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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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及其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由一个国家制定,以及法律的实施是否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

由一个国家制定,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是国内法,例如,我国的宪法,刑法等。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各国与国之间有效的法律,是国际法。例如联合国宪章。

根本法与普通法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的地位与作用,有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的划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与权力划分,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一国的基本问题,在宪法中都有体现。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的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也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在当今世界各国中有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两种形式。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

普通方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一般法与特别法

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否有限制而划分的。凡规定对一般事项均可使用的法律,为一般法,如民法,刑法。反之,仅限于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为特别法。如限于特定人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限于特定事项的《商标法》,限于特定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是各国通行的理论和原则。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是相对的。一种法可以同时具有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地位。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是指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时,同一机关的特别法较之一般法优先适用,也指特别法有排斥一般法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力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法律。例如民事诉讼法,程序诉讼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如典型实体法的民法,其中也有若干条纹属于程序方面的规定。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判定法与判例法)

按照发的创立和表现形式的不同而做的一种划分。

成文法亦可称为制定法,是由国家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的法律,具有条文的形式。例如明发,刑法。成文法中具有明确具体的便于实施和依照一定程序修改或废止的特点。当今世界的法律,大多以成文法为主。

不成文法是指虽然未经国家有关机构制定,但是国家认定其实际效力的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其中判例法是不成文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组

成的法律体系。在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法在法律的发展中占有主导的,突出的地位,并且迄今仍然是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其并非判例的简单汇编,也不在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中获得帮助或指导,最根本是把先前的判例看做一种规范,对本法院及其其下级法院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判例法产生于诉讼事件,一般不是用确切或系统的语言陈述来表达,注重的是其权威性原则的原则阐述。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由于立法权及司法权的严格划分,一般不承认判例法违法的形式渊源。

参考文献程天权. 法律基础[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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