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

合集下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甘人社通〔2018〕267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26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社厅2018年7月10日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7月12日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旨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简化手续,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让作出重大贡献人才直接晋升职称,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时晋升职称,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助推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

二、评价范围(一)特殊人才范围。

1. 省内特殊人才。

(1)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主要指在全省范围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职称评聘办法及职称聘任考核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特制定以下员工职称评聘办法。

一、目的促进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鼓励员工钻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提高专业技能,建立适应员工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员工与公司的共同成长。

二、适用范围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人员的全体员工。

三、专业技术职称类别、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暂定为四类:工程技术类、管理类、政工类、会计类、生产类。

具体如下表:6.1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原则和指导思想6.1.1为了避免晋升途径单一化,晋升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职称类。

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是公司的人才建设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建立结构合理的公司人才梯队,帮助员工设计与实现佳通职业生涯规划,鼓励技术知识全面、业务素质强的员工脱颖而出。

6.1.2专业技术职称采取先评后聘的原则,即公司根据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对申请参加职称评聘的员工进行任职资格评定。

只有符合条件并经评定合格的人员,公司才予以聘任。

公司聘任其专业技术职称时,原则上只可平级聘任或高职低聘(即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可被聘为高级或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不可被聘为高级技术职称,以下类同)。

6.1.3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要坚持原则、全面考核、平等竞争、严格评审、谨防泛滥、杜绝作弊。

6.1.4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仅限于公司在编合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返聘和短期外聘的人员不进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特批的除外)。

6.1.5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定原则上要求从最低级起评,逐级评定,不得申请越级评定。

有特殊技能、成果卓越者经评聘委员会全员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可越级评定。

6.1.6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技术职称等级高低,均须服从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6.4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待遇6.4.1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经公司聘任,其待遇标准参照《薪资管理制度》和“关于《薪资管理制度》的若干说明”。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强化对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称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指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交由社会承担,主要包括:依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行业所属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或由其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原则上会员单位超过50家,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超过200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超过50人的,可申请承接本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第四条按照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申请试点开展企业内评或企业联合评审:1.单位内部具备开评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每个专业具备15名以上);2.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过500人;3.单位已建立与职称体系挂钩的专技岗位设置、薪酬制度;4.企业联合评审发起单位评委人选总和及专业技术人员总和应达到上述要求。

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和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人员建设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具体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

第五条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可直接通过考核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核认定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实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践行行业规范,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满2年。

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职称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促进员工专业水平的提高,满足公司管理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职称评聘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和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职称评聘管理工作贯彻集团发展方针,满足集团公司管理工作需要,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以建设一支适应集团发展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

第三条集团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类、经济类职称评聘管理工作,集团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政工系列职称评聘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称评聘管理工作坚持下列原则:(一)按需设岗,程序规范;(二)评聘分开、逐级聘任、聘约管理;(三)职称聘任与员工本人薪酬挂钩;(四)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

第五条员工对职称评聘管理工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由集团技术委员会或政工师评审委员会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实,集团经理办公会提出最终的裁决意见。

第二章适应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在岗职工职称评聘管理。

第三章岗位的设置第七条集团公司职称评聘工作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每个岗位明确相应的任职资格,根据岗位条件实施职称聘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可新设、调整或取消部分岗位。

第九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岗位管理工作。

每年七月对岗位的情况进行梳理,新增岗位、调整岗位和减少岗位的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安排部署,综合考虑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等因素,提出岗位设置意见和任职资格报送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按照程序报请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或政工师评审委员会审核,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已设置的岗位定期进行检查,岗位与职责不符的要进行调整,职责不清的要重新修改、补充、完善。

第四章评聘组织及职责第十二条工程类、经济类职称评聘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

技术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认定、组织评审会议和聘任人员的考核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人社专〔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中级职称(馆员)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海市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分别负责本市档案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馆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相关部门。

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精编版】

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精编版】

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江苏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现将《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12月25日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按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职称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称体系第五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六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三章评价标准第七条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八条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岗位类型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对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实务型人员,着重考察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对主要从事人力资源领域研究咨询工作的研究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评价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

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

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四章评价机制第十条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依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

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议,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各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引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对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评审高级职称。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在海外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第十四条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

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

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拓展知识技能。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建设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可组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人员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水平较高、诚信自律规范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单位。

第十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其中,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以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组建。

各地区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已按规定核准备案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开展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内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可以建立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者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四)从事人力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职称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责。

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二十二条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制度。

对参评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涉密领域和军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件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1.正确理解和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较为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能够拟定人力资源工作方案,承担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某个方面或某项业务。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校毕业(以下统称高中阶段毕业)以上学历。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具有系统的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个方面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4.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6年;或高中阶段毕业,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0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评审(下同)。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1.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

2.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6)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领域疑难问题的能力,公开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教材,或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调研报告、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