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石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宣发〔2010〕3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石家庄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原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二)将原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原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组织和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宣传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二)负责推动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艺术事业。
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9日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根据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68号)和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招政发〔2017〕41号),设立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责整合将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水利、文化市场、旅游等领域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
将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旅游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使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监督检查权集中整合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承担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事项仍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行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烟台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16•【文号】新广出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关于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新广出办发〔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总局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迎接党的十九大宣传报道和安全保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迎接党的十九大印刷复制发行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根据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4号)和《关于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新广发〔2017〕122号)要求,经总局领导批准,2017年9月12日至30日,印刷发行司会同新闻报刊司、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版权管理司、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总局质检中心,并抽调江西、广东、北京、河北、甘肃、安徽等省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5个督查组,对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17个省(区、市)的280家印刷复制发行单位进行了专项督查,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管理情况进行了核查,对69家违规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督查的基本情况督查组围绕今年确定的重点监管内容,对17个省(区、市)的90家印刷复制企业、184家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和6家报刊亭进行了随机抽查。
本次督查原则是“边督、边查、边报、边改、协同”。
选取的地区是根据近3年以来总局对全国15个省(区、市)印刷复制发行工作开展的督查,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督查的10个省(区、市)所获得的工作经验,依据全覆盖、重点地区(省会城市)反复督查的目标要求确定的。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2.06.24
•【字号】浙文旅〔2022〕39号
•【施行日期】2022.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浙文旅〔202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省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
按照《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我厅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执法事项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我省地方立法等情况,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6月24日。
“扫黄打非”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保障我县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巢扫黄字[20xx]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印刷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经营活动。
(五)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
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扫黄打非”工作的原则(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四条“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责任及责任追究第五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辖区各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工作,适时研究、布置辖区内“扫黄打非”工作及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
监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对文化产业的监管日益严格,其中监制作为文化产业监管的重要环节,其法律规定也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监制的概念、法律依据、主要职责、监管体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制的概念监制,是指对某一文化产品从策划、制作、发行到市场推广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人员。
在我国,监制通常是指影视、音像、出版等文化产业中的监管人员,其目的是确保文化产品的质量,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出租权、展览权等权利。
监制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对电影产业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监制的职责,包括审查剧本、监督拍摄、确保电影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销售、进出口等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监制的职责,包括审查出版物内容、确保出版物质量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审查等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监制的职责,包括审查节目内容、确保节目质量等。
三、监制的职责1. 内容审查:监制需要对文化产品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
2. 质量管理:监制需要对文化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3. 进度控制:监制需要对文化产品的制作进度进行控制,确保其按时完成。
4. 成本控制:监制需要对文化产品的成本进行控制,确保其经济效益。
5. 宣传推广:监制需要对文化产品的宣传推广进行策划和实施,提高其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四、监制的监管体系1. 行政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等。
2. 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对文化产业的自律管理,如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出版协会等。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文市发[2012]24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现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附件: 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 被处罚主体界定说明;3. 案卷评查单。
文化部2012年7月30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评查标准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3•【字号】豫政办[2001]34号•【施行日期】200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豫政办[2001]34号)省禁毒委员会《河南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毒品泛滥祸国殃民,危害极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清禁毒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禁毒工作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省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参与,履行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综合治理,为禁绝毒品而努力奋斗。
河南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统一领导全省禁毒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充分发挥省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精神,现将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省公安厅:一、掌握我省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三、承办公安部交办的国际禁毒合作事项,统一协调跨省禁毒协作。
省军区政治部:一、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
二、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省委宣传部:一、宣传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禁毒委员会的部署,指导全省各级宣传部门积极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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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
广播电影电视局是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影视作品的制作、拍摄和管理。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影视作品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广电局需要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本文将就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的相关依据进行介绍。
一、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据
广电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以下三部分法律: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宣传片等的制作、播出、管理等各个环节,同时也明确了广播电视局的监督管理职责,如对违反规定的节目进行责令停播、责令改正等。
广电局通过根据此法律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严格执行,对违法违规的节目进行行政处罚,从而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和观看。
2.《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专门针对电影产业的法律,旨在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和提高电影市场的竞争力。
广电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需遵循此法律,对电影拍摄制作、上映发行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从而营造公平、有序、安全的电影市场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是广播电视行业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在广播电影电视局的管理中也是必须关注的方向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发布、传播、内容以及广告商的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广电局通过依据此法律,对违规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管,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保障广告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从而为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
除了法律法规之外,广电局在行政执法中还需要遵循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就包括: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是广电局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而制作过程中必须要完全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是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行业规章,广电局在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时需要依据此规定,对制作过程中不符合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网络音视频内容制作服务管理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广电局的管理工作也要求与时俱进。
《网络音视频内容制作服务管理规定》是网络音视频内容的制作、传播、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广电局需要严格遵照此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网络音视频内容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指令的依据
广电局的行政指令主要是指具有规范、管理和约束性质的通知、命令等文件。
行政指令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行政执法中也有着重要作用。
广电局发布的行政指令通常是针对广播电视节目、影视作品的管理、运营等方面问题的处理,如对电视台播出的某一节目违法的规定进行责令改正等。
行政指令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章,以保障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章,同时在执行行政执法工作中还需要遵循行政指令的相关规定。
广电局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管,维护广播电视节目、影视作品合法性和正常运营,为广大观众提供了更加高质量的文化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