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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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

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上证发[2018]53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8.07.20

【实施日期】201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8〕5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第八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本所于2016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上证发〔2016〕6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文全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ANGHAI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SE。

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所重大事项,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

第七条本所根据本章程、协议及业务规则,对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八条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业务;

(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六)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

(七)对会员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十一)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二)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条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在本所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所业务规则。

本所可以根据本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对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应当根据本所要求,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本所依法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本所对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未经本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本所会员通过在本所开设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集中交易。

第十三条本所针对特定证券交易品种的交易和创新业务,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督促会员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本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规的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监管谈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证监会报告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

证监会依法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本所按照要求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本所充分保障会员参与市场业务的权利,为会员及证券行业发展创新提供服务与支持。

第十八条本所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会员

第十九条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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