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我国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然性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 � �� fT e c h � � l � g �( S � c i a lS c i e � c e �
V � l . 2 3, N �. 4 J � l � ,2006
一� 构建行政诉 讼简易程序的 理论支撑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 � 在构建 诉讼制度时, 一方面要体现 公正, 充分保障 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 提高效率不 能以过于急速 , 牺牲公正为代价 � 另 一方面要体现效益 , 以最少的司法资 源投入产生最大的 诉讼效 益, 公正的实现也不能忽 略对效率的考虑 � 传统的诉讼 价值观 将程序公正视为第一要义 , 认为 " 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 的, 它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 也是人们需要将纠纷提交裁判的 � � 1 理由 � " 公正的判决是实现诉 讼价值的必然要求 , 这是毋 庸置 疑的 , 然而效益的追求应 该同样不能忽视 � 效益本身就 是诉讼 的价值追求之一 � 庞德有 这样一 段描 述 � " 为了 理解 当下的 法 律, 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 , 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 � � 2 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 � " 这 正是对法律的效益 价值的强 调� 不适当的审判复杂化 , 不仅不能体现公正价值对相对人的关怀, 甚至会使相对人因为时间和程序的拖沓而感觉利益得不到适当 的关注 , 往往会产生受忽 视的感觉 � 即使得到了关注和 相应的 救济 , 也因为为此付出的代价过高而得不偿失 , 实际上是在追求 公正的审判的同时 , 得到了另一个不公正的结果 � 公正与效率在不少具体场合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公正需要 严密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 , 而严密繁 琐的程序肯定难以 达到高 效的目标 �过于追求诉讼效率 , 必然影响诉讼公正 � 过于追求诉 讼公正 , 必然降低诉讼效率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一味强 调诉讼的公正性 , 设计了一套周密的 , 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繁琐 的程序 , 直接导致诉讼资源耗费的 增大以至于出现案件 积压和 诉讼的拖延, 诉讼效率因而降低 � 其实 , 从根本意义上说 , 公正与效率是 互相包容 , 互相 促进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差异的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一般旅游事业是从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在其发展初期也往往适用诉讼程序。
在某些法律原则方面,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同。
这是它们的联系。
但两者也存在着区别:1、案件性质不同。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
3、当事人不同。
4、诉讼权利不同。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
6、举证责任不同。
7、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四、人民法院的受案(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除一般程序外,还有简易程序。
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易程序的步骤简单,操作简便,相关法律、法规对简易程序的规范比较简单。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中,行政执法机关遇到的大多是违法行为简单、违法情节轻微的普通违法行为。
一方面,这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这类违法行为数量大、查处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办案机构如果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理,会影响行政效率。
因此,法律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外设定了简易程序,并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相关要求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在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部分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具体要求、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案件的归档等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新行政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行政诉讼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四条下列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的,由于当事人的自愿或者业已依法确定,不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二)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行政行为的,事后应当依法补办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知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事项或者行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执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应当依法接受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受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并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调查研究,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公正、高效、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诉讼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申述权的实现,保护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三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行政诉讼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以起诉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职责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二)以起诉政府有权决定的特定事项或者设立机关的行为作为起诉对象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四条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他法律对行政诉讼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维护实行行政诉讼制度,推进行政诉讼的法制化、程序化、机制化。
第二章行政诉讼权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不当、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做出的个别的、具体的、直接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受法定授权制定的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利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政的机关。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作为起诉对象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 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行政诉讼一审审理期限

一、行政诉讼一审审理期限
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四十五天。
二、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
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予以处分。
你看所有的制度和措施、后果都是法院内部的,法院和法官几乎不需要因超过期限对当事人承担任何责任。
明显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行政诉讼一审审限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来说,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的六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当然,一审判决并非就是最终的判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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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法院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主要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中简易程序是为了解决一些简单、明确、争议较小的行政争议案件而设立的。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进行探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1. 争议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案件,不同地区的限额可能不同。
2. 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益的案件。
3. 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等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 诉讼周期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可确保当事人快速获得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结果。
2. 证据管理灵活: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对证据的管理更加灵活,可以采取简化的形式进行审查,加快审理速度。
3. 争议解决方式多样: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
解决争议,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采用简易程序,首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争议明确:案件的争议点必须明确,不存在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法
律问题。
2. 证据充分:案件所需的证据必须完整、充分且能够明确事实。
3. 争议金额限制:争议金额必须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
4.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必须具备适格诉讼资格,即具有进行
诉讼活动的能力。
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
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提起诉讼:当事人向行政法院递交起诉状,明确诉求和争议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案件:行政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核,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
件将被受理。
3. 庭前程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简
易程序进行审理。
4. 审理裁决:如果庭前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法院将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5. 履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由上级法院再次审理。
五、简易程序的意义和影响
简易程序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民的诉讼权益,提高了行政争议的解决效率。
该程序的简化和加速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减少时间和金钱的投入,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结:
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较小、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案件,其特点在于审理周期短、证据管理灵活、争议解决方式多样。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争议明确、证据充分、争议金额限制以及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包括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庭前程序、审理裁决和履行裁决。
简易程序的设立对于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字数: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