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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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施行细那末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制定了《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施行细那末,下面是细那末的详细内容。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施行细那末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假设干措施》 (深发〔2022〕8 号,以下简称《假设干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合用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安排、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有力,进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施行细那末。

第二条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假设干措施》和本施行细那末的施行,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第三条世界 500 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赋予一次性 3000 万元奖励。

中国 500 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为准;对首次入选的我市企业,赋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按就高原那末赋予奖励。

(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第四条成立市大型企业引进专责工作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加大对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 500 强等大型企业的引进力度。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推广署,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对中央企业迁入或者在深圳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企一案方式赋予综合支持。

(责任部门:市投资推广署、市发展改革委)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情况,明确产业链薄弱环节。

市投资推广部门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 2 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市,赋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株政发[2013]1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株政发[2013]1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升级的意见(株政发〔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简称“个转企”)及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简称“小升规”),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推进小型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集约发展,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打造株洲经济发展升级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推进。

坚持“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专业市场优势,全面筛选转企对象,科学制订优惠政策,分类提出支持措施,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二)政府引导,主体自愿。

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广泛动员、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切实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自主转型、自求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同时,认真清理制约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转型发展的陈规陋习,完善政策导向体系,着力构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自发、主动转型的长效机制,实现政企良性互动、各部门各行业合力推动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服务,综合推进。

坚持引导与规范、扶持与监管、政策激励与加强执法相结合。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报告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报告

【导语】就其内容⽽⾔,⼯作报告就是把⼀个时间段的⼯作进⾏⼀次全⾯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从⽽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

以下是整理的⼩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作报告,欢迎阅读!1.⼩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作报告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的决策部署,深⼊开展中⼩企业服务体系提升⼯程,紧紧围绕全年⼯作⽬标,加强平台建设,加强引导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中⼩企业服务能⼒,促进中⼩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1.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对中⼩企业服务⼯作的领导,成⽴市民营经济领导⼩组,建⽴例会、企业家座谈会、年度⼯作总结会、年度表彰会等制度,完善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形成争先进位的⼯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

2.加强基地建设。

依托市内14家省级⼩微企业创业基地,在已建成基地及园区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及⼈才引进,做好企业培训,增强⼿续代办的能⼒,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不断优化“⼀站式”⼊驻服务⽔平。

基地运营商县为⽆为电⼦商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别获得省级民营经济政策奖补资⾦110万元。

各县区对于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亦是⾼度重视,如经济开发区⼩微企业创业基地成功申报市级返乡创业园并获得补助资⾦100万元;电商产业获得省⼩微企业基地奖补50万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100万元;衡⼭众创园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100万元等。

3.吸引企业⼊驻。

2019年相继印发了《2019年全市⼯业经济⼯作要点》《中共市委市⼈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市返乡创业⼯程的实施意见》《2019年返乡创业主攻⾏动重点任务》等,开展返乡创业⼯程年度考核,严格落实“⼀把⼿”⼯作职责。

全市返乡创业平台达49个,总建筑⾯积逾400万平⽅⽶,带动就业4.8万⼈。

其中,省级⼩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12家,⼊驻企业729家,开展服务活动2834次,服务中⼩企业3480次,累计毕业企业101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02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

202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
6、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7、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政策
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巨人”“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称号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57号)
2023专精特新认定申请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义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意义
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3、《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4Leabharlann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5、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2022年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4•【字号】惠府办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十三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4日惠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和《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1.全面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

2022年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对有困难的中型企业工会,县级以上工会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回拨补助,对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一、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此外,申报“支持重点”为“(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下各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而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申报其他项目的,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1.项目基本条件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除外),属于2014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

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2.其他条件(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或者具有2010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信息化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在2012年底前建成,2013年运行良好。

(4)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3年提供协作配套产品的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新兴产业项目,其中的节能环保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技术和产品。

(6)节能减排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

(7)安全生产项目,企业应有明显的安全生产效果。

(8)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个数在6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2项以上),且50%以上的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1.项目基本条件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服务项目、中博会补助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除外),属于2014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

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运输行业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交通运输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市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规模庞大且涉及面广,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条件是指根据企业规模、注册资本、营业范围等因素来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范畴。

在我国,针对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逐渐得到明确,但仍存在一些不够明确和统一的地方,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

认定程序的简化和透明化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以提高行业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通过深入研究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政策措施和发展现状,可以更好地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规范管理和融入市场竞争,进一步推动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的深入探讨将为本文后续内容的分析和展开提供重要的依据,也为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2. 正文2.1 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条件1. 注册资金: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较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即可认定。

2. 车辆数量:小型微型企业通常拥有数量有限的运输车辆,这也是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3. 从业人员规模:小型微型企业的从业人员规模相对较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即可认定。

4. 营业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应该与道路运输相关,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

5. 自有运输业务: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运输业务,而不是依赖于外包或中介等方式。

通过以上认定条件,可以有效区分道路运输小型微型企业与其他大型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和持续壮大。

认定条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监督,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

在制定认定标准时,需要考虑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保障小型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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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政策供给和集成服务水平,支撑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助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围绕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是有效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聚空间,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负责协助对所辖(下属)示范基地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

示范基地应具有运营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运营管理指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产业定位明确,基地具有清晰的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

基地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企业数量或产值)占基地总量的比重不低于60%。

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60%,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二)基础设施指标。

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面积30亩以上或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基地建筑总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

具有运用信息化技术为企业提供智慧化的办公、营销、生产、研发等软硬件设施。

以制造业为主的基地应配建有标准厂房,具有仓储物流、绿色环保、后勤保障等服务基础设施。

(三)服务能力指标。

配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部门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产权保护、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

基地具有网站、APP、小程序,或期刊、固定宣传屏(栏)等政策宣传平台,专职从事惠企政策宣传和辅导人员不少于1人,上年度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不少于3次,并通过“一对一”走访方式确保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提供市场营销、创新支持、人员培训、投融资服务、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管理咨询、数字化赋能等服务至少2类以上。

上年度主办或承办各类服务入驻企业创新创业的活动10次以上,其中公益性活动、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比20%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四)服务成效指标。

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有成效,上年度基地内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少于3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少于2家,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

上年度新增入驻小微企业2家以上,基地内入驻企业新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学历人才1人以上,或省级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1个以上,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

企业满意度测评在80%以上。

第六条示范基地应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

申报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特色服务要求。

(一)普惠型公共服务。

由政府统一规划,产业定位明确,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健全,具有固定政策咨询窗口,可集中代办公共服务事项,企业入驻成本优惠,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效果突出,具有准公共属性。

(二)专业化产业服务。

针对基地主导产业特征和需求的个性化运营服务,自建或引进涵盖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服务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具有工业设计、试验验证、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三)大中小企业融通服务。

基地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帮助入驻企业与大企业达成股权投资、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成效突出。

(四)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

基地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紧密,新增大学生实习、就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率高。

(五)数字化赋能服务。

制造业基地引进和部署成熟的相关信息化服务平台,具备提供设计、生产、管理、财务、仓储、营销等数字化服务,入驻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程度高。

(六)金融资本赋能服务。

基地自有股权投资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紧密,获得股权投资的入驻企业占比高,金融对接和服务成效显著。

(七)国际化赋能服务。

基地建有国际化服务平台,或与知名国际化服务平台有紧密合作关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性价比高的涉外交流、贸易、投资等国际业务,取得一定成效。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在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方面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三)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五)经地级以上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认定程序:(一)专家评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

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

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十一条对公告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认定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后才能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加强示范基地培训和交流,优先支持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参加中小企业人才培训。

支持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支持示范基地加强与龙头企业合作,促进入驻企业围绕龙头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和配套。

第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推动示范基地发展作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重要抓手,应将示范基地纳入当地“服务包”企业名单,安排服务专员对接服务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把支持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推动开展基地入驻企业“整体授信”模式。

第十六条鼓励建立全省和区域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联盟或协会组织,推动示范基地之间交流互动、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

评价对象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的示范基地,取消称号的除外。

新认定的示范基地于公告满一年后须参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以星级的形式体现,星级划分为三星以下、三星、四星、五星,星级越高表示发展质量越好。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总体发展指标。

吸引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小微企业占总体企业的比例;基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二)服务能力指标。

运营管理机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活动开展情况;(三)创业成长指标。

培育小微企业梯度成长的情况;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情况;帮助入驻创业团队成长为市场主体情况;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情况;(四)创新发展指标。

基地内创新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数量;获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基地内国家发明专利、专利产品、新产品的数量;(五)其他评价指标。

上市企业(包括地区股权交易市场)的数量;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基地内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绩效评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重点总结宣传推广五星级示范基地典型经验。

对绩效评价结果在三星以下的示范基地,督促指导进行专项提升。

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在三星以下的示范基地,取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5号)同时废止。

尚在有效期内的示范基地,有效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4《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育和管理,修订草拟了《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现行《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9)5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9年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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