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网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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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1.20
•【文号】文市函[2008]2130号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8〕2130号)
山西省文化厅:
你厅晋文市函〔2007〕3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山西省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文化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9.16
•【文号】文市函[2004]1850号
•【施行日期】2004.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4]1850号)
陕西省文化厅:
你厅陕文字〔2004〕4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复。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车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车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车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
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0.19
•【文号】文市函[2009]2142号
•【施行日期】2009.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车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
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9〕2142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沪文广影视〔2009〕90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上海车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演出剧(节)目,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此复。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文化部关于同意福建亿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福建亿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福建亿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互
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3.06
•【文号】文市函[2007]339号
•【施行日期】2007.03.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福建亿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互联网文
化经营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7〕339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06〕18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福建亿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复。

二○○七年三月六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引言
互联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文件内容
互联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与2003年5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互联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新版规定中补充了对游行业 管理的新规定,包括要求游企业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00万元等。
此外,新规定中将互联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下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并对违 规行为实施处罚。新规定还对个别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做出一定的调整。
修改的决定
(四)修改《互联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2月17日发布)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互联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文化健康、有 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和 《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 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将第八条中“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文化单位”修改为“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文化定
文化部发布的暂行规定
01 引言
03 变化
目录
02 文件内容 04 修改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同意吉林省天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吉林省天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吉林省天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3
•【文号】文市函[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吉林省天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9〕110号)
吉林省文化厅:
你厅吉文发〔2008〕18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吉林省天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此复。

二○○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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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网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
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文市函[2009]1910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9.09.21
【实施日期】2009.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网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批复
(文市函〔2009〕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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