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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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

公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

公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民法院进⾏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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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理程序有哪些⼀、宣布开庭阶段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是否到庭。

2、宣布案件来源。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员、书记员、公诉⼈、辩护⼈、诉讼代理⼈、鉴定⼈和翻译⼈员的名单;告知当事⼈有权对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鉴定⼈和翻译⼈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享有的权利。

5、讯问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调查阶段1、宣读起诉书2、分别讯问被告⼈3、询问证⼈、鉴定⼈4、出⽰证据5、申请新证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出庭三、法庭辩论阶段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发表公诉词。

3、被害⼈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陈述和辩解。

5、辩护⼈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辩论,重新进⾏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对民事部分进⾏辩论。

9、被告⼈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五、评议、宣判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的意见进⾏评议。

评议秘密进⾏。

5、合议庭成员有重⼤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员、书记员、公诉⼈、辩护⼈、诉讼代理⼈、鉴定⼈和翻译⼈员的名单;告知当事⼈有权对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鉴定⼈和翻译⼈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1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1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广东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第一题,简答题,要求根据“两学一做”实践,结合检察官日常工作,谈如何履行检察官职责,做好一名检察官。

第二题,分析论述题,结合《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从检察业务及检察权运行规律出发,并结合工作实践,谈如何建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第三题,案例题。

四道案例,四选一。

分别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民事、预防冤假错案。

只记得其中一个案例是: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

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个人觉得,A对B是正当防卫,这个基本上没有异议。

A对E是假象防伪,关键看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定意外事件。

法院第一部分是思想政治题,不分专业,所有应考人员考题一样;第二部分是审判专业题,分刑事、民事、行政类,应考人报名时自选。

思想政治题目内容来自《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考题要求考生结合具体的讲话内容,谈如何履职做好一名法官。

“刑事卷”的专业题设计了一个复杂曲折的盗窃案:刑满释放的陈某密谋进入吴老板家中进行盗窃,在策划阶段拉上了吴老板的司机李某入伙。

李某偷配了钥匙,还约老板出去吃饭以创造盗窃机会。

然而,陈某入室盗窃时意外遇到了吴老板的妻子,并将其打伤。

事后,李某得知老板家中50多万的金银财物被盗、还打伤了人,心里非常懊悔,于是主动向老板坦白,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四川省检察官员额考试真题一、题型:单选、多选、判断、案例(两道程序纠错题、四道刑法案例题)二、主要考点分析:刑法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刑罚分类、死缓的不同后果、累犯、缓刑假释的适用、盗窃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奸、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集中贿赂犯罪、检察官任职条件等。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各个阶段的体现这种问的比较综合,需要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写,每个阶段的体现写出来,但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多了,写点即可,如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1、检察院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制度,2、需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就是要进行总结和概括,其他细的偏的不用写,写一个法条数字代替即可,不要全部抄,没时间。

涉及的法条跨度比较大,大家在熟悉下:《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20条第2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3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询问案件的法律条文(3篇)

询问案件的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条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询问案件的法律条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对询问案件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询问案件的法律条文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询问案件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三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第一百零四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得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3)第一百零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关材料,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应当拒绝回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询问案件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第八十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第八十一条: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询问案件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1)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第三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第三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保护。

从李庄案论立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从李庄案论立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21 0 0年 8月 第 3 卷 第 4期 l
江 西教 育 学 院 学 报 ( 会科 学 ) 社 Ju l f i gintu f d ctnS c l c ne、 oma o a x Istt o u ao (oi i cs Jn i e E i a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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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解决

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解决

论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解决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证人作证难问题却长期困扰着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制约着我国诉讼程序效能的充分发挥,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司法重任。

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证人不出庭原因的分析,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在借鉴其他国家证人作证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难;原因;建议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普遍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也是长期困扰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虽然我国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加以规定,但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导致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令人堪忧。

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一般在5%左右,证人出庭难涉及地区广,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地,几乎所有地区都存在证人不出庭现象。

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但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而且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发生原因证人出庭率低绝非单一的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因素所致,它的现实生成源于一个结构复杂的原因体系。

究其原因主要有:证人主观心理方面的原因、社会文化因素、客观形势方面的因素、法律不够完善、权责利失衡、缺乏保障机制等。

三、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的设想1.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法制意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要从法律上给予约束,只有加强普法宣传的力度,不断提升国民的法制意识,让广大证人从思想上认识到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证人才会在现实生活中积极参与到审判机关的庭审过程中。

这就应当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大力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

证⼈证⾔的证明⼒问题探究证⼈证⾔的证明⼒问题探究【内容提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由于⽴法和司法上的原因,证⼈作证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不⾜,致使证⼈拒不作证、拒不出庭或作伪证、证⼈证⾔证明⼒下降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也妨害了当事⼈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

本⽂结合审判实际,在论述了实践中证⼈证⾔证明⼒的现状并深⼊解析其原因后,借鉴外国⽴法例,提出了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作证制度的⼏点建议。

【关键词】:证⼈证⾔⽴法缺陷出庭作证伪证保护⼒度经济补偿【正⽂】:证⼈证⾔作为司法实践中使⽤频率最⾼的法定证据之⼀,但是它⼜是最为复杂的⼀种,其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直接关乎案件事实的查明乃⾄认定。

就这⼀证据种类本⾝⽽⾔,其证明⼒问题在很⼤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该项证据应有效⽤的发挥。

从我国现实的司法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证⼈证⾔证明⼒存在很多问题。

2009年12⽉12⽇,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刑拘。

李庄被控涉嫌辩护⼈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按重庆警⽅发布的消息,作为涉⿊被告⼈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龚刚模检举。

李庄涉嫌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教唆“翻供”。

“李庄案的审理,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个涉⿊案的难度,⼀定要打好这场战争,确保案件审出质量,经得起时间检验。

”12⽉28⽇,重庆⼀名官员这样说。

李庄案引发媒体和社会⼴泛关注,也引发了多⽅连锁反应。

⼀、李庄案的分析李庄案⼀审已经尘埃落定,但案件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

其中,诉讼程序上争议最⼤的问题是所有证⼈都没有出庭到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

对于拒绝李庄要求证⼈出庭的理由,检察院的理由是,法律规定公诉⼈在庭上宣读证⼈证⾔也具有法律效⼒;法院的理由是证⼈都不愿意出庭,法院⽆权强制证⼈出庭。

⼀些法学教授等理论家们的结论也是证⼈不出庭没有问题,法律允许证⼈不出庭。

但是,公诉⽅所使⽤的证据种类主要就是证⼈证⾔,我们不从案⼦的具体情况进⾏合理性分析,只从⼀般性的法律⾓度进⾏合法性分析,法律的本意真的是证⼈可以不出庭,证⾔也有效⼒吗?因此,许多冤假错案也就是因此⽽发⽣的。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二)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二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二十七条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四百二十八条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

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三十一条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证人怠于出庭作证一直是一个困扰刑诉事业发展的“瓶颈”。

新《刑事诉讼法》虽新增了强制出庭和证人保护等规定,但证人的出庭状况并未得到大幅改善,证人出庭率仍相对较低。

究竟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其执行力不足,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究。

一、评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一场完整公正、兼顾实质和程序正义的诉讼活动,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出庭,而且需要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出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就必然要求证人出庭。

但长期以来,证人怠于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一个难题。

有数据显示,刑事证人出庭率在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不到10%,二审不到1%。

①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也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搪塞,致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功能大打折扣。

以东部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审结刑事案件1000余件,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8%。

这无疑将会给司法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添上“阴霾”。

证人怠于出庭必会对刑事诉讼带来消极后果:一使言辞证据原则落空。

直接的言辞证据使审判人员就法庭上陈述者之真意及感情获得明晰印象,对争议中的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结论。

大量的证人拒绝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将可能使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变成空谈。

二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形式。

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问、质证提供有效非法定场所,是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力的需要。

证人不出庭将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从而使被告方的质证、辩论权受到削弱。

三是损害司法权与形象。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不少证人仍弃法院通知于不顾,拒绝到庭作证,必然使公众对法院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

12级法学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

必胜堂教育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并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公安司法人员以外的参加诉讼并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员的统称。

根据刑诉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

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

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的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审判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回避制度:为了实现利益规避和防止预断而建立的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特定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必胜堂教育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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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吗
▲一、检察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吗
?
检察院不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但是近亲
属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
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
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
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
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
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检察院不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但是近亲属除
外。刑诉法中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
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
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
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
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证人必须出庭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
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
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
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明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
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
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
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
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注意:
1、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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