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标志、标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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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1. 背景铁路专用线是指为满足特定企业或特定区域需求而建设的不对外开放的铁路线路。

铁路专用线在现代化交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货物运输通道,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效率,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的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铁路专用线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确保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高效运营。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铁路专用线,包括新建的、改建的以及使用权变更的铁路专用线。

3. 建设要求3.1 设计与建设- 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铁路技术标准和规范。

- 设计应充分考虑线路的承载能力、运输需求和安全因素。

-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程序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

3.2 使用申请与审批- 使用铁路专用线前,企业必须向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使用目的、运输需求、安全保障措施等。

- 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资质、运输计划等。

审批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3 运营管理- 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管理由企业自行负责,必须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体系。

- 运营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 定期进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服务保障4.1 运输服务- 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应满足用户需求,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运输服务。

- 企业应建立运输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对运输服务的投诉和意见。

4.2 安全保障- 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运输安全。

- 铁路专用线企业应加强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监督与处罚5.1 监督机构- 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铁路专用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办法1. 简介铁路工程线是指用于铁路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的临时铁路线路。

在建设过程中,铁路工程线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是临时性的,因此需要严格的使用管理办法来规范其使用安全和效率。

本文将介绍铁路工程线使用的管理办法和注意事项。

2. 申请使用铁路工程线在申请使用铁路工程线前,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2.1. 申请资格只有取得铁路建设、维修等工程的承包资格或工程监理等级才有资格申请使用铁路工程线。

2.2. 申请材料•申请书•工程规划设计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措施2.3. 递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相关铁路局,并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铁路工程线。

3. 铁路工程线使用管理3.1. 使用范围铁路工程线属于临时铁路线路,只限于相关铁路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

使用时需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进行其他用途。

3.2. 使用期限铁路工程线的使用期限以申请书上的施工计划为准,需要确保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成工程。

3.3. 安全管理在使用铁路工程线时,需要严格遵守铁路行车安全规定。

同时,要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防撞设施等。

3.4. 管理责任使用铁路工程线时,相关申请人需承担相关的管理责任,对工程期间产生的任何问题均需负责。

4. 使用结束管理在使用期限内完成铁路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后,需要采取以下措施:4.1. 拆除铁路工程线铁路工程线属于临时性铁路线路,需在使用结束后进行拆除,恢复原有的铁路线路。

拆除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周围的环境和设施。

4.2. 整理使用痕迹在拆除铁路工程线后,还需进行整理使用痕迹的工作,如清理所挖开的土方、填平使用的压实土等。

5. 总结使用铁路工程线是铁路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但也面临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关的管理责任,使铁路工程线使用安全、高效、规范。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发布单位:铁道部文号:铁运(1995)107号发布日期:1995年09月01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吨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企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

对于实际运量逐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部委规章共1条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部委规章共1条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

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

南昌铁路局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管理办法为加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26号)和《关于印发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整治实施指导意见通知》(运基信号〔2008〕50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本办法。

一、检查确认1.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判断原则轨道电路区段分路状况由电务部门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判断并在附件3中做好相应记录:⑴检查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应使用定压(24.5kn)分路灵敏度测试仪和实际压车测试两种手段进行,两种测试方法有一个残压高于《铁路信号维护规则》规定的标准的,视为该区段分路不良。

⑵测试点应选在全区段分路最不利处;对于道岔区段应按直股区段、弯股区段分别测试。

⑶分路不良判断测试不得对轨面采用敲打、除锈等措施,禁止在连接线上进行测试。

2.每月固定检查:各站站长(特、一、二等站可指定负责人)与电务、工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进行专项检查、共同确认。

检查的重点为:分路不良区段整治情况、易发生分路不良轨道区段进行分路效应等。

检查结果在运统-46(日常)中登记,共同签认。

如判断为分路不良区段,电务人员需在运统-46(各站应专门设一本运统-46,封面注明“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该区段(股道、道岔直向/侧向)名称及其范围。

3.临时发生确认:车站在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时,若发现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轨道区段后控制台显示异常,即压不出红光带、红光带时有时无或出清后进路遗留白光带等轨道电路异状时,必须及时通知电务部门,并在运统-46(日常)内登记发生异常的现象。

电务部门接到车站通知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在运统-46(日常)上销记时注明。

如判断为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应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上登记。

如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仍能使用其联锁条件办理行车时,电务部门须在运统-46(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中注明“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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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集锡工〔2012〕23号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工务段线路标志、标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室、车间:线路标志、标记是工务养护维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车安全的一项主要工作,为更好的完善和规范各类线路标志、钢轨标记的标准,为规范我段管内线路标志、标记,位置正确、字迹鲜明清晰、统一,现下发关于线路信号标志、标记的管理办法,望各车间、班组严格按照此办法认真执行。

锡林浩特工务段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线路标志、标记的管理办法一、线路信号标志埋设要求与格式线路、信号标志(警冲标除外),内侧设在距线路中心不小于3.1m处(为使标志埋设成一线,统一规定为:内侧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2.5米处,锡桑段无缝线路埋设在在距钢轨头部外侧2.9米处,如线路路肩宽度不足时,则尽量埋设在路肩肩角最外方)。

单线时:埋设在计算里程方向线路左侧,双线时埋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站场内的各种标志,在正线同相邻股道间居中埋设,在大桥上时,设在桥梁防护栏杆上,采用钢板制作。

如有标志底座,顶面应高出路肩面50mm。

1.公里标:设在一条线路自起点计算每一整公里处。

尺寸:全长0.9米至1米,地面以上0.5米,宽0.325米至0.35米,厚0.1米。

标注:白标黑字,正反两面均有,字体140毫米×85毫米,各字间距15mm,字顶距标志顶120mm。

详见《公里标示意图》。

2.半公里标:设在一条线路自起点计算每一半公里处。

尺寸:全长0.9米,在面以上0.5米,宽0.2米,厚0.1米。

标注:白标黑字,正反两面均有,数字采用100毫米×70毫米,中间黑色横线为70毫米×20毫米。

详见《半公里标示意图》。

3.百米标:设在一条线路自起点计算每一百米处。

尺寸:全长0.9米,地面以上0.5米,宽0.2米,厚0.1米。

标注:白标黑字,正反两面均有,数字采用140毫米×85毫米,字顶距标志顶120mm。

4.坡度标:设在线路坡度的变坡点处,两侧各标明其所向方向的上、下坡度值及其长度。

尺寸:高度1.1米,地面以上高度0.6米,宽0.35米,厚0.1米。

标面坡度以千分率表示,上下坡以箭头表示(箭头方向朝向线路),平坡以“0”加横线表示,横向数字表示坡段长以米计,外侧面刻里程,详见《坡度标示意图》。

标注:白标黑字黑箭头,表示长度及坡度的整数数字用60毫米×120毫米,表示坡度的小数数字用80毫米×40毫米;坡度数字刷在左下角(上坡)或左上角(下坡),上下坡箭头相应指向右上、右下角,与水平线成45度夹角,且整数数字和小数数字从上面对齐,不刷小数点。

上坡箭头横杠与小数数字上边对齐,下坡箭头横杠与小数数字下边对齐,坡度标侧面表示里程。

在坡度标侧面上,用50毫米×25毫米数字模标出坡度标里程为“××+×××”。

5.曲线线路标志:包括曲中标、直缓标、缓圆标、圆缓标、缓直标、直圆标、圆直标。

详见《曲线标示意图》。

(1)曲中标:设在曲线中点处,标明曲线长度、缓和曲线长度、半径大小、超高和加宽,曲线无加宽时不写。

尺寸及标注:全长0.9米,地面以上0.5米,宽0.43米,厚0.1米,白标黑字两侧均有标记,汉字(曲线长、缓和曲线长、曲线半径、超高)用50毫米×35毫米,数字整数用50毫米×25毫米,数字小数顶端对齐用30毫米×15毫米,各字间距10mm,行间距15mm。

(2)圆曲线和缓和曲线始终点标:设在直缓、缓圆、圆缓、缓直各点处,标明所向方向为直线、圆曲线或缓和曲线。

尺寸及标注:高度0.9米,地面以上0.5米,侧面“直”、“缓”、“圆”采用90毫米×60毫米字体,字体距标顶距离100mm。

6. 警冲标:设在两会合线路线间距为4m的起点处中间,有曲线时按限界加宽办法加宽。

两线间距不足4m时应设在两线最大间距的起点处中间,详见《警冲标示意图》。

尺寸及标注:高度1.1米,埋设深度为720~770mm,警冲标顶部高出枕木顶面300~350mm,当两线不在同一水平面时,以较低线路为准。

警冲标按中线分成前后两部分,面向道岔叉心的一面刷成纯白色油漆,背向叉心的一面刷成红白相间油漆,间距100mm,顶端为红色。

7.司机鸣笛标: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线路左侧,设在大桥、隧道、曲线、路堑等瞭望条件不良地段的前方500~1000m处,详见《鸣笛标示意图》。

尺寸及标注:标牌正面刷白底黑字,背面及柱身刷白色,埋设深度为1000mm,标顶至地面高度为2270mm,字体为320×400mm。

8.无缝线路位移观测桩:埋设牢固,位置正确,用废钢轨制作,轨底朝线路中心,观测桩内测距钢轨头部外侧2.5米处埋设,无缝线路一侧埋设在距钢轨头部外侧2.9米处。

尺寸:长轨条起止点位移观测桩共用一对,埋设时应与两长轨条联接处焊缝位置(以上行列车运行方向左股焊缝为准)相对齐,其他观测桩具体埋设数量按照《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3.10.14条之规定执行。

埋设时地下埋深800-1000mm,自地面向下300~400mm间使用水泥浇注成400×400mm正方形,地面处水泥面应平齐,桩顶应高出轨面100-200mm。

标注:(1)整桩涂刷为红色。

以靠近桑根达来方向的轨底边一侧为基准点,用弦绳测量,分别将位移观测点标在两股钢轨轨头外侧,三点成一线,位移观测点在轨头外侧刷成100×15mm长方形,以长方形中心线为基准点,桑根达来方向刷成红色,锡林浩特方向刷成白色,用于标记位移方向。

下行线一侧观测桩同上,与上行线观测桩成一线,但在钢轨上不做标记。

(2)观测桩的编号与初始位移量标注在观测桩的轨腰上。

观测桩按照列车运行方向进行编号,编号方式为:“X-Y-Z-A”。

X为区间编号(如锡贝,贝灰,以此类推)。

Y为该区间内每段单元轨条的顺序号,采用01、02…号码(该区间内单元轨条分属多个班组管理时相互沟通,确保顺序号正确)。

Z为每段单元轨条内位移观测桩编号,采用01、02…号码。

A为初始位移量,应根据当时涂刷后的第一次实测值填写,测量时顺列车运行方向位移量为“+”,反之为“-”,在每次进行位移测量时根据初始数据进行代数差。

但原则上观测点与观测桩标记位置应准确,初始位移量应设置为0。

初始位移量标记时注意,左侧数值为上行左股位移量标记,右侧数值为上行右股位移量标记。

站内位移观测桩设在上下行线间,具体标记同上,详见(位移观测桩示意图)。

(3)无缝线路的主要技术数据包括单元轨条编号、铺设日期、起止里程、单元轨条的长度、左右股锁定轨温,标注在单元轨条起点及终点位置的右股钢轨内侧轨腰上(如:贝灰-18 2010-9-18 112k+495-115k+495M L=3000M Z-20℃Y-21℃)。

站内单元轨条主要技术数据独立标号(如:贝站2010-10-19 121k+800-122k+875M L=1075M Z-15℃Y-15℃)。

(4)如单元轨条进行应力放散,根据技术数据变化,对相应要素进行修改、涂刷。

如原单元轨条应力放散后被分成2个或多个单元轨条时,应立即对位移观测桩及轨条要素等按照规定进行增设修改。

为不影响全区段轨条编号变化,在变化的单元轨条号数后加入01、02…进行表示(如:贝灰-18号单元轨条变化后,修改为贝灰-18(01)、贝灰-18(02)…)。

(5)字体采用50×35mm,数字采用35×25mm,边框高为65mm,宽度应根据字数多少而定,首尾两字距边框为10mm。

二、线路标记涂刷标准(一)钢轨编号1.钢轨编号正线钢轨编号标记。

桑锡复线地段,在列车运行方向左股钢轨轨腹距钢轨接头0.6~1.0m处,单线地段在里程增加方向左股钢轨轨腹距钢轨接头0.6~1.0m处,用35×25mm的白色字体,涂红底,边框为长65×高55mm。

无缝线路地段的钢轨编号按里程增加方向间隔25m进行编排,设置40个轨号,标记在列车运行方向左股钢轨轨腹上。

2.站专线钢轨编号:按正线里程增加方向在股道全长范围内编排(遇道岔不编号),从起始第一根轨开始编号,经由道岔前后轨号连续。

(二)曲线线路钢轨标记1.曲线正矢点的位置标记一律采用边长20mm的等边白色三角(顶角朝上),标在曲线上股钢轨轨头外侧平面上。

曲线正矢标在轨腹内侧,涂红底内写白色字。

2.所有桩位、设计正矢、副矢及超高、加宽、曲线要素等一律用40mm×30mm的字体(正矢点号用35×25mm字体),要求字迹清晰,油漆鲜明,位置正确。

框高度为55mm,宽度应根据字数多少而定,首尾两字距边框为10mm。

3.曲线要素标记:在直缓、缓直(直圆、圆直)点下股钢轨内侧轨腹标记曲线要素依次为“xx+xxx—xx+xxx,L=xx,l=xx,R=xx,H=xS=x,FC=x”(注:R是半径,xx+xxx—xx+xxx是曲线起止里程,L是曲线全长,l是缓和曲线长,H是超高,S是轨距加宽值,FC是圆曲线正矢,曲线未设加宽时,S值不写,无缓和曲线时l=xx不写)。

4.标桩位置点与曲线正矢点相同。

直缓(ZH)、缓圆(HY)、圆缓(YH)、缓直(HZ)、直圆(ZY)、圆直(YZ)和中央点(QZ)在钢轨上的标记,均按曲线计算资料算得的点号数值,在现场量出各点实际位置,并在曲线上股钢轨内侧轨腹涂红底内写白色字。

5.正线曲线正矢标记(1)正矢点从曲中点向两侧分每10米一点至直缓(直圆)和缓直(圆直)外侧一点,再向外10m各打一个附点。

正矢用大写字母F表示,正矢测点编号从顺里程方向在曲线上股依次从F1(在直线上)、F2、F3……编号,如Fxx=XX,圆曲线只写点号不写正矢,如Fxx、Fxx等。

但圆曲线内缓圆点及圆缓点的相邻两点必须标明设计正矢。

(2)正线曲线超高标记超高设置:按《修规》规定计算出曲线各测点的超高值,在缓和曲线内顺完的,从ZH点到HY点均匀递增;在缓和曲线内顺不完的,按《修规》规定在直线上递增;无缓和曲线时,按《修规》规定在直线上递增。

6.站专线曲线标记(1)正矢测点设置(非中分法):正矢点从直缓(直圆)和缓直(圆直)向曲中方向每5米打一点,尽量采用整桩点,直缓(直园)和缓直(圆直)外侧5m也各打一个附点。

顺里程方向在曲线上股依次从F1(ZH、ZY)、F2、F3……编号。

(2)测点标记:在钢轨上股内侧轨腰上•用“Fx=××”。

在圆曲线上(除在圆曲线两端各2处正矢测点上标记准确的正矢值外)不标记正矢值,只标记“F××”。

(3)超高设置:按《修规》规定计算出曲线各测点的超高值,在缓和曲线内顺完的,从ZH点到HY点均匀递增;在缓和曲线内顺不完的,按《修规》规定在直线上递增;无缓和曲线时,超高尽量设置在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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