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颁布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 为了加强对商品煤管理的监督,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依据《商品煤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商品煤的生产、销售、运输以及质量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商品煤生产管理第三条生产许可1. 商品煤的生产企业须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未持证企业须申请生产许可。
第四条生产标准1.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三章商品煤销售管理第五条销售资质1. 所有销售商品煤的单位须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销售商品煤。
第六条价格管理1. 商品煤的价格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合理确定,不得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
第四章商品煤运输管理第七条运输设施1. 用于商品煤运输的车辆及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障运输安全。
第八条运输证明1. 商品煤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完整的运输证明文件,确保货物的合法、安全运输。
第五章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检验检测1. 对商品煤的质量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不合格处理1.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商品煤,相关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处理,保障产品质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规行为1.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企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1. 违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其他规定1. 对于本暂行办法未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即为《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的全文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有所帮助。
煤炭发运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的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煤站发煤单位有关立户和开户管理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95]7号)、《关于办理煤炭经营事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01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制度,规范全省铁路经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请办理铁路立户的条件1、符合省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符合就近运输和一户一站原则。
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铁路线50公里范围内的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连续铁路立户。
国有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公司在一县(市、区)境内只可在一个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上铁路立户;除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省批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跨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铁路立户(自建坑口铁路专用线的煤矿除外)发运煤炭;3、煤炭经销贸易企业申请增加铁路发站的,根据国家下达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量及铁路实际发运能力,以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货源采购合同、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年经营规模为依据,按下列规定执行:年发运量低于30万吨的,原则上不予增加;年发运量在30--50万吨的,控制在2—3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50--100万吨的,控制在3—4个发煤站发运;年发运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不应超过5个发煤站发运。
二、申请办理铁路立户提交的资料(一)申请增加铁路发煤站点需提交的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2、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明或30个以上独立铁路发煤站货位的相关证明;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的煤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合法煤源证明,与用户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4、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的批准文件和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及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5、铁路基层站、段同意立户的意见(煤焦立户鉴章表);6、铁路装车站台示意图;7、对铁路装车点,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相关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交与产权拥有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卖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煤炭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煤炭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
本文将从煤炭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方面,详细阐述我国卖煤的法律规定。
二、煤炭生产1.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煤炭生产的基础性法律,对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勘查、开采权:勘查、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勘查、开采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勘查、开采煤炭资源。
(2)煤炭资源保护: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煤炭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
(3)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开采煤炭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设立、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设立条件:煤炭生产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拥有煤炭生产许可证;③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④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等条件。
(2)生产经营: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3)安全生产: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
三、煤炭经营1.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设立条件:煤炭经营企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拥有煤炭经营许可证;③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④具备必要的经营、技术、人员等条件。
(2)经营范围:煤炭经营企业可以从事煤炭的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
(3)经营行为:煤炭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煤炭经营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煤炭市场管理办法《煤炭市场管理办法》对煤炭市场的价格、交易、信息发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中国煤炭管理体制变迁

1982年12月10日,国务院通过“六五”计划,明确提出建设以山西为中心,包括内蒙古西部、陕西北部、宁夏、豫西的煤炭重化工基地。
1983年4月,煤炭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6月28日,煤炭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放手发展地方煤矿的通知》;11月6日,煤炭部发布《关于积极支持群众办矿的通知》。
以上三项政策对于增加煤炭供应成果显著,至1985年,乡镇煤矿的产量达到2.83亿吨,比1983年增加1.13亿吨。
但小煤矿发展导致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生产安全问题加重。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但对不同资源的补偿标准还不够明确、合理。
1988年,撤销煤炭部、石油部、水利电力部,成立能源部。
1992年,国家决定放开国有重点煤矿统配价格,取消补贴。
1993年,撤销能源部,重组煤炭部、电力部。
1994年7月,除电煤价格,其余煤炭价格都已经放开。
1995年,煤炭业开始企业化改制试点。
兖州、邢台、郑州、盘江、平顶山矿务局以及平朔煤矿等列入100个试点单位。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该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同一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以及与之配套的《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多项配套法规和规章。
1996年,乡镇煤矿的产量达到最高峰,为6.38亿吨,占到了全国煤炭产量的45.6%。
1997年,32家国有重点煤矿开始成立公司,兖州、大同、平顶山以及平朔煤矿等开始组建企业集团并上市。
1998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煤炭部,国家经贸委下设国家煤炭工业局;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地方管理。
全国煤炭行“653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

全国煤炭行“653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布部门】全国煤炭行业“653工程”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12.14【实施日期】2006.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全国煤炭行“653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主管部门、煤炭协会,煤炭企事业单位:现将《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全国煤炭行“653工程”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煤炭行业"653工程"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意见》和《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653工程"是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大人才培养工程。
煤炭行业"653工程"是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的示范工程,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职工均应参加对应五个重点领域的知识更新培训,同时鼓励具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参加培训,颁发相应证书。
通过专项教育培训,促进全行业人才队伍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创新煤炭行业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
第三条推动全行业、全社会对煤炭行业"653工程"的重视、支持和参与。
科学地整合和利用全行业、全社会的教育培训资源,建立煤炭行业继续教育优质资源库;运用市场经济运营规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653工程"的积极性,推进煤炭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序号类型名称发布时间颁布机关内容1996.8.291 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经2011、2013 年两次修订)全国人大0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docx2 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1996.8.29 全国人大0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3 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全国人大0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docx2005.1.1生产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经2006 年、2009年、2010 年2011 四国家安监局22-煤矿安全规程.doc次局部修订)2002.11.14 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2009、2014 年两次修订)全国人大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ocx5 生产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96.8.30(2014 年修订)国务院0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docx6 生产安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1.2 国务院06-国务院关于预防(2013 年修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7 生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 国务院0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d8 生产安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2.11.2(2013 年修订)国务院0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x9 生产安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8.15 国家安监局0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docx 10 生产安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2003.8.1 国家安监局10-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docx11 生产安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5.17 国家安监局1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doc 12 生产安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实行)2005.9.26 国家安监局12-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13 生产安全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实行)2005.9.27 国家安监局13-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14 生产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4.26 国家安监局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15 生产安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8.1 国家安监局1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docx国家安监局、16 生产安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03.8.15煤监局1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docx17 生产安全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8.1 国家煤监局17-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docx 18 生产安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2004.12.1 国家煤监局1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doc 19 生产安全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2005.9.26 国家安监局19-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docx 20 经营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9.1 国家发改委20-煤炭经营监管办法.docx21 经营煤炭经营管理办法1999.6.22 国家经贸委21-煤炭经营管理办法.docx.谢谢..再见.。
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制度_2

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制度煤炭销售治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治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依照《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治理方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治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仔细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别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
违反治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治理方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并且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治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仔细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
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治理方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治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治理程序一、申报程序(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铁道部关于铁路燃料调度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燃料调度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2.16•【文号】铁机函[1992]625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铁道部铁路燃料调度规则(1992年12月16日铁机函(1992)625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和燃油是铁路机车运用和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
提高燃料调度人员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加强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节约能源,提高效益的重要一环。
为使全路燃料调度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实现燃料调度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燃料调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燃料调度工作的领导及燃料调度人员的培训教育;保持燃料调度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3条燃料调度的基本任务:负责煤炭供应计划的兑现与落实,组织好煤炭的发运及平衡调配;掌握铁路用煤、用油动态;熟悉燃料储运、接卸能力及燃料整备业务;督促燃料到达的质量及数量验收;指导办理索赔;做好燃料统计、资料积累及分析工作。
第4条各级调度人员,必须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树立全局观念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5条铁路燃料调度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分别配备燃料调度员。
各级燃料调度实行三班制,负责铁路燃料的发运、调配、组织、指挥工作。
第6条在组织实施燃料计划、供应、管理工作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指挥,各级调度要协调动作,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
第7条铁道部燃料调度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
2、根据煤炭合同计划,了解铁路煤炭日装车数量及每日发运超欠情况,出现问题,会同运输部门及时调整,监督检查煤炭发运计划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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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颁布机构】交通部铁道部煤炭部【颁布时间】1965/12/10【实施时间】1965/12/10【效力属性】有效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1965年12月10日煤炭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一、根据《煤炭送货办发》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煤炭送货工作,涉及到产、运、需各个方面,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各有关单位都必须突出政治,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要有分工,又要讲协作;既要有必要的制约,更要强调互相促进;既要有一定的手续,更要政治挂帅。
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必须本着严格要求自己的精神,发扬留困难、让方便的共产主义风格,反对"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然后再替别人打算"。
煤炭送货工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多。
本实施细则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做出详尽的规定。
因此,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对待本实施细则的末尽事宜。
二、关于变更煤炭订货合同问题煤矿和用煤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签订并执行煤炭订货合同;需要变更品种、级别、交货时间等合同内容的时候,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
用煤单位变更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必须在十天以前通知煤矿,以利结算。
三、检查煤炭质量的方法煤矿和用煤单位检查煤炭质量,都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部分,按照煤炭工业部颁发的《部标准》执行。
四、质量不合格的煤炭如何赔偿问题(一)煤矿应当根据自己的化验、测定结果,在月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用煤单位(每一个结算户头算一个用煤单位),列出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清单,并主动办理补煤或退款手续:1、灰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关系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
其结果:实际灰分超过规定上限的,即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定级方法和基本价格,降级处理。
退还价款的金额按下式计算:退还价款的金额=供煤吨数×(原等价基本价格-降级后基本价格)2、全水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
其结果: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上限的(洗精煤为超过计量水分的),其超过部分,按以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洗精煤超过计量水分,但末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部分,由用煤单位负担)。
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补发煤炭的重量按下式计算: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洗精煤为计量水分)%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水分超过规定标准,在测定容积比重时解决,不再按月清算。
3、含矸率:哪一批超过规定标准,其超过部分,即按一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
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含矸率%)÷(100%-规定含矸率%)]4、块煤限下率:哪一批超过规定的标准,其超过部分,即按同等级的混煤价格,降价处理。
计算方法为: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供煤吨数×[1-(100%-实际限下率%)÷(100%-规定限下率%)];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赔偿金额=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原发块煤每吨价格×(原发块煤比价率-同等级混煤比价率)上列公式中的"比价率",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5、灰分和含矸率,都不合格的时候,只赔偿一项,哪一项赔偿金额多,即按哪一项赔偿。
(二)煤块对于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发现的煤炭质量不合格的意见,如无异议,应即按照下列规定赔偿:1、灰分: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公司计算。
2、含矸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所列公司计算。
3、块煤限下率:超过规定标准与运输卸车过程中破碎率(百分之五,绝对值)之和的,按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公司计算,但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1-(100%-到站实际限下率%)÷[100%-(规定限下率%+5%)]}(三)煤矿在月度终了后计算煤炭质量不合格的赔偿额的时候,应当将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过的部分扣除。
五、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煤炭质量的有关事项(一)供需双方对于灰分如果有异议,应当将煤矿保存该批煤炭的证明煤样,交由双方同意的化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结果,双方均不得再提出异议。
复验费由责任单位负担。
(二)抽查煤炭的含矸率的时候,选出的粒度大于五十毫米的矸石,必须单独堆存,以备煤矿有异议的时候,共同进行复查。
筛选的结果,按下式计算:到站实际块煤限下率=从该车中筛出的规定粒度下限以下的重量÷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100%(三)以上公式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均系指末抽查重量的煤车而言。
如果用煤单位在抽查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之前(或同时),已经按照规定抽查了重量,并且却有亏吨或涨吨现象,则可讲上列公司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该为"到站实际重量"。
六、关于测定商品煤炭容积比重问题(一)煤炭的容积比重,由矿务局组织各矿(厂)按时进行测定。
车站影碟机交给予支持。
(二)煤炭容积比重是计算装煤重量的标准。
测得准确与否,关系重大。
因此,煤矿必须对有关职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从整体利益出发,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对待这项工作;在心额定过程中,既要抓好技术操作,更要抓好思想作风,以保证测定结果准确可靠,公平合理。
(三)不同装车地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煤炭,必须分别测定其容积比重。
(四)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灰分,应当符合规定的灰分标准,否则该次测定结果无效。
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等,必须与平时发运的煤炭基本相同。
(五)测定煤炭容积比重的方法,有以下两种,由矿务局根据具体条件选用:1、装火车过轨道衡法:(1)装煤以前,先测量车厢内部的长度、宽度和车帮高度,然后称出车皮重量。
(2)装煤和平车的操作,必须与平时相同。
在装车地点将煤车顶面平整并立即量出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
然后称出煤车的总重量。
煤车的总重量减去车皮重量,即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
(3)车厢装载煤炭的容积=车厢长度×车厢宽度×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
长、宽、高度的测量方法,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
(4)称出煤车的总重量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
(5)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一百三十吨(三车)。
2、装火车过磅秤法:(1)装煤、平车、测量的要求,与"装火车过轨道衡法"相同。
(2)量完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
采样后在称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采出的煤样重量,必须加入)。
所用之磅秤,应当事先校正准确。
称量时以吨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称量过程中,必须防止煤炭抛撒。
所用筐的皮重,应当在装煤以前和过磅结束以后,分别称量,取其平均值。
(3)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八十吨(两车)。
(六)煤炭容积比重的测定工作,应当在矿区以内进行,在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以外,不得再加任何损耗。
(七)煤炭容积比重的计算公式:1、洗精煤交运费的容积比重=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依此划线装煤)2、洗精煤收煤款的容积比重=[(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100%-计量水分%)]×(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3、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煤炭容积比重=[(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4、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没有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煤炭容积比重=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八)商品煤炭容积比重以吨/立米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七、煤矿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时候,其量车、划线、平车工作,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八、路矿双方对于煤车的交接、检查工作,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九、关于复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由车站会同用煤单位,实际测量标记状态变化部分的体积,然后乘以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货物运单上没有记载的,由双方商定),所得之积,即为短少的重量。
短少的重量,由铁路部门赔偿。
赔偿办法,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
十、关于抽查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一)用轨道衡抽查:所用之轨道衡,必须有半年以内的检衡合格证。
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
抽查水洗煤和水采煤的时候,过轨道衡以后,用煤单位还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抽查重量的各该煤车上采取煤样,化验全水分,然后再将衡量出的重量,按下列公式折算成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衡量出的重量×[(100%-到站实际全水分%)/(100%-规定全水分上限%)](洗精煤为计量水分%)衡量出到站重量(水洗煤和水采煤为算出"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到站重量多于原发重量的部分,即为涨吨量。
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短少的数量,超过原发重量的百分之一点二的部分,即为亏吨量。
(二)用量线方法抽查:卸车以后,立即以钢尺或木尺,测量车厢内部的实际匀长度、宽度以及煤矿所划作为装煤高度标志的白线高度。
测量的方法和部位是:长度:顺着车的一个测板,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两次的平均值。
宽度:在距离车厢的两块端板的四分之一处,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四次的平均值。
高度:在煤矿所划六条白线处,自白线下缘垂直量至车底,取六次的平均值。
对于所划白线已看不清楚的煤车和起脊装载无法在车帮内侧划白线的煤车,均不再测量,以货物运单记载的高度为准。
根据测量的结果,和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换算到出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以下的,该车煤炭即算不亏不涨。
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以上的,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多多少,即为涨吨多少;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少多少,即为亏吨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