发达、教育资源丰富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合肥市的幼儿园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教育质量外,也会关注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本文将就合肥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合肥市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学费和杂费两部分。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部分,一般来说,学费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教育资源、师资力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合肥市,普通幼儿园的学费一般在每月500元至1500元不等,而一些知名的幼儿园的学费则可能会更高一些,达到2000元至3000元每月。

另外,一些国际幼儿园的学费甚至可能会更高,达到5000元至10000元每月。

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对教育质量的要求来进行选择。

除了学费外,幼儿园还会收取一定的杂费。

杂费一般包括午餐费、保育费、教材费、活动费等。

在合肥市,幼儿园的杂费一般在每月200元至500元不等。

其中,午餐费是家长们比较关注的一项,一般在每月100元至300元不等。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孩子提供的保育服务,一般在每月50元至100元不等。

教材费和活动费则是用于购买教材和举办各种活动的费用,一般在每月50元至100元不等。

家长在了解幼儿园的杂费时,也需要注意这些费用是否包含在学费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另外,一些幼儿园还会根据家长的需求提供托管、晚托等增值服务,这些服务也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在合肥市,这些增值服务的收费标准一般在每月200元至500元不等。

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孩子的实际需求来选择是否需要这些增值服务。

总的来说,合肥市的幼儿园收费标准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等因素密切相关。

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师资力量、教育环境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

希望本文能够对家长们在选择合肥市幼儿园时有所帮助。

肥西幼儿园收费标准

肥西幼儿园收费标准

肥西幼儿园收费标准
肥西幼儿园是一所致力于为幼儿提供优质教育和关爱的教育机构。

为了让家长
更好地了解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我们特此向您介绍我们的收费政策。

首先,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就读班级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我们将幼儿分为托班、小班、中班和大班四个年龄段。

每个年龄段的收费标准如下:托班,每月收费XXX元。

小班,每月收费XXX元。

中班,每月收费XXX元。

大班,每月收费XXX元。

其次,除了基本的学费外,幼儿园还会收取一定的杂费,用于幼儿的日常生活
和教育活动。

这些杂费包括午餐费、午休费、教材费、活动费等。

具体的杂费标准将在入园时向家长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另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幼儿园也将提供一定的资助政策。

家长可以
向学校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将享受相应的减免或补助政策。

最后,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家长在入园时需签订
相关协议,其中包括收费标准的调整条款。

学校会提前通知家长,并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总之,肥西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公开、透明的,学校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
保每位学生和家庭都能公平地受益。

希望家长们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收费政策,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努力。

感谢您对肥西幼儿园的信任和支持!。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一步,对于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安徽省也有着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按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徽省幼儿园的办园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场地设施要求。

1. 幼儿园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面积应当满足每个幼儿的活动和休息需要,保证室内外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

2. 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手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3. 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休息室等场所应当明亮通风,设施设备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保证孩子们的安全和舒适。

二、教育教学要求。

1. 幼儿园应当有一支具有专业资质的教师队伍,教师要具备相应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组织开展幼儿教育教学活动。

2. 幼儿园要制定和实施符合幼儿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教育教学计划,保障幼儿的全面发展。

3. 幼儿园要注重幼儿的身心健康,制定健康保健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安全隐患排查。

三、管理服务要求。

1.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2. 幼儿园要建立家园联系机制,积极与家长沟通,促进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3. 幼儿园要加强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四、安全保障要求。

1. 幼儿园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场地设施、食品饮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监管,确保幼儿的安全。

2. 幼儿园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幼儿园要建立幼儿保健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

总之,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管理和服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希望广大幼儿园能够认真落实这些标准,为幼儿的美好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皖教秘基[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18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营造全社会高度关心、重视和理解学前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2012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主题宣传主题为:加快发展、规范办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二、宣传时间集中宣传时间:2012年5月2日至5月31日。

各地可根据实际宣传情况延长宣传时间。

三、宣传重点1.加强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宣传,总结推广经验。

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文件;《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关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关于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意见》、《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和各地有关政策;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计划和工程实施情况。

各地要发现各类规划、计划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典型(资金投入、教师补充、配套政策出台等),加以宣传;及时总结基层在实施各类规划、计划和工程建设中积累的经验,加以推广。

2.突出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宣传,促进办园质量提高。

重点宣传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幼儿园使用幼儿教材等问题的紧急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儿园办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安徽省教育厅近期将出台的规范办园、科学保教相关规定和各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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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皖教基[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2〕1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加强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管理,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现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各地实事求是地填写好所附表格,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准时上报,其中,附表1通过网络平台于每月5号前报送省教育厅项目办(网址:/yey),附表2、附表3通过电子信箱按照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汪祥贵史常斌电子信箱:**********************.cn)。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为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保证我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内容目标内容和目标是:国家、省确定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规划目标实现、配套政策的实施,以及规范办园、科学保教要求的落实。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一)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省以及不同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类项目。

鉴于各类规划由不同部门制定部署,时间要求和覆盖的区域不尽相同,为全面推进我省城乡学前教育资源的扩大,我省将各单项规划纳入到全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五年规划中,统筹实施,集中管理,分类考核。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五年规划。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体部署,实施年度为2011年到2015年,全省城乡新建幼儿园2858所,改建幼儿园1391所,增设附属幼儿园3342所。

安徽省委机关幼儿园招生简章

安徽省委机关幼儿园招生简章

一、招生原则就近原则、公正公开二、招生计划招收5个小班(共190人),其中2个日托班(每班35人),3个不托班(每班40人)。

三、招生形式按照招生工作计划,公开报名招生。

若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直接录取。

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通过摇号派位的方式按计划数录取。

四、招生对象年满三周岁(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身体健康,智力正常,具备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参加幼儿园集体活动的适龄儿童。

五、收费标准按照1号文件执行,日托班260元/月/生,不托班210元/月/生。

秋季收费5个月。

日托班幼儿伙食费每日两餐5元。

六、招生程序和时间安排招生程序:发布招生简章;现场报名;录取、公示;领取《入园通知书》。

(一)发布招生简章1.发布时间:7月25日~7月31日2.发布形式:机关幼儿园大门口张贴微信平台公布(二)现场报名1.报名时间:2020年8月1日---8月2日2.报名地点:机关幼儿园3.报名需知:(1)家长应选择离居住地最近的幼儿园报名。

(2)报名时需携带的材料(原件、复印件一份)。

幼儿监护人身份证;幼儿出生证或户口本;幼儿预防接种审核报告单;幼儿监护人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土地证、买房租房协议、单位或社区证明等。

4.报名流程:(1)上午8:30开始,家长间隔一米,戴口罩排队等候。

(2)由家长带孩子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与交流。

(3)领取、填写《入园报名表》。

(4)家长提交《入园报名表》及携带的材料,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合格后编号。

(三)录取与公示1.录取时间:8月4日上午8:30开始2.录取方法:(1)日托班的录取办法:若报名人数不超过计划数则直接宣布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则通过摇号派位方式进行录取。

(2)不托班的录取办法:若首选不托的报名人数不超过计划数则直接宣布录取,空余的名额由未被日托班录取仍愿意上不托班的再次摇号补录;若首选不托班的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则同未被日托班录取仍愿意上不托班的一起进行摇号派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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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提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等级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级证明等;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招生简章刊登标准、园内公示的收费标准、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一致。

第四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三条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在园教育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前向幼儿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收费后及时发放结算单和合法票据,接受家长监督。

第五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七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

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

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幼儿园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信息,由备案机关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省相关规定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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