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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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2•【字号】冀政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衡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衡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衡政呈〔2023〕1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衡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衡水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着力建设京津冀科技创新支点城市、全国特色产业名城、京南现代物流基地、京津冀绿色农产品基地,打造京津冀城市群重要节点、生态宜居现代化美丽湖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空间基础。

到2035年,衡水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22.07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03.0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50.89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5.32亿立方米,严格地下水管控。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地面沉降等风险控制线,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空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冀自然资字〔2023〕154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移送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健全工作衔接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自然资源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3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认真领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强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执法协作配合,是及时制止和有效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手续。

各地要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规定,认真研究领会《意见》主要精神、具体规定和工作要求,持续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确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依法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执法工作硬起来、严起来、长“牙齿”的总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认真落实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要求,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及时做到实时监测、动态监管、源头管控、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从严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发挥相关部门共同责任,加强共同监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集入库专家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集入库专家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集入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集入库专家的通知〔2022〕109号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厅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入库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廉洁自律,学风严谨,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建议。

2.熟悉自然资源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业务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分析判断力,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影响力。

3.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应在10年以上,具有一定业绩,在本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4.健康状况良好,有充沛精力和充裕时间履行专家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取得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高层次人才称号和部分稀缺专业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5.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况。

(二)专业要求本专家库专业分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地质矿产技术与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海洋资源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确权和权益管理、综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财务及经济评价、信息化、公共管理)共8个一级类别、31个二级类别、169个三级类别。

具体专业分类详见《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专业类别一览表》(见附件)。

二、征集方式我厅已建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请登录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信息填报,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准确、完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0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击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现就我省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矿产资源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勘查开采秩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际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近年来,先后组织开展全省违法违规采矿专项整治、矿山综合治理等多项行动,全省打击违法采矿和矿山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矿产资源领域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

但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存在宽松软,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采矿等新问题时有发生,有些甚至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严重后果,矿产资源执法形势依然严峻。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张家口赤城县、保定易县和邢台临城县等有关问题教训,站在首都“两区”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好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来,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坚决整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0•【字号】冀政办字〔2022〕120号•【施行日期】202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2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0日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前期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报批第四章征收土地批后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征收土地前期程序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确定拟征收范围,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后,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暨做好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暨做好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暨做好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2022〕136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暨做好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2022〕13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多测合一”改革暨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84号)印发以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显著,但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推进情况不均衡、后继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多测合一”改革,按时高质量完成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多测合一”改革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充分认识“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整体工作部署,加紧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测绘事项整合试点工作,加快出台技术规程,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测绘市场监管。

2022年底前完成试行分阶段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现测绘市场公平开放、测绘事项优化整合、技术标准统一、成果共享互认,助力支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二、加快步伐推进改革(一)提速“多测合一”改革。

截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和定州市、雄安新区已出台本地实施方案。

雄安新区积极探索,率先完成“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得到自然资源部充分肯定,作为典型经验被自然资源部推广;邢台市完成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石家庄市完成招标,启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廊坊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多测合一”工作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8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精神,推进我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生态支撑。

2020年编制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方案,合理确定每个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编制完成我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及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工作,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

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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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6.29
•【字号】〔2022〕95号
•【施行日期】2022.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2〕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健全完善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促进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的管理与共享,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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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田颖辉*************
尚月敏*************
附件:河北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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