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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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行政处罚规定、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行政处罚规定、记分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 [2019]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 2017〕223 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目录一、项目管理制度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管理3、应急救援4、现场办公与食宿5、文明施工管理6、现场消防管理7、施工用电管理三、施工质量管理1、质量程序管理2、原材料(构配件)检验管理3、土建工程管理4、安装工程管理5、成品保护管理四、工程内业资料管理五、工程进度管理六、工程成本管理七、处罚单的下发八、说明附:项目岗位职责标准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和强化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进度、成本、质量等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一、项目管理制度1、工程例会制度1)会议类型:a生产碰头会,每晚利用工作之余时间,项目经理召集工长、技术员、预算员、材料员,进行沟通碰头,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安排次日生产任务。

b项目管理会,每周定期下午6:00召开项目管理会议,参加人员为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劳务公司项目经理或带班负责人,内容为总结一周来的生产进度、质量、安全状况,看是否按工程进度网络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准备采取何种方案和补救措施来弥补、自行无法解决需请示公司的事项等,会议应记录在案并在公司生产例会上进行汇报。

c成本分析会,项目经理部每月25-26日召开一次成本分析会,由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参会人员为项目工程师、预算员、材料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分析一个月来的项目盈亏状况、工程变更签证、劳务用工、材料、机械、三钢工具使用情况,对亏损的成本项目进行原因落实并追究,大的亏损项目记录在册及时汇报分管领导,研讨下一步宜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和补救办法,同时安排下月生产计划。

2)所有应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

有事提前向会议组织单位领导请假,不经批准,不得缺席。

否则中,对迟到者给予100元/次罚款,无故缺会者,给予200元/次罚款。

3)对因劳务分包组自身,造成未完成上次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或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整改,第一次警告,从第二次开始给予300元/次罚款;若涉及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或影响已确定的施工进度,视造成影响大小给予500-1000元/次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施工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施工管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桥梁、道路等。

2. 安全责任2.1 承包商必须承担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的主要责任,确保施工期间的工人、设备和材料的安全。

2.2 建设项目经理应明确安全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可控。

2.3 工程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向项目经理及时报告任何安全风险和问题。

3. 安全管理措施3.1 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评估,确定安全风险和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

3.2 建设工程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3.3 工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风险和应急措施。

3.4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能够识别和注意施工区域的风险。

3.5 施工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并经过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3.6 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4. 事故处理4.1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伤亡最小化。

4.2 事故发生后,应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3 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5. 安全检查和评估5.1 建设工程项目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2 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设备和工具的检查、工人的安全培训等。

5.3 安全评估应通过专业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方通报,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6. 风险管理6.1 建设项目经理应组织制定安全风险管理计划,并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6.2 安全风险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环节。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京建法2019 1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红黄牌处理细则







SGBDC017
19
不区分




SGBDC018 或 SGBDD025
20
不区分


黄(技术 负责人)

SGBDD017
21 22
不区分 不区分
√ √
黄 黄 红(包括 安拆单 位) 黄
黄 红
黄 黄 黄
SGBDD021 SGBDC011
23




SGBDB002
24




SGBDC022
红 (6个 月)
红 (6个 月)
红 (6个 月)
6
不区分





SGBDC002
7 8 9 10 11 12
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 仍不合格的
第一次 第二次 不区分 未超过一定规模 的 超过一定规模的 未超过一定规模 的 √ √
√ √ √
黄 红 红 黄 黄(技术 负责人)
黄 红 红 黄 红 黄
不区分





不区分





SGBDC007
注:1.“红”、“黄”是指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红色或黄色警示; 2.“√”是指给予对应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停工整改;
13 行 为 安 全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 项方案审核、审批以及专家论证 不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
超过一定规模的

红(2个 红(技术 月) 负责人)


14

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四篇)

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是指针对施工场地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的细则。

1. 违规行为定义:- 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施工人员的名牌;- 强行占用、破坏公共道路或者占用公共区域;- 擅自占用、封堵消防通道或遗留垃圾、建筑材料等影响安全的物品;- 未按照规定进行噪声、粉尘、振动等环境污染的控制;- 违规操作、使用没有经过安全检测的机械设备等。

2. 处罚措施:- 书面警告:针对违规行为较轻微或初次违规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及时整改。

- 罚款:针对违规行为严重、情节恶劣或者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确定。

- 暂停施工:对于违规行为严重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暂停其施工活动,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3. 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接到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后,文明施工管理部门将立即展开调查,收集证据。

- 处罚决定:依据调查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 处罚通知:将处罚决定通知施工单位或责任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 整改验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整改合格后撤销相应的处罚决定。

4. 申诉和复核:- 如果施工单位或责任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文明施工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 文明施工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对申诉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或维持原处罚决定。

以上是针对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实际的处罚措施和程序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进行具体细化和执行。

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二)为搞好文明施工,提高现场人员的文明施工意识,创建文明工地。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末对所属班组员工进行文明施工交底、教育罚款____元/人次。

2、施工现场生活区乱扔垃圾杂物;随地大小便罚款____元/人次。

3、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罚款____元/次。

4、末经允许在墙面及楼板上凿打洞、槽;乱写、乱画;有意损坏建筑成品或半成品。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站内各科室,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使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站制定《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同时,我站于2007年下发的《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渝建安发[2007]2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作废。

二OO九年二月十日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使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作为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实施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是指对在我市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参建单位的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违法行为以及在市建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或外省市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一、总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程施工作业的场所,为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房屋建筑施工现场;2.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包括道路、桥梁、水利、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3. 其他工程施工现场:包括电力、通信、石油化工、交通等各类工程施工现场。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1. 施工现场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2. 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垃圾及时清理、分类处理;3.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4.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置;5. 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6. 建立施工现场巡视制度,定期巡视工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7. 合理安排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标识危险区域;2. 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道、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畅通有效;3. 禁止在施工现场饮酒、吸烟、携带易燃物品等违规行为;4.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5. 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安全设施,防止工人高处坠落;6. 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7.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五、环境保护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噪声、扬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设施;2. 严禁在施工现场乱倒废弃物,建立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制度;3.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防尘口罩,减少室外扬尘污染;4. 施工现场应设置油水分离设施,防止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5. 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确保排放废气符合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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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促使项目部和各作业队真正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调动项目管
理及作业区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安全管理的常态化,确保完成项目安
全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三、公司自营项目处罚细则
(一)安全责任
(1)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对
项目经理处罚500元。
(2)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项目经理处罚500元,对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分别处罚300元。
(3)危险性较大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在场旁站或在场不履职的处
罚500元∕次。
(4)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
或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方案擅自施工对项目经理处罚1000
元/次,技术负责人处罚800元/次,安全员处罚500元/次。
(5)未按照规定次数对新进场人员、作业人员、工序转换及转
岗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上岗的,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罚500元/次,安
全员处罚200元/次。
(6)项目未按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
或无签字确认的,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罚500元/次,安全员处罚200
元/次。
(7)未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或未按预
案规定组织演练的对项目经理处罚500元/次,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罚
300元/次。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无证操作的,对项目经理处罚
1000元,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罚800元,安全员处罚300元。
(二)施工安全
(1)施工现场无专项的《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的,对项目
技术负责人处罚500元。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临时用电管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处罚500元,安全员处罚300元∕次。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须、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未告知危
险岗位操作规程的,对安全员处罚500元。
(4)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不正确使
用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专职安全员不佩戴袖章标识的处罚200
元∕次。
(5)使用起重机械无专人指挥的,对安全员处罚200元/次。
(6)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
不完备的,对项目经理处罚1000元。
(7)对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不能按
期落实整改的,对安全员处罚200元/次。
(8)严禁酒后作业,发现酒后作业者的,对安全员处罚200元
∕次。
四、公司直接发包项目处罚细则
(一)安全责任
(1)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对
项目部处罚2000元。
(2)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项目部处罚2000元。
(3)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对
项目处罚2000元∕人。
(4)危险性较大工程专职安全员不在场旁站或在场不履职的,
对项目部处罚3000元∕次。
(5)违法规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或安全费用投入不足的罚款
2000-5000元。
(6)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
或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方案擅自施工的,对项目部处罚5000
元/次。
(7)未按照规定次数对新进场人员、作业人员、工序转换及转
岗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上岗的,对项目处罚1000元/次。
(8)项目未按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
或无签字确认的,对项目处罚1000元/次。
(9)未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对
项目部处罚3000元。
(10)未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或未按预
案规定组织演练的,对项目部处罚2000元。
(11)未配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或安全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000-3000元。
(1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无证操作的,对项目部处罚
3000元。
(二)施工安全
(1)施工现场无专项的《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的,对项目
部处罚2000元。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临时用电管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的,对项目部处罚2000元。
(3)未配备足额有效的消防器材的,对项目部处罚2000元∕次。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须、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未告知危
险岗位操作规程的,对项目部处罚2000元/次。
(5)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不正确使
用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专职安全员不佩戴袖章标识的,对项目
部处罚1000元∕次。
(6)使用起重机械无专人指挥的,对项目部处罚2000元/次。
(7)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
不完备的,对项目部处罚5000元。
(8)对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不能按
期落实整改的,对项目部处罚2000元/次。
(9)严禁酒后作业,发现酒后作业者的,对项目部处罚2000元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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