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姻冲突对儿童行为问题的影响

父母婚姻冲突对儿童行为问题的影响
父母婚姻冲突对儿童行为问题的影响

父母婚姻冲突对儿童行为问题的影响摘要:家庭环境能为儿童提供机会和经验,也为儿童不良行为的滋长提供了土壤。本文综述了父母婚姻冲突与儿童问题行为的关系,阐述了父母婚姻关系影响子女为行为的机制。

关键词:父母婚姻冲突儿童行为问题影响

一、概念界定

1.婚姻冲突:夫妻之间由于意见不一致或其他各种原因,产生的语言或身体上的攻击与争执,甚至是分居、离婚。

2.儿童问题行为:本研究将儿童行为划分为两个方面,外显行为问题(攻击、不听管教、偷窃、逃学、离家出走、纵火等)和内隐情绪问题(焦虑、恐惧和人际关系困难等)。

二、关于父母婚姻关冲突对儿童行为影响的研究

影响儿童健康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内因和外因,内因是先天性受遗传控制的生物因素;外因是社会心理因素。父母待人接物的态度行为,儿童会记在心里,并潜移默化到自己的行为中。夫妻关系不和必然会导致紧张的家庭气氛,尤其那些面不和心也不和的夫妇,他们轻则争吵,重则撕扯扭打,不管不顾孩子的想法,甚至拿孩子当出气筒,恶言训斥。经常面对父母的这些负性行为方式,会导致儿童的人格不能健全发展。①richman及barron的调查也发现,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意见不一致,父母经常争吵,家庭婚姻状况不良等与儿童行为异常相关。②

你父母的感情状态,决定了你的婚姻

你父母的感情状态,决定了你的婚姻 幸福的家庭,都有着相似的生活;而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 有一天你会发现一件可怕的事情:无论你怎么努力,似乎都很难摆脱父母性格上是影子。 -01 父母的性格,对子女性格的影响 那天朋友给我发了一条消息,他说:“活了快30年,我终于明白,无论你多么想要跟父母的样子对着活,最终都还是难以摆脱父母的身影。” 朋友的性格,优柔寡断,做事情很犹豫,最不喜欢做决定,就算是出去吃饭,最难决定的就是去哪里吃,吃什么。 他几乎不做决定,家里的一切事情,都是他的女朋友帮着做决定,他只能给出建议。 而朋友的父亲,也是这样一个人,他的父亲性格同样很中庸,对待一切都是无所谓,甚至有些老好人;不会做决定,遇到了麻烦就想要逃离。 而他的母亲,是一个很强势的人,在家里嗓门大,一言不合就要发脾气;骂完了他的父亲,再骂他。 从小到大,他的记忆中,在家里生活的日子,没有一天不是在母亲的大嗓门中度过。 其实很多人都是这个样子,终其一生,都在摆脱父母不好的性格的影响。 如果父亲的性格很软弱,很中庸,那么很大程度上,家里的男生在长大后,性格也会变成这个样子。 尤其是,那些女强男弱的家庭组合中,男生的成长性格更会变成父亲的样子。而反过来,女生的性格,往往会被母亲影响着。 如果母亲很强势,那么女生的性格也会强势;如果母亲的性格软弱,在家里是受气且责任感很强的性格,那么女生成长之后,性格就会变得自卑,且缺乏安全感。 你们看过《倚天屠龙记》吗? 在这本书中,张无忌与父母的关系,就是很好的说明。

张无忌的父亲张翠山,性格就是优柔寡断,做事情有强烈的责任感;而张无忌的性格,也是如此。 尤其是在面对感情时,张无忌表现得更是优柔寡断,对每个女生都心有情,都想要负责任;而在面对江湖与权力时,张无忌却表现得无所谓,没有丝毫的领导能力。 总结:在一个家庭中,父亲的性格影响着儿子的性格;母亲的性格,影响着女儿的性格。 而如果父母的性格很暴躁,没有耐心,那么子女的性格也会变成这个样子。-02 父母的感情,对子女婚姻的影响 小A是我的一个女读者。 小A的父母在她很小的时候,就每天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小A回忆说,她的童年,似乎都是在噪音、争吵与摔盘子砸碗的声音中度过。 父母的感情不合,常常让她觉得没有安全感,她一直在寻找爱,寻找一个人能够保护她,爱着她。 但她却一直都在抗拒爱,抗拒每一个靠近她的人,因为她心里面很矛盾,总是觉得,那些主动靠近她的人,是想要伤害她。 于是在这种战战兢兢的生活状态与压力中,小A一直都在单身,如今26岁,依旧单身。 而她的父母,在她大二那年,也离婚了。 离婚后,父母没过多久,就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小A在那时起,觉得自己像是一个被抛弃的孩子。 毕业之后,她留在外地没有回家,因为她害怕回家,那不是个完整的家,而是一个让她陷入悲伤的回忆的地方。 子女的感情观,婚姻,很大程度上都被父母影响着。 你会发现,身边那些到了一定年龄,不愿意结婚,甚至不敢谈恋爱的人,他们对待婚姻的态度,是悲观且矛盾的。 一边渴望恋爱,内心孤独,渴望婚姻;但另一方面,他们也畏惧婚姻,觉得自己没有能力维持好婚姻。 这种矛盾的心理,就来源于父母的感情对他们造成的影响。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摘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17浅谈夫妻婚姻冲突之婚姻教育介入

淺談夫妻婚姻衝突之婚姻教育介入 葉百玲* 一、前言 常言道:「相愛容易,相處難」。在每個親密關係中,衝突在所難免。從亞當來到人間和夏娃偷嚐禁果之後,男女紛爭事件層出不窮。尤其婚姻又不似愛情般浪漫,夫妻所要經歷的是「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的一種平實生活,現代社會快速變遷及家庭結構的多元化,婚姻又要面對更多的人、事、物及考驗。而且夫妻來自於不同的原生家庭,成長背景的不同,在相處互動的過程中,常常會因為金錢價值觀、思考模式、生活習慣、行事風格不同等而有爭執衝突的發生。婚姻關係的建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獨立個體所共同組成,夫妻各自來自於不同的家庭,不管在生活習慣、個性、思想行為、價值觀等,必然存在著差距;在婚姻的歷程中,彼此的爭執、論辯、衝突、自然難以避免(藍采風,1996)。 因此,衝突是婚姻中無法避免的,是每對夫妻在婚姻的道路上都會遭遇到的問題。童話故事的迷思「王子與公主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但是真實的婚姻生活卻並非如此,理想與現實之間總是有些差距,夫妻不只要面對生命歷程中的試煉和衝擊,就連日常生活中的枝微末節也常是齟齬的來源。從報章雜誌中,我們常看見夫妻間起爭執、衝突失和的消息,從擠牙膏到拳腳相向對簿公堂,甚至引發出家庭人倫悲劇,留下悔恨的大有人在。有些夫妻直接表示出衝突,有些則否認和壓抑;問題不在於衝突的與否,而是在於如何去處理解決衝突。衝突可以是正向、有生產性,許多的研究結果皆指出婚姻衝突因應方式對婚姻關係的品質有重要的影響,正向的衝突處理方式,能拉近彼此的親密關係,負向的衝突處理方式會造成彼此關係的疏離,甚至是破壞性的傷害。劉惠琴 (2003)更進一步指出夫妻衝突可以被視為是解決婚姻問題的必要過程。綜合上述,本文就從夫妻衝突角度探討,以婚姻教育介入的方式來協助夫妻改善關係,找出平凡生活中的不平凡。 二、文獻探討 (一)婚姻衝突意涵與層級 是指親密關係中發生意見分歧、不一致、或者彼此不能夠互相忍受的狀況,婚姻*葉百玲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與諮商研究所研究生

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

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摘要:婚姻是人生重要的阶段,而一个人的成长,很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之中,所以我们相信父母的婚姻对子女婚姻观有极其大的影响。因此探讨父母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父母婚姻观家庭影响 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缩影,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家庭除了担负着抚养和教育孩子的功能,还有赡养、消费、情感寄托等功能,家庭关系处理的好坏,关系着整个社会、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因此,每一对走进家庭的夫妇都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我国古代讲“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见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因此父母应该把子女教育成一个热爱家庭的人,有良好的构建自己幸福家庭的能力的人。做到这点,对于建设我国和谐社会将会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观的变迁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因此弄清婚姻的变迁是非常有必要的。“婚姻”这个概念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传统的婚姻观多定义为责任,讲百年好合,一定终身。西方人的婚姻观与中国人的婚姻观有着极大的不同。因为他们认为:婚姻纯属个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同时婚姻不属于道德问题。一个人有权选择和他或她最喜欢的人生活在一起,一旦发现现有的婚姻是一个错误,他或她有权作第二次选择。如果夫妇一方爱上了第三者,任何一方都不会受谴责。在他们看来:强迫两个不相爱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残忍的。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社会处于迅速转型期。改革开放的深人和拓展无疑对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因此,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逐渐呈现较为多元化的特性,现代人的婚姻多强调感情而非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1 前言 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教育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父母是家庭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家庭各个子系统中对子女影响最大的因素,父母冲突是影响家庭环境的重要因素,家庭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有具有重要影响。父母冲突是指夫妻之间因为态度、兴趣或目标等方面存在分歧或矛盾而发生言语或非言语形式的攻击行为(王明忠,王梦然,王静,2018)。 我国对青少年的心理研究多以中学生为样本,根据青少年期大多定位在11到19岁的年龄段之间,以中学生为样本的代表性会更好。另外,中学生处于青春期,经历心理和生理的剧变时期,自我同一性发展受挫,与执行控制、复杂认知等功能相关的前额叶尚不成熟,使中学生的自我调节能力、情绪和行为控制能力还不完善;中学生群体还面临较大的升学压力,同时受到来自社会、学校、家庭和同伴的多重影响(王淼,李欢欢,包佳敏,黄川,2020)。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学业表现的影响;二是父母冲突对青少年抑郁、焦虑心境和自伤行为的影响;三是父母冲突对青少年行为表现的影响,如欺负行为、网络成瘾、人际交往等。 2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学业表现的影响 在一项关于初中生学业倦怠的研究中发现,父母冲突频率越高、强度越大,初中生的学业倦怠程度越高(马梅芬,朱蕾,杨小钧,王振宏,2017)。马梅芬(2017)等学者的研究中除了考察父母婚姻冲突对初中生学业倦怠的直接影响外,还考察了共同教养对这一过程的中介作用,结果发现不支持型父母共同教养在父母冲突与初中生学业倦怠之间起完全中介作用。王明忠(2018)等学者的项研究发现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学业成绩不仅存在直接的负面影响,而且通过损害青少年的努力控制和课堂参与水平而间接损害学业成绩。以上两个研究表明,父母冲突对青少年的学业表现存在直接的影响,除此之外,由父母冲突引发的愤怒、敌对、排斥等不良情绪又会影响影响青少年的学习态度和努力控制、课堂参与等学校行为,从而间接影响青少年的学业表现,这也符合溢出假说。 3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抑郁、焦虑和自伤行为的影响 有研究表明,父母冲突水平与青少年对冲突的消极评估、情绪不安感、抑郁以及社交焦虑呈显著正相关(王明忠,范翠英,周宗奎,陈武,2014)。父母冲突的产生使青少年感知到了威胁,青少年可能产生悲伤、恐惧、焦虑等消极情绪,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如果将父母

社会冲突理论对婚姻家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社会冲突理论对婚姻家庭 篇一:家庭社会工作模拟题3 家庭社会工作模拟题3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总称,是调整和控制婚姻家庭行为的手段之一。 2、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一个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3、家庭社会工作 家庭社会工作被认为是属于社会工作的一个具体范畴,也可以说是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知识在家庭领域的具体运用。 4、界限 边界是指一个家庭与其他家庭或其他外部社会单位的 界限。 5、家庭治疗

家庭治疗乃是协助家庭成员认识其角色关系和沟通形态,联结其关系的感受、态度和行为,以促进家庭关系的成熟和家庭功能的实现,进而达成社区和赎回对人类的主要功能。 二、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的对错,错误的给出正确说法。 1、摩尔根认为婚姻与家庭形式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血婚制、普那路亚家庭(伙婚制家庭)及对偶婚制。 错误。 摩尔根认为婚姻与家庭形式经历了血婚制、普那路亚家庭(伙婚制家庭)、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家庭(单偶婚家庭)等几个发展阶段。 2、家庭社会工作只是依靠家庭本身的资源来帮助家庭解决问题。错误。 家庭社会工作不只是依靠家庭本身的资源来帮助家庭解决问题,还依靠社会资源等。 3、社会冲突理论认为冲突是社会的问题,家庭中的冲突也只会给家庭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错误 家庭中的冲突不仅会给家庭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也会有正面的社会功能。 4、行为主义倾向的功能家庭治疗认为,表面上的不适

应行为也不具有功能上的合理性。 正确 5、兄弟姐妹之间具有绝对的相互扶养义务。 错误 兄弟姐妹之间在某些条件下,他们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三、简答题 1、简述当代中国的主要婚姻家庭问题。 (1)婚姻对性行为的社会控制功能在减弱,婚前和婚 外性活动日渐活跃。 (2)婚姻生活质量不高 (3)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的平均社会寿命缩短。 (4)婚姻“创新”引发家庭问题。 2、通常情况下,家庭社会工作的工作内容主要有哪些 方面? ①欧美国家 间接服务:(1)分类和转介服务(2)综合和调整服务 直接服务:(1)开发的服务(2)治疗的服务 ②港台地区 香港:(1)咨询(2)家务服务(3)家庭生活教育(4)儿童照顾服务台湾:(1)经济的协助(2)心理的治疗(3)社会的服务(4)制度的配

父母婚姻的和谐程度影响着孩子的择偶观

父母婚姻的和谐程度影响着孩子的择偶观 文 | 臧根林(教育部工程教育认证专家、广东省教育督导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我观察到一个现象:发现子女的择偶观与父母婚姻的美满程度关系非常密切,尤其是女儿! 如果父母关系很好,女儿喜欢找和父亲同一类型的男朋友;如果父母关系不好,女儿就喜欢找和父亲不同类型的男朋友;如果父母离异而且跟着母亲一起长大,往往对男人不信任甚至怀有敌意。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孩子的性格会比较温和,更容易和他人相处沟通;一个在经常有暴力的家庭里长大的孩子往往也很容易出现暴力倾向,离异家庭的孩子以后也更容易出现这种倾向;更极端的例子是留守儿童,长期见不到父母则会表现出自卑、自闭、怨恨社会等一系列心理问题。 孩子未来的幸福与父母婚姻和谐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幸福是可以传递和延续的。 给孩子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就是在帮他铺垫幸福的引桥。父母当着孩子的面吵架打架,受伤最深的是孩子。我父母感情不好,我小时候在家里,几乎每天都在他们的吵架声中度过,躲在被窝里伤心地哭着哭着就睡着了。我记得自己才上小学时,多少次下决心离家出走,离开这个让我每天哭泣的家,有时候幻想着自己已经在外面流浪了,幻想着自己在外面是一个到处被人欺负的小叫花子,越想越伤心,在梦里都会哭醒,醒了听到父母还在吵架。我们那里山太高,我根本不知道山外的世界是怎么样的,所以不敢真的出走,但那个时候我心里已经下定决心长大了绝不结婚。 因为在这样一个特别不和谐的家里长大,我的性格很孤僻。后来上了大学,看了很多很多的书,终于用知识医治好了自己心里的创伤,找到了自己的爱人,于是我下决心一定要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一定要让他在快乐中成长。于是有了我们家一些特别的模式,比如说别的家庭春节走亲戚或到不同的地方旅游,我儿子喜欢滑雪,我们家就年年去东北滑雪,已经去了8次了。 孩子的要求其实很简单,越小的孩子越是如此,比如一个简单的游戏,孩子觉得好玩的话就喜欢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玩,大人觉得这样很无聊。而这只是大人的心理,孩子就是喜欢那样。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我县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 1、坚持"两个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2.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 第一,初步接触阶段。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有点象更年期女人),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

浅说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

英淇说法:浅说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写不进游子思念母亲的情怀… 本文精心整理了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分享给大家: 一、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几种。 1、婚生子女 顾名思义,父母依法登记结婚后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当然,包括孕后父母结婚出生的子女。一般父母登记结婚前出生的子女在父母登记结婚后也属于婚生子女。此外,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符合事实婚姻的父母未登记结婚出生的子女也属于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父母未依法登记结婚而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仍属事实婚姻情形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3、继父母子女 对于该种最容易联想到的称谓是“继父”“继母”。父母离婚或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的,原父母所生子女与后来结婚的“父”或“母”为继父母子女。但父母离婚或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所生子女对应为婚生子女。 4、养父母子女 通常理解而且比较多见的是同宗或同族晚辈“过继”的情形,按

法律规定符合收养条件的形成的父母子女为养父母子女。在法律上,这属于拟制血亲。 二、上述各父母子女关系下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继承关系。 1、抚养、赡养 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子女,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离婚不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理,上述子女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比较特殊的是继父母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或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相互抚养赡养的义务。但“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对应要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2、继承 同抚养、赡养一样,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子女之间均互相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也可相应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

【婚姻常见问题】造成夫妻感情危机的原因有哪几种

相互间的反感这种情况表现为,你不要看我,我不要看你,双方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对一些必须合作的问题,往往采取旁观、冷漠、嫌恶的态度。 一些婚姻问题专家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造成夫妻感情危机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相互间的反感这种情况表现为,你不要看我,我不要看你,双方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对一些必须合作的问题,往往采取旁观、冷漠、嫌恶的态度。 彼此间的不忠实一方的不忠实,往往会连锁性地引起另一方的不忠实与怨恨,甚至以同样不忠实的行动来报复对方,最终陷入相互猜疑的泥坑中而不能自拔,这时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不良的个性夫妻生活在一起,仍需保持各自的独特个性。一个缺乏个性的丈夫不会得到妻子的欢心,同样,一个缺乏个性的妻子会使丈夫觉得味同嚼蜡。恶劣的个性脾气是造成夫妻冲突的重要诱因。 性生活不和谐和谐的性生活在我国一直是被忽视的,际上,和谐的性生活在维系夫妻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很多夫妻的感情不和,实际上是由此促成的,只不过“感情不和”比“性生活不和”来得更文质彬彬些,使人容易接受。 在某些离婚案件中,感情不和成了性生活不和的替代词,从而成为离婚的正当依据。因此,夫妻间如果一个或双方在长期的性生活中从来没有得到过满足,无论如何是要影响夫妻感情的。 家庭收入处理不当家庭的经济收入问题,常常影响夫妻之间的感

情,成为夫妻冲突的导火索。家庭经济状况要做到量入为出,合理使用。实际上,这并非是一个钱多钱少的问题,主要在于对钱的态度,以及如何安排的问题上。夫妻双方一旦在钱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夫妻感情势必受到影响,夫妻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就更谈不上了。 亲戚问题丈夫的亲戚就是妻子的亲戚,妻子的亲戚就是丈夫的亲戚,婆家和娘家都是一家人,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夫妻间因为赡养、接待等问题上的矛盾冲突。亲戚问题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家人的感情,同时还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

父母婚姻关系类型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家庭中的每个子女都会受到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父母之间有问题的婚姻关系往往成为迫害子 女的温床。所以,生长在这种婚姻关系中的青少年注定会有问题。一般而言,有问题的婚姻关系 可以从倾斜、矛盾、缺位和分裂四种状态加以讨论和分析。 1.倾斜状态的婚姻关系 平衡是婚姻关系的第一原则,倾斜是另一种“平衡”。早在五十年代,从事家庭治疗的精神科 医生就提出了“ 婚姻倾斜”的心理学概念,该观点认为,在一个家庭中,如果父、母当中的某一方 在婚姻中充当情感角色、家庭功能上的“监护人”或“控制者”,而另一方则将自己降格为一个“ 依附者”或“未长大的孩子”,享受全能的配偶的庇护,接受全能配偶的支配与控制,并放弃家庭 角色(父亲或母亲)所赋予的责任时,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会出现严重倾斜,这种状态也被称为“控制依附型”的婚姻关系。 譬如,妻子是一个全能的控制者,内外“当家”,主导一切事务。丈夫除了工作之外,在家庭 中没有观点、没有原则,依附于妻子,活像一个听话的“大男孩”或“佣人”。在这样的家庭关系 中,女儿可能会认同母亲成为潜在的“控制者”,她同样无法产生对父亲的依恋需要,长大以后也 会控制男性而不会依恋和尊重男性。儿子则认同父亲成为又一个“依赖者”,小时候依赖母亲的照顾,成人后成为恋人或妻子的“小孩”。大多数情况下,控制者往往也是一个操心者或付出者,她 也需要一份情感关怀,渴望被支撑。如果那个充当“控制者”的母亲,在孩子面前显现出无助、焦 虑等情绪,并指责、抱怨作为“依赖者”的丈夫,孩子的情感认同将发生改变。女儿体验到母亲命 运不济,转而会悲观地看待女性的命运。她们有可能极不认同自己的女性身份,反向认同男性,让自己成为一个心理角色上的“男孩”、“假小子”,以此为母亲分担痛苦、减轻焦虑。其潜台词是 :我不是女孩,所以我不会像母亲那样不幸!或者,她会寻找一个强大的、理想化的男性,作为自己的婚恋对象。儿子体验到母亲的痛苦,则会不接受现实父亲的无能,而“理想化地”拔高自己, 成为一个看似懂事、成熟、听话的“乖孩子”或“ 小大人”,心怀“英雄情结”。其潜台词是:这 男人真窝囊,真无能,我可千万别成他那个样子!其实,在内心中的另一面,这个儿子又不可避免地会像父亲。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 条精选版 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 意见》,小编总结其中婚姻纠纷的热点问题,股权分割、房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总结24条分享给朋友们。一、股权分割1、【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2、【股权价值的确定】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 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 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3、【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

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 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 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5、【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

婚姻危机中,婚姻走向死亡的几个阶段

在心理学上,“感情破裂”要经过纠纷、戒备、裂痕、破裂四个阶段。那么,婚姻走向死亡究竟经历着哪几个阶段呢?伊思私人情感教练从那些数以万计的离婚案例中,类比总结出来婚姻走向死亡的那几个阶段,就来让我们来具体分析看看: 第一阶段:纠纷开始 夫妻携手入洞房后,经过炽热期,便进入矛盾期,若矛盾未能及时解决,便演成纠纷,缠绕不清地争执。平时的小争小吵,无伤大雅,如果是床头吵床尾和的局面,也能一定程度上增进夫妻的感情,然而如果真的出现嫌隙,就不是争吵那么简单了,而是婚姻走向死亡或离婚结局的开始。一般说,纠纷在低文化层次和胆汁质、多血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外泄,如口角、殴斗、毁物等,经斡旋,可解决,但过后又重演,内战不息;而在高文化层次和粘液质、抑郁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内郁、外表上不争不吵,但内心彼此冷淡,心存罅隙,斡旋不易见效。 第二阶段:防备 经过了以上的第一步,纠纷逐步累积,夫妻从隔阂发展到戒备,俗称“同床异梦”。戒备的形式,拜物型者多从财产、收支上互相隐瞒;外在型者瞒着对方与异性来往等。为了防备对方抓住把柄和了解到事实真相,双方在经济、社交关系等方面戒备,甚至连个人的事业问题、前途问题等,也守口如瓶,层层设防像防盗一样地防备对方。 第三阶段:裂痕 隐秘总有披露的一天。隐秘的披露造成更严重的纠纷,便加重戒备;其结果,形成恶性循环,终于出现裂痕。俗话说,破镜难圆。夫妻之间既然有了这样的裂痕,那么即使勉强修补,裂痕也是依然存在的了。除非,两个人重新改变观念和生活方式。裂痕表现在情绪上是强烈的不满,表现在行为上是相互的背离。这时,有居住条件的大多分居;无居住条件的,即使同居,也是背靠背,井水不犯河水。一般来说,出现这样裂痕的夫妻,就是离离婚这一步不远了。即使不离婚,他们的婚姻实际上也快要死亡了。 第四阶段:破裂 破裂这个词,听了就让人心碎。夫妻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无法弥缝,感情彻底破裂。感情破裂的夫妻,其抉择的模式大致有三:一是分道扬镳,通过法律手续离婚;二是考虑种种原因不便离异,只好凑合着生活,忍挫负重,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三是感情破裂无法逆转,只是为了折磨对方,拒不离婚,“拖住他(她),不让他(她)快活”。这种拖累,既愚蠢又不道德,害人亦害己。 “形于内,则行于外”,婚姻走向死亡的四个阶段,前两者是形于内,是“因”,一般是属于内心的活动范畴;后两者则是行于外,是“果”,一般属于付诸行动范畴。因此,要防止婚姻死亡,应当在夫妻矛盾发生时就积极调适,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不是到了有裂痕或破裂时才行动。

小议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小议父母的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 摘要:婚姻是人生重要的阶段,而一个人的成长,很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之中,所以我们相信父母的婚姻对子女婚姻观有极其大的影响。因此探讨父母婚姻观对子女婚姻观的影响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父母婚姻观家庭影响 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缩影,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家庭除了担负着抚养和教育孩子的功能,还有赡养、消费、情感寄托等功能,家庭关系处理的好坏,关系着整个社会、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因此,每一对走进家庭的夫妇都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我国古代讲“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见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因此父母应该把子女教育成一个热爱家庭的人,有良好的构建自己幸福家庭的能力的人。做到这点,对于建设我国和谐社会将会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观的变迁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因此弄清婚姻的变迁是非常有必要的。“婚姻”这个概念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传统的婚姻观多定义为责任,讲百年好合,一定终身。西方人的婚姻观与中国人的婚姻观有着极大的不同。因为他们认为:婚姻纯属个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同时婚姻不属于道德问题。一个人有权选择和他或她最喜欢的人生活在一起,一旦发现现有的婚姻是一个错误,他或她有权作第二次选择。如果夫妇一方爱上了第三者,任何一方都不会受谴责。在他们看来:强迫两个不相爱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残忍的。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社会处于迅速转型期。改革开放的深人和拓展无疑对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因此, 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逐渐呈现较为多元化的特性,现代人的婚姻多强调感情而非责任,例如出现了同居、未婚妈妈、单身贵族、试婚等各种前所未有的现象。环境是影响人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社会是一个大的影响环境,其次最重要的就是家庭的影响。在不同的家庭背景下成长的孩子会形成不同的婚姻观。父母是孩子的学习榜样,他们的婚姻观会给孩子很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婚姻观与父母婚姻观的涵义。 婚姻观从内涵定义为:人们对婚姻生活基本看法,它是人们对待婚姻和家庭的内在标准和主观看法,其不但直接影响个体对配偶的选择,还会影响个体对未来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它包括生育观、家庭模式观等因素,婚姻观也包

国内外父母冲突对儿童心理行为影响状况及作用机制研究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学术空间 (Minuchin)提出的迂回假说(detouringhypothesis)被用于 解释那些高冲突家庭且父母的抚养行为倾向于过多保护 和溺爱,紧张的夫妻关系使得他们将注意的目标转移到 子女问题上来,婚姻关系的敌对性和消极性转嫁到对子 女的过分严厉和过多保护教养方式上。 二、父母冲突对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影响的实证研究 儿童对父母冲突的感知,对研究父母冲突和儿童心 理行为问题的关系至关重要,许多研究证明了这一点。 如1984年艾米丽和奥利瑞(Emery,0’teary)发现,经 常发生的公开婚姻冲突比隐蔽的冲突更容易引起儿童的 心理行为问题(如攻击性、不服从、反社会行为、抑郁、 退缩及自我概念发展障碍等)。海瑟林顿(Hetherington) 等人也发现只有暴露在儿童面前的婚姻冲突与儿童的问 题行为有关,而那些隐蔽的、儿童未感知到的冲突与儿2.父母冲突对儿童健康影响的研究 童问题行为的关系似乎很微弱。更早的一项对儿童的研心理学研究表明,父母冲突影响儿童心理健康,使究也发现,具有问题行为的儿童更多地来自充满争吵和其出现攻击、敌对、抑郁、焦虑等,但是对生理健康的敌意的不幸福家庭中,而在冷漠的不幸福家庭中出现的影响还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我们可以从离异家庭和婚姻满要少些。这说明公开的、儿童感知到的婚姻冲突比隐蔽意度这两个侧面了解婚姻冲突与儿童身体健康的关系。 的冲突更可能导致儿童的问题行为。本研究将父母婚姻研究表明,那些父母关系不和谐和离婚家庭的儿童冲突对儿童产生的负面影响分为行为、生理和学业成绩比来自和谐家庭和完整家庭的儿童表现出更严重的身体三类。症状(如反常的疼痛、反胃、呕吐、头疼等)。可见,婚1.父母冲突对儿童行为影响的研究姻结构与和谐度可以预测孩子的身体健康。 布拉萨(Bour&ssa)对984名法国青少年运用青少年自父母之间的冲突如何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呢?2004我报告量表进行测试,得出了高父母冲突家庭的青少年年温迪(Wendy)在总结前人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父母冲比没有或者低父母冲突的家庭更容易出现外部和内部的突对孩子身体健康影响的模型。此理论承认芬彻姆(问题。许多研究都认为高父母冲突组的儿童比控制组儿Fincham)1990年提出的父母冲突对儿童的情感和生理调童更有可能变得敌对、叛逆、焦虑和抑郁。我国的研究节因素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还认为抚养行为的变化在也得出了相似的结果,指向父母冲突可以显著地预测儿父母冲突和儿童的身体健康之间起着中介作用,由婚姻童的抑郁情绪问题。1997年标乐(Buehler)对来自心理冲突而产生的紧张感可能危及到父母的抚养行为。弱化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的68篇关于父母冲突影响青少年了父母与子女的情感交流行为,这就是所谓的“情感外行为问题的348个统计结果作元分析,结果发现父母冲溢”(spiilovereffect)。父母照顾力度的下降可能直接或突和青少年的行为问题的平均相关系数达到0.32。计量者间接地影响儿童的身体健康。另外,儿童感知到的婚分析还得出儿童青少年不分年龄大小、不分性别都逃不姻冲突程度可能通过父母的抚养行为模式的变化而增加过父母冲突对他们消极的影响。了子女攻击和敌对行为的发生率。此理论认为父母冲突在大部分的行为研究中,研究者都采用Achenback威胁着儿童的安全感和情绪调节能力,情绪调节能力的1991年编制的青少年自我报告量表,此量表的测量内容欠缺可能导致儿童难以面对外界的压力,而且情感、认包括内部行为问题(如回避、焦虑和抑郁)和外部行为知和行为能力的赤字可能通过生理途径(如神经内分泌问题(如过失行为、攻击行为)。虽然男孩和女孩都会受系统、被弱化的神经传递系统)而导致身体的不健康。 到父母冲突的负面影响,但是由父母冲突而产生的内部和3.父母冲突对儿童学业成绩影响的研究 外部行为还是有性别和样本来源上的差异。研究表明,男儿童感知到的父母冲突直接和间接影响他们的学业孩更容易出现外部问题,而女孩更多表现为内部问题,可成绩。唐纳德(Donald)等研究者在2000年运用父母冲能是由于男孩更多地去直接干涉父母冲突,而女孩更多突量表、青少年感知家庭和谐度量表对115名儿童青少倾向于自责。但是研究者通过计量学分析发现,虽然男年进行测试.结果表明父母冲突与他们的学业成绩呈显孩比女孩更容易受到父母冲突的影响,但是差异没有达著负相关,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验证了家庭支持和父母到显著性水平。来自临床的样本比非临床样本表现出更对子女学校事件涉及程度两个变量在父母冲突和儿童学严重的心理和行为问题。业成绩之间的中介作用。可能是因为冲突使父母很少顾 万方数据 6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柚¨《上半月刊)墓摹I%膏

父母关系感知与子女心理及行为发展的关系

一、父母关系的含义 父母关系又称为父母婚姻关系,是指从子女的角度出发对家庭环境中夫妻关系的感知[1]。在家庭生活中,父母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遇事积极沟通,子女会感知到和谐的、积极的父母关系;父母不能顺利沟通,存在争吵、冷战甚至暴力等,子女感知到的父母关系就是不良的、消极的。 在家庭这个大的系统中,包含着父母系统,亲子系统和兄弟姐妹系统[2]。在中国,目前独生子女和多子女家庭模式都占有一定比例,不论是哪种家庭模式,父母系统、亲子系统及兄弟姐妹系统对子女的成长都起着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子女感知到的父母关系影响着孩子发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受到研究者的诸多关注。 二、父母关系作用过程的理论解释 关于父母关系是如何影响到子女的心理与行为发展,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理论解释。有学者用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来解释父母的行为对孩子的直接影响[3]。社会学习理论认为,观察学习在个体的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儿童青少年来说,他们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模仿着榜样的行为模式。儿童青少年长期处于家庭环境中,父母就是他们学习模仿的榜样,父母的行为模式会被孩子潜移默化于自己的行为中,并发展成为自己的行为特征。 家庭系统理论认为家庭是一个系统,里面有父母系统、亲子系统及兄弟姐妹系统,系统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为了解释这些系统间是怎样发生影响效应的,研究者提出了一些假设,包括溢出假设和补偿假设。溢出假设[4-6]认为,一个子系统中的行为和情感可以迁移到另一个子系统中,就如父母系统的行为和情感迁移到亲子系统,父母之间良好的感情会使亲子关系也良好,从而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间消极的感情会破坏亲子关系,进而带来子女身心健康的消极发展。补偿假设则认为,在父母冲突的环境中,积极的亲子关系能够缓和父母冲突带给子女的不良影响。 情绪安全理论[7]强调情绪安全感的作用,认为保持安全感是个体的一项重要的目标,目睹父母间的冲突会让孩子认为父母关系不和谐,并且会威胁到自己及家人的幸福,产生了情绪不安全感,进而会对心理健康产生影响。长期处于父母冲突的环境中,孩子在家庭关系中保持情绪安全感的能力就会下降,对各种心理问题的抵抗力会降低,甚至可能出现一些问题行为。 认知—情境理论[8]是用来解释父母冲突对子女影响的经典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家庭中孩子会对父母冲突进行相应的认知评估,父母冲突水平会影响认知评估,使其带有强烈的子女个人的情绪色彩,冲突水平越高,认知评价越消极,进而引发对子女身心健康或行为表现的影响。认知评估决定着父母冲突对子女各方面的影响程度。在父母冲突和孩子的内化问题之间,认知评估起着中介作用。 人—情境交互作用理论[9]认为,对于子女来说,父 间接的途径来影响子女的身心发展。父母关系中的消极因素会 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积极因素则会产生正面影响。 已有研究多关注父母关系中的消极因素即父母冲突,综合研究 父母关系的积极面与消极面的还很少。在生活中父母应有意识 减少或避免冲突,让孩子多感知到积极的父母关系,同时引导 孩子合理看待父母之间的冲突。 〔关键字〕父母关系;子女;心理;行为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84(2015)03-0007-03 父母关系感知与子女心理及 行为发展的关系 □ 苏贞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