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审查规范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1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
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七)食品检验制度;(八)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百科名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已正式发布,两办法均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简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表明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维护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坚定决心。
消费者有权举报餐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 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
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五)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八)食品检验制度;(九)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及流程图

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及流程图注:以下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应用A4纸制定,受理现场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受理范围:本辖区内除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高校食堂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
一、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须有名称)。
(三)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等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该项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受委托办理餐饮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六)场所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房地产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交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八)申请单位从业人员(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柳州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的健康证明。
(九)申请单位从业人员自行组织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记录清单。
(十)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总体平面图、设施设备布局、卫生设施平面图(有尺寸,按比例,一式2份,A4纸制作)。
(十二)其他材料。
二、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另行规定。
变更名称及地址门牌号的按以下材料提交:(一)《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
(收原件)(三)申办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受委托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的委托文件。
(四)变更名称的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五)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并未改变)的提供地址改变的相关证明材料。
省餐饮审查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一、概述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是针对食品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的规定。
本通则的目的在于确保食品经营者能够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二、申请范围本通则适用于以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审查申请:1. 食品生产企业;2. 食品销售企业;3. 食品餐饮服务单位;4. 食品流通企业。
三、申请程序1. 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2. 审查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应当包括:- 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食品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 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3. 现场检查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派员进行现场检查,以确认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技术评估对于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进行食品生产工艺、品质控制等技术评估。
5. 审查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的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意见可分为通过、不通过和需补正的三种情况,并向申请者发出通知。
6. 批准决定经过审查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出具批准决定,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书。
四、其他要求1. 许可证有效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
2. 变更申报食品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变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
3. 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六、结语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是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许可申请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它规范了审查程序和要求,为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众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济南市小餐饮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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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指餐饮服务提供商(包括餐馆、食堂、小吃店等)必须经过审查、评估和许可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证书。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办理审查规范,是为了确保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和法律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一、办理申请
1、餐饮服务提供商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需提交申请表、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经营场所的租赁或拥有合法手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证书或资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申请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评估
1、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商,需要接受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和法律要求。
2、审查评估的内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安全条件,食品的原材料和加工流程等。
3、审查评估由专业团队进行,他们会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对申请者的资质和相关证书进行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整改和审核
1、如果在审查评估中发现问题,餐饮服务提供商需要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并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完成后,需要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评估机构会对整改进行审核,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符合要求。
四、许可证颁发
1、餐饮服务提供商经过审查评估和整改审核后,如符合相关要求,将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许可证的颁发应当明确办理机关的名称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并加盖办理机关的印章。
3、餐饮服务提供商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更新证件。
五、监督检查
1、餐饮服务提供商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经营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食材的质量和安全、加工流程的合规性等。
六、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许可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提供商,监督检查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商,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审查规范是为了保障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要求,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维护了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商应当认真履行办理审查规范,并配合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自身的发展和管理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许可证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办理审查规范涵盖了从申请办理到许可证颁发的各个环节,旨在确保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与餐饮服务提供商共同努力,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一、申请办理环节是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的第一步。
申请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证书或资质,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此外,申请者还需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租赁或拥有合法手续等资料。
申请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审查评估环节是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的核心环节。
餐饮服务提供商将接受专业团队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审查评估的重点包括经营场所的卫生、安全条件,设施和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食品的原材料采购、加工流程、存储条件等方面。
在检查中,专业团队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鼓励餐饮服务提供商不断改进和提升食品安全和卫生水平。
三、整改和审核环节是为了确认餐饮服务提供商在审查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并符合相关要求。
对于在审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餐饮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整改完成后,相关机构将进行审核,确认问题已得到解决,符合相关要求。
四、许可证颁发环节是指在经过审查评估和整改审核后,餐饮服务提供商如符合相关要求,将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应当明确注明办理机关的名称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并加盖办理机关的印章。
餐饮服务提供商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依法依规进行经营,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更新证件。
五、监督检查环节是保障餐饮服务提供商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重要措施。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餐饮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食材的质量和安全、加工流程的合规性等方面。
监督检查是对餐饮服务提供商的常态化监管,有助于发现和整改潜在问题,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
六、违规处理环节是对违反许可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提供商采取的限制措施。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商,监督检查机构还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处理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制度约束,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
餐饮服务提供商要认真履行办理审查规范,将食品安全和卫生放在首位,提高自身的发展和管理水平。
同时,监督检查机构
也需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推动餐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