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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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基础知识》课件

《植物检疫基础知识》课件

02
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标 准
国际植物检疫法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该公约是植物检疫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旨在协调各国植物检疫措施,促进 全球植物保护合作。
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框架下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要求各成员采取 适当的植物检疫措施,确保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农民报告异常情况的方式。
控制措施
在发现疫情后,当地政府和农业部 门采取了紧急措施,包括封锁疫区 、销毁感染植物和相关产品、对农 民进行宣传教育等。
效果评估
经过一段时间的控制,该地区的疫 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未再出现新的 感染源。
某农产品出口受阻的植物检疫原因分析
受阻情况
某农产品在出口时被进口国检出 有害生物,导致出口受阻。
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平衡
植物病虫害的传播蔓延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农 作物减产、品质下降甚至绝收。植物检疫的实施可以有效降 低病虫害的发生率,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植物检疫还可以保护生态平衡。一些外来植物病虫害的入侵 可能会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 。通过植物检疫,可以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生态平衡 。
气候变化、环境恶化等全球性 问题对植物检疫工作提出了新 的挑战,需要加强应对能力。
跨国植物疫情的传播和扩散风 险增加,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应对疫情挑战。
我国植物检疫的发展方向与策略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植物检疫执 法力度,提高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制化 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先进 经验,提高我国植物检疫工作的国际 竞争力。
分子生物学检测
隔离种植观察
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如PCR技术等,检测 植物病原菌或害虫的基因组DNA。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

通关的法律规定(3篇)

通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通关,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出境的合法程序。

通关工作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通关行为,保障通关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通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通关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通关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通关程序。

2. 公正性原则:通关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3. 便利性原则:通关机关应当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便利。

4. 安全性原则:通关机关应当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通关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为我国海关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海关的职责、权限、通关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了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监管、处理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利用、监管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内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了进出口关税的征收、减免、退补等内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规定了船舶进出境、港口管理等内容。

四、通关程序1. 报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提交相关单证。

2. 查验: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等进行查验。

3. 征税: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4. 放行:海关对符合规定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予以放行。

五、通关法律责任1. 违反海关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

2.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货物、物品等。

02 第二章 植物检疫原理(第二节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02 第二章  植物检疫原理(第二节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第二节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法规又称法律规范,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

通常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为;处理是指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制裁是指在违反法规时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植物检疫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检疫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政府行为。

检疫法规(quarantine regulations)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际、国家各级各类权力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有关植物检疫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法规的类型及基本内容1、类型(1)按照内容和形式划分,植物检疫法可分为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它单项法规。

(2)按照制定它的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理范围,可将这些法规分为国际和地区性的法规与公约、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由于制定的国际或国家机关不同,这些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此外,两个或多个国家签定的有关检疫的双边协定或国际条约也是实施检疫的法律依据。

2、内容包括名称、立法宗旨、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术语解释、检疫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禁止或限制进境物、法律责任、生效日期及其它说明。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本国动植物检疫法规,其中有的是关于植物保护或动物健康的综合性法规,列有专门的检疫条款;有的则为独立的检疫法规,或者针对具体事项的单项禁令,情况虽较复杂,但其宗旨则是一致的。

二、我国植物检疫法规(一)我国植物检疫法规的类型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1.受理报检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入境货物报检单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4)产地证书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11)其它单证和资料1.2受理报检评审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受理与时限规定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七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

四、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六)实验室检验制度 实验室检验是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需要进行实验 室检验的几种情况: 1、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果的,需要抽样做实验室检验; 2、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需要做进一步到实验室确诊;
3、进口国要求的实验室检验项目;
4、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 5、我国对外签署的检疫协定的协定和议定书中规定的实验室 检验项目;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动物产品,必须依法
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过境检疫审批制度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过 境审批手续。
四、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二)检疫报检制度
输出输入检疫物或者过境运输检疫物,必向口岸动植物 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1、进境报检制度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 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或地区的有效检疫证书、贸易合同、进境 检疫许可证等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2、出境报检制度 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从其业务内容划分) 1、出口商品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 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
第七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第二节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第三节 出入境卫生检疫 参考网站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 1、检验 狭义:对出入境商品的品质检验(看是否符合规格) 广义:对出入境商品进行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公证鉴定。

动物检疫知识问答

动物检疫知识问答一、动物检疫的定义和重要性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监管和控制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它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维护国家的动物卫生安全。

动物检疫是国家安全和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二、动物检疫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监督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三、动物检疫的主要内容1.动物检疫的对象:主要包括进出境活体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源性试剂、动物饲料等。

2.动物检疫的程序:包括检疫申报、检疫查验、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等。

3.动物检疫的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相应的动物检疫技术规范和检疫标准。

4.动物检疫的监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四、常见的动物检疫疾病1.猪瘟:猪瘟是一种由病毒引起的猪类传染病,具有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

2.禽流感:禽流感是一种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家禽传染病,对禽类和人类都具有严重威胁。

3.口蹄疫:口蹄疫是一种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猪、牛、羊等动物的传染病,对畜牧业造成严重损失。

4.狂犬病: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狗、猫等动物和人类的传染病,具有高度致死性。

五、动物检疫的重要性和作用1.保护人类健康:动物检疫可以防止动物疾病通过动物产品传播给人类,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2.保护动物健康:动物检疫可以控制和消除传染病,保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3.维护国家安全:动物检疫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防止外来病原体的传入,保护国家的动物卫生安全。

4.促进贸易发展:动物检疫可以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六、动物检疫知识问答1.什么是动物检疫?答: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监管和控制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2.动物检疫的目的是什么?答:动物检疫的目的是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维护国家的动物卫生安全。

法定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称为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检验检疫。

二、制定、调整《目录》依据的五大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三、《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并出具证明文件。

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报检人l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自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检。

(4)自理报检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5)自理报检单位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自理报检单位的六个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2)自理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选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建手续。

自理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检手续。

(4)自理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工作,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草案)》的说明--1988年12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家商检局局长朱震元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草案)》(以下简称商检法(草案))作如下说明:商检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是从1985年底开始的。

三年多来,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的基础上,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征询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地商检机构的意见,并借鉴国外商检立法的经验,起草了商检法(草案),最近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制定商检法的必要性和商检法(草案)的主要内容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商检条例。

四年多来,商检条例在促进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维护国家、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践证明,商检条例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是可行的。

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商检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商检条例有些规定的内容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补充修订。

这几年我国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不少新的经验,需要用立法形式加以确认。

为了更好地贯彻既把关又服务的方针,发挥国家商检部门作为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管机关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对外贸易服务,国务院认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商检条例上升为商检法,是十分必要的,立法条件亦已成熟。

商检法(草案)共分七章三十七条,即: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对外贸易公证鉴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商检部门的性质和任务,商检工作的管理体制;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原则和依据,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三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四是法律责任,包括对商检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罚。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动植物检疫目的和任务
3、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 物、铺垫材料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货物、 物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二、法律法规体系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核销 重新申请办理 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5、口岸检验检疫 报检 产地检疫 隔离检疫 口岸查验 实验室检测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 – – – – –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说明过境路线 特殊需要的,提交书面申请,防疫措施、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 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巴西 剔骨牛肉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1)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动物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 过境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验检疫
三、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概要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申请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 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 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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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 (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第七条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八条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九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条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十三条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第十五条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第十六条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

(一)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

(二)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七条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八条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八条规定的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病虫害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二十条 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第二十一条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二条 (一)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 (二)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三)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 第二十三条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第二十五条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 过境的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二十六条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

第二十七条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第二十八条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一条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第三十二条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第三十四条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三十七条工具,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第四十条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一条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 (二)“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 (三)“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四)“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

(五)“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第四十七条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第四十八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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