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解散过程中债权的刑法保护
撤销工商登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行为进行确认和公告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在设立、变更、注销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市场主体可能会出现不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情况,或者工商登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此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该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本文将探讨撤销工商登记的法律后果。
二、撤销工商登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撤销工商登记的法律后果1. 法律责任撤销工商登记后,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经济损失撤销工商登记会导致市场主体遭受经济损失。
首先,市场主体可能因撤销登记而失去原有的经营资格,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其次,市场主体在撤销登记过程中,可能因违法经营而遭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增加企业的负担。
此外,撤销登记还会影响市场主体的信誉,可能导致合作伙伴和客户对其失去信心,进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3. 信用记录撤销工商登记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依法予以公示。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意见,独断专⾏,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重⼤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企业资⾦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等。
本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作⼈员)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
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祸、不可抗⼒等,但构成本罪客观⽅⾯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员的徇私舞弊⾏为造成的。
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或债务⼈申请,被⼈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为。
这⾥所谓⽆⼒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的客观状态,债务⼈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定期间内⼀般(⽽⾮个别情形)并且持续(⽽⾮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企业家权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就业、促进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家权益的法律规定,是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企业家权益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我国在保护企业家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企业家权益的法律规定概述(一)企业家权益的定义企业家权益,是指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知识产权、企业权益等。
企业家权益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企业家权益的法律规定体系我国企业家权益的法律规定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宪法规定: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对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企业法规定:企业法是我国企业设立、经营、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家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设立、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3. 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企业家的知识产权权益。
4. 刑法规定:刑法是我国惩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规定了侵犯企业家权益的犯罪行为,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5. 民法规定: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6. 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法规是我国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对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规定了企业设立、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行政规范,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家权益的具体法律规定(一)财产权益保护1. 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破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我国《破产法》首次创设了管理人制度,其第27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对于如何理解善良管理义务,目前认识不清。
一、善良管理义务与破产管理人基本职责善良管理义务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
一般可以理解为勤勉、注意和忠实义务。
该概念肇始于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其基础一般认为是董事与公司间的委任关系。
它指的是董事须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忠实履行职责。
这一概念被延伸至破产管理人。
尽管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尚存争议,但是,在善良管理义务方面,破产管理人与公司法上的董事善良管理义务当无大别。
因此在履行其职责时,如果破产管理人未尽合理谨慎及忠实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公司的影响力巨大,并且作为破产过程中的企业管理机关,享有法律授予的业务决定权、资产处置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破产企业的命运,这与公司董事对公司的重大影响也几无二致。
所以,破产管理人善待破产企业利益应当成为一种法定义务。
正因为如此,我国《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这应当是我国破产法上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要分析善良管理义务,必须首先明确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职责。
只有在职责的基础上方可明确善良管理义务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破产管理人主要有九个方面的职责: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是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是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美国法律规定财产保护(3篇)

第1篇引言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个人自由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在美国,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旨在确保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美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美国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宪法保障下的财产权1. 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对财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五修正案: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2)第十四修正案:各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旨在剥夺任何人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的人的权利或特权,或给予其不平等的待遇。
2. 财产权的内涵美国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所有权: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控制权。
(2)使用权: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财产。
(3)收益权:个人有权从财产中获得收益。
(4)处分权:个人有权转让、赠与或继承财产。
二、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1. 民法(1)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范围等,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2. 商法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2)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破产法: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3. 税法税法规定了税收的种类、税率、征收程序等,旨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兼顾公民的财产权益。
4. 刑法刑法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财产保护1. 审判程序美国司法实践中,财产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审判程序实现:(1)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讲座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讲座最高院执行局金剑锋博士北京律协组织举办2011-11-12从三个角度说公司和《公司法》。
“公司是有魔力的摇钱的机器,是天使和魔鬼的结合体。
”社会闲散资金在公司平台上无限放大,形成资本制度。
是否有钱就有资本?资本是用钱挣钱的能力和制度。
理财,最有效率的就是资本市场。
有一本书叫《财富与平局》(书名不准),人类财富大多数是由于思想形成的。
公司法人对钱和利润的追逐,让资本的贪婪在公司制度中无限放大。
资本制度的效率和制约,设立规则,达到平衡。
社会规则角度:人有自私自利,贪婪,追逐利益的天性,公司制度是天使和魔鬼的结合体。
公司法确立的规则,暗藏杀气。
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高管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争权夺利,都是通过公司制度、规则设立,暗藏杀机。
启动公司法任何一条款,达到置人于死地的效果。
公司法是“借刀杀人”的一部法,不是没有牙齿的。
《公司法》和刑法衔接最密切。
有些律师喜欢用刑事手段解决。
公司法的斗争是你死我活。
所以有些人总结,公司法是团结斗争、再团结再斗争的。
从法律角度: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又是组织法和行为法,而刑法、合同法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
基本上民商法的所有规则都集中体现在《公司法》中。
基本所有重要的法律规则都体现在公司法中。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民商法最重要的三部法:主体法、财产法、合同法。
第一部,主体法。
规定人的主体地位,自然人、法人的权利义务。
中国的法人制度比较复杂: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中国的企业制度是最复杂的,是根据所有权进行划分的。
主体制度,最核心的是公司法。
是确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种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实际最终就是自然人。
法人说难听是骗人的东西,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是法律制造的人。
本质讲是自然人在控制法人。
《公司法》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风险,集中做了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明年出台。
主要讲股东权益。
返还投资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投资款返还,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某项事业或项目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投资失败或不再需要该笔资金时,要求收回投资款项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投资款返还问题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返还投资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合同法视角下的投资款返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在投资款返还问题上,这些原则具有指导意义。
2. 投资款返还的条件(1)合同有效:投资款返还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如果合同无效,则无法实现投资款返还。
(2)投资款已实际支付:投资者需证明其已将投资款实际支付给被投资方。
(3)合同约定:投资款返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返还条件、返还期限、返还方式等。
(4)投资失败或不再需要资金:投资者提出返还投资款的原因应合理,如投资失败、项目终止、资金周转等。
3. 投资款返还的期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投资款返还的期限,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未约定,可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应当接受履行;对方拒绝接受的,视为对方违约。
”4. 投资款返还的方式(1)现金返还:投资者要求返还投资款时,被投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现金形式返还。
(2)实物返还:如果投资款用于购买实物,投资者可要求被投资方返还实物。
(3)股票返还:投资者持有被投资方股票的,可要求被投资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以股票形式返还。
三、公司法视角下的投资款返还1. 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股东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收益权、知情权、表决权、诉讼权等。
在公司解散、清算等情况下,股东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
2. 公司解散与清算(1)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两公司混同的法律规定(3篇)
2. 业务混同
对于业务混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调整两个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区分;
(2)追究混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赔偿受损方损失。
3. 组织机构混同
对于组织机构混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调整两个公司的组织机构,明确区分;
(2)追究混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赔偿受损方损失。
4. 债务承担责任:合并各方应当依法承担合并前的债务。
五、两公司混同的法律适用
两公司混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并各方在合并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两公司混同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两公司混同是指两个公司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财产、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难以区分,导致外界无法辨别其独立法人地位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财产混同:两个公司的财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
2. 业务混同:两个公司的业务范围重叠,难以区分。
四、两公司混同的法律责任
两公司混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以下法律责任:
1. 虚假陈述责任:合并各方在合并过程中,如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损害股东权益责任:合并各方在合并过程中,如损害股东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程序责任:合并各方在合并过程中,如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篇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两个公司混同的情况,即两个公司的人格、财产、业务等方面难以区分,从而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法律对两公司混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对两公司混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中小型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范文
中小型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经营、解散过程中因法律调整其行为而产生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本文通过对中小型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分析,提出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方法。
正在全面转型的中国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模式,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企业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一直贯穿始终,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型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着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更严峻的挑战,如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对此,笔者借用自己从事十余年律师工作经验,简要的对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的防范做简要的论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念特点以及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投入现状。
(一)、我国中小型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谈到法律风险的预防及防范,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法律风险。
目前在法学界,专家学者对法律风险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并将“企业法律风险”表述为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通俗的讲就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经营、解散过程中因法律调整其行为而产生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点:1、客观性。
企业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从设立至解散,一直处在法律的调整之中。
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看不见、摸不到,但是却能感受到它的存在。
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正视法律风险的客观性,及时地采取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律风险.2、连锁性。
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无论涉及到的数额大小,一旦发生,引起的关注面将会非常广泛.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会引起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又具有一定的连锁性.3、专业性。
两人公司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人公司作为一种简单、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受到创业者的青睐。
然而,在享受两人公司带来的便利和灵活性的同时,创业者们也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两人公司的法律特征、设立条件、运营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两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 定义:两人公司是指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法人。
2. 法律地位:两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组织形式:两人公司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4. 股东人数:两人公司必须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两人公司的设立条件1. 股东资格: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 出资:股东应当认缴或者实缴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3. 名称:两人公司应当依法登记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住所:两人公司应当设立住所,住所应当具有固定场所。
5. 章程:两人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出资、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
6. 登记:两人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两人公司的运营管理1. 股东会:两人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董事会:两人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 监事会:两人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4. 总经理:两人公司可以设立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四、两人公司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违反合同责任:两人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两人公司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责任:(1)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两人公司如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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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
德国刑法第24章对破产犯罪行为进行了专章规定。第283条第
一款针对八种破产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超过债务时或
者在面临或者已经出现无力支付时实施了八种行为之一,将处五年以
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这八种行为笔者简单概括为:(1)转移、隐瞒、
毁坏、损坏破产财产的行为;(2)损失交易、投机交易、差额交易、非法过
度费用或者负债的行为;(3)不合理价出售货物、有价证券及其衍生物
行为;(4)假造他人权利或者承认被虚构的权利行为;(5)侵害帐簿制作
义务的行为;(6)缩减财产状况或者隐瞒真实交易的行为。第二款规定
如果行为人通过第一款中所标明的行为之一导致其超过债务或者无力
支付的结果,同样处罚;第三款规定,针对此罪的力图可罚;第四款规
定,对第一款的过失行为、第二款的轻率行为,第一款中第2项、第5项、
第7项的情形中过失或者与第二款相联系的过失或轻率行为也要处
罚,处二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另外,对第283条规定了四种特
殊情形,分别是:(1)特别严重的破产情形,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的自
由刑;(2)单纯侵害账簿制作义务,故意实施的,处二年以下自由刑或者
金钱刑,过失行为的处一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3)故意庇护少
数债权人的,处二年以下自由刑或者金钱刑;(4)故意庇护债务人的,处
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情形特别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十年以
下的自由刑。德国刑法对债权保护的立法表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是对
破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其次,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并配置不同
的法定刑;再其次,区分基本犯罪和加重型犯罪,并对加重情形配置较
重的法定刑;最后,对故意庇护的共犯行为进行了入罪。
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犯罪规定是列在破产法典之内的,体现了大
陆法系国家立法的特征,对我国大陆刑事立法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台
湾“破产法”规定了五种破产犯罪,即义务违反罪、欺诈破产罪、欺诈和
解罪、过怠破产罪、和解及破产贿赂罪。
萧榕.世界著名法典选(刑法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
徐久生.瑞士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