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写字楼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时间:2009-11-07 13:23来源:蜂巢网作者:本站整理点击:401次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四、严禁载...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车辆进场时必须在入口处用《车辆行驶证》换取本车场《出入卡》,并在离场时换回。《出入卡》只作为提供车位使用服务的凭证,不作为车辆的保管凭证。

六、《出入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若不慎遗失,经查有关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并在车主缴交停车代用券及《出入卡》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后,方可取车离场。

七、本停车场内车辆限速5KM/小时。

八、爱护停车场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车辆停放时不得超越其所需车位界线。

十、车辆不得停放在本停车场不准停车之范围,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或停泊。

十一、不得在本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及车与车过油。

十二、本公司有权将违例停泊之车辆扣押或拖离停车场,任何损坏概不负责。

十三、所有进入本停车场之车辆及司机,如发现多次不理会工作人员指引,任意违反本停车场管理规定,以及非景田银座消费客户进入停车场的,将会被记录在案,并将被拒绝再次使用本停车场。

十四、在本停车场每停车一次,须缴交一张停车代用券。

十五、车辆在缴交停车代用券后,在10分钟内必须离场,否则重新收停车代用券。

十六、任何车辆必须在23:00时之前缴交代用券后离开本停车场。

十七、东海景田银座物业管理处保留对《东海景田银座内部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并在需要时有权随时做出修订。

十八、开放时间:08:00-23:00

xxxx银座物业管理处

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

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丢失,车场管理部门是否应该赔偿

在近期的媒体报道中,我们不断发现收费停车场车辆丢失、车主索赔的案例。对此,司法部门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大相径庭,说法也是不尽相同。我们特将两个典型案例和针对此类问题的一些看法归集如下,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教益,并欢迎发表意见。

交一元钱,丢一辆车,法院判决不赔

缴纳了一元钱停车费,吃了顿晚饭,却发现价值50多万元的本田车丢了,停车场该不该赔偿?车主范先生于是将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购置费51.5万元。2001年3月14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原告范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6日,范文捷开一辆本田里程轿车至朝阳区柳芳里某餐厅就餐,将该车停在位于路边的公联公司下属北京朝安达车场,支付了一元钱。就餐后发现车辆丢失,遂向朝阳区香河园派出所报案,现该案正在侦查中。该院认为,经有关部门咨询,范文捷停车时向公联公司缴纳的一元钱为车位占地费,不是车辆保管费,双方亦未建立车辆保管的权利义务关系。现范文捷持车位占地费用收据要求公联公司对其丢失的车辆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范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准备近日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收了四元赔了十二万

因收了4元钱停车费,第二天桑纳塔轿车却不翼而飞.昨天,在大兴法院调解下,停车场赔付车主经济损失12.4万元。

朱先生不久前买了辆桑塔纳轿车。他特意找了家据称安全极有保障的某物业公司下属的停车场存车,并交了4元停车费。可当他第二天一早来取自己那辆还没来得及上牌照的新车时,却发现爱车已不翼而飞。朱先生与停车场交涉,并提出赔偿要求。停车场负责人以朱先生所交4元钱是占地费,与朱先生不存在委托保管车辆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为国家所有,只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够收取占地费。而作为经营保管业务的停车场收取的4元钱只苋隙ㄎ 9芊选> 鹘猓 3党”硎驹敢馀獬ブ煜壬 盗径 г斐傻木 盟鹗В ⒂诘碧煜挛缃?2.4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

小区里丢车谁负责

我是一位业主,我居住的小区每月收300元停车费。近日,我的轿车在小区内丢失,请问物业该不该赔我的轿车?

解答:随着城市居民小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小区内的物业管理问题也开始显现,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小区内的存车停车问题。根据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居民小区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居民小区、特别是新建居民小区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存车、停车车位,小区内的存停车必须施行有序管理,对小区内停放车辆的管理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之一。

目前北京市居民小区存停车管理模式大致有三种:

(1)业主自购停车位(自带车库的别墅型小区除外),即发展商将已经建好的停车场的车位一次性卖给业主,其产权归业主所有。

(2)物业管理公司将地下或地上停车泊位长期划分给业主(或居民),业主每月交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每月150-600元不等)。

(3)物业管理公司对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以小时计算的停车费(每小时2元-5元不等)。

这三种模式有一个共性,就是停车泊位由物业管理公司施行统一管理。

近几年,因停放在居民小区内的车辆丢失由谁负责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业主车主认为,自己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范围之内的固定泊位上,且为此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车辆丢失理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占地费”,不是管理(保管)费,车主车辆丢失、损坏乃至车内物品的丢失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在小区内的收费停车泊位上丢失车辆,到底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政府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一般业主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目前法院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判例也不尽一致。虽然对此问题尚存不同意见,但是倾向性的意见还是认为在小区内的收费停车泊位上丢失车辆,除该车辆上有保险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三: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

根据现行法规,居民进住小区之时,应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同时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有偿或无偿地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范围内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包括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小区居民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将车辆停泊在指定车位上,这种行为本身即体现了要约和承诺的吻合,双方在法律责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形成。通俗地讲,就是我按你的要求停车,你就要看管好我的车。不能说我按你的要求办,后果你不管。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收费停车负有保管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