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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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

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41号文件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中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这项改革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举措,对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作为,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要求(一)简化准入。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要求,将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企业直接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所涉及被整合证照事项。

(二)动态管理。

整合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第一批将涉及11个部门的26项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三十一证合一”。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函〔2024〕136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3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南京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东部产业创新中心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等功能,融入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南京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南京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9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6.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96.6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92.53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59.1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暨做好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暨做好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暨做好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2022〕136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暨做好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2022〕13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多测合一”改革暨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84号)印发以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但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推进情况不均衡、后继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按时高质量完成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多测合一”改革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充分认识“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整体工作部署,加紧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测绘事项整合试点工作,加快出台技术规程,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测绘市场监管。

2022年底前完成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现测绘市场公平开放、测绘事项优化整合、技术标准统一、成果共享互认,助力支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二、加快步伐推进改革(一)提速“多测合一”改革。

截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和定州市、雄安新区已出台本地实施方案。

雄安新区积极探索,率先完成“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得到自然资源部充分肯定,作为典型经验被自然资源部推广;邢台市完成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石家庄市完成招标,启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廊坊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多测合一”工作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8.05•【文号】自然资发〔2024〕149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充分发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平台作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县域为统筹单元、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综合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优化农村地区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注重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群众反对意见强烈的坚决不干;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谋划,既切实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又充分发挥土地整治工作的综合效益;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一切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基层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大呼隆”“一刀切”“齐步走”;要坚持立足当下、谋划长远,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保持战略定力,一张蓝图绘到底。

自然资源部努力推动法治实践 助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用法治为美丽中国护航     

自然资源部努力推动法治实践 助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用法治为美丽中国护航     

自然资源部努力推动法治实践助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用法治为美丽中国护航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来临之际,全社会正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这一重大部署,与自然资源部职责密切相关。

按照党中央精神,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制度,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改革,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扎实开展实践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

筑起自然资源领域基本法律的“四梁八柱”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大背景下,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自然资源领域基本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正在逐步架构。

作为自然资源领域的核心制度,2019年《土地管理法》与时俱进完成修改。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作出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同时,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将基本农田全面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明确了因地制宜轮作休耕和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生态要求。

为让新法尽快落地生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正加快修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

在《矿产资源法》研究修改中,自然资源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明确生态保护要求;同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灌注到这一基本法律中。

与此同时,《国土空间规划法》《自然保护地法》《长江保护法》等全新的自然资源领域立法也将积极推进。

关于“多测合一”的理解以及思考

关于“多测合一”的理解以及思考

关于“多测合一”的理解以及思考摘要:在2019年以前,传统的测绘工作中,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分别进行各专项测量。

各专项测量成果分别审核验收,过程繁复,并且成果也无法共享,这不仅增加了测绘成本,也浪费了测绘资源。

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的目标,以便于达到数据成果共享、提高工作效率,这一改革减轻了办事单位的时间负担,同时改变了传统部门的垄断现象,促进了测绘市场规范化及标准化发展。

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市场竞争的加剧也使得测绘机构的工作无法全面有效开展,因而也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指导,共同促进“多测合一”模式的前进。

关键词:建筑工程;多测合一;引言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对测绘领域的技术内涵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如何科学运用“多测合一”模式,需要根据实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找出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进而提高应用效果,并以此为基础,为“多测合一”管理建设提供有良好应用价值的测绘成果。

一、“多测合一”概述“多测合一”是一项创新性改革,其内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工程测量及不动产测量中包含的专项测绘事宜整合,由一个或多个测绘机构承担其测绘工作,以此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一次委托”对测绘中介机构的资质有相应的要求,也便于保证测绘质量;“统一测绘”则极大地提高了测绘效率,测绘机构和职能部门审批手续的简化,降低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测绘成本;“成果共享”这一优势,极大提高了测绘数据的利用率。

“多测合一”任务的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导,通过“多测合一”管理平台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一家具备相关资质的测绘中介机构进行承担测绘工作。

其中各专项测绘都有相同处和不同处的方法和规范标准,测绘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管理,利用统一的标准,出具一份可靠的测绘报告,为后续管理建设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

二、“多测合一”的问题及建议1、市场的规范性在“多测合一”实施后,面临更加激烈化的市场,部分测绘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要承揽更多的业务,恶意压低价格或提供给建设单位一定的优惠,导致恶意竞争。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6•【字号】黔东南府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黔东南府发〔202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

其中:取消12项、下放县级实施3项、变更事项名称及转变管理方式13项、合并实施11项、新增23项;调整后,州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81项。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杜绝一减了之。

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州直部门要及时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下级接得住、办得好,防止工作脱节。

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部门,要逐项梳理承接事项,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州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纳入州直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2019年12月9日公布的《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黔东南府发〔2019〕14号)附件6《州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2.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3.州人民政府决定变更事项名称、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项)4.州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5.州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3项)6.州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1项)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1年6月26日附件1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2项)附件2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附件3州人民政府决定变更事项名称、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项)附件4州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附件5州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3项)附件6州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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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
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11.28
•【字号】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
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省委省政府“不见面审批”的要求,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贯彻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4.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用地预审权限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选址权限在下辖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用地预审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6.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7.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
理规划选址的,由相应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8.已领取用地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只需提交规划选址或用地预审相关材料及已有意见(证书)原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9.已领取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的,可同步提交已有意见原件;未领取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须同步提交用地预审相关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0.为深入推进“不见面审批”,进一步减少审批时间,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各地可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电子报盘软件,进行网上报审。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证书管理与信息统计
1.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设为过渡
期,过渡期内各地可按原程序办理各类规划用地许可,也可按新要求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新发或换发新版证书,不得核发旧版证书,已经核发的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证书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印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并负责辖区内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书发放、统计。

4.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核发证书信息填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具体填报要求另行通知),填报信息与领取证书数量须保持一致,作废、收回的证书应交回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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