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能否依据总公司规章制度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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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20__(请自填)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

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

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总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协调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规范运作,完善子公司管理制度,维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仅规定各项事务管理的权限划分,具体实施程序依照总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和各职能部门的管理细则。

子公司指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持有50%以下股份但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管理模式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重点包括派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决定其战略和发展规划,决定其重大投资项目并负责实施,注重风险控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协助其开展外部资源的整合及建立系统的管理和运营体系,提供必要的技能和资源支持,并培育其建立核心竞争力,实施严格的财务监控。

公司通过外派代表的形式来保障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外派人员应切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决策权集中于高层,包括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投资部、财务部、___、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承担公司对子公司的相关管理职能。

下列事项需由总公司决定并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决定外派人员名单及职责,决定子公司发展战略,审批子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审批子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和退出方案,审批子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审批子公司的增资或减资方案,审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预算,决定子公司的薪酬、考核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决定对子公司的审计事项。

公司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投资部、财务部、合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进行审计,主要审计内容包括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经营者的经济责任、经营管理和绩效、基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战略投资行为的专项审计、风险与危机控制审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评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审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执行公司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以及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吗⼀般⽽⾔不能。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机构,在财务、经营管理上⾪属于总公司,⽆独⽴的法⼈资格,⼀般情况下是有总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

⼦公司是指虽然⾃⼰可以独⽴地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定程度上受另⼀家公司⽀配的公司。

⼦公司有独⽴的法⼈资格。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第三⼈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追认。

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的时间为⼀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分公司是可以独⽴对外签订合同的,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是在权⼒范围之内,如果已经超过了代理权,可能这个时候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

附赠公司劳动合同范本公司劳动合同甲⽅(⽤⼈单位)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劳动者)_________性别:_________⾝份证号码:_________⽂化程度: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第⼀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填“有固定⽆固定”中⼀项)本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起⾄________年____⽉____⽇⽌。

合同期限届满即⾏终⽌。

如甲⼄双⽅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作内容和⼯作地点第⼆条⼄⽅同意根据甲⽅⼯作需要,担任岗位(⼯种)⼯作。

⼯作地点:第三条甲⽅可以根据⼯作需要以及⼄⽅的⼯作能⼒,在征得⼄⽅同意后可以调整⼄⽅的⼯作岗位。

⼄⽅应按照甲⽅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任务。

三、⼯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安排⼄⽅执⾏标准⼯时。

执⾏标准⼯时⼯作制的,⼄⽅每⽇⼯作不超过⼋⼩时,每周⼯作不超过四⼗⼩时。

2021年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1年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多项资质的大型综合性施工企业,为了加大市场扩张力度,巩固和拓展市场规模,更新市场经营观念,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目标,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公司。

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利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和整合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分公司应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章:分公司成立条件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有充足的经济支撑,且资金来源合法可靠。

(3)必须选好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4)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5)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施工工作的施工队伍。

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工程师,2个专业工程师,2个专业技术员。

分公司为施工管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建造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员)。

(6)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资源。

(7)抵押或担保:必须提供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或进行现金担保、公司担保等。

2、分公司设立的审批:(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考察,符合相关条件上报总公司审批。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4篇)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4篇)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协调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规范运作,完善子公司管理制度,维护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原则性规定,仅规定各项事务管理的权限划分,各项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程序依照总公司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____%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____%以下但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五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重点1.派驻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3.决定其战略和发展规划;4.决定其重大投资项目,并负责实施;5.注重风险控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6.协助其开展外部资源的整合及建立系统的管理和运营体系;7.提供任何必要的技能和资源支持,如项目开发、资金、政府关系等,并培育其建立核心竞争力;8.实施严格的财务监控。

第六条公司通过外派代表(如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形式来保障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外派人员在做好子公司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切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公司决策权集中于公司高层,包括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的投资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承担公司对子公司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八条下列事项,需由总公司公司决定,通过总公司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1.决定外派人员名单及职责;2.决定子公司发展战略;3.审批子公司重大改革方案;4.审批子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和退出方案;5.审批子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6.审批子公司的增资或减资方案;7.审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预算;8.决定子公司的薪酬、考核的基本政策和原则;9.决定对子公司的审计事项;10.决定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产处置,基建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11.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动和处置;12.子公司投资性支出;13.子公司重大合同;14.需报公司审批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整理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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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整理文档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law编订:JinTai College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整理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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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劳动法。

下面是小泰就劳动法收集的相关信息,请阅读!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总公司管理子公司办法范文

总公司管理子公司办法范文

总公司管理子公司办法范文篇一: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总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协调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规范运作,完善子公司管理制度,维护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为原则性规定,仅规定各项事务管理的权限划分,各项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程序依照总公司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五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重点1.派驻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3.决定其战略和发展规划;4.决定其重大投资项目,并负责实施;5.注重风险控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6.协助其开展外部资源的整合及建立系统的管理和运营体系;7.提供任何必要的技能和资源支持,如项目开发、资金、政府关系等,并培育其建立核心竞争力;8.实施严格的财务监控。

第六条公司通过外派代表(如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形式来保障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外派人员在做好子公司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切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公司决策权集中于公司高层,包括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的投资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承担公司对子公司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八条下列事项,需由总公司公司决定,通过总公司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1.决定外派人员名单及职责;2.决定子公司发展战略;3.审批子公司重大改革方案;4.审批子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和退出方案;5.审批子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6.审批子公司的增资或减资方案;7.审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预算;8.决定子公司的薪酬、考核的基本政策和原则;9.决定对子公司的审计事项;10.决定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产处置,基建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11.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动和处置;12.子公司投资性支出;13.子公司重大合同;14.需报公司审批的其他事项。

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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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整理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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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能否依据总公司规章制度解除职工
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于2004年8月招考进入山东省威海市某集团
企业旗下子公司就职,双方于2011年4月续签了5年期限
的劳动合同。2015年5月1日,李某未经公司审核批准,
在集团企业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组个人外出旅行的照片。5
月5日,公司以李某违反集团企业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形象
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处以罚款6000元。

李某不服,认为微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发布微博也是
正常工作行为,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更没有损害公司形
象。李某同时指出,公司解除合同所依据的是集团企业的规
章制度,并不是该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向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李某未经公
司审核批准在集团企业官方微博发布的内容,集团企业相关
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讨论审议、决议通过和公示的书面材料,
李某所在子公司关于严格执行集团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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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

【处理结果】
根据查明事实和对证据的认定,经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撤回仲裁请
求。

【争议焦点】
成立企业或投资成立企业的集团企业执行的规章制度
(程序及内容均合法有效)是否对旗下子公司有效,是否能
够作为解除子公司职工劳动关系的依据?

【案件评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以后,企业惩戒权的来源主
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和企业规
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毕竟过于宽泛和大众,因此,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由于规章制度成
为企业行使惩戒权的直接依据,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
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惩戒权的合法性,而企业规章制度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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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效条件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机关合法,二是内容合
法,三是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前两个方面都符合规定,就
程序合法而言,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制定程序合法,二是公
示程序合法,那么,本案中李某所在子公司依据其上级集团
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处理,是否符合这个要件,
从而认定解除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案件处理中有两种不
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集团企业执行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旗
下子公司,可以作为对子公司所属的劳动者做出解除劳动合
同的依据。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出于管理高效的考虑,
许多二级法人或子公司,均是在其综合产业、行业主管部门
或集团企业的基础上分流成立,子公司的人事管理和财务制
度,往往延续上级单位的色彩,甚至由上级单位代管,子公
司的管理体系与主管部门或集团企业一脉相承。在本案中,
李某所在公司作为集团企业的子公司,应当接受集团企业的
统一管理和安排,而且,子公司已经转发了集团企业相关规
章制度,可以视为对制度的认可和接受,因此,子公司据此
对李某做出解除决定,并无不妥。

第二种观点认为,规章制度仅适用于其制定主体所属的
员工,公司依据非本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系属违
法。在本案中,尽管李某所在子公司转发了集团企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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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但该制度讨论通过的主体是集团企业的全体职工
或职工代表大会,子公司所属职工的参与权和成员权,没有
得到充分保障,甚至有可能根本没有保障,仅由子公司以自
身名义予以转发,并不能构成对该制度的充分认可,因此,
子公司据此对李某做出解除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
于规章制度的形式要件要求,应予认定为违法。

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
上级法人对所属下级法人(尤其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属
企业)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样
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理念的要求。在市场
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资本运作等原因,一
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企业、集团企业、总公司、控股公司
通过投资、参股或托管设立全资、控股、参股或附属子公司,
从法律上讲,上级法人与下级法人、主管部门与所述企业、
总公司与子公司依法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
各自的民事责任和权利义务,是彼此独立的主体,相互不能
代替。因此,上级法人、主管部门、总公司,当然不能代替
下级法人、所属公司、子公司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民
主,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当然也要充分体现民主的特点,
这实际上体现的就是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因此,用人单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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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的预期适用范围必须与制定过程中民主参与的职工
范围相一致,上级法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下级法人
自身通过民主形式进行转换,才能在下级法人执行。

在本案中,集团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要适用于旗下
子公司,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子公司职工的成员权,
有子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参与,否则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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