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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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和经营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的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项目融资业务办理条件

第四条在贷款行申请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借款人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月度财务报表。以新设立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可只提供股东相关资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保、土地、规划、安全生产和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许可文件。

(五)项目资本金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包括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贷款担保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项目融资金额、期限及相关管理要求第六条项目融资金额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风险水平和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七条项目融资期限是指贷款第一笔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要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项目融资须实行分期还款。要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一)应从项目建设期完成时即开始还款,并应采用按月或按季还款。

(二)还款金额应与项目建设、运营进度相匹配。

第九条项目融资贷款的利率按照我行对外公布利率执行。

第十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可根据项目建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

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十一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一)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四章项目融资业务的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尽职调查: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融资状况;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核准情况等。

(四)项目市场分析,包括项目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和未来变化趋势等。

(五)项目投资及偿债能力分析,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

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和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六)贷款担保情况。

第十三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贷款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括:(一)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法、合规性。

(二)项目建设条件。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动力等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和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设备的采购引进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包括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现状、价格和竞争能力、盈利能力等。

(四)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

(五)项目效益与风险。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合理性,项目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现金流量足以支付生产经营费用和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靠性。

(六)项目发起人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等。

(七)项目风险的分担,项目风险在各个项目参与方之间分配的合理性。

(八)其他风险。包括行业基本面、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供应环保风险和成本风险等,以及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项目资产或项目收费权可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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