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制度

04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监督与 违规处理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金融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过程的监督, 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外部监督
监管机构应对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投标过 程、评审标准和评审过程等进行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招标原则和程序:明确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整 个招标过程应遵循的程序。
投标与评审: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 要求和评审标准等,以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评 审结果的公正性。
监督与考核:规定对整个招标过程及中标结果进行监督 和考核的相关要求,以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02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原 则
监督机制健全
对于招标过程和审计服务的实施,金融企业建立了严密的监督机 制,有利于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未来制度的建议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认证
在招标过程中,应更加注重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 能力和服务质量,尤其是对复杂金融业务的处理 能力和经验。
完善评审标准
为确保招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应进一步完善评 审标准,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能力、信 誉和服务质量。
01
招标过程规范、透明
合理的招标制度能够提高招标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
和权力寻租行为。
02
择优选择中标者
通过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能够选择到优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
金融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审计效果。
03
降低审计成本
合理的招标制度鼓励投标方在竞标过程中进行成本竞争,从而降低金
融企业的审计成本。
公开透明原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新规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新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重要参与者,其选聘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今年,我国出台了新的选聘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
那么,这些新规有哪些具体内容?其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
1.新规的出台背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监管部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财务造假、违规披露等问题频发,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对此,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审计质量不高、审计程序不规范等。
出台新的选聘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财务审计行为的一种管理与规范。
2.新规的主要内容新规中包含了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若干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的资质要求根据新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一定规模和声誉,并且得到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认可和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审计质量保障新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审计准则和程序,提高审计质量,有效防范和发现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信息披露要求根据新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时,需主动披露审计意见,对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说明,以便投资者和债权人及时了解相关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求在审计报告中对其独立性进行声明,避免审计意见产生误导性。
3.影响分析新规的出台对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将会产生一系列影响。
2017年创意设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17年创意设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3第三章选聘程序 ......................................................................................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4)6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7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与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
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4)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6)
第五章监督 (7)
第六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选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三)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四)本制度包含公司年报审计及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在必要的情况下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情形。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二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2017年创意设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17年创意设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选聘程序 (3)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4)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与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
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

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第五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六)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三)监事会。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一)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六)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制度可以根据具体的公司政策和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常见的聘用制度:
1. 招聘渠道: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通过招聘网站、校园招聘、内部推荐等多种渠道进行人才招聘。
2. 职位需求:根据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会设定不同的职位需求,例如审计师、税务师、财务顾问等职位。
3. 学历要求:一般要求应聘者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或以上学历,例如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背景。
4. 技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希望应聘者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和技能,例如具备一定的财务报表分析能力、熟悉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等。
5. 职业资格证书: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应聘者持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例如注册会计师(CPA)或注册税务师等。
6. 面试流程: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进行多轮面试,包括初步筛选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案例分析和综合面试等。
7. 薪资待遇:会计师事务所的薪资待遇一般根据应聘者的背景和经验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公司政策进行确定。
8. 培训与晋升: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为新入职员工提供培训机
会,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实践经验培训,并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能力进行晋升。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般的描述,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可能因公司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具体的聘用制度需要根据具体的公司政策和要求而定。
会计师选聘制度
会计师选聘制度一、资格认证1.会计师资格认证:会计师资格认证是会计师选聘制度的基础。
在我们的公司,会计师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认证程序,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考试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会计实务、税法、财务管理等方面。
2.维持认证:取得会计师资格证书后,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其认证资格。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最新财税政策、职业道德、新技术应用等。
二、招聘流程1.公开招聘:我们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优秀的会计师。
招聘广告会发布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以及招聘网站上。
2.简历筛选:收到简历后,我们会进行筛选,筛选出符合职位要求的候选人。
3.面试:经过筛选后,我们会邀请候选人参加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候选人的专业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4.录用决定:经过面试后,我们会向最优秀的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
三、培训与发展1.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我们将为他们提供全面的入职培训,包括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法等方面的知识。
2.在职培训:定期组织在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培训内容包括新技术应用、财务管理软件等。
3.晋升培训:对于有晋升需求的员工,我们将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以帮助他们提升领导力和管理能力。
四、业绩评估1.定期评估:我们定期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评估,以确保员工的工作符合公司要求。
评估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降级或奖励的依据。
2.反馈与沟通:评估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员工,并与员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员工可以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之处,进而制定改进计划。
3.奖励与惩罚: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我们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如加薪、晋升等;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我们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降级、解除合同等。
五、职业道德1.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保守机密:会计师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机密信息。
3.诚信为本:会计师必须保持诚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篇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咱们今天就来好好唠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这事儿可重要着呢!为啥要整这些要求?很简单,咱们公司要发展,财务这块儿必须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能有一点儿含糊。
一个靠谱的会计师事务所那就是咱们的财务大管家,能帮咱们把钱的事儿打理得井井有条。
先说这资质要求吧,**会计师事务所得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还得有相关行业的资质认证**。
这就好比你要开车上路,得先有驾照不是?而且啊,这事务所得有至少五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处理过各种复杂的财务状况,不然咋能应付咱这大摊子?再说说团队要求,他们的团队成员得是专业出身,**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这就像是打仗,得有精兵强将才能打胜仗啊!而且团队得稳定,不能今天这人来明天那人走的,那不乱套啦?服务质量也不能马虎。
**每年得提供至少两次全面的财务审计报告,而且报告得准确、详细、及时**。
要是拖拖拉拉,咱这生意还咋做?收费也得合理。
咱不能当冤大头,花冤枉钱。
但也别指望太便宜,毕竟好货不便宜嘛。
要是哪家事务所违反了这些要求,那可别怪咱们不客气,合作就得终止,还得追究责任!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财务的事儿能马虎吗?总之,选对了会计师事务所,咱们公司的财务就能顺风顺水,大家的日子都好过。
要是选错了,那可就麻烦大啦!篇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那些要求。
为啥要讲这个?因为这关系到咱们公司的钱袋子,马虎不得!先讲讲信誉要求,这事务所得在业内有良好的口碑,**不能有啥违法违规的黑历史**。
咱可不想跟那些不靠谱的合作,不然出了问题,哭都没地儿哭去,对吧?然后是专业能力要求。
他们得精通各种财务知识和法规,**能迅速准确地应对各种财务问题**。
比如说,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他们得马上搞清楚,给咱们出谋划策,不能一问三不知。
沟通能力也很重要。
得能跟咱们公司的各个部门顺利交流,明白咱们的需求。
不然,各说各话,工作咋开展?还有保密要求,**咱们公司的财务数据那可是机密,绝对不能泄露出去**。
2020年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2020年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3)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5)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6)
第六章信息披露 (7)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告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重大事项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聘用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需选聘其他审计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四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行业综合排名位居前列,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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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5.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6.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1.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2、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